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15 0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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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武漢城市化速度較快,出現了大批失地農民。為了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狀況有更深入的了解,筆者以問卷調查的形式對武漢市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狀況進行摸底調查。在解析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及其原因的現實基礎上,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和措施。
【關鍵詞】失地農民就業社會保障
一、引言
隨著武漢市快速推進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農民呈現快速上升趨勢。據武漢市2006年統計年鑒,2001-2005年,武漢市耕地面積減少了8360公頃,造成近10萬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萬人的速度增加。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普遍存在著生活無保障,征地補償費低以及,就業難等問題,加上政府“低征高賣”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這些問題都最終導致失地農民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農民,為其提供有效的有說服力的社會保障,不僅事關失地農民自身的利益,同時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和諧社會的建立。所以,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不僅具有社會意義,同樣具有政治意義。
為了深入了解失地農民的基本情況,研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進而探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筆者于2007年1月對武漢市東湖高新開發區、江岸區、洪山區,江夏區四個區的16個村進行了實際調研,調研采取隨機抽樣調查的方式,以問卷和訪談為主。共發放問卷170份,其中有效問卷159份,問卷有效率為93%。問卷主要涉及失地農戶的家庭勞動力情況、征地補償情況、失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情況等。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征地補償費偏低
征地補償是農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園,參加社會保障制度和再就業或創業的基礎。但是,在調查中發現,由于現在的征地補償比相應的土地年產值要低,多數失地農民對征地不滿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開始實施的《湖北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規定:全省分為6類地區,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計算,武漢市7個中心城區被列為一類,最低年產值標準為1800元/畝,最低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8000元/人。東西湖區被列為二類,兩個標準分別為1200元/畝、10000元/人。按照這一標準,征用1畝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也就是1.8萬元(不含青苗補償費)。但實際中征地補償比這個標準還低,如前述江夏區大舒村、藏龍島新村的土地補償標準為8000元/畝,東湖技術開發區周店社區、湯遜湖社區的土地補償標準分別為1.2萬元/畝,1.3萬元/畝。如果每個家庭平均占有4畝土地,那么每個家庭也只能得到4-5萬元。失地農民已經失去基本的生產資料,不能再從土地上獲得收益。按照武漢市目前的生活水平,這些土地補償只能維持他們生活幾年、根本沒法抽出錢來參加社會保障。況且隨著被城市化,他們的生活成本無疑將增多。
2、失地農民就業困難,沒有就業保障
在調查中88.7%的失地農民表示能夠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的難度較大。失地農民就業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農民文化素質較低是就業難的首要原因,159戶被調查戶各種文化程度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幾乎占到了總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總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很明顯,目前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不能適應工廠、企業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齡偏大、無一技之長的勞動力就更難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業機會也只能從事耗體力、報酬低、穩定性差的簡單勞動。
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上缺位,是失地農民就業困難的另一個原因。調查結果表明,被征地農民基本上沒有得到就業安排,也沒有得到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基本上被村委會留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權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區做清潔工人、保安人員,而且工資低,數量有限。在安排這些人員就業時,也有很大的隨意性。擁有足夠的人際關系資源時,才能夠得到安排。這對失地農民來說,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層次低
第一,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現行農村的社會保障是以家庭保障為主,土地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曾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對農民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業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孫繼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農民本應該拿著土地補償金從一個保障體系進入到另一個保障體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實踐中,武漢市并沒有將失地農民作為原城鎮居民對待,將其納入到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根據調查,失地農民參加最多的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占45.9%,其次是養老生活補貼,占15.1%,基本上沒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其他保障項目。既沒有工作,又沒有社會保障,種種問題和現實仍然使他們不安。隨著城市化的加速推進,失地農民的問題會日趨尖銳,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最前沿。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在社會保障制度運行中扮演著執行主體的角色,政府規定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和運行規則,制定、調整社會保障政策,并對社會保障政策負有最后的責任。總之,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扮演著分配、調節、保障和執行職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失地農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條件不錯的被調查者覺得無所謂外,大多數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價的上漲。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決基本生活都困難,如果生病或遇到災害則無能為力,年紀輕點可以進企業賺錢貼補生活,缺乏勞動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難的人來說,只能節衣縮食,賴以度日。4、農村養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農民養老的本錢,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養老的本錢。農村另一種非正規保障模式是子女贍養保障,但自從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農村的家庭結構發生了變化,子女逐漸減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漸增多,這意味著一個獨生子女在成年后將不得不為4-6位老人養老。這無論是經濟上,還是在時間和精力上都將難以承受。
