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學人性預設價值研究
時間:2022-06-18 04: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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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這兩大運動的影響下,人性的問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尤其在神學思想的下,人性的解放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古典自然法學派對人性預設的研究也被重視起來,在格老秀斯、孟德斯鳩和霍布斯等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中抽絲剝繭,我們將看到一個全新的關于人性與法律結合的格局,盡管這種格局在此之前已有學派或學者強行或試圖構建,但還是沒能給后世留下比古典法學派更深刻的影響。
關鍵詞:古典自然法學派;人性;公道關系;普遍性規則
任何一種思想都不可能憑空產生,能將它們孕育出來的環境一定非比尋常,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孕育就是在這樣一個不同尋常的環境中產生的。公元14世紀到16世紀,西方正處于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法的精髓被傳承下來,同時又結合當代的人文精神、社會背景、國際形勢,在古典法學史上獨樹一幟。公元17世紀到18世紀,啟蒙運動進一步解放了歐洲人民的思想,批判了封建社會格局,法律這一概念逐漸走入人民群眾的心里。法律真正意義上的自然學派是和啟蒙運動聯系在一起的。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這兩場偉大的社會運動,促成了人們對自身價值的再認識。近代自然法學派不再以上帝的意志作為法律的終極標準,而是倡導人類的主觀思想,開始慢慢思考人性的特點,產生了以人為核心的自然法前提預設,這對后世產生的影響極為巨大。從此,近代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就開始逐步深入人心,以人為核心的古典自然法理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高于人為
孟德斯鳩是這一觀點的代表人物,他將法律分成兩個部分,自然法和人為法,誠然,我們這里所講的“自然”與“人為”是自然法與實體法的地位。孟德斯鳩認為自然法體現出了一種社會所承認的“公道關系”,而這是實在法創制的基礎。從孟德斯鳩在自然法的理論中,我們能得到這樣的結論:自然法在某些程度上是優于實體法的;好的實在法只不過是復述了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人類的理性就表現在能使實在法無限契合自然法。也正因為如此,費爾德羅斯才稱自然法為:“由于先行于實在法的,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種原則所構成的。”在龐雜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中,能夠孕育出的自然規范絕對的體現了人性的功能,人們將理性和現實結合在一起,立法者制定出的法律能夠被稱為“良法”的原因只是因為它在某種程度上和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有所契合。在自然法的擁護者看來,理想中的社會規范和現實制定的法律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差距,這種差距絕不簡單靠人為就能解決的。前者是依據自然法能得出的結論,后者則是現實生活帶給我們的啟迪。也就是說,自然法理論實際上就是一種主張,主張可以拿一個終極的尺度或者標準,一套完美無瑕的理想的法律制度,來檢驗一切法律效力。這個終極的尺度或者標準,一套完美無瑕的理想的法律制度,可以比一套現有的法律更確切的被評價和認知。雖然理論如此,但是在客觀生活中,人民享有的權力卻受到人為法的部分限制,我們并不能忽視這一點。有學者不無深情的感嘆道:“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而這個標準,正是大多數人期望的能夠有效保障人民權益,使人民幸福安康的社會秩序,或者說是為人們熟知并且仰慕的合乎人性的秩序。這種將合乎理想的法律制度賦予自由正義的價值之后得到的法律規范再通過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就形成了符合大多數自然法學者要求的法律。但是沒有不受到現實影響的理想狀態,法律也是如此,盡管學說中主張人民權益的理論已經非常成熟,但是要讓人民享有的權利完全得到法律的保障,這點恐怕會因為現實原因而受到限制。德國學者魏德士就明確提出:“自然法內容具有變化性的原因在于自然這一概念。它不是描述現實世界中可證明的事實構成。確切的說,它是闡述事物間的聯系,而這種闡述被認為具有規范性。它表明生活環境的某個特定地位應當怎樣。在許多情況下,超驗論對世界和社會的闡述就是以此為基礎的。”由此而言,自然法成為一項評價準則,而其基本依據就在于“自然的”優于“人為的”,正如同我們今天所說“自然權利”是生來就有的,任何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它限制它,而以之與“法律權利”相對抗一樣,古典自然法學在這一特質上,向我們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人們往往用被賦予的權力來限定權力必然會次于與生俱來的權力對其的限制,社會的不斷進步,法治發展的不斷進步完善,可以說受到了“自然高于人為”這一思想的巨大影響。
二、人類必有共性
