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真實性矛盾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2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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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真實性矛盾分析論文

一、合法性與真實性的矛盾

會計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國家《發票管理辦法》審查原始憑證,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只要講清道理不予受理是可以辦到的。但最難審查的是其“真實性”。一般的原始憑證可以從填制憑證的名稱、日期、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經濟業務數量、單價和金額等項進行審查,(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確定其合法性和真實性。但對某些特殊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卻難識別其合法性與真實性。比如,用公款行賄填制“購買辦公用品”的發票,為打通某些“關節”而贈送的貴重物品或高檔消費品填制殘損商品報銷單,甚至將搞、賭博的開支填制“合法”憑證報銷等等。面對這些“合法”但不真實的會計事務,會計人員往往是“頂得住站不住”或“站得住頂不住”。

二、合理與不合法的矛盾

《增值稅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不少工商企業為了達到偷漏稅款的目的,往往采取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價格低,開具專用發票的價格高的“措施”推銷商品。購貨方往往選擇前者。采購員回到單位,企業領導就按供貨單位提供未開具專用發票的“進貨憑證”結清其進貨借款,有的領導甚至要求會計人員將所購商品暫不進帳,待商品銷完,其差價作其他收入處理;有的則責成會計人員將所購商品先列人“庫存商品”科目核算,收到購貨單位的銷貨款以“應付帳款”列帳,年終編制會計報表時,再將“應付帳款”科目中的銷貨款與“庫存商品”科目中的已銷商品對應沖銷,其差價作沖減費用或增加利潤處理。會計人員遇到這些合理不合法的事項,不接領導的旨意辦理就有被“炒魷魚”的危險;如按照領導的旨意辦理則違背國家有關稅收法規。

三、“回扣”暗付與明列的矛盾

新的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準予銷售折扣與折讓(以下簡稱回扣)沖銷當期銷售收,對企業擴大購銷,增強市場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率發揮了促進作用。售貨單位的擴大商品銷售給予買方適當的“回扣”,符合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然而索要“回扣”者,往往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中飽私囊。所得“回扣”既不愿簽名,又不肯出具“領條”,不留任何痕跡。售貨單位則采取各種隱蔽手段支付“回扣”:①現金“回扣”。企業領導出條由營業員先付購買者應“回扣”的現金,再由營業員填制商品變價單,直接減少銷售收入心實物“回扣”。購買辦公用品“回扣”毛毯、床罩、手表等物;購買電腦、復印機“回扣”彩電、冰箱、空調等物。“回扣”物品購進先以“單位自用”入帳,后作報廢處理;③搭車“回扣”。購買者與單位購買同類物品,所得“回扣”作減少購買者私人購買物品的價款處理;④螞蟥“兩頭吃”。購買者向售貨單位爭“回扣”,在購貨發票上做手腳,虛開發票,以少報多。……會計人員對這些“回扣”暗付的作法,如堅持原則據實反映,影響企業銷售,會遭受領導和業務主管人員的埋怨.而同意“回扣”暗付不列帳,與現行財務制度相悖,給貪贓枉法之徒提供了方便。

四、企業與國家的矛盾

不少企業領導和職工國家觀念淡薄,認為向國家交納稅收是企業的“負擔”,“損害”了企業的利益,為“維護”其利益,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在弄虛作假、巧立名目、偷漏稅款上做手腳,會計人員按照《會計法》關于實行會計監督的規定,加強會計監督往往得不到支持,還會遭受種種斥責。他們的根本利益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息息相關,只好隨大流,聽從廠長(經理)擺布。這正是財經違紀違法屢禁不止的原因所在。

會計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加強會計監督的治理中,應采取綜合措施:一是對強迫會計人員弄虛作假、偷漏稅款、貪贓枉法、中飽私囊,使國有(集體)資產造成重大損失者,要追究經濟、法律責任,嚴懲不貸;二是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民主選舉廠長(經理),也有權罷免不稱職的領導(法人代表),將企業法人代表置于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之下;三是權力制約。充分發揮領導班子集體制約效能,保證成員充分行使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使企業法人代表的權力得到必要的制約,遏制法人代表的不法行為,為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