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法律趨同化探討

時間:2022-09-09 09: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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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法律趨同化探討

摘要:當今之世界,各國經濟水乳交融,國際經濟日趨一體化已經呈現。而經濟的發展無疑推動著法律也朝前發展,在此背景下法律走向趨同化將能看到希望。法律趨同化包括了法律中的差異性與多樣性,同時它又與“世界法律大同”不應直接劃上等號,并且法律趨同化有兩種與其自身相適應的形式。但是法律趨同化的過程面臨的問題是存在的,如何解決就是一個值得思考之處。

關鍵詞:國際經濟一體化;法律趨同化;傳統

現如今的世界,是一個政治、經濟、法律、文化交織與一體的世界,由于交通的日趨便利,經濟的日益發達,加速了世界各國的交往,其中經濟領域的經濟全球化無疑成為了其中的一大亮點,奪人眼球。也正是由于全球各種積極的因素在不斷共同推進,使得全球的資源也在不斷進行調配,以達到一種互補的局面。在這種全新格局之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也由于經濟上的交往加深,從而促進了法律的趨同化。這對于研究法律的人而言,無疑是一個可以選擇的新領域。

一、法律趨同化的概念及其內涵

李雙元先生認為法律趨同化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隨著社會需要的發展,在國際交往日益發達的基礎上,逐漸相互吸收、相互滲透,從而趨于接受甚至趨于一致的現象,其表現是在國內法律的創制和運作過程中,越來越多地涵納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與國際慣例,并積極參與國際法律統一的活動等等”[1]。從這一定義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其中的內涵之所在:從李先生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趨同化不能很隨意有去臆測為法律的全球統一化,畢竟,由于世界各國在自身的發展歷程中,受到來自于本國的經濟、政治、文化、歷史、宗教、習慣等諸多方面的因素的制約。這其中的各種因素既導致了國與國之間法律共性的出現,也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出差異性與多樣性。而這種差異性與多樣性并存的局面,看似平常,卻也并非偶然,因為它不僅僅是上述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也是法律不斷發展與完善使得自身演變的一個不可避免的趨勢。提到了法律趨同化,讓我們又不得不想到“世界法律大同”這一提法,它是指針對各國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內容不斷增多這一動態現象提出來的[2]。這一提法的出現讓人覺得貌似是正確無比,那事實又是如何呢?我們可以簡要的進行分析。所謂“世界法律大同”,究其本質而言,它所追求的是全世界法律完全實現統一。雖然這一目標將來是否能夠如期實現,在所不論,但是如果要從法律趨同化直接引申出“世界法律大同”這一結論就過于牽強。因為兩者所追求的目標就不在一個軌道之上,前者所強調的是世界各國的法律差異性與多樣性并存的法律趨同現象,而后是將世界各國的法律實現一個最終的統一,其中既無差異也無多樣性,完全是一個絕對的統一。后者所追求的理念貌似已經完全脫離了各國的現實———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色,即便是同一國家,在不同的地區都各具特色,要實現完全的統一,其中的難度不言而喻。

二、法律趨同化的實現形式

(一)直接實現的形式

國際經濟法背景下法律同化,其中自然就是關于國際經濟領域的各種條約與慣例的趨同化問題。在國際社會高度趨向一體的情況下,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程度也不斷在加強的道路上奔馳,國家之間的相互依賴相較幾百年之前,自然是不可比擬的。在這此種背景之下,世界各國也在不斷的簽訂著雙邊與多邊的經濟條約,再加之曾經就已經形成的商業習慣等,這無疑是一個非常龐大復雜的體系。雙邊與多邊條約的簽訂,如同其他的政治條約與軍事條約一樣,一般至少有兩個及以上的國家共同參與簽訂,這即是它們進行平等協商一共同努力之下所形成的一個“共識”或者可以說是一個雙方妥協的結果,那這其中自然將涉及雙方國家國內法的修改,以便符合條約要求。如果該條約對兩國或多國都存在著巨大的利益,那無疑將吸引更多的國家加入到該條約之中來,一旦該經濟條約被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所認可并采納,最后適用到本國法律中來,這就形成了一種法律趨同化的效果。當然,除了條約,國際慣例也可以被視為一種直接實現的形式,國際慣例在《國際法院規約》中是指“作為通例而被各國接受為法律的國際習慣”[3]。相對于國際條約而言,國際慣例對所有的國家所以產生的強制力至少要大打折扣,因而,在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上,它的效力自然無法與國際條約相抗衡。

(二)間接實現的形式

法律趨同化間接實現的形式和途徑———“即通過把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納入本國的國內立法,從而對有關國內法進行改造,使之與國際社會普遍實踐相協調、相接近或者一致。”[4]這種借鑒與移植,一般都是由不發達國家所實施的一種行為,有些法律條文,這些國家都是直接照抄過來,未進行任何的修改即予以適用。但是,這種照抄照搬的舉動在這些國家當中也僅僅是一時的無奈之舉,在此后的過程中,它們將會對這些法律條款進行修訂,以便完全適合本國的國情,而那些曾經被照抄過來的條款將逐步消失。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各國之間所進行這種借鑒與移植都是一種自主的行為,而并非強迫所致。畢竟立法所體現與牽涉到的是一國主權,所遵循的完全是該國的意志。即使有關國際組織如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制定的一些國際經濟貿易規則,也往往是遵循各成員國之主權意志的結果。[5]

