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證券私法建設完善證券民事責任制論文

時間:2022-05-02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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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證券私法建設完善證券民事責任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證券民事責任的概念;證券市場的發展亟需民事責任的確立和強化;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實質是證券法對民事主體提出的一定行為要求、我國經濟立法中長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責任而轉民事責任的形式、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符合證券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是填補損害的重要補償手段,對威懾和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是協助執行法律和管理市場的手段之一,完善了監管體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我國的現行法律對于證券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做出了相關規定,同時也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本文在對我國現有相關制度進行分析的同時,建議加強證券私法建設,建立和完善證券民事責任制度。

[關鍵詞]證券法民事責任增強

1、證券民事責任的概念

證券民事責任是指證券法上明確規定的,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投資者、政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反證券法的規定,侵犯其他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雖然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但只有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是保護證券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權利的重要措施。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實質是證券法對民事主體提出的一定行為要求,屬于民事責任范圍。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所表現的是個人對他人和社會應當擔負的民事法律后果。證券法上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別叢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對證券法律關系進行了調整。三者各有所長,只有協調一致,才能更好的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刑事責任由國家負責追究,行政責任及處罰由主管機關追究。民事責任則由蒙受損害的投資大眾根據本身的意愿從事追訴。民事責任即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責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責任形式所替代。

2、證券市場的發展亟需民事責任的確立和強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條定明了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207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交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都強調了在證券市場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重要性。但由于《證券法》對民事責任認識不足和立法上的諸項缺陷,該宗旨沒能很好的貫徹在全部證券法中,造成股民在鄭百文虛假重組案、中科創業、紅安科技股價操縱案、銀廣夏虛構利潤案等若干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案件中的救濟權得不到實現,嚴重影響了股民的心理平衡,損害了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信心,導致證券市場危機重重。

3、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全部條文可以發現,針對證券市場違反禁止性行為而施加的法律責任中,絕大多數都是諸如吊銷資格證書、責令停止或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以及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產生的刑事責任,而極少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此種現象反映了多年來我國經濟立法中長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責任而轉民事責任的形式。

“無救濟,無權利。”“任何制度只有以責任作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權利人才可借此法律之力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或為損害賠償,以確保權利的實現。”盡管我國證券市場已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證券市場中各項制度的建設也處逐步完善之中,但由于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致使許多因證券違法或違規行為而蒙受損害甚至傾家當產的投資者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救濟,違法違規行為也難于受到有效監控和遏止。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著諸多問題,確與民事責任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關系,長期以往,我國證券市場地發展前景的確令人擔憂。尤其是當前中國已加入WTO。證券業將面臨進一步的開放,此時建立與完善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具有更為迫切與更為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符合證券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

《證券法》第1條即強調指出其立法宗旨之一便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是信心市場,對其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是其源泉之一。對投資者來說,證券市場的風險再大,也大不過上當受騙后告訴無門的風險。如果投資者在遭受損失時卻被告之無法行使訴權時,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是一句空話。

在證券交易這一復雜的民事活動中,中小投資者往往處于劣勢地位,而且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大眾性和責任分析的高風險性,在發生侵權后中小投資者尋求賠償往往無從下手,難以按一般的民法原則來運作。因此,只有在證券法律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后,使他們在投資時能預見到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其利益能受到的保護程度及追償的可操作性,這樣他們參與市場才會有安全感。由于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取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對受害人卻沒有給予補償,如瓊民源虛假報告等等。這種忽視對受害者提供補救的制度,顯然是不利于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因為保護投資者是證券立法的首要目的。如果無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則會使證券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礎喪失,最終影響到他的發展。只有建立完整的證券民事責任制度,才會使可能的與現實的投資者增強信心和安全感,激起、保護公眾參與投資的熱情,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優化資金結構,發揮資金作用,真正實現社會經濟的良性循環、發展和《證券法》的社會價值。

3.2、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是填補損害的重要補償手段,對威懾和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

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是民事責任制度的住作用所在。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見的責任形式,其實質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筆金錢,其目的在于禰補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損失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其本質就在于填補損害,以求其結果如同損害事故未發生。因此,損害賠償責任突出表現了民事責任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和性質,系治患于已然。這一功能使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明顯區別開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雖然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責任具有救濟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復損害發生前的狀態,維系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為投資大眾因為投資大眾所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投資利潤,也既是僅從經濟之觀點著眼;今雖課違法者以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此等效果對受害人而言,并無所增益,還會影響投資大眾的投資意愿,阻礙資本的形成,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長久存在。正因為這樣,在證券法律責任中,作為維護市場秩序的手段,民事責任制度往往以優先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制度而適用。

通過民事責任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在實現填補損害功能的同時,還同時令潛在的違法行為者不敢輕舉妄動,預防了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防范于未然。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重大性,能使招股說明書類文件的編造者或使用關系人采取違法行為時會三思而后行,這樣有利于貫徹公開原則,積極的阻止和預防違法。

3.3、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是協助執行法律和管理市場的手段之一,完善了監管體系

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既有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又具有阻止違法的預防功能。當這兩種功能正常發揮作用時,證券發行、交易市場必然井然有序。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使之協助執行法律、管理市場是民事責任效益功能的具體體現。證券法上的民事責任能調動廣大的投資大眾監督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提高投資大眾的法律意識,協助主管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和維護市場秩序,以使證券市場的秩序好轉,進而吸引更多的閑散資金,促進國民經濟的高投資、高增長。另一方面,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將權利廣泛的授予公眾,由公眾從切身利益出發,時刻緊密跟蹤證券市場的不法行為,與政府并行監管,將更好的達到管理的目的。這是因為,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權利也有公權利、私權利之分,對一個市場來說,只有公法和私法同時調整,同時運用公權利和私權利,才能更好的促進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雖然證券法律責任存在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的發展等多個目標。但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乃側重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證券市場中,決定市場行為的是公眾的感覺,即信心。也就是說,證券法中民事責任以對受害的投資者進行同質救濟即直接救濟為宗旨。證券法中民事責任通過私法的手段,授予投資者監督法律執行的權利,以維護投資者自身的利益,從而調動投資者提高法律意識和協助主管機關執行法律的積極性。當投資者的合法權利被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向違法行為者追償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前的權利狀態。因此,增強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更有助于增強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