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決定作用

時間:2022-02-19 08: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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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決定作用

[摘要]循環經濟與市場經濟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皆遵循成本收益原則且都是法治經濟;其次,探討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特有的市場支撐體系,即源頭無廢市場、再生資源回收市場與再資源化的科技產品市場、綠色消費市場。要不斷健全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激勵作用;靈活運用經濟手段,對企業和公眾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和激勵;以法治保障循環經濟市場體系建設。

[關鍵詞]循環經濟;市場經濟;市場支撐體系;綠色消費;結構轉型

發展循環經濟,是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循環經濟的研究,往往側重于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調控手段,而對支撐循環經濟的市場體系重視不夠。事實上,推動循環經濟的關鍵,在于完善市場機制,按照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稀缺性的成本收益原則,運用價格機制提高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利用率,即通過生產無廢市場、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再資源化科技產品市場、綠色消費市場等循環經濟市場支撐體系,發揮市場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本文擬將以日本發展循環經濟的經驗為例,分析循環經濟發展的市場機理,這對我們全面地把握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循環經濟運行機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循環經濟與市場經濟具有同一性

首先,循環經濟與市場經濟都遵循基于資源稀缺性的成本收益原則,以價格機制為杠桿,調節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行為進而影響供求關系。[1](P.273)資源的稀缺性與欲望的無限性是西方經濟學的邏輯起點,市場就是根據資源稀缺的程度,來決定生產什么、如何生產的問題。當前,世界各國面臨的資源稀缺類型,已由工業革命以來的人力資源稀缺轉變為自然資源約束趨緊和生態承載能力滿負荷的自然資本稀缺,生態產品成為最短缺的要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某種要素稀缺造成價格上升,就促使企業從成本收益的角度,節約使用該要素,才能獲取最大利潤。循環經濟是遵照生態學和經濟學原理及其基本規律,按照3R原則,高效率使用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經濟發展模式,既能從源頭上遏制環境污染,也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日本循環經濟快速發展,當然離不開雄厚的經濟基礎、先進的科學技術、高素質的國民等[2](P.54-60)有利條件,更重要的是,20世紀50年代,日本已基本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市場支撐體系,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調控措施主要在于運用財政、貨幣等手段,克服價格機制在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領域的局限性。所以,日本能夠在較短的時間里取得矚目的循環經濟發展成就。其次,與市場經濟一樣,循環經濟是法治經濟。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撬動循環經濟價格體系的前提。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導致市場在自然資本配置上的低效率和不經濟,是產權弱化的表現。沒有專有權的生態資源(如空氣),“價格既不能起到在使用者之間分配商品或資源的作用,也不能起到為生產商品和保護資源提供收入的作用[3](P.350)。”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依靠完善循環經濟立法。通過立法,達到以下目的:第一,以法律凝聚國民共識,降低推進循環經濟的交易費用。從產權制度的角度分析,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市場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無非是強制人們遵守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公共準則,減少社會成本,改善環境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福利分配。日本循環經濟的推進,正是以《促進建設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為根本,以《環境基本法》為基礎,配套《容器和包裝物的分類收集與循環法》、《家電循環法》、《綠色采購法》等專項法律,促使日本建立一個生產者和消費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經濟系統,“使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即地方政府)、事業者以及國民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合理地負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4](P.133)”,以減少環境負荷的新系統促使日本建成“循環型社會體系”。第二,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安排了合理的產權制度,避免“公地悲劇”。科學的產權制度使得經濟主體行為的私人收益率向社會收益率接近,克服人們行為的外部性,從而避免市場主體濫用資源的特權以及“第三方付費”的現象帶來的環境污染。《促進建設循環社會基本法》確立的排放者責任原則、擴大生產責任者原則,有效克服了在市場交易中,買賣雙方均不付費,價格由第三方支付,讓企業輕易轉移成本,消費者可以突破自身預算約束造成的環境污染情況。如《家電循環法》規定,廢舊家電用戶須承擔運輸費用和回收再利用的費用。廢棄家電由經銷商負責回收,并送到由家電生產商出資建立的“家電處理中心”將其分解,并按資源分類分別進行循環利用,[5](P.286)有效避免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第三,環境治理的本質是將外部性內在化,消除傳統經濟活動的外部不經濟,實現資源商品化和市場價格調節,這就必須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產經省提出,通過市場機制的調節,使資源和能源的輸入與輸出之差最小,從而實現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最大化。而市場調節資源配置的前提是資源商品化,只有各種要素的價格準確反映市場供求,才能通過價格機制正確指引資源商品的配置。事實上,在工業化進程的前期和中期,資源和能源價格體系很可能是扭曲的,原因有二,一是在一定時期里,許多國家的不可再生資源與環境資源并不是供不應求的商品,例如在工業化的前期階段,對環境資源的使用,幾乎是免費;二是眾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換取外匯,爭相把定價極低的資源能源賣給發達國家。所以,戰后經濟高速增長期的日本并沒對資源能源精打細算,導致“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增長模式給日本帶來極為嚴峻的污染問題。為克服這種缺陷,日本通過循環經濟立法,主要采取稅收、罰款等經濟手段,誘導企業控制資源消耗,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負荷。如《節約能源法》根據能源消耗的多少對使用單位進行分類管理,對于節能達標的單位,政府在一定年限里給予減免稅收的優惠。對于未達標者,政府將根據《節約能源法》公布單位名稱,并處以100萬日元以下罰款。[5](P.187)

