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探索
時間:2022-02-16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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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借鑒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監管目標的選擇,論述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和安全性目標。文章指出,監管者應該關注證券監管的根本目標,監管者當然應該關心指數,但這不應該成為監管部門調控指數漲跌的借口。
關鍵詞:監管目標“三公”原則投資者保護市場安全
長期以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嚴重背離,中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常常被誤讀,政策制定者的本意與市場的反應往往南轅北轍,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來要解決一些現存的問題,結果是舊的問題沒解決,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上市公司、券商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暴露出中國證券市場政策監管目標的不清晰。監管者的監管目標常常處于變化之中,時而強調為國企改革脫困服務,時而強調優化資源配置,時而強調保護中小投資者,時而強調“維護穩定”,強調股票指數的穩中有漲,漲幅有限,試圖調控指數,因此,研究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與具體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目標,與其他目標有相似之處,其中之一,就是目標的層次性。從層次上區分,證券市場監管目標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
監管就要達到特定目的,而目的來源于監管原因。從現實來看,克服市場的缺陷,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諸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外部性,既是證券監管產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證券監管的目的。監管的根本和長遠目標就是解決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市場的功能。而證券市場的本原功能,就是資源配置、價格發現、投資和融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資源配置。因此,監管的根本目的,還在于保證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正常發揮。
在任何國家,證券市場都是現代市場體系中的核心部分,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有著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與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及其發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與社會穩定和政治形勢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和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它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因此,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涉及到千家萬戶,與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市場的波動,在中國這種特定的條件下,與社會穩定的聯系更加緊密。
證券監管的根本目標,盡管各個國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過證券監管維持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發揮,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一條是相同的。國際監管部門組織(IOSCO)的公開網頁里明確指出: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
因此,從長遠和最終目的而言,應保證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高效,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從我國《證券法》也可以看到這個根本目標,《證券法》指出:“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綜合上面的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是,矯正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有利于證券市場穩定、持續、健康、高效的發展,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有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在證券監管的過程中,時時刻刻都不能忘記這些根本目標,強調從社會整體而不僅僅只是證券市場本身來制定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監管活動。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各國的要求也不相同。
國際監管部門組織在《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1998.9)》中提出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統風險。保護投資者是核心和精髓,后兩個目標也是保護投資者的間接手段。
《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兩個基本目標是:第一,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顯然,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是美國證券立法的宗旨。
《美國1986年政府證券立法》更加明確和突出了投資者利益保護這個目標,“國會決定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第一,為這種交易和相關的事宜和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第二,對證券中間商和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第三,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紀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護投資者并保證這些證券的公平、正當和流動性的市場”。
日本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并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韓國1962年的《證券和交易法》寫明:“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中國香港1989年頒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四條指出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是:使證券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于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
中國《證券法》則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比較國際監管部門組織、美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對證券監管目標的理解,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社會、經濟、體制、證券市場參與者的特殊情況,本文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透明與高效,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
這些目標是相互聯系的,在有些地方會有交叉,而且他們之間還可能相互影響,互為因果。例如,確保市場的“三公”、透明與高效及其做法,同時也能保護投資者,降低市場風險;降低市場風險及其措施,也能保護投資者;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自然就保護了市場參與者。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是以上所列證券市場監管的共同目標,因為這是實現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沒有市場參與者,資源配置無從談起。因為市場失靈會影響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矯正市場失靈,也就是要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
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也是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對整個社會的利益是有利的。當然也就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既是目標,又是原則,也是手段。
總之,證券監管目標首先要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要體現出一般經濟目標的核心—效率與公平,又要體現出證券市場的特點—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降低系統風險。明確監管目標對于證券監管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需要特別指出,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僅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指導思想,中小投資者保護還是重要的監管目標,是監管的歸宿。
確保公開、透明,降低市場風險,既是保護投資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的途徑。
需要強調的是,投資者保護,是要讓潛在的投資者進入,但不是靜態地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賬面虧損,既要考慮現在投資者的利益,也要重視未來投資者的利益;要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聲音,也要經得起現有投資者的質疑和指責,但不能以現有投資者的這些質疑和指責為監管決策的依據,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為決策參考。重視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是說要保證每個投資者在這個市場都穩賺不賠,而是強調要不受欺詐和歧視。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不是指證券監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過證券市場監管,實現證券市場效率。
效率在經濟學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實體經濟基礎上的定義,在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中有明確的論述。因為證券市場的虛擬性等,對證券市場效率的認識就與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則下,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
根據證券市場的特點,證券市場效率分為資源配置效率、運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資源配置效率
證券市場的效率主要指資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證把有效的資源配置到資源效率最高、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那里。在證券市場中,客觀存在著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制約因素:其一,市場的公開程度,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及執行程度,市場相關信息在市場內傳播的范圍、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響了市場參與者能否容易地獲得真實、準確、客觀、完整的信息。其二,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及規范化程度和市場容量,決定了市場的參與熱情和活躍程度。其三,市場的運行規則,包括規則是否完備、嚴密、穩定等,守規和執行成本,對規則及監管活動反應的靈敏程度。其四,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及競爭程度。
