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黨政干部激勵與約束機制
時間:2022-05-15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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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千部激勵與約束機制,是培養一支勤政、廉潔、高效、充滿活力的黨政千部隊伍的需要。黨政干部的激勵機制包括利益機制、競爭機制;黨政千部的約束機制包括民主機制、法律機制、目標管理機制、典論機制、監察機制等。
關鍵詞:黨政千部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必要性主要內容
為政之要在于用人,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主要源于干部的精明強干和積極主動。基于此,如何使黨政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潔,一直是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的一個大問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近年來我們在完善干部考核和加強對黨政干部監督方面不斷加大了力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黨政干部辦事效率,促進了廉政建設。但是同時我們也看到,當前黨政干部普遍缺乏敬業精神的現象仍沒有得到根本扭轉,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還在蔓延。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國一直未建立起有效的制約黨政干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黨政干部私人目標與社會目標的偏離,黨政干部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干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增進。所以,只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才能培養出一支勤政、廉潔、高效、充滿活力的黨政干部隊伍。本文將對黨政干部激勵與約束機制做幾點探討。
一、黨政干部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的必要性
1.黨政干部“經濟人”的社會角色。一段時期,我們對黨政干部社會角色的制度規定暗含了“道德人”的假設,即認為他們在公務活動中會無條件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遵循人民整體利益原則,而不帶有個人私利。在這一前提之下,道德規范和思想教育就成為個人行為動力的惟一機制。事實上,如果人人都是大公無私,也就不存在激勵與約束的問題了,現實中一些黨政干部的謀私行為和腐敗現象也就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了。西方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理論從個人主義方法論出發,用“經濟人”的行為模式分析政府的政治行為給了我們以啟示。該理論認為政府官員也是以理性經濟人的身份出現,他們也是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作為自身行為的原則。這一假設更符合現實,即現實生活中,黨政干部的目標函數不是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至少不是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包括了更高的薪金、職務晉升、更多的閑暇等經濟利益和自利性動機。在無約束的情況下黨政干部可能會把個人利益列人公務行為中加以考慮。基于黨政干部“經濟人”角色,對于黨政干部行為存在的問題,就不應單純地從官員的個人品質上去找原因,而是應該轉向激勵與約束的制度安排,轉向能否提供一種良性的壓力,引導個人的理性行為做出有利于社會的選擇,并有效地發揮黨政干部主觀能動性。
2.委托制與“內部人控制”間題。在現代企業理論中,所謂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就是指由于締約各方的目標不一致,人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權來謀取個人利益,損害所有者利益。在政府中也存在著類似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在現代社會,人民把權力委托給國家行使,國家又把權力層層委托給各級黨政干部執行。這樣就在廣大民眾和各級黨政干部之間形成了多層委托鏈,使廣大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委托關系復雜化了。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對稱的,那么無論在民眾與官員之間的鏈有多長,他們雙方對各自的行為特征及其公共權力執行結果都完全了解,也就不會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了。但是,實際上,政府一旦取得民眾授權行使公共權力后,便會由于其行政上的權威性而處于一種獨立、超然的地位,民眾作為委托者必然在信息掌握上處于不利位置,不論在公共權力委托的隱含契約形成前還是以后信息都是不完備的。由此在民眾與官員之間的公共權力多層委托關系中,委托人對執行者的選拔任命很難在充分了解黨政干部全面情況的基礎上做出,導致公共權力人作為內部人為追求私人目標對公共權力委托人目標的偏離,主要就是權力尋租、濫用權力和效率低下等問題。要克服這些問題,關鍵在于形成有效的委托人對人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整合黨政干部個人利益目標與公共利益目標,從而使個人利益的追求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做出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選擇。
二、黨政干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的主要內容
所謂黨政干部的激勵機制,是指激勵主體(民眾)通過激勵因素與激勵客體(黨政干部)相互作用的形式;黨政干部的約束機制則是約束主體(民眾)通過約束因素與約束客體(黨政干部)相互作用的形式。在黨政機關中,這些相互作用的形式即表現為一系列相互配合的激勵和約束黨政干部行為的制度的集合,又表現為對黨政干部有激勵和制約作用的價值觀念、文化傳統、道德標準和行為準則以及激勵或約束黨政干部行為的目標、誘導或約束黨政干部行為的因素及這些因素作用的時間、條件和程度等,這就構成了一套黨政干部激勵約束的完整機制。
根據管理學的激勵約束理論,以及我國的現實狀況,我們認為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
1.黨政干部激勵機制的建立