三、法律趨同化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一點無須質疑,而由經濟導致的法律趨同化自然也可以說是不可避免之情勢。但是,在樂觀的看到其一帆風順的一面之時,我們又不得不去反思一下其存在的困境,這是任何事物都是必須面臨的問題。經濟對法律的發展的影響不言而喻,只有經濟發展了,它勢必將推動法律的發展。那么,由于當今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國家也是林立于地球之上。在這樣一個國家林立局面之下,自然各國的經濟發展也不可能簡單的用等號劃之。有些國家發達,自然就會有國家滯后,特別是在現在的非洲國家中,有些還處于原始社會的狀態之下。在這種國家中它們的立法即使出現某種程度上的倒退似乎也是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內的事。正如前文所述,法律趨同化中包括了多樣化的因素,而同樣的,也就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看到的就是一個國家的政治及經濟的因素。由于該國自身政治原因,其經濟勢必與這種政治環境所相銜接,而很少會出現相背離的情況,再由此則可輕易的推導出該國的法律狀況是一個什么樣的局面。一般而言,政治比較穩定的國家,其國內經濟動蕩的可能性較小,而其國內的法律制度也相對健全與完善。反之,國內動蕩不安,經濟崩潰,那法律制度要想先進到何種程度也是有點異想天開。而對于這些政治、經濟都不穩定的國家而言,要推進它們的法律趨同化,其中的自然是困難重重。就是其中政治、經濟穩定的國家,它們內部同樣也會因為利益之爭出現不同的程度的矛盾,這些矛盾能否調和也值得思考。其次,一個國家的最終成立,背后都離不開其所在的地域、文化傳統及歷史因素的影響。從古至今,這個國家所經歷的一切王朝的不斷更替———除非是長期被他國所占領,否則都不太可能改變該國幾百或上千年所形成的那種風俗、文化、習慣等所帶來的熏陶。可以說一國的歷史就是一部厚重的經過積淀的史書。這些有著特殊因素的國家,要想達到法律的趨同化,其中的難度也并不低。畢竟這都是歷史積淀的結果,它對該國的人們的影響之深遠是可以預見的。在法律趨同化的道路之上,就算是一些先進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就被該國的人們所接受。特別是一些較為年長者,不排除他們對此出現的一些排斥的心理。毫無疑問,多樣化因素的存在,使得法律趨同化的難度增加,其所面臨的問題自然也是不可避免,但這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其一,變更單一經濟主體,使其走向多元化之路,適應經濟全球化。經濟是國家之命脈與根本,經濟發展了,它才會對法律有所促進。因此,可以說國家經濟的發展它是法律趨同化的基礎與前提。但是這種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又并非是一種盲目的照搬照抄的模式,它需要同本國的國情相契合。一國有其傳統的文化與歷史的積淀,這對該國而言是永遠也不可能去磨滅的,那么經濟自然要與這種文化與歷史相適用,這樣才能夠對本國的經濟產生其本應具有的推動力。同時,在經濟發展之時,其相應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應該與之同步而行,而不能先發展經濟,法律制度則遠遠的拋之腦后,這種經濟的發展在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其可能出現的后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接下來的問題則是,這種緊隨經濟發展而來的法律,不可能憑空創制,它需要從法律先進國家借鑒與移植,最終與本國的政治、經濟融合為一體,這其實就是促成法律趨同化的主要因素。其二,法律趨同化應同本國國情與利益相適應。可以說,任何一個國家追求自身經濟的發展就是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之所在,雖然各國在追求經濟發展的目標有所差異,但這并不代表著其利益可以隨便被損害。因而,當法律需要為本國的經濟服務之時,各國在制訂之時就不愿意被他國所左右。即使是在參與國際條約談判之時,一些具有主權性質的條款也是不可能被任何一國所接受的。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之下,法律趨同化是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但是,需要指出的,這種法律趨同化的過程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其中充滿了種種對立,法律趨同化過程中所追求的一致性與經濟一體化過程中的多樣性的尖銳對立在目前不會隨著法律趨同化的進程的推進而迅速的消失,在這一過程之中,雙方會呈現出互相不斷的斗爭與不斷的妥協,對抗與融合的局面,從而使得法律趨同化的過程中使得各國根本自身的利益、自身的特點選擇一個更為先進的法律制度。

作者:鄧俊杰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李雙元.市場經濟與當代國際私法趨同化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3.

[2]李雙元.走向21世紀的國際私法———國際私法與法律的趨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5.

[3]李雙元,張茂,杜劍.中國法律趨同化問題之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3):8.

[4]李雙元.走向21世紀的國際私法———國際私法與法律的趨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00.

[5]韓天森.談法律全球化———兼談經濟全球化[A].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