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教學研究性學習理念及實施

時間:2022-03-11 03: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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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教學研究性學習理念及實施

摘要:傳統法學教學方式束縛法學本科教育發展,在法學本科生中開展研究性學習是當前法學教育改革的需要。由于教學制度環境、教育理念、應試教育體制和司法考試導向性等因素,導致研究性學習理念在法學專業本科教學中的實施效果不甚理想。反思當前法律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的不足,通過改進課程體系與教學方式、優化考核評價機制、保證實務課程質量和正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導向作用等措施,探索切實可行的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路徑。

關鍵詞:法學教育;本科教學;研究性

學習全球化教育改革趨勢促使研究性學習理念在我國法學教育領域的發展。研究性學習理念對法學本科教學目標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該理念包含兩方面內容,分別是研究性學習課程和研究性學習方式。[1]法學本科教育圍繞研究性學習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模式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取得成果的同時也出現諸多問題,高校需要探索切實可行的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路徑。

一、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現狀

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方式對我國高校法學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的同時,也存在缺陷與不足,如法科生研究能力有待提高、法學學科教育理論化傾向嚴重、法學生就業情況不理想、法學教學與法學研究的矛盾等。雖然近年來法學本科教學多少受到研究性學習理念的影響,但是案例教學法和模擬法庭教學法等當前主要法學教學方法效果欠佳。(一)傳統教學方式束縛法學本科教育發展。受傳統教學理念的影響,高校法學本科教學多采用課堂講授方式,過多注重專業知識的傳授,讓學生通過對法律知識的簡單記憶完成知識積累。傳統的大學課堂是教師主控的課堂,這種主控性既表現為教師“一言堂”,也表現為教師“激情表演”下學生對教師的積極配合行為。[2]通過灌輸具體法學專業知識達到教學目的的講授方式,難以發揮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而學生往往以接受式學習為主要學習模式,通過聽講、記憶和練習等重復機械行為,達到短時間內掌握大量知識的效果。這種學習方式枯燥且被動,學生難以深入理解法學理論知識背后的法理邏輯,淺層理解必然導致瞬間遺忘的低效后果。被動接受式學習無法鍛煉學生的法學科研能力、法律實務能力、協同合作能力,很大程度上限制學生思維的開放發展,無益于提高法學本科教學質量。傳統講授式教學極大程度依賴于教材,更限制了法學本科生知識層面的廣度與深度。(二)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陷入困境。法學院校為順應教學改革趨勢,將研究性學習理念作為法科學生培養的指導思想,并據此對教學方法、課程設置、培養模式進行了調整,法律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被廣泛應用于法學本科課堂。此類教學法在理論上應當能夠推動研究性學習展開,但實踐操作中其效果欠佳。1.法律案例教學法。法律案例教學法是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虛擬環境進行情景教學,通過法律案例將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帶入課堂,讓學生在群體討論中進入法律情景,通過歸納與演繹的方法,掌握其中法學理論并追尋解決問題最佳方案的一種教學方式。[3]法律案例教學方式能夠培養學生發現并探索問題的思維方式、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求教師具備較高選取典型案例能力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但實際教學活動中教師往往不會投入大量精力篩選案例并設置遞進引導式問題,多數情況下教師傾向于簡單摘錄教材案例,教師講授停留于對課本知識的解釋說明層次。這樣的法律案例教學難以引導學生養成研究性學習方式,導致學生對案例的學習依賴于教材,案例教學活動局限于案例和問題本身。如果案例選取不當會適得其反,對學生是一種誤導。[4]如此,法律案例教學方式淪為一項教學任務,而學生怠于養成探究法律問題的主動性,法律思維和綜合素質難以提升。2.模擬法庭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是在教學中選擇典型案例,讓學生擔當諸如法官、書記員、原告(或公訴人)、被告、訴訟人等特定角色去模擬審理案件。[5]在模擬法庭教學開展過程中,學生身臨其境參與案件辦理,自主搜集、學習與案例有關的法律知識,從自身角色出發分析解決案件。模擬法庭教學法有利于學生培養法律職業思維,提高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國幾乎所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教學都會采取模擬法庭方式,但實施效果參差不齊。模擬法庭案件一般涉及眾多法律規范,模擬真實案件庭審需要多個法律部門知識作為理論基礎,學生必須熟悉運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這并不符合當前大多數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實際情況。受本科課程安排不科學的影響,在開展模擬法庭訓練時,可能存在學生尚未完成案件所涉部分學科學習的情況。即使完成了全部所涉法律學科的學習,由于現階段研究性學習理念未能全面普及實施,學生普遍缺乏研究法律理論和實務問題的能力,也難以保證學生能夠綜合運用法律知識準確分析案件。同時,多數院校在法學本科教育階段不會聘請專業司法實務人員講授課程,沒有開設庭審旁聽課程,法學本科專業實習質量也難以得到保障,導致學生不了解真實庭審如何展開、法庭程序如何進行。上述原因導致法學本科模擬法庭教學效果差強人意,模擬法庭過程中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錯漏百出,或模擬法庭流于形式,甚至一種表演。盡管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等教學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研究性學習的理念,但其仍受制于傳統教學理念,當前多數高校法學本科教育中未能開展真正意義上的研究性學習。

