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建設國外經驗借鑒

時間:2022-07-29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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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建設國外經驗借鑒

【摘要】建設完善的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是保障一個國家農業生產的前提。本文通過描述我國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美、日、法三國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建設的研究,以期對我國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建設提供可借鑒的經驗。

【關鍵詞】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國外經驗

一、農業災害風險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農業是立國之本,我國政府一直重視農業生產;農業保險的興起,在整個農業生產過程中所起到的保駕護航作用逐步凸顯,帶動著整個農業生產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對穩定農業生產發展意義重大。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我國現階段的農業災害風險保障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下:

(一)缺乏新型的管理災害風險工具

目前,我國農業災害風險管理市場主要以農業保險為主,國際上比較流行的農業期權產品和天氣衍生品在我國仍處于理論研究探討層面,更難以說實踐。另外,就我國主要的農業災害管理工具———農業保險,其地位較低,雖然運作方式是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但是運作形式卻是政策性的,且其運作效果和效率都不盡如人意。

(二)相關利益為主的風險意識薄弱

從農民角度來看,參與保險的農民文化水平有限,對農業災害的預測意識不足,減災能力較低,且對部分保險條款理解能力欠缺,同時,農民經濟壓力大,大多數農民無法承擔巨災保險費用;從保險公司來說,承擔的巨災保險有其風險,而其對經營成本的考慮往往不愿意進行再保險;最后,政府過于以往的風險應對做法,則反映的對農業巨災保險風險分散的認知不夠全面。

(三)農業保險財政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地方基層政府財力不足,同時承擔較大的保費補貼。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省份來說,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大范圍補貼勢必會造成基層政府財政資金緊張,這直接導致當地政府在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時力不從心,使得農業保險的試辦無法開展。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順利開展農業保險,離不開外部力量的支持,這就需要政府這個角色,提供政策和立法的保障,通過立法才能讓農業保險經營在法律約束下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其良性發展,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農業保險開始恢復商業化經營,經過這幾十年的發展,專門的農業保險的法律體制仍不完善。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我國開展農業保險應對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有效手段。

二、國外農業災害風險保障體系構建

(一)美國模式———政府主導參與型

1.政府主導型的含義。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國家。美國地廣人稀,農業災害種類多,如干旱、洪澇、龍卷風以及有害物種入侵等等,對農業生產產生極大的影響。為此,美國聯邦政府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經過多次的研究試點和探索發展,美國建立了在全球首屈一指的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保障了農業的穩健生產。2.特點。①政府管理和政府支持。美國的農業補貼政策開展歷史悠久,在羅斯福期間,政府就開始加大對農業的重視力度,農業補貼政策逐漸形成,如今,美國對農業生產的補貼力度只增不減。②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的市場風險管理工具。20世紀30年代末,美國成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通過檢測風險管理工具的運作和評估當地農業風險,對農業保險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不斷修正,與此同時還向農場主、私營保險公司宣傳其設計的農險險種,并且FCIC負責對農業災害風險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以及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便統一規劃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調整思路和調整方向。③第三方管理。指利益相關第三方參與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的情況,第三方主要有公司、公估公司等,負責農業保險合同的溝通協調,防災防損工作安排以及查勘核損定損等工作。第三方管理運作能夠節約成本,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同時還能有效的維護農民、政府以及和私營保險公司的公平利益,更加有效地進行農業風險保障。3.成就。美國一直都十分重視農業風險管理,對農業補貼的政策工具手段細分到位,將農業補貼政策效用最大化。對于農業保險來說,FCIC負責統一管理全局,對險種的創新開發、規則制定以及制度指導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美國還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第三方管理模式,以及開發了天氣衍生品、農業期權等市場管理工具,使得農業災害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更加完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總的來說,美國規范化、一體化的風險管理體系以及多種多樣、高效率的管理工具是其他國家不能企及的。