(1)利益機制。首先,要適當提高公務人員工資收人,實現“以薪養廉”。我國公務人員大都是通過嚴格的選拔程序才得以進人工作崗位的,受教育程度和基本素質都較高,所以,他們的工資收人應當與這些因素成正比。只有充分滿足公務人員的基本需要,充分認可和尊重公務人員的社會地位,公務人員才能夠集中精力進行公務活動。基于公平理論,公務人員報酬數量絕對值高低對其積極性的影響并不大,其報酬的社會比較或歷史比較的相對值往往與其滿意程度和積極性更為相關,即公務人員的滿意程度和積極性主要取決于他們的報酬與社會同等學歷、能力人群的報酬相比或與自己以前獲得的報酬相比是否公平。同時,在確定公務人員的報酬水平時,還要充分考慮各種工作的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及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水平等因素,要適當拉開距離。其次,要優化報酬結構,充分實現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高薪”是建立一個高素質政府的前提,但僅僅實行“高薪”卻只能是形成一個養懶人的政府,因為工資的高低并不是決定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和效率的主要因素。赫茲伯格的“雙因素”理論認為基本的工資報酬只是屬于保健因素,不會引發被激勵者內心的積極性。這意味著領取報酬者為了這份在其他地方得不到滿足其生存需要的工資報酬,不得不約束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而按照所有者的要求去工作。因而基本的工資報酬只能算是一種約束因素,約束公務人員工作中不出現會導致結束其職業生涯的讀職行為和失誤。而如果報酬的結構是多元化的,即除了包括固定報酬還包括風險收入,那么激勵作用就會隨著風險收人的增多而逐漸增加,直至報酬全部變為風險收入,激勵作用也就達到最大化。
(2)競爭機制。可在黨政干部的錄用、晉升與降職、職務任免以及辭退等方面全面引人競爭機制。現階段完善我國黨政干部競爭機制,要把握三個方向:首先,競爭范圍要拓展。競爭范圍也就是競爭機制適用的領域,以及在這一領域中得以應用的廣度。目前我國黨政干部競爭的適用范圍有一定限制,無法推行競爭機制。只有擺脫舊體制的歷史慣性,消除競爭運行中的形式化,確保競爭到位,實現范圍上的拓展,才能使競爭深入到黨政干部隊伍管理的每個角落。其次,競爭形式要創新。競爭就是要實現黨政干部職業的市場化,加大職業的挑戰性。我國目前的公務員任用實行考試、委任、聘任等形式,公務員使用實行職務常任,這些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相應地也存在一些弊端。目前巫待解決的問題是用競爭精神改革常任制,實現一定的形式創新。最后,競爭環境要完善。我國目前巫須發展市場經濟,提高經濟領域的競爭實力,從而培育黨政干部競爭機制作用發揮的良好外部環境。要求加強行政立法工作,在法律規則的制定上確保競爭意識的充分體現,形成有效競爭的機制。同時要求黨政干部更新觀念,只有實現了新的競爭觀念在公務員系統中的主導地位,才能以觀念為指導,規范公務員的行為,使他們自覺接受競爭,積極地面對競爭。
2.黨政干部約束機制的建立
(1)民主機制。實現民主機制的途徑包括:第一,實現黨內民主。如果黨內民主嚴重不足,全民民主也就無法實現。發揚黨內民主,應該使黨章明文規定的各項權利和民主措施真正貫徹實行;要特別重視發揚廣大黨員的積極性、自覺性和創造性,要特別重視發揮黨代會作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的作用,使黨代會和黨員大會成為黨的權力中心。第二,完善人大制度。要使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成為人民監督系統的真正中樞;要落實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和責任,使其具備應有的權力和責任。
(2)法律機制。主要是進一步完善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當前,我國行政法方面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第一,明確國家權力界限,轉換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立法。在我國,行政立法常被拿來為部門利益、地方利益服務。要真正根除這種現象,惟有從明確國家權力界限,轉換政府職能開始,明確哪些領域應由國家直接宏觀調控,哪些領域應通過間接調控管理,哪些間題應由市場和個人決定,哪些問題應由私法規則解決。在此基礎上,形成一種國家與社會分離,政治與經濟二元化,小政府、大社會的良性社會結構。第二,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證公眾的了解權和參與權。行政程序法之于現代社會的重要性,在于行政機關集行政與立法職能于一身之事實無可避免,而人大和法院對于行政立法的監督受到相當的限制,無法完全保證行政立法充分反映社會的公共利益。在此情況下,只能通過加強行政機關的程序要求來保證結果的公正性。第三,必須保證司法獨立。沒有司法的獨立,無論多么完善的行政法也都只是一紙空文。
(3)目標管理機制。目標管理是保證行政效率的基本措施。目標管理在我國的具體形式是目標責任制。目標責任制實施的關鍵在于考核機制的完善。目前,我國黨政干部考核機制存在的主要功能障礙,一是考核結果的誤差問題,二是考核方法的問題。這就要求:第一,選擇高素質的考核人員從事考核工作;對考核者進行必要的工作作風和考核方法、考核技術訓練;明確考核標準,選擇好考核要素。第二,黨政干部的考核應建立在對考核對象量的分析與質的確定上,并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第三,具體考核方法可采取先分項評分,再綜合評語,然后評等的方式進行。分項評分可以提高考核結果的準確性,綜合評語可以體現黨政干部考核的綜合性與考核對象的個性特點,評等則可使考核結果簡潔明了,可感性強,從而增強黨政干部考核制度的激勵功能。
(4)輿論機制。輿論監督是社會的預警系統。它在整個監督體系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可以在權力的運行過程中保持探照燈式的監督,對用權者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對腐敗分子產生震懾。輿論對于完善監督制度和執行監督程序,有著強大的影響力,因而能起到專門監督機構所起不到的作用。現階段,我國應出臺《新聞法》等專門法規,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用以彌補法制和道德規范方面的缺失。
(5)監察機制。這是一種事后監督補救的機制,是通過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工作實現對黨政干部不良或違法行為的監督。當前,我國的監察系統由于受黨政部門的干擾,往往不能很好地發揮監督作用。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第一,提高監察部門的政治地位,防止行政權對監察權的干涉,保證監察部門能獨立行使權力。這也正是監察機制有效運作的基本條件。第二,國家在制定反腐反貪等法規時,要充分考慮到它們的實際操作性和威懾性。在這方面,香港的反腐倡廉法規是借鑒。在香港政府制定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件》、《防止賄賂要例》等法律中,對所涉及的法律用語均有準確無誤的界定,對其要打擊的各種違法行為均有詳細的列舉,對規定的罰則均確切肯定。同時,香港的法律還賦予執法者特別調查、額外搜查、檢取和扣留旅行證件等權力。監察人員甚至還可以根據一個公務員的財產狀況,即可判定其是否犯有貪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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