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規民約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運用

時間:2022-09-08 09: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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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規民約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運用

內容摘要:鄉規民約是我國基層社會生活中群眾自治的社會規范,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深遠的影響。它不僅維護了鄉村社會的穩定,而且在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呈現出推動鄉村經濟協調發展,促進鄉村社會民主法制建設、鄉村先進文化建設、鄉村生態環境建設的價值特質。如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鄉村成為時代的主題,鄉規民約如何更好發揮其有利影響,同時克服自身局限性,順應時展,已成為當務之急。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鄉規民約;有效利用

一、鄉規民約的特點

(一)鄉規民約具有地域性。中國在古展的過程中,生活在同一地區的人會根據人群的生活習俗、特定的地區制定一套約束人語言、行為的規范,這種約束的制定是長期歷史形成的,人們共同遵守這套鄉規民約,信任它、維護它,以至于形成了村民自治的歷史結構。由于鄉規民約是由特定人群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約束規范,因此,它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僅限于內部成員。例如:在不同地域的村莊鄉規民約不盡相同,還有的臨近村莊鄉規民約都不一樣。一種全國通用的鄉規民約只存在想象之中,在自然變革的狀態下,只要村莊不消失,鄉規民約就會不一致。

(二)鄉規民約具有模糊性和非正式性。我國自古以來對鄉村就實行村民自治的方針,而鄉規民約的制定主要是由宗族首領、鄉紳,在鄉規民約的制定過程中為了更加便于自己的解釋,他們往往會將鄉規民約制定的比較模糊。而在以前,人們大多不識字,村民對鄉規民約的了解大都通過口口相傳,依靠對一些問題的判處結果來進行鄉規民約的理解,因此,鄉規民約具有非正式性。正因為鄉規民約具有非正式性,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執行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人情、天理、道德的左右,族長、鄉紳對結果的判罰也有很大的影響。

(三)鄉規民約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則和管轄范圍。農村自制組織協調有效運作的準則進行集合就是鄉規民約,代表著全體村民的認可,它不是國家法律層面的規定,而是地方風俗習慣的延伸,以道德為主要內容,對村民進行約束。鄉村的事物處理起來要涉及到風俗、信仰、道德、鄰里等一大堆問題,國家即使有法律條文,也很難去解決。因此,鄉規民約在一開始就成為了村民自治的規范基礎,極具地方性,在法律效力上與國家法律既有聯系又很不同。主要表現在:它與國家法律互為補充,但是國家法律盡量避免去干擾它,能用鄉規民俗解決的盡量不使用法律手段。如果國家法律嚴格執行,將鄉規民約視為不正當規范,就會越俎代庖,將國家憲法規定的村民自治政策打亂,造成鄉村管理混亂,影響社會和諧發展。

二、鄉規民約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有效利用

(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特點有助于推動村民自治的發展。鄉規民約是經過幾百年,甚至上千年逐漸形成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規范,具有自愿制定、鄉民自主的特點,類似于民間法、習慣法,起著自我道德約束管理的作用。在一些鄉村,還建立了一套嚴密的《鄉規民約》,并配有嚴格的執行組織、執行措施,如果鄉民違反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我國經過這么多年的村民自治建設,農民的自我監督、管理、服務意識已經足夠,但是在較為落后的鄉村社會,傳統觀念嚴重,傳統惡習積重難返,這就需要鄉規民約來進行規范,培養村民的現代化觀念,改變其責任意識,推動村莊的現代化前進。

(二)作為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推進法治社會的形成。國家法律是將全國各族人民、各個地區人民、各個信仰的人民置于同一框架內,共同遵守同一條款。但是,鄉村社會要復雜得多,不同地區有著不同的風俗習慣、有著不同的宗教信仰、有著不同的文化傳承,這給法律的執行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此外,國家的人力、財力、物力有限,要想加大法律的推廣就需要國家資本的大量投入,收效還不一定好。因此,實行鄉村社會自治,使鄉規民約成為國家法律的有效補充,這對鄉村的治理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鄉規民約與法律的聯系,培養農民的法律意識,加強自身管理,有助于依法守法社會風氣的形成,對建設法治社會具有很大的幫助。

(三)有助于維護鄉村治安,提升村民整體道德素質。在信息傳播手段不發達的古代,鄉規民約多采用“告示”、“榜文”等形式來傳播是非信息,讓鄉民知道哪些是不對的、哪些是該受到獎勵的,這對懲治犯罪、明確是非、除惡揚善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是維持社會治安穩定的基礎。在當代,鄉規民約更多與道德綁在一起,以社會法律為指導,目的是保護社會善的一面,懲治社會惡的一面,是社會向著和諧、安定有序方向發展。鄉規民約與道德建設相結合,創造了屬于時代的新形式,有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可以增強鄉民遵守道德自覺性,有助于加強鄉民的法律意識,加強自身的約束,提高社會整體道德水平。

(四)鄉規民約具有調控社會的作用,有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提出的全面發展目標就是:生產發展、鄉風文明、生活寬裕、管理民主、村容整潔。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鄉規民約承載著道德、文化、信仰、習俗等廣泛的內容,比如:孝順父母、鼓勵家耕、保護生態、和睦鄰里等。鄉規民約有助于調控社會的內涵就是在法律無法觸及的地方進行規范,對游走在法律邊緣的問題進行調整,比如:打架、斗毆、家暴、偷盜、虐待等,鄉規民約要比法律更加具有效力。

三、結語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中,我們不能夠將鄉規民約一刀切,認為它不符合現代社會,社會是走向了現代化,但是人的觀念、生活形態還需要慢慢改變。鄉規民約具有維護鄉村日常生活的秩序作用,是國家法律的有效補充,在維護地區風俗、信仰、習慣等方面有著特殊的作用,因此,我們要充分對鄉規民約的特點進行了解,在此基礎上加強它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有效利用,推進社會的發展。

作者:韓巧燕 姜文靜 任云飛 單位:河北行政學院

參考文獻:

[1]謝暉.當代中國的鄉民社會、鄉規民約及其遭遇[J].東岳論叢,2004,4

[2]劉建榮.鄉規民約的法治功用及其當代價值[J].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08,1

[3]吳冬梅.鄉規民約的合理性及其與國家法律的協調[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