(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

1.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含義。日本屬于季風氣候,農業經常遭受災害的襲擊,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是日本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二戰過后,日本農業從零起步,用短短25年的時間發展,實現了農業現代化,當今日本的農業管理水平和農業生產技術已達世界先進水平。隨著農業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日本逐漸形成了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的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2.特點。①健全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農業的基礎地位,頒布了一系列的農業法律、法規,如《重點農業區域建設》、《農業災害補償法》等等,在二戰過后半個多世紀期間,日本政府立足于本國的實際情況不斷修正完善法律、法規,獲得健全的法律保障。②農業保險。日本政府支持下互助會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日本的農業災害風險主要有農民、合作社、聯合會以及政府四方分擔,合理將農業災害風險分散。第二,日本農戶“自愿+強制”兩種入險方式整合融入農業保險體系中。第三,巨災發生時,日本的再保險制度將會發揮優勢,巨災造成的損失由政府、聯合會、共濟聯合三者共同承擔。經過多年的實踐,日本的農業保險制度已經相當成熟,有效合理地分擔、分散風險,減輕了農民的損失以及政府財政支出負擔。③農業政策。從21世紀初,日本就積極開展本國的農業政策,并一直不斷修正完善各種農業政策。具體做法有:第一,實行產品補助計劃,當流通的農產品價格低于政府制定的價格時,低于的部分資金政府將會補貼給農民。第二,實行價格保護制度,避免關系到農民生產生活的農產品價格跌落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第三,實行價格穩定制度,農產品價格過高過低時,政府都會有所作為以期穩定價格。3.成就。通過多年的實踐,日本形成了由“政府+市場”雙手段組成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細分的農業保險市場。

(三)法國模式———政府和社會聯辦的互助保險模式

1.政府和社會聯辦的互助保險模式含義。19世紀中期,農業互助保險社成立;20世紀初,互助保險協會普遍化發展;有關保險行業組織的法律法規緊隨其后出臺,農業保險的發展進入一個新時期。20世紀60年代,法國再保險機構應運而生,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提高。與此同時,農業相互保險集團公司成立,并針對農業保險市場和農民多層次的需求,創新設計一系列新險種。2.特點。①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基礎,法國政府先后出臺商法典,《農業互助保險法》、《農業指導法》等多部法律。近百年的發展,法國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健全。②制定審慎的經營策略。法國農業互助保險的經營模式獨居特色,主要有:第一,根據險種類型、風險損失的程度大小進行合理細分,政府、社會、保險社分別承擔不同的險種,分散風險,保證農業互助保險社的穩健經營。第二,險種開發慎重,對于新型開發的農業險種先進行可行性分析再試點,試點成功后才大范圍進行推廣。③政府進行大力支持。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性,法國政府對其的認知十分到位,給予的財政支持十分可觀。主要有以下幾點措施;第一,中央再保險公司為農業巨災風險“買單”,成為巨災風險的承擔者。第二,保費費率低,補貼力度大,以此鼓勵和調動農民購買保險的積極性。3.成就。安盟集團是法國互助保險公司發展最好的,是其主力軍,以安盟公司為例,其組織結構和治理理念是以人為本。而這種治理結構和組織制度使得安盟保險公司發展迅速,安盟保險集團已經涉足多個國家和地區,2010年,公司資產總額為906億歐元,保費收入為174億歐元。這也表示法國的農業互助保險模式運營取得巨大成功,農業互助保險模式最初來源來自于農民,一直為農業的穩健發展所服務,保證了農民的穩定收入。

三、國外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農業保險相關法律

從上述國外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來看,各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確立都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只有制定完善的保險法律法規,才能保障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如美國頒布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先后多次修改,使得該保險法更好的為農業生產服務。

(二)政府實行保費補貼區別化

政府是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屬性,為農民提供保費補貼是其職責所在,更是是促進農業保險發展。各國保費補貼都有其固定的標準,像美國,保費補貼力度與風險水平相掛鉤。日本農戶補貼與保險費率相掛鉤。法國政府實施低費率高補貼原則。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差別化保費補貼政策。

(三)優化農業保險的經營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國國內的農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策略上存在問題;一方面,險種與險種之間劃分不明確,承保范圍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費資產缺乏專門的管理,投資增值渠道單一。因此,要向法國學習,保險公司應當將各個農業險種界限劃分明晰,積極優化農業保險經營策略,為建立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保障。

(四)加強監督和管理力度

有效的監管農業保險手段不可忽視。目前,我國保監會負責對各家保險公司監督和管理,但是由于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向、保險業務、經營方式都異于商業保險,由單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力不從心,監督過程中容易造成漏洞,管理過程也難以將各家保險公司經營效用發揮最大化。因此,針對不同類型的保險公司針對性的成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以致于兼顧各家保險公司利益。

作者:張冉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劉學文.中國農業風險管理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4.

[2]黎已銘.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問題研究[D].西南大學,2006.

[3]鄧道才,鄭蓓.我國“合作社式”農業保險模式研究[J]經濟體制改革,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