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模式與對策建議

時間:2022-05-06 04: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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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模式與對策建議

【內容摘要】科研成果轉化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助推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體系中的四種主要模式及各自的優缺點,將科研成果的轉化過程劃分為三大階段并分析了各個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此基礎上,結合其他國家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成功經驗,提出我國科研成果轉化體系的優化對策,包括增加面向企業市場化需求的課題數量、完善科研人員績效評價體系、推進建設中試基地、發展科技中介服務市場和風險投資等。

【關鍵詞】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轉化模式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更是衡量國家綜合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在科教興國戰略方針的指導下,我國的科技水平有了顯著提升,取得了不少舉世矚目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只有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才能創造社會價值、服務大眾,因此,除了要關注基礎科學的理論研究外,還要關注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指出,科研成果轉化能夠為社會帶來技術和工藝上的突破、產品和服務上的革新進而提高社會生產效率,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助推作用。高校作為高等人才培養基地,聚集了大量的科研人才、設備以及資金,但是科研成果的轉化效率并不高[1]。探究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模式、分析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轉化效率的優化對策,既是高校亟待破解的難題,也是學界長期關注的熱點話題。

一、我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模式分析

科研成果轉化是指將論文、專利等形式科研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實現方式[2]。《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科技成果轉化可以通過內部轉化、外部轉化、合作實施等多種方式實現。據此,可以將高校科研成果轉化分為校辦產業、技術轉讓、校企合作和科研計劃四種模式。(一)校辦產業模式。校辦產業模式是指高校依法組建公司,利用學校的人力資源、科技資源實現科研成果的產業化并參與市場以追求經濟利潤的模式,該模式要求高校具備雄厚的科研實力、充裕的資金以及有效的融資渠道[3]。校辦產業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充分利用高校的科研資源和人才資源,轉化路徑直接高效,有較強的技術支持能力和后續優化保障能力;缺點則是校辦企業中的科研人員缺少市場開發經驗,相對于企業而言,高校的市場開發能力處于天然劣勢。校辦產業模式在許多著名大學中取得了較為成功的實踐,比較典型的代表諸如清華紫光和北大方正,兩者均是高校的特色學科在科學地經營管理下成長起來的著名企業,并且極大推動了高校內部科研成果的轉化效率。(二)技術轉讓模式。技術轉讓模式是指高校(出讓方),通過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方)與企業(受讓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將科研成果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給企業以獲取經濟收益的模式[4]。該模式的優點在于高校和企業可以實現技術、資金和需求的“對話交流”,從而有效地利用各自的資源。缺點是技術轉讓的過程較為繁瑣復雜,不僅如此,技術轉讓后的產品更新和后續服務優化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部分歐洲發達國家具有十分成熟的技術轉讓市場,例如德國、瑞典等國家存在許多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科技中介組織,能夠為科研成果的順利轉化提供便利和服務。(三)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合作模式是指高校和企業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雙方充分發揮各自的資金、人才和技術優勢來成立專門的項目團隊對科研項目進行攻關,以實現科研成果的轉化[5]。校企合作模式的優點在于其具有敏捷、高效的轉化過程,高校和企業的直接對接保證了產品或轉化成果的供需統一,同時,長效的合作機制保證了產品的后續優化和改進服務。缺點則是校企合作的項目攻關團隊在運作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多頭領導、管理成本增加等負面影響。在實踐過程中,共建專業、共建實驗室、共建學院等校企合作是應用最廣泛、最成熟的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方式。(四)科研計劃模式。科研計劃模式是指政府制定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時部署的一系列有計劃、有組織的科研成果轉化方式,這些科研成果涉及基建、軍工、航空航天等關乎國家中長期發展的科技需要,轉化過程由政府統一領導和宏觀調控。科研計劃模式的優點是其具有制度保障、執行力強、目的性強,在特殊時期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對于國家整體的科技戰略規劃而言,意義重大。缺點是由于科研成果轉化終點不是市場,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該模式缺少經濟活力,短期回報不明顯。

二、我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問題分析

我國高校的科研成果轉化工作相較于其他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晚,不過在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引導下,我國建立了龐大的科研人才隊伍和多渠道的科研成果轉化渠道。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可以視為一種市場交易行為[6],不論上述提及的校辦產業、技術轉讓、校企合作、科研計劃哪種模式,在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都需要經過以下三個階段:一是基礎研究階段,主要包括科研項目立項和項目研發等內容;二是中試階段,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試產和運作等內容;三是市場開發和產業運作階段,即科技成果的轉移和產業化等內容。基于上述認知,本文將從上述三個階段對我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現存問題展開深入分析。(一)基礎研究階段。1.課題制主導的科研體系不適應市場經濟。從2002年開始,我國開始施行課題制管理的科研計劃管理模式,財政撥款是高校科研資金的主要來源。然而,高校科研團隊的課題申請多是按照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興趣來進行的,某一項課題結題工作完成就相當于任務完成,課題中申請的專利很難進入商品化和產業化操作階段[7],導致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的課題少之又少。2.科研人員績效評價體系不完善。在我國的高校科研績效評價體系中,公開的數量和質量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標,但科研成果轉化則未被量化為單獨評價指標。因此,科研人員的主要精力在于以為目標的基礎科學研究上,這導致科研成果轉化工作被極大的忽視了[8]。(二)中試階段。1.中試環節薄弱。中試階段是科研成果轉化為實體產品或服務的準備階段,是產品從高校走向市場的過渡。然而,我國科研成果轉化的各方主體并未足夠重視中試環節,高校普遍存在重科研、輕中試現象,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沒有做好中試基地的建設。2.科研成果供需的結構性矛盾。數據表明,我國的科研成果轉化率并不低[9],這說明我國高校中存在著大量的科研成果“潛力股”待發掘,但多數情況下,企業通常無法詳細了解這些科研成果是否可以為自身帶來價值,高校也沒有針對性地向外界開展宣傳推廣。(三)市場開發和產業運作階段。1.科技中介機構的數量和質量欠缺。科技中介機構作為銜接高校和市場的橋梁,在促進高校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科技中介機構不但可以為高校提供最新科技進展動態,還可以為高校提供市場需求前沿訊息。我國的科技中介機構多是政府出資設立的非盈利性事業單位,僅提供科研成果轉化的信息、技術、咨詢等基本服務,沒有進一步發展出個性化推薦、創業培訓等服務,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國內多數科技中介機構中缺少既懂市場需求又懂科研動態的復合型人才。2.缺少科研成果產業化資金支持。根據國際經驗,一項科研成果的研發、中試和產業化的資金投入比例相差數十倍量級,這意味著支持科研成果轉化的資金在產業化階段將被大量消耗。雖然我國近年來投入大量的研發經費到科研項目中,但并不足以支撐結項科研成果商品化運作對于資金的需求。