一種存在于特定時代、依附于特定民族的法律制度,為何能夠成為被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真理,亙古不變且永遠長存。有學者曾經說過:“自然法是建立在對兩種狀況的啟蒙運動之上的:人的本性和人類社會的本性。因此,啟蒙運動的作者們是以描述人類學為發端的,然后自問道:必須如何創造一些規律,讓這類生物得以一起生活。”可見,自然法并非高高在上不可觸碰的,它源于人類的共性的統一,一般而言,人類的本性無法輕易移轉,所以自然法也得到了永恒的生命力。首先,人類有共通的本性,每個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基于此,他們需要一種體系或者規則來保護他們的權利不受侵犯或者說能保證他們享有最大的利益,所以他們會遵循一定的規則,此規則為一切人所共同適用。為了使得法律能夠葆有巨大的生命力,能夠被人民遵循從而發揮法律真正的價值,立法者必須根據人類共通的本性,根據人類社會的規則來制定法律。其次,人為了順利發展其本性而必須采取一些行為和方式來滿足需要,這是基于本性這一特征,而不是被迫選擇或者是受到別人武斷的命令。命令或者強制性的規范如果有違人類本性,使得人們感覺到自己的意愿被無端扭曲或改變,這樣的法律規則很難被接受,相反,如果法律規則建立在順應人們本性的基礎上,那么法律規則的可接受程度將會變得更高。另外普世價值觀的引導也起了很大的作用,讓人類一代代的傳承。最后我們得到了這樣一個結論,那就是善惡和行為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即行為對人的驅動導致的社會后果就能以此判斷出行為的善惡。古典自然法學就是這樣,它的生存基礎就在于它是普遍人性的一種反映,體現人的良知。人們雖然來自世界上的不同國家地域,有著不同的語言,身份和性別不同,或是宗教信仰不同,但是他們卻有著相同的本性,有著同樣的自然感情、自然需求,這些都足以讓他們跨越性別、種族、年齡,古典自然法學按照人類的文明準則來看大眾并無異議。在這一觀點上,霍布斯有著他獨到的見解,他認為正是通過人心不可逆的論證方式,才有了自然法得以長盛不衰的原因,人類的存在,正是因為有大致相當的“心靈傾向”,否則人類社會早就不復存在。正因為如此,自然法才在變幻莫測、風起云涌的世界中保持一貫的、亙古不變的行為要求。人性的趨同性給法律帶來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由此便更為有利的能獲知公民的傾向。同樣,在洛克看來,所有有正常道德意識的人都可以知曉自然法,顯然也能夠遵守自然法,理應讓自然法和文明社會結合在一起。人人心中都蘊含著善惡理念,而自然法恰恰就是代表“美德”的“法則”,因而對于自然法所要求的行為模式,人人都能夠予以承認和接受,服從自然法是人類正確的理性選擇,自然法和人性的善惡之間的相互配合,使得整個社會的進入一種安然有序的狀態,這種來源于自然和本質的引導,將會讓每個人都心甘情愿被法律的光輝覆蓋。因為其代表者多數人的理性和正義,自古以來理性一直存在于人的內心不可能被抹滅,由此古典自然法也不會從人的心中消失。從人性的角度來說,古典自然法學帶給我們的啟示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說,沒有最初對人性的正確認識,沒有人類共性的存在,就不會有共同的道德信念,也就不會出現為所有民族,所有時代的人們所共同追求的法律價值。
三、普遍的法律才適合人類的天性
奧地利經濟學家哈耶克最早在《通向奴役之路中》一書提出了這個觀念,哈耶克認為,必須在“成文法或者形式上的法律”與“公眾與實體性質的法規”之間進行區分,普遍性的規則有別于具體的命令。所謂的普遍性的規則,具有相當強烈的預設性,它必須能夠涵蓋一些未發生的情形,并且個人的影響無法動搖或者幾乎對它無法造成影響。普遍性的規則之所以能夠存在,就在于,它所處的立場具有極大的容納性,在自然的引導下,普遍性規則能夠適用于社會中的絕大多數人,即使個人會排斥普遍性規則的遵守,也無法對普遍性規則造成致命傷害。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才沒有偏頗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只要能夠將人類的共性歸納,除去立法者的個人心理觀點,才有可能制定相對而言較為公平正義的自然法。在洛克看來,自然法的效力既是永久的,也是普遍的。首先,對于自然法的約束力而言,人類在任何時候反抗它的規則都是違法的,沒有人能夠被賦予特權而不用承擔責任,也沒有人會因為時間間隔太長而被抹去罪責。自然法的約束是永久有效的,并且與人類同時存在,人類一開始就伴隨著自然法而產生,也會與自然法同時滅亡。自然法無時無刻不在引導人類的行為,它所呈現出的效力具有天生拘束力。其次,自然法的約束力是普遍的,因為自然法的大部分規則重視人們之間的各種關系,并且以這些關系為依據,任何人都無法將自然法的大部分規則扭曲。在自然法所構筑的世界中,人性無論如何區別都不能沖破自然法的結界,沒有人可以永遠違背自然而存在。洛克說:“任何民族和人類都不會如此遠離人性,如此野蠻,如此超越法律,以至于不受這些法律的制約。”由此可見,自然法本身既建立在人與人之間類似的基礎上,相同的人性要求有相同的規則,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打破共性規則。
總之,古典自然法學的終極意義就在于,我們必須承認自然自有其優于人為的價值,只有對人類共性作出深刻把握,并且將對人性的預測和普遍的法律規則結合起來就能夠探求自然法真正的價值之所在,也必須承認人為的價值起到一定意義上的作用。個人在法律中占有的舉足輕重的位置和影響開始凸顯,啟蒙時代就是古典自然法學的時代,孟德斯鳩、格老秀斯、盧梭、霍布斯、洛克這些在西方法律思想史長河中留下濃墨重彩的法學家們,身體力行的向我們展示著他們對于自然法學觀念的堅守,對于這些思想家們來說,對于人性的預設不過是他們在建構復雜自然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小小環節,可正是這小小的關節串起了近代法律思想和現代法律思維,格老秀斯等人對人性與法律的解讀對今天的法學研究仍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體現在自然狀態下人性和法律之間的關系。雖然在人性預設上,他們各自的觀點都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們都很篤定法律與人性的關系不管在任何時代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書:
[1]徐愛國,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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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呂世倫.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論[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作者:宋一蒙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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