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ERP營銷的財務流程重組研究

時間:2022-03-29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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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ERP營銷的財務流程重組研究

摘要本文在erp環境下,借鑒業務流程重組理論,重點分析了傳統銷售管理系統存在的問題,最后筆者提出了解決方案,這對我國企業成功實施ERP系統以及進行會計流程重組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關鍵詞ERP系統;會計流程重組;銷售業務

一、ERP系統及業務流程重組概述

(一)ERP系統概述

ERP(企業資源計劃)系統是集信息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思想于一體的管理系統,它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網絡系統,使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物流、信息流、資金流、工作流集成和綜合,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使企業能夠迅速對市場變化做出正確的對應決策,最終提高企業的效益和競爭能力。

(二)業務流程重組概述

業務流程重組(BPR)或業務流程再造,是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面對3C(顧客、竟爭、變化)的挑戰,國際上流行的一種新的管理觀念和方法。它的內涵是指基于信息技術的、為更好的滿足顧客需要服務的、系統化的、企業組織工作流程及相關活動,它突破了傳統勞動分工理論的思想體系,強調企業組織形式以“流程導向”替代原有的“職能導向”,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業務流程重組的核心是徹底重新設計企業流程,使得在成本或時間上獲得顯著的改善。

(三)ERP環境下業務流程重組的必要性

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實施ERP系統后效益的提高,一方面來自ERP系統軟件本身,另一方面得益于業務流程重組。在ERP系統中應用業務流程重組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ERP系統的產生背景要求進行業務流程重組

ERP最早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是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運行模式下誕生的。而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發展很不完善,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都相當的落后,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在這種背景下企業要實施相對先進的ERP系統,就有必要進行業務流程重組。企業必須按照ERP軟件中國化的先進管理理念的要求,對當期的業務流程進行改造,使流程真正適合ERP系統的要求,只有這樣實施ERP系統才有意義,不至于失敗。

2.成功實施ERP系統的相應功能模塊需要開展業務流程重組

ERP系統有一系列功能模塊組成,這些模塊固化了當前先進的管理思想與方法,它把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按照功能分為財務、銷售、人事管理、庫存、決策支持等幾大模塊。實現這些模塊的功能,使ERP系統產生應用價值,就必然要求我們對企業原有的管理架構、部門設置、工作流程進行重組,這樣才能使組織的現實職能結構與ERP內的功能模塊相適應,才能保證ERP功能的真正實現。

3.落后的供應鏈管理要求進行業務流程重組

大部分企業仍沿用舊的經營管理模式,經營管理思想相對落后,仍然以質量、成本、生產周期為管理核心。出于對原材料和生產過程控制的直接考慮,一部分企業也擴大了自身規模,甚至參股到供應商企業中去,從而形成了縱向一體化、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方式。這樣的結果帶給企業的卻是對市場需求反應遲鈍,生產成本不斷提高,機構臃腫,市場競爭力下降,失去競爭優勢。

4.企業開展ERP系統的最終目的要求進行業務流程重組

企業實施ERP系統的最終目的在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獲得競爭優勢。這就必然要求我們在實施ERP系統的同時,對業務流程進行根本性的改造,提高企業競爭力。

二、傳統銷售管理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事件觸發規則存在缺陷

由于經濟業務的復雜多變,規范化的銷售管理模塊并不能反映所有的經濟業務。在ERP系統中,為避免實物風險,將銷售成本的確認與實物的交付關聯起來即:只有實物交付后,風險才真正轉移。但這樣一來,在ERP環境下,規范化的銷售管理模塊的銷售收入依據發票確認,銷售成本依據實物交付確認。在企業的實際銷售業務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商品交付的時間和發票開具的時間不在同一會計期間內的情況,譬如“貨票不同期”業務。對于這類業務,在ERP環境下無法實現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的相匹配。目前國內所使用的主流ERP系統均采用這種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的確認模式。另外,有些觸發規則存在漏洞也給會計造假提供了機會,譬如:在銷售系統開具發票環節,只要銷售發貨單經過審核就可以在銷售系統開出發票,而不需要參考是否開具貨運單。

(二)會計處理與實際脫節

在ERP環境下要求會計處理與經濟業務無縫連接:即所有經濟業務在發生時即反映在會計信息系統中,會計信息能實時反映企業的現實情況。但有些財務軟件的會計處理和實際情況脫節,不能反映真實的業務情況,譬如在委托代銷中就存在賬實不符的情況。委托代銷的處理程序是:銷售部門在接到受托方轉來的“委托代銷結算單”后,將以前填制的“委托代銷出庫單”傳遞到庫存系統,經庫存審核后又在存貨系統登記存貨的減少并制單結轉成本,傳遞到總賬;同時銷售系統依據“委托代銷結算單”開具發票,發票傳遞到應收系統,在應收系統制單確認收入。在這種流程設計下,企業只有收到委托代銷清單后才在存貨系統確認存貨的減少,而實際情況是庫存系統在填制“委托代銷出庫單”時存貨已經發出了。所以,這種會計處理程序會導致在收到“委托代銷清單”之前,存貨的賬存數大于實存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還有一種特殊的銷售業務在ERP環境下也不能得到真實的反映,即商品已發出,但該銷售還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故不能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在貨物發出當天全額確認計稅收入并據此交納增值稅。因此,這種處理程序不能處理此類業務。