現代價值觀念對家庭內聚力造成一定的沖擊,使家庭贍養暴露出來的問題日益嚴重。人們更多地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對“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許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經濟基礎。而人口老齡化、家庭結構小型化以及人們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斷弱化農村家庭的實際養老保障能力。另外,農民對“養兒防老”的觀念也逐漸弱化。根據159戶失地農民調查數據,只有15.7%的失地農民將來養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關鍵原因是18歲以下的被撫養人員沒有生活保障,60歲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歲以上、60歲以下的失地勞動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貨幣安置,沒有生活保障,而且這些人員一般面臨著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的沉重負擔,再加上找工作困難,有些失地勞動力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自己的生活問題都解決不了,更不用說贍養父母,甚至還要靠父母的養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農民失去土地,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將不復存在,但從目前來看,土地征用制度還未徹底改變,只能用社會保障來緩解對失地農民的虧欠。
1、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
實際上,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臨一樣的市場風險。因此,我們應著力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一個包括失地農民在內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并且作為推進城市化的重要舉措,使失地農民在一定時期內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和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
(1)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內容。梁世盛認為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要有區別、有重點地加以實施。遵循這一原則,建立武漢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思路是,根據失地農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農民現實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對武漢市159戶失地農民的調查,失地農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養老保險(25.2%)、有一份工作(23.9%)、醫療保險(17%)。因此,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應包括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醫療保險和就業扶持四個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礎,就業是關鍵。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失地農民保障基金應按照國家、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三方面合理分擔的籌集原則。政府承擔的部分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專項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可視其具體經濟狀況在安置補助費中扣除。失地農民在各類企業就業后,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除了養老保險外,還應該以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失地農民繳納醫療保險金,解決他們的醫療問題,減少失地農民看不起病的困難。
(3)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主要考慮到社會統籌體現公平和社會供給性以及國家的基本保障義務,個人賬戶體現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個人繳費義務。社會統籌的水平應不低于耕種的收益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較高值,這是經濟補償政策的底線,也是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線;同時為每一位失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設計不同的繳費標準,根據集體和個人繳費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繳費水平可以較低但應有一個下限,并鼓勵多繳費。
2、建立失地農民的就業扶持政策
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要想獲得永續的社會保障就離不開自身的就業。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民由于缺乏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文化素質和知識技能較低,思想觀念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在市場中競爭力差,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增強失地農民的競爭力,政府對失地農民應采取就業扶持政策。
首先,采取措施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根據本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用工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資源,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發揮大專院校、職業中學、技工學校和各職能部門的培訓能力,把勞動保障、農業、水利、科技、建設、社會團體等有關部門和行業現有的培訓基地確定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機構,落實培訓職責和任務,形成工作合力,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競爭能力,開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通過培訓推動農村勞動力由“體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轉變,增強他們的就業能力和自身素質,增強就業本領,以適應競爭日益激烈的就業市場,努力促進其上崗就業。
其次,為失地農民創造一個良好的就業環境,讓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待遇的同時,還要給予政策傾斜,如消除就業歧視,稅收貸款優惠,失地農民就業優先安置,獎勵安置失地農民就業的企業等政策。另外,縣、鎮、鄉、村應通過興辦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村級企業,優先安置失地農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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