(二)證券市場運行效率
所謂證券市場運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產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和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因為生產信息的效率難以估算,人們對運行效率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證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發行,能否以最短的時間、最低的交易成本為交易者完成一筆交易,它反映了證券市場的運行功能、組織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謂信息效率是指證券市場的資金分配效率,即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能否根據有關信息做出及時的反應。證券市場效率理論也稱市場有效性理論(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紀60年代芝加哥大學教授法瑪(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學術界在證券市場效率方面影響最大的理論。該理論將證券市場的信息效率定義為市場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證券價格對市場信息反應的有效化,如果證券價格會對所有能影響它的相關信息做出及時、快速的反應,市場即達到了有效狀態。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中,證券價格既充分表現了它的預期收益,也體現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風險因素,所以任何參與者都不可能通過這些有關信息買賣股票以獲得超額收益。有效市場理論重點研究證券市場價格與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投資者行為與信息的效率性的關系,認為不同的信息對價格影響的程度是不同的。
證券市場監管的安全性目標
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根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特點、危害,鑒于系統風險的失控和爆發不僅會對證券市場整體運行產生影響和沖擊,而且會與其他市場風險發生共振,從而引發破壞性更大的危機,又因為證券市場在宏觀經濟體系和整個社會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發生危機,必然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監管者對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必須高度重視,證券市場安全性應該成為監管的重要目標。
證券市場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單個產品所特有的個別風險和整個證券市場都面臨的系統風險。個別風險應當由證券產品購買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擔,證券監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證券市場上整個價格的下跌,從而給股票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一)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特點
第一,交易價格的多變性。證券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又很難控制,其中某個因素的細微變化就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的變化。
第二,證券市場風險的傳染性與聯動性。證券市場處在整個市場的核心,風險一旦形成,就會迅速向其他市場擴散、放大,對整體經濟產生嚴重的影響。這種傳染性從資金的角度,主要表現在: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會影響到其他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在證券市場投資時,一旦系統風險發生,導致投資失敗,不能歸還貸款,損失就得由金融機構來承擔,證券市場的風險就會迅速擴散到其他領域;如果證券市場上大量投資者嚴重虧損,損失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這種傳染性市場主體的角度,主要表現在:監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這些市場主體中的單一主體產生風險時,將會迅速波及到其他主體,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現問題,會影響到一種證券價格或幾種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嚴重的會影響交易所甚至整個市場和市場主體。第三,風險影響的社會性。中國滬深兩個市場開戶數已經達到1億多戶,證券市場已經廣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和階層,影響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證券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市場系統風險,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將是廣泛而深遠的。
(二)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
第一,證券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點。因為證券產品的虛擬性、市場的脆弱性、信息不對稱等,證券市場具有很高的風險,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極易產生動蕩。
第二,外部的誘發因素。證券市場自身因素只是內因,并不必然會引發系統風險和劇幅下跌,系統風險的形成通常還因為外部因素的誘發。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國際游資和對沖基金的沖擊、突發事件等。張宗新(2005)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政策因子對系統風險有顯著影響。前三個因素在經典教科書中均有詳細的分析,此處僅對后兩個因素進行探討。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個國家被國際金融資本沖擊的可能越來越大。只要有利可圖,投機家短期內就可集中大量資金沖擊某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使得這些市場劇烈下跌。
所謂國際游資,即國際短期投機資本,指的是為追求高額投機利潤在世界范圍內資本市場快速流動和炒作的短期資金。20世紀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種金融創新及各種衍生產品和工具的出現,國際游資也有了一些新特點。這些以前無組織的資金開始被對沖基金組織和整合,威力和沖擊性明顯增強。
對沖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過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資金,利用財務杠桿(Leverage)和賣空(ShortSelling)投資策略,運用多種衍生工具進行組合投資的工具。對沖基金的操作范圍很廣,不容易被監管,因此對新興市場的沖擊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對沖基金猛烈沖擊泰國,導致該國股票市場大幅下跌。隨后又對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國進行了多次沖擊。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間,對沖基金曾對中國香港發起了4輪沖擊,導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東南亞各國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所以,對沖基金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沖擊必須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會對證券市場形成強烈的沖擊。
第三,市場參與者的操作風險。一般市場參與者的操作問題通常屬于非系統風險,不大可能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運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場機制不健全,證券市場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設嚴重滯后,監管失當,這類風險極有可能爆發并成為引起系統風險的重要誘因,從而對整個市場造成破壞性影響。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就曾經出現過不少次市場參與者的嚴重違規交易事件。其中影響最廣、破壞力最大的,當屬1995年2月23日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在國際市場上則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危害
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一旦發生,有可能引發證券市場的危機,這必然會對上市公司、投資者、監管者等所有市場參與者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一,資產價格暴跌,財富大幅縮水,市場參與者損失慘重。證券市場出現全面價格暴跌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爆發的最主要、最常見表現形式。如1929年發生的紐約股市大崩盤,從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瓊斯指數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發生的股市危機,一日之內道•瓊斯指數即下跌508點,跌幅達22.6%。同日,歐洲大陸、東南亞、日本等地也出現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數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創下35.5%的歷史最高紀錄。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期間,兩個月內墨西哥股票指數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場則分別下跌了14%和17%。
證券是某類資產的符號,證券價格下跌意味著所代表的資產的貶值。因此,資本市場的價格暴跌必然帶來整個社會財富的損失。1987年,美國股市崩盤導致5000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當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內世界各國因股價暴跌而損失的財富達到2萬億美元;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潰使整個國家財富縮水近50%;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僅從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總市值就減少了2.1萬億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機構的破產。投資者因遭受重大損失、喪失信心而退出市場,這又會引起證券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證券市場融資困難,融資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場資金短缺,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加大企業負擔,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營困難。同時還會引發中介機構破產,沖擊金融體系,影響金融市場和整個市場體系。
第三,引發經濟、政治、社會動蕩。一方面,由于風險影響的社會性,影響的范圍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損失很大,影響的烈度很大,所以會引起整個社會的動蕩。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是一個“高危”市場,風險和危機經常出現。因此,應該將降低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第四個目標。具體表現在,證券市場監管應該設法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避免因劇幅波動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穩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場崩盤,沖擊金融體系及整個經濟體系的安全。
需要強調的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數的穩定也非常重要,監管者應該關心指數,但這不應該成為監管部門調控指數漲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控制市場的正常波動,而是著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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