三、ERP環境下銷售業務的會計流程重組方案

(一)完善事件觸發規則

針對事件觸發規則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應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型設置盡可能完善的觸發規則,以防止會計舞弊的發生,同時反映真實的銷售情況。譬如:在開具發票環節增加觸發規則,不僅需要調用銷售部門的發貨單和倉庫的出庫單,還需要調用貨運部門的“貨運結算單”。隨著現代物流業的專業化發展,貨物的運輸一般由專業物流公司承擔,物流公司的“貨運結算單”作為一種外來憑證,能在很大程度上證明銷售業務的真實性。所以,通過將“貨運結算單”納入開具發票環節觸發規則中可以在程序上防止虛開發票行為。

對于“貨票不同期”業務主要是由于商品交付的時間與發票開具的時間不在同一會計期間內所產生的,要是能將這兩個時間調整到一個會計期間,這類問題就不復存在了。基于這種假設,筆者建議如下:首先,在ERP系統內設置兩個虛擬的特定保管區域,即“待開票區”和“待交付區”,分別對應“貨票不同期”中的“貨先票后”和“票先貨后”兩種不同的情況;其次,虛擬的特定保管區域設定如下:在移出“待開票區”時,所移出商品的成本為銷售成本,在移入“待交付區”時,所移入的商品成本為銷售成本;第三,修改銷售業務處理流程,將商品交付環節分解為虛擬交付和實際交付兩個環節,虛擬交付環節負責完成商品從正常保管區域移置虛擬的特定保管區域。最后,在庫存實物盤點和與財務對賬時,需考慮兩個特定保管區域的庫存實物。

(二)重組會計處理的業務流程

在信息化方式下,要重組會計處理的業務流程,充分實現財務業務一體化處理,實現二者的無縫連接。譬如,對銷售相關處理流程的改進建議:將銷售出庫區分為不同類別,有“委托代銷發貨”、“發出商品發貨”和“普通銷售發貨”。銷售部門填制銷售發貨單時應征詢會計人員的意見,委托代銷類銷售應填制“委托代銷發貨單”、尚不能確認收入的銷售應填制“發出商品發貨單”、能確認收入的普通銷售填制“普通銷售發貨單”。存貨系統對不同類型的發貨單設計不同的自動轉賬模板,銷售部門收到“銷售發貨單”、倉庫的“出庫單”及“貨運結算單”后,開票部門與計稅系統聯機套打發票,每張發貨單都對應一張發票。發票傳遞到應收系統,調用應收系統的自動轉賬模板制單。這里需要對應收系統的自動轉賬模板重新設計,即設計兩個自動轉賬模板:一個是“納稅申報模板”,生成憑證為:借:應收賬款;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個是“收入確認模板”,生成憑證為: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之所以可以將稅費和貨款分開編制憑證,是因為在ERP環境下,會計信息的存儲與輸出是分離的,存儲過程發生變化不會影響會計的輸出方式。在應收系統制單時,會計人員根據銷售的實際情況決定何時調用何種模板:對于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只調用“納稅申報模板”;對于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需調用“納稅申報模板”和“收入確認模板”。這種分類方法可以確保在納稅申報和收入確認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下也能實現自動轉賬。

四、結語

業務流程重組被許多企業認為是一場對企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變革,而企業成功實施ERP系統的關鍵就是進行業務流程重組,銷售管理又關系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如何借鑒業務流程的理論和方法在ERP環境下對銷售業務的會計流程進行重組是本文探討的重點。但是技術不是萬能的,并不是所以的業務都可以量化,也不是所以的控制手段都可以通過程序加以實現。ERP系統只是一種管理工具,能否發揮其應有的功能還取決于管理層的支持程度、系統使用者的綜合素質以及企業的文化傳統、經營方式等環境因素。因此,只有將管理思想和信息技術完美結合才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真正有效的解決之道。

參考文獻

[1]張光.探討中國企業成功實施ERP系統的模式和方法[J].科學管理研究,2006(11).

[2]蘇新建.淺析ERP系統對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影響[J].綠色財會,2007(8).

[3]魯文麗.基于ERP環境下會計流程重組的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08(8).

[4]李巖.用ERP強化銷售業務內控管理的路徑[J].中國石化,2010(3).

[5]張愛成.中小企業ERP應用中的相關問題研究[J].經濟論壇,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