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制建設啟示

時間:2022-03-10 03: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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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制建設啟示

摘要:目的:從法制層面推進我國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水平,為保障輸血安全的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撐與參考。方法:運用經濟學評價方法、社會發展評價方法以及比較分析方法等,對新加坡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律對我國的借鑒作用進行分析與研究。結論:通過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治法規,可有效減少獻血高危人群的獻血行為,進一步降低經血傳播疾病的傳播風險。

關鍵詞:經血傳播疾病;法制建設;借鑒意義

自1998年《獻血法》頒布施行以來,我國在經血傳播疾病防治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血液采集量穩步增長,實現了血站血液篩查核酸檢測全覆蓋,血液安全水平得到跨越式發展。但現階段我國經血傳播疾病防治形勢仍然嚴峻,主要表現在,獻血高危人群的獻血行為難以控制、血液檢測項目不足以及由于“窗口期”原因導致經血傳播疾病的殘余風險難以完全消除等方面。在經血傳播疾病的防控上,新加坡就建有高效的公共衛生管理體系,已多年未出現因為輸血而感染艾滋病的事件。本文對我國與新加坡經血傳播疾病防治規定進行比較分析,運用經濟學評價方法、社會發展評價方法以及比較分析方法等,提取對我國有借鑒意義的規定條款,并對實施效益進行分析。

一、經血傳播疾病防控規定對比分析

在對比分析經血傳播疾病防治規定時,需涉及到的中國、新加坡主要經血傳播疾病防治相關法律、政策文件如下表1所示。新加坡經血傳播疾病防治的法規條款比較集中,主要在《新加坡傳染病法案》《新加坡臨床輸血指南》的相關章節中;而我國的經血傳播疾病防治法律與政策文件則比較分散,條款之間的相互銜接相對困難。對上表中法律條款與政策文件進行系統分析,針對我國和新加坡經血傳播疾病防控規定,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獻血者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處罰”規定。我國在《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加坡傳染病法案》中關于獻血者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處罰條款內容為:“任何人在新加坡的任何血庫或醫院為任何用途/目的捐贈血液或血液成分,與這樣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捐獻有直接關系,若提供其已知為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材料,即屬于犯罪,一經定罪,可處20000美元以下罰款,或者處2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兼罰。此處信息材料是指與使用其血液或血液成分傳播傳染病的可能性直接相關的任何信息”。通過對比分析,針對該條款的差異主要為:1.新加坡相關法律針對獻血者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有專門規定;中國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中無專門條款,有針對艾滋病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行為的條款。2.新加坡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獻血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即屬犯罪;中國針對艾滋病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則需判定是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3.新加坡明確了具體的經濟處罰額度及監禁期限;中國的處罰條款中未予明確。綜上,新加坡在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方面,實施了嚴厲的法律,對違反經血傳播疾病防控規定的行為,處罰力度大,而且相關法律條款的內容嚴密、具體、操作性強;我國雖然有經血傳播疾病防控的法律條款,但對違反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律規定的行為,處罰力度不大,而且內容也顯得過于籠統、不具體、操作性不強。(二)“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獻血的處罰”規定。我國關于“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獻血的處罰”條款體現在: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洽醫生。(四)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3.《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加坡傳染病法案》中關于經血傳播疾病處罰的條款內容:任何人一旦知道其為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則不能在新加坡的任何血液中心進行獻血,或者做任何有可能傳染或傳播艾滋病/艾滋病毒給其他人的行為。通過血清學檢測或者其他檢測已查明一個人為艾滋病毒感染陽性結果而且該結果已經傳至此人,則視為該人已經知道其為艾滋病人或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任何人違反該條款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50000美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兼罰[1]。通過對比分析,針對該條款的差異主要為:1.新加坡相關法律針對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獻血行為有專門規定;中國相關法律對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故意傳播艾滋病有規定,對其中的獻血行為未有專門規定。2.新加坡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故意獻血即屬犯罪;中國相關條款則需判定是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3.新加坡有具體的經濟處罰額度及監禁期限;中國沒有明確。4.新加坡有判斷艾滋病人是否知曉其患有艾滋病的判定標準;中國沒有明確。

二、在我國對經血傳播疾病實施嚴厲防控法規的必要性

由于現有檢測技術存在“窗口期”的固有缺陷,因輸血而感染經血傳播疾病的風險會依然存在。由新加坡實施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的經驗可知,嚴厲的防控法規可有效控制獻血高危人群的獻血行為,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血液檢測技術“窗口期”所帶來的漏檢風險。我國如借鑒新加坡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的經驗,也實施嚴厲的防控法規,則可進一步將因輸血而感染經血傳播疾病的風險控制到微乎其微。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國實施嚴厲的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