二、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特有的市場支撐體系

改變單向線性生產運行模式和生產末端治理運行模式,實現源頭預防、全過程治理和資源閉路循環,是循環經濟實現減量化、再循環、資源化的前提。因此,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健全一般意義上的商品市場、服務市場、勞動力市場、土地市場、資本市場、信息市場等,還須具備生產源頭無廢市場、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再資源化科技廠品市場、綠色消費市場等,通過價格杠桿作用,實現資源能源效用的最大化,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三贏”目的。首先,實現減量化,必須形成生產源頭無廢市場,支撐“綠色制造”產業。日本構建以大企業為中心的生產源頭無廢市場,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形成循環經濟活動的競爭態勢,并非僅受制于政府的行政管制,而是順應市場的需求。毋庸置疑,日本企業初期推進循環生產活動,更多的是震懾于法律而不得不采用綠色生產技術,但“隨著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上升,資源瓶頸作用和實施管制產生的政治、社會成本的上升”[5](P.202),在肯定管制措施的有效性的同時,企業主動推行“綠色制造”,挖掘競爭優勢,得到普遍關注。事實上,日本企業自發應對環境問題,積極采取循環生產技術有如下原因:第一,受限于國內市場狹小,日本眾多的大型企業的產品更多依賴于歐美市場,歐美國家對進口產品的環保標準較高,只有環保企業才能獲得歐美消費者的青睞,不采用環保技術的企業面臨被市場淘汰的殘酷局面。日本企業通過采用綠色環保技術,一方面可以有效應對“綠色壁壘”,不斷拓展市場份額;另一方面,日本大型企業以應對環境管制政策開發新產品,擴大規模和提高效率,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第二,日本企業曾經歷不參與環境認證與管理,受到海外消費者抵制的慘痛教訓。20世紀90年代,日本諸多企業對ISO9000系列認證反應冷淡,沒有認識到通過該認證是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和第三者機構監督體系的重要標示,是提高出口國以及當地消費者信賴程度的有力競爭手段,結果導致產品出口不暢,企業利潤下降。因此,ISO14000系列認證推出后,日本企業吸取教訓,紛紛響應,獲得認證的企業數量猛增,為此,日本企業效益大大提高。其次,要實現再利用和再循環,必須依靠再生資源回收市場與再資源化的科技產品市場支撐靜脈產業。廢舊物品的回收利用可以有效節約資源能源,也能防治環境污染。2000年,日本各地方政府開始制定環境稅征收條例,2001年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市町村比例,生活垃圾達到80.2%,產業垃圾達到88.2%[5](P.46-47),既成功實現垃圾的減量化,也啟動了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再生資源回收事業既有公益性,也有商業利益性,但由于廢舊產品和廢棄物回收成本較高,再生資源回收的效益不能完全轉化為企業的經濟效益,企業難以實現盈利的目標。要啟動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必須依靠政府經濟手段的調控,即通過財政政策,幫助企業發展。如“2003年日本用于回收政策實施的總支出達到1.62兆日元,占當年GDP的0.33%。其中91%的資金來自各級政府財政補貼。由此可見,日本現有的廢棄物回收體系若沒有國家提供財政支持是難以獨立維持的[6](P.33)”。正是由于日本政府的財政和稅收政策的支撐,再生資源的回收企業才能生存與壯大,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得以不斷發展。1997年—2007年,日本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比例由37%上升到52.2%。再資源化技術創新是廢棄物能夠被再次利用的重要支撐,需要企業不斷研發循環經濟新技術,并進而形成循環科技產品市場,才能拓展廢棄物的利用范圍。然而,由于循環科技“要兼顧產品制造和廢棄物利用,在很大程度增加了循環經濟技術創新的難度”,并且企業“在設備購置、人才聘用等方面也需要增加支出,這不可避免地削弱了自身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力[7](P.72)”,因此,技術創新面臨市場的不確定性和前期龐大經費投入的風險。日本政府在開發汽車循環利用新技術、家電產品循環利用新技術、各類包裝材料循環利用新技術、固體廢棄物資源化新技術等方面,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如對中小企業以上技術開發項目的研發費、試驗費補貼可達50%,對引進再循環設備的企業采取加速折舊減少所得稅和不動產稅等,有力地支撐循環科技產品市場的發展。培育綠色消費市場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關鍵。消費是社會再生產總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同生產、分配、交換三個環節構成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在一次循環中,生產決定分配、交換,也決定消費;在再生產過程中,消費反作用于生產,即消費創造出新的需求,創造出生產的動力。日本建設循環社會,一方面要加強再生產品的供給,另一方面也需要確保再生產品的需求。毋庸諱言,綠色產品的價格與市場上的其他同類產品相比較,價格較高,僅僅通過價格杠桿的作用,難以達到綠色產品暢銷的目的。日本通過《綠色采購法》,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從需求方面啟動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綠色消費市場。《綠色消費法》詳細規定了國家以及獨立政府法人應重點采購的環保商品的種類,國家公務機關須制定每一年度的采購方針并及時公布,而且要匯總公布每一年度的環保商品采購的情況。國家機關對于規定范圍內采購的14類101種特定采購品,要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作出是否追加或調整的結論,以達到鼓勵企業加強環保產品研發與生產的目的。僅有政府購買環境產品,還不能支撐日本的綠色消費市場,綠色消費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民間團體和不斷壯大的綠色消費者隊伍的積極配合與支持。據上世紀90年代的“消費者環境意識與現狀調查”顯示,46.7%的15歲至59歲的居民將環境問題列為首位,說明日本消費者的環保意識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日本消費者環保意識的提高,促使企業在商品開發、生產、銷售和廢棄的活動中,更加重視環境保護,并以此提高企業形象,帶動產品銷售,獲得更大商機,以防止被淘汰出局。[5](P.201)

