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解決監督弱化論文

時間:2022-06-19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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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委派解決監督弱化論文

【摘要】實行會計委派制有利于保護企業所有者利益,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有效地遏止經濟腐敗行為發生。針對存在的會計委派主體不當、會計委派制與相關法律法規沖突以及會計委派制與現代企業制度相背離等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解決

【關鍵詞】會計委派制問題對策

企業經營者和企業所有者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由于企業委托者(財政部門、國資委、所有者等)遠離經營者,難以發揮對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約束與監督,容易導致會計人員與企業經營者“合謀”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損害委托者利益。因此,必須對受托人(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地約束和監督。會計委派制就是由上級部門直接向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委派主管會計或會計人員,為被委派單位進行會計業務服務,并代表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的一種制度。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相對降低了會計人員成為“內部人”的可能,進而解決了會計監督的弱化行為。

一、實施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1、會計委派制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悖

實行會計委派制與《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法律均明確指出,企業的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是企業的內部事務,也是企業的最基本職責。但是,《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機構記賬。”第二十九條又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依法不能行使處理的事項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而上述這些規定都是法律賦予單位負責人的用人自主權。

同時,《公司法》第四十六條九款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有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而實行會計委派制顯然與此法中企業享有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選擇、任免的自由權不相符。會計委派制與《企業法》中“廠長有權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的規定相矛盾,不利于會計委派制的有效實施。

2、會計委派制與現代企業制度相背離

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政企分開,使企業成為真正擁有經營自主權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目標,而如實反映并監督企業經濟活動是委派會計的目標。會計委派制容易造成企業經營管理者與委派會計的對立與不信任,往往導致委派會計與企業經營者同流合污,編假報表,極大地損害國家與企業利益。會計委派制將會計人員的任命權集中到政府部門手里,割裂了會計與企業之間天然的血緣關系,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責任與權利的統一關系,實質上仍然把企業視為政府的附屬物。

3、會計委派制的委派主體不當

實行會計委派制模糊了會計委派主體,雖然強化了企業的監督職能,但不利于會計管理職能的發揮,它過分地強調了會計的外部監督職能,從而制約了企業的經營管理。一方面,企業經營者為達到控制會計信息的目的,通常把委派人員“架空”,隱瞞企業經營活動的真實狀況與財務情況,從而使委派人員喪失對企業活動進行反映和監督職能。另一方面,委派會計由會計管理部門負責,為了割斷委派會計與受派企業之間經濟利益上的聯系,委派會計人員的工資、福利均由會計管理部門統管,委派會計人事關系游離于企業之外,會計委派制切斷了會計人員與所在企業的利益,使委派會計失去了參與企業管理和提高企業效益的利益動力,委派會計不受企業經營者領導,很難站在企業的角度為企業經營者服務,制約了會計的內部管理職能的實現。所以說,會計管理部門作為委派會計主體是不恰當的,帶有行政干預色彩,會計委派制的委派主體應是企業股東大會。

二、完善會計委派制的對策

1、建立與會計委派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盡快出臺或完善有關法規,一方面要盡快出臺《會計委派法》,全面規范會計委派的法律操作及監管、保全事宜。另一方面要盡快修改和完善與會計委派相抵觸的法規。具體地講,首先要完善《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規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統管統派會計工作,并應突出其享有對企業會計人員行使人事調聘委派權等,以便財政部門有權主管代派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在規定各企業負責人享有財務自主權中,還應突出必須無條件接受會計委派機構所派遣的會計人員。修改和完善與會計委派相抵觸的《會計法》、《公司法》、《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條款,修改這些法規中有關會計人事任免權的規定,突出對相關的會計職責和權限的劃分,以便與相關法律條款相協調。建立和完善與會計委派制相配套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持證上崗制度、選拔任用制度、業績考核制度、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輪崗制度、回避制度等。實行會計委派制擺脫會計人員與企業之間的依附關系,使會計人員的工作相對獨立;應加大會計法規、財經制度和紀律的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完善會計委派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保證會計委派制順利實施。

2、完善與會計委派制相適應的配套制度

實行會計委派制必須建立和完善與會計委派制相配套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持證上崗制度、選拔任用制度、業績考核制度、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輪崗制度、回避制度等。建議盡快制定委派會計管理規定,規范委派會計的形式、程序、對象、范圍,明確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義務,規定委派會計的人事管理、后續教育、業務考核,并對委派會計的任免制度、工資福利、獎懲制度、考核制度、輪換制度、培訓制度、檔案管理等配套制度進行詳細說明。建立委派會計的輪換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提高會計委派過程的透明度。在全社會范圍內公開招聘會計人員,建立會計人才流動市場,建立競爭和激勵機制,加強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和考核,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3、明確委派會計的職責和權限

為使委派會計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監督職能,必須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委派會計代表政府或產權管理部門,行使資產所有者對經營者即被委派單位的會計監督權,同時作為受派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受派會計人員具有《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職權。委派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應包括監督所在單位國有資產營運情況,對國有資產流失承擔相應責任;監督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對上報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監督所在單位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情況,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委派會計人員的權限主要是:審核所在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并與單位主要領導人共同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參與擬定所在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監督檢查各項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與單位主要領導人聯簽批準;參與擬訂所在單位的年度決算方案、分配方案;審核所在單位的新項目投資可行性和重大經濟合同。會計委派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委派會計人員本身以及被委派單位都要明確委派會計的職責和權限。

綜上所述,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規范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從而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會計委派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管理體制的一種新嘗試,能夠規范企業經濟活動行為,有效防止資產流失,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不正之風。但是會計委派制并不是解決會計監督問題的靈丹妙藥,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會計基礎工作和服務監督。針對在推行會計委派制的過程中暴露的一些問題與不足之處,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逐步探索出一條企業會計人員的管理體制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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