三、新加坡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的思路分析

新加坡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的主要思路如下:1.立法嚴明、嚴密。立法嚴明是指新加坡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在是與非、罪與非罪的問題上界限清楚;針對經血傳播疾病的相關違法犯罪,在判定處罰的問題上,一目了然。由于立法嚴明,執法的力度也毋庸置疑。立法嚴密是指新加坡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立法嚴格細密、滴水不漏。2.執法嚴實、嚴正。執法嚴實是指防控效果的真正實現不僅需要有法可依,而且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切實執法,將法紀落到實處。執法嚴正是指公正執法,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重金罰款。新加坡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中包括有明確的重金罰款條款,重金罰款是新加坡嚴厲法規的一個重要特點,而且非常有效。綜上分析可知,新加坡的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非常嚴厲,具有法規明晰、處罰力度大、操作性強并且效果明顯等特點。四、在我國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的建議借鑒新加坡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的經驗,在我國實施嚴厲的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也可參考上述3個思路。現針對我國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給出相應的建議如下:(一)針對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建議。參考新加坡的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在我國針對獻血者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可采取以下的處罰:任何人在我國的任何采供血機構為任何用途/目的捐獻血液或血液成分,與這樣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捐獻有直接關系,若提供其已知為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材料,即屬于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人民幣2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處2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兼罰。此處信息材料是指與使用其血液或血液成分傳播傳染病的可能性直接相關的任何信息。(二)針對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獻血的處罰建議。參考新加坡的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在我國針對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獻血行為,可采取以下的處罰:任何人一旦知道其為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則不能在我國的任何采供血機構進行獻血。通過血清學檢測或者其他檢測已查明一個人為艾滋病毒感染陽性結果而且該結果已經傳至此人,則視為該人已經知道其為艾滋病人或者艾滋病毒感染者。任何人違反該項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人民幣5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兼罰。五、我國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的效益我國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具有巨大的預期社會效益:在控制經血傳播疾病方面,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可部分彌補血液檢測技術“窗口期”的固有缺陷,通過有效減少獻血高危人群的獻血行為,可使血液安全得到進一步保障,具有極大的社會效益。現對該社會效益進行分析如下:目前,我國已開展了血液核酸檢測,但基本尚未開展集中化檢測。以HIV殘余風險的控制為例,經有關專家初步估算,我國的HIV殘余風險大約可降低到1/400萬~1/300萬[2]。即使我國在血液核酸檢測的基礎上,再進一步開展血液集中化檢測,HIV殘余風險也最多能降低到發達國家的水平,即1/1000萬~1/500萬。再以2016年我國的實驗室血液檢測數1421.8萬份[3]為例進行計算。假設我國已在血液核酸檢測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了血液集中化檢測,HIV殘余風險已降低到1/500萬計,則仍然可能出現HIV陽性樣本未檢出的數量大約為:1421.8×1/500≈3(份)再以接受檢測的一份血液可能在制備后輸注給2位受血者計,如我國已同時開展了血液核酸檢測和血液集中化檢測,估計1年中仍然可能出現因輸血而感染HIV的受血者為6人。由近幾年的采供血相關輿情研究可知,因輸血而感染HIV的事件一經出現,哪怕每年僅出現1例,均會對采供血行業和醫療衛生行業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應盡最大能力將1年仍然可能出現因輸血而感染HIV的受血者為6人控制為沒有人感染。雖然血液核酸檢測和血液集中化檢測已將血液檢測技術的能力發揮到了近乎極致,但由于“窗口期”的限制,血液檢測技術仍然無法將因輸血而感染HIV等疾病的風險完全控制。在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發揮不了作用的時候,嘗試采用社會科學領域的一些方法,則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借鑒新加坡的經驗,如在我國實施嚴厲經血傳播疾病防控法規,可有效減少獻血高危人群的獻血行為,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血液檢測技術“窗口期”的固有缺陷,使得因輸血而感染HIV等疾病的風險能基本完全控制,從而進一步提高我國的血液安全水平,具有巨大的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TheStatutesoftheRepublicofSingaporeInfectiousDiseasesAct.2003-07-3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6年國家血液安全報告[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7:105.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6年國家血液安全報告[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7:56.

作者:王媛 朱明 陳勇軍 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輸血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