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經濟協調發展策略
時間:2022-01-03 0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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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我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的依據還是1995年財政部頒發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在財政轉移支付中存在著隨意性大、程序公開度不夠、地方財政支配權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為規范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行為,緩解地區、區域間發展的不協調,建議國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就財政轉移支付的宗旨、原則、適用范圍、事權和財權的劃分、形式、責任等加以明確規定。
2制定《區域合作開發法》實踐中區域合作主要是通過行政協議、聯席會議制度等形式開展,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力,合作的效力和責任的承擔難以有效約束,影響到合作的效果。對此,國家層面有必要制定一部《區域合作開發法》,對區域合作主體、合作開發原則、合作協議的締結和履行、糾紛解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實現保障區域合作的順利實施,促進各地區共贏發展的目標實現。
3制定《生態補償法》甘肅現階段面臨著水土流失嚴重、濕地面積萎縮、草場退化等諸多問題,生態形勢嚴峻,迫切需要從國家戰略層面通過立法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生態補償的原則、標準、方式、責任等作出規定,建立均衡合理的跨區域的補償機制,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一是確立流域水資源補償和濕地生態補償機制,由下游受益地區對上游地區進行補償;二是完善森林生態補償及草原生態補償制度,提高對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補助系數,支持甘肅省進行生態建設和改善民生;對“西氣東輸”、“西油東送”等大型項目占用土地和損害環境現狀進行生態專項補貼。四是在補償方式上,除了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外,更鼓勵采用“造血型”補償。
4健全國家支持與援助機制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各級區域發展中的責任,包括國家對地區發展支持和援助的方式,以及地方在援助資金和項目分配中的原則、標準,保證援助項目落到實處。二是建立公共投資和地方投資的評估系統。由政府組織相關評估組織對投資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作為是否需要繼續支持的參考依據。三是完善相關監督機制。對資助項目的審批、資助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等關鍵環節,要增加公開性和透明度,防止腐敗行為滋生。
二、制定促進甘肅經濟協調發展的單項法
1培育區域特色經濟方面的法律從一定意義上講,區域特色經濟就是優勢經濟和優勢產業。當前,甘肅農業優勢產業培育過程中還存在著產業結構布局不合理、農業品加工水平不高以及政策、資金扶持力度不夠等突出問題。對此,應制定甘肅農業特色優勢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不斷推進農業基地建設和加工項目向優勢農產品基地轉移,促進農業優勢產業的布局優化。同時,完善相關立法,對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業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項目的引進、中介組織、資金支持、培訓教育、政府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以立法促進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引導區域間農業優勢產業布局合理化、產業化。
2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方面的立法一要認真實施《甘肅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進一步推動老工業基地的轉型升級,積極培育循環經濟產業鏈、骨干企業、示范園區和基地建設,著力建成七大循環經濟基地和培育16條產業鏈,實施72大類循環經濟重點支撐項目,努力形成循環經濟產業集群。二是完善鼓勵新興產業發展的立法。建立相關配套政策體系,使新興產業發展中的各項政策、措施以立法的形式穩定下來。引導、鼓勵科技創新和技術成果轉化,鼓勵資金向新興產業流動,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新材料、生物工程、農產品深加工以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型產業。
3鼓勵自主創新與人才積累方面的立法由于技術創新的不確定性、高風險性、求利性、外部性等特點,使得投資者在看不見收益的情況下,很難愿意為其承擔高風險,而市場本身難以造就一個最有利于技術創新的外部環境,這就需要政策的引導、激勵,以及法律制度的供給和安排。對此,第一,創新激勵機制。制定《甘肅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對技術研發與成果創造、成果轉化、產業化創新、人才開發與積累、激勵與保障等方面做出系統規定,創造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的良好的法制環境。第二,建立人才形成與積累的良性機制。通過立法對人才的開發、配置、使用、激勵、價值積累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著力培育多元化的人力資本市場主體。第三,加大支持力度。國家要在科研項目和資金方面給予傾斜,地方政府也要強化科技投入的法律機制,進一步完善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
4保障文化產業發展的立法當前,在我國文化產業立法尚不成熟的條件下,甘肅可在其立法權限內現行制定《甘肅省文化產業促進法》,并重點就以下問題作出規定:一是明確文化產業主體地位,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鼓勵發展和投資文化產業,促進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二是完善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類法律制度。包括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扶持制度、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文化產品生產流通的管理和激勵制度、人才培養及發展環境建設等制度。三是規范文化產權交易制度。在明確文化產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文化產權的交易主體、交易程序進行規范,使文化產權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立法甘肅區域法治必須重視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法律制度。首先,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通過法律手段,將自然資源的管理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特別要將甘南臨夏草原濕地、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態恢復、白龍江流域綜合治理、祁連山水資源涵養區的保護等納入法治化保護范疇,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全面推進甘肅生態環境的治理。第二,以地方立法促進經濟行為的生態化。將生態理念引入立法,通過生態發展與經濟行為的藕合可以形成經濟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一方面,鼓勵清潔生產技術、信息技術、能源綜合利用、資源回收、循環技術的研發;另一方面,引導企業在生產中廣泛應用新型環保技術,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第三,引導節約的消費模式。通過法律和制度對能源節約、消費模式、節能應用等進行導向和安排,形成合理的社會節能機制。
三、甘肅經濟協調發展法律制度的確定
1科學規劃制度規劃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制度安排。能夠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及時制定科學的區域開發和發展規劃,是實現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關鍵和保障。對于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來說,明確主體及其職責、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制定、實施的程序、步驟、適用范圍和時間等是關鍵因素。甘肅在當前經濟發展中,不論是已經開展的國家級戰略規劃《關中—天水經濟區的發展規劃》、《陜甘寧革命老區振興規劃》,還是甘肅省已制定實施的省級經濟發展規劃,都有必要從權利義務主體、主體職責、關系、進度要求、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賦予規劃更強的法律約束力,保證規劃制定的科學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2區域立法協調與共享機制立法協調與信息共享是和諧法律體系之必需,是執法協調、司法協調的基礎。甘肅區域立法協調與共享機制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是甘肅區域協調立法的主體應包括政府之間以及區域內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合作。考慮到區域內有權立法的主體較多,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法制辦共同設立立法協調委員會進行立法工作,從宏觀上引領甘肅經濟發展的方向。二是就立法合作機制,有必要設立一個強有力的、跨行政區之上的機構負責組織立法協調工作,并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機制??蓪嵭小奥撓瘯h制度”,就甘肅經濟協調發展的有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協商,待條件成熟時,再設立專門機構,如“甘肅立法協調委員會”,負責跨區立法協商事項。三是立法協商的內容,應主要是區域經濟發展中急需立法的一些共同事項,如發展規劃、產業轉移、投資合作、勞務轉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護等。四是在立法方式上,應探索開展區域內共同立法。
目前來看,一些地方合作立法僅限于對立法信息的交流、共享,未上升到共同立法的層次。共同立法是地方立法協作的必然結果,也是地方立法協作這一概念中最重要的構成。區域法治應在探索區域內某些事項的共同立法方面做出努力。建議開通“甘肅法治建設網”,由省人大負責管理、審查,授權市級以上立法機關對其轄區內立法進行和審查。各地在進行借鑒性立法時,內容應盡量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確保甘肅經濟的協調運行。
作者:梁海燕岳文單位:甘肅省社會科學院蘭州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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