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機制以保障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尋求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中國的必然選擇。目前,我國市場體系不健全,尤其是支撐循環經濟所必須的市場體系尚未全面形成,助長了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的存在。因此,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下功夫,依靠深化改革,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實現市場經濟與循環經濟的同一性,需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不斷健全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激勵作用。循環經濟需要兩個層次的市場體系支撐,一是傳統市場經濟需要的市場主體之間進行順利交易和市場客體自由流動的體系,主要包括物質商品市場、服務市場、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信息市場等。二是發展循環經濟所必須的市場體系,包括生產源頭無廢市場、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再資源化科技廠品市場、綠色消費市場等。這兩個層次市場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互為因果,通過市場機制的約束和激勵作用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建立第一層次的開放統一、有序競爭的市場體系,是資源配置以最低成本獲得最大效益的前提。由于市場存在外部性,導致市場失靈現象,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因此必須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通過財政、金融等手段,支撐第二層次的市場體系,讓第二層次的市場體系更加準確地反映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稀缺性,形成可持續發展要求的資源價格,讓有限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資源獲得合理配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尚未完全厘清,生產要素的流通還存在人為干擾,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常常存在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的情形,市場未能發揮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這就需要我國在健全傳統市場體系的同時,著力完善循環經濟的市場支撐體系,以價格為手段、競爭為動力,按照供求關系配置包括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在內的各種要素資源,發揮市場在財富創造中的激勵作用,增強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驅動力。第二,靈活運用經濟手段,對企業和公眾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是循環經濟建設的重要抓手。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利用經濟杠桿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比如,收取垃圾處理費,經統計,以計量征收能夠最大限度地約束公眾對垃圾的排放量,對減少廢棄物的效果明顯。如日本2003年收取的廢棄物處理費僅占總支出比例的9%,盡管征收的垃圾處理費總額不多,但是這樣的經濟手段能夠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近年來,日本人均垃圾的每天排放量基本保持穩定,沒有進一步增加。反觀我國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取,主要是按照家庭為單位征收,由于產生垃圾的邊界費用為零,對減少廢棄物的數量效果不夠明顯。因此,不能認為收費手段一用就靈,發展循環經濟必須靈活運用經濟手段才能達到制度設計的初衷。此外,要審慎靈活使用財政政策。包括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在內的公共資源由于“私人”使用成本與社會成本付出的不對稱性,[8](P.299)造成自然資源和再生資源的價格形成機制不同,使得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要素的價格不能準確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克服市場失靈現象,循環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財政政策的支撐。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財政政策只是為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提供必要的條件,“把扭曲的資源價格通過市場矯正過來”,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中的配置作用,即“構建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再利用的盈利模式,使循環經濟在市場條件下有利可圖,以此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8](P.170)。”第三,以法治方式保障循環經濟市場體系。日本循環社會建設的成功經驗表明,必須具備健全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才能建設循環經濟市場體系。日本從1970年開始著手制定并完善日本環境保護法律體系,2000年出臺具有憲法性質的《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目前已建立世界上最為完備的由基本法、綜合性法律、專項法三個層面組成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正是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日本的清潔生產與物資綜合利用領域的市場體系得以建設。同時,也必須看到,嚴密的立法體系只是建設循環經濟市場體系的第一步,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高效執法與公正司法的治理機制,以及與時俱進的法律修訂完善體制,對促進循環經濟市場體系的健康發展更為關鍵。如對豐島事件與露天堆放廢輪胎事件的處理,引發公眾對“廢棄物”定義與分類的進一步探討,促成日本《廢棄物處理法》的修訂,而且也促進了法律的實施。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制定了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一系列環境法律,這些法律在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相對滯后,法律體系亟待完善,司法實踐中,環境保護法律以及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力度不夠,一方面造成我國的循環經濟市場體系建設相對緩慢,另一方面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矛盾日漸突出。這也需要我國立法機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構在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方面進一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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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明輝 單位:四川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