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水權經濟發展論文

時間:2022-03-19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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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水權經濟發展論文

[摘要]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途徑就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而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關鍵是使自然資源和生產活動達到平衡狀態。水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最基本的自然資源,通過水權制度的建立對水資源進行多方面的管理能夠使水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大大緩解其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基礎,進而有力的促進了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區域循環經濟水權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區域間的經濟合作越來越多,通過各種形式的互動合作增強了區域間的整體經濟實力,使不同地區能夠得到共同發展。但這種增長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為主,是以無計劃的利用環境資源而換來的。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繼續飛速發展,其與自然生態、資源之間的矛盾會日益尖銳。一方面,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另一方面,資源環境遭到破壞后,經濟賴以飛速發展的基礎減弱,對經濟發展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要平衡兩者,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要大力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在環境資源中,水資源是各行各業生產發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自然環境生存并自我修復的關鍵要素。因此,發展區域循環經濟就應首先面對我國現有的水資源特點,利用建設有效的水權制度使水資源成為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持。

一、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經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以實現”。這句話表明,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從理論層面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建立在區域經濟理論和循環經濟理論上的經濟形式。即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循環經濟理論原理為指導,以區域經濟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經濟模式。區域循環經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首先區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個企業或一個工業園區,也可以表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區域循環經濟可以是在其區域內部的企業、工業園區等單元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上,在更高層面、更廣范圍和更大深度上實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為整個社會的組成單元,只有區域循環經濟很好的建立并發展起來,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產業結構優化,真正建立起節約型社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循環經濟發展。

從實踐角度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最終目標是使區域內的經濟、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達到共同的和諧發展,其實質是在充分貫徹實施循環經濟的“4R”原則(減量化原則、再使用原則、再循環原則、重組化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種生產原材料和生產廢棄物相互之間的交換建立起來生態產業鏈。

區域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有:

1.由點及面的發展模式。一個區域內各個地區的自然資源不同,發展程度有差異,因此不能全面鋪開發展循環經濟。首先根據區位優勢理論和自然資源的實際稟賦,選擇區域內的重點地區;接著選取該地區內的核心企業,利用循環經濟原理對該企業進行試點,從而帶動整個地區,進而整個區域發展循環經濟。

2.與區域資源緊密結合。發展區域循環經濟離不開目標區域的自然資源條件。充分的了解區域內的自然資源有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產業群,大大提高對原材料的利用率,充分發揮區域資源優勢。

3.生態化產業鏈。在實現循環經濟的區域內,各產業的原材料和廢棄物均會被其他產業利用。一個產業的廢棄物作為另一產業的原料得以再次進入生產循環,使整個區域的資源投入減量化,并大大減少了廢棄物的排放,降低了環境壓力。

可以說區域循環經濟從根本上消除了一個地區長期以來的經濟增長與環境資源之間的矛盾沖突。基于以上認識,我們把發展區域循環經濟作為建設區域生態鏈、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工程,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在不同領域、不同層次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本質是以人為本,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為人民群眾創造富裕、文明、健康的生活,這與我們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生態城市的目標是一致的,從而進一步堅定了我們走發展循環經濟之路的決心。

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重點是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不僅經濟發展對環境資源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同時環境資源本身的一些特點也會成為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瓶頸。

二、水權制度的建設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水資源在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構建和管理是實現區域循環經濟,進而是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作為水資源管理手段的一種,水權制度的建設是為了維護河流湖泊的生態系統,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終目的是通過水權的合理有效配置,平衡人類用水與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使人們有序合理的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而促進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此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水權進行了長時間的研究和實踐,為我國的水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澳大利亞的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水權指水資源的使用權。澳大利亞建立了水權分配制度,并培育水市場,鼓勵通過市場合理配置水資源。其最早的水權是實行河岸權制度,即與河道毗連的土地所有者擁有用水權,并可繼承。20世紀初,聯邦政府又通過立法明確了水資源是公共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從1983年開始,到目前為止交易額越來越大,有關的管理制度也不斷完善,水市場已基本形成。這一水權管理制度的實際實施促進了節約用水,同時也促使水資源按市場規律自行合理配置,提高了水資源的使用效率與效益。

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層層詳細的法律形式體現,且因州而異,如在水資源豐富的東部采用的是河岸權,在干旱的西部采用的是優先專用權。法律中包括地表水權、地下水權、州際間的水權配置等多個方面,具體又分為濱岸使用權、優先專用權、公共水權等各層次。而美國聯邦政府對水資源管理的介入不以水資源分配為目的,其主要是針對水質保護。

在加拿大必須持有用水許可證或根據水法獲得批準才有權使用地表水。用水許可證是流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批的有效法律文件,規定了水權的條件和期限,其中包括取水地點、優先日期、最大引用量、用水時間等詳細規定。而通過水法獲得的批準是由水資源管理部門發行的時間短于一年的用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