三、國外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模式借鑒

科技成果轉化在國外通常被稱作技術轉移,國外高校特別是發達國家的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其技術轉移體系經過較長時間發展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和具有特色的業態。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以色列四個國家為例,分析其高校科研成果的具體轉化模式,通過科研成果轉化模式共性特征分析和凝練,獲取可供參考的經驗和借鑒。(一)美國模式。美國的科研實力雄厚,其科研成果轉化水平也居世界前列。以往研究認為,美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成功主要得益于美國良好的產學研合作氛圍,但事實上美國政府才是其成功的主要推手[10]。為了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美國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美國高校的科研成果轉化體系營造了良好的公共政策環境。美國著名的《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與《拜杜法案》充分調動了高校科研人員的研究積極性,陸續頒布的《小企業創新開發法》《國家競爭性技術轉讓法》也促使美國大小企業持續重視科研成果的轉化工作。此外,美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在科研成果轉化中同樣發揮了重要作用,完善的政府采購制度不但降低了科研成果轉化的風險性,還極大激發了科技創新的潛力,計算機、半導體、生命科學等產業的崛起都受益于此。(二)德國模式。德國具有雄厚的工業基礎,其科研創新體系經歷較長時間變革同樣變得十分具有特色。德國企業的科研創新能力強勁,其高校科研成果轉化也十分出色,兩者每年可以帶來高達1900億歐元收益。德國著名的四大國立科研機構均十分重視科研的轉化并積極推進科研成果的商業化。此外,德國高校內部普遍成立的科技成果轉移中心可以直接將高校的科研成果高效對接企業需求,市場上存在許多獨立科技中介機構則從事科研成果轉化的具體市場化運作,有效暢通了校企之間的溝通渠道。(三)日本模式。日本的“官產學研”科研創新模式也十分值得借鑒。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政府便號召日本高校設立“共同研究中心”與產業界進行對話交流,以開展產學合作。此后,為了有效促使高校科研成果向產業界轉化,日本國會陸續通過了《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研究交流促進法》《產業技術力強化法》等法律法規,并給予產學合作企業一定政策傾斜,同時放寬科研人員的任職限制。此外,日本的技術轉移機構(TLO)在科研成果轉化中也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TLO的員工包括技術專家和職業經紀人,前者主要在知識產權評估方面提供專業咨詢服務,后者則主要負責信息傳遞和法律事務辦理等。(四)以色列模式。以色列堅持科技立國戰略,政府高度重視高校教育和科技研發投入,高等經費每年投入占GDP比例基本維持在10%左右[11],科研成果轉化模式也極具特色。首席科學家辦公室(OCS)是以色列創建的一種科技創新管理模式,其主導的技術孵化器不但可以通過引入私人資本增加孵化效率,還可以為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法律服務。此外,以色列的風險投資體系較為完善,風險投資活躍度位居世界首位,這為以色列高校開展科研成果轉化提供了良好的氛圍,加之以色列高校普遍設立技術轉讓組織(TTO)專職負責高校科研成果的商業化運作,因而其科研成果轉化模式極為成熟。

四、我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方案與對策

借鑒其他國家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成功實踐經驗,結合我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從校企合作渠道、績效評價體系、中試基地建設、中介服務市場、風險資金支持等方面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一)暢通校企合作渠道。同等重視面向應用科學和面向基礎科學的項目研究,鼓勵企業參與項目聯合申報,適當加大應用科學項目資助比例;政策出資籌建信息對接平臺,同步完善企業需求數據庫和高校科研成果數據庫,降低參與各方的信息搜尋成本和對接成本。(二)變革高校科研人員績效評價體系。對高校現有科研人員績效考評指標體系進行修正完善,強化考核過程中的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數據指標衡量,構建一套能夠涵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績效考評體系[12],激發高校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成果轉化方面的主觀能動性。(三)推進中試基地建設。重視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中試環節,鼓勵各方主體結合自身需求開展中試基地建設,特別對于開展中試基地建設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財政支持、金融貸款、資本融資、土地政策等扶持,促進高校科研成果順利實現轉化。(四)發展科技中介服務市場。相較歐美日韓等發達國家,我國營利性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數量相對較小,因此需要在機構數量方面尋求進一步突破,鼓勵更多企業開設相關服務。此外,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方面,鼓勵企業通過多途徑、多渠道提高現有服務能力,為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提供基礎保障。(五)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建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專項基金,引導投資者關注高校科研成果轉化,強化各類風險資金對于高校科研成果的扶持作用;健全高校科研成果轉化風投基金退出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參與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風投機構以政策扶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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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