二、法學本科教學中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困境成因

(一)教學制度環境與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不匹配。研究性學習理念的實施需要一定條件與環境,人文學科對研究性學習理念的重視程度不及自然科學學科,與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不匹配的教學管理制度限制法學本科教學質量的提高。這種局限性體現為學年學分制、課程體系和課程結構設置與研究性學習理念的實施存在矛盾,未將研究性學習作為對教師和學生考核評價的標準,有效管理制度機構和激勵機制缺失,研究性學習投入不足等。(二)傳統教育理念干擾研究性教學方法應用。傳統教育理念影響法學本科教學已久,片面注重理論知識傳授的教學方式阻礙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傳統法學教育以教師為主導和中心,教師習慣于擔任知識“轉述者”角色,照本宣科的課堂氛圍沉悶,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灌輸。雖然近年來高校教師開始接受研究性學習理念并探索應用研究性教學方法,但仍然存在研究性教學能力欠缺、教學方法不科學、法學專業較強的理論性導致引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效果不理想等問題。正是教師教學新理念的欠缺,不能全面從學生需求角度出發,有針對性和目標性地進行開放式教學活動,對研究性學習的實施起到了一定的阻礙。[6](三)應試教育體制阻礙研究性學習方式培養。長久以來我國教育體制對學生的學習模式產生深遠影響,應試教育體制下學生形成了局限于考試范圍、依賴于課本教材、信奉標準答案的學習觀念。本科之前的學習需要接受高考的檢驗;法學本科階段的學習將面臨高等法學教育評價體系和號稱“天下第一考”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及國家公務員考試制度的三重嚴格檢驗。[7]應試教育體制下學生缺乏研究性學習的概念,知道該理念的學生也普遍對其認識不深入、適應性較低,反映了法學生在本科階段沒有接受系統的研究性學習訓練,也未能培養研究性的學習方式。(四)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法考試)片面導向性。社會公眾眼中,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率是檢驗高校法學教育質量的重要標準,其已經成為某些院校提高招生競爭力的籌碼。部分院校法學專業教學的實質目標即是保證法考通過率,院校自學生入學開始不斷強調法考的重要性,專業課程過于注重法考知識的講授。教學中要求學生記憶法律問題的“標準答案”,忽視研究性學習課程開設,教師無法發揮引導學生培養問題意識的作用。從教師授課方式到學生考核內容,無不滲透著法考因素。未能正確認識法考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盲目追求考試通過率,部分高校法學專業逐漸演變為法考培訓機構。

三、研究性學習理念實施路徑探析

(一)改進法學本科課程體系與教學方式。推行研究性課程改革既需要體現法學專業特色、打好知識基礎,又要拓寬知識結構,注重實踐教學,優化法學本科的課程設置。[8]法學院校需合理規劃法學本科課程結構,低年級與高年級在課程設置、教學方式上應當有所區別。1.開設研究性學習課程專業必修課傳授法學核心課程知識,在研究性學習理念指導下,增設法學研究方法導論、法律問題研究、法學文獻研讀等指導理論與實務研究的相關必修課程。根據學生年級與核心課程學習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研究性教學方法,循序漸進設置研究性學習課程。低年級開設培養研究性學習能力的課程,諸如法律檢索、文獻閱讀與研究等;高年級時法學核心課程逐漸掌握,可以開設實務性、研究性課程,課堂中可采用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研究性教學方式。2.調整選修課程結構與教學方式高校選修課由專業選修和公共選修構成。專業選修課圍繞法學各專業方向開設,落實專題研討的教學方式,引導學生自主探究專題內容,增強學生認識問題的廣度和深度。法學的社會性和現實問題的復雜性,決定了實務中將涉及眾多學科的專業知識,法科生僅學習法學知識遠不足以解決現實中復雜的社會問題,公共選修課設置的意義在于讓學生掌握跨學科的綜合性知識,允許學生根據興趣、職業方向和研究領域選擇相關領域課程研習。充分尊重學生對專業方向的選擇,消除跨專業選修障礙。將專題研究成果作為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考查內容之一,促進選修課堂師生互動反饋,避免選修課淪為必修課陪襯。3.增設人文課程人文關懷乃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精神紐帶,人文素養與關懷則構成了法律職業的精神性要素。[9]人文課程包括文學、哲學、心理學、邏輯學、社會學等科目。將人文課程主要安排在大一階段,與法學專業課程、法學研究性學習課程組成法科生入門知識體系,共同培養學生研究性學習的能力。(二)優化考核評價與激勵機制。研究性學習理念要求教師改變教學方法,提升教師隊伍素質。研究性教學需要耗費更多時間精力,教學難度高于傳統教學方式,這對教師的科研水平、實踐經驗、教學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按課時認定教師工作量的計算方式不利于調動教師開展研究性教學、開設研究性學習課程的積極性,可以采取顯著高于傳統的課程教學的課時核算方法,比如按系數甚至增倍計算。[10]同時要加大研究性教學獎勵力度,納入績效考核指標。對教師研究性教學考核評價機制也要做出調整,將學生研究性學習興趣和能力的提升作為評價標準之一。將問題研究能力、創新實踐能力作為學生考核評價的組成部分,改變以往單純以考試成績評價學生的做法。教學中采用個人獨立研究和合作研究的方式,[11]讓學生在自主學習、合作學習、深度學習、科研學習和實踐學習中培養問題研究意識和探索研究能力。院校提供本科生法律實踐項目和課題研究申請機會,但應改變成果導向型評價體系,以研究能力的提升作為課題項目考評依據。(三)保證法學專業實習與實務性課程質量。案例教學法不能局限于理論層面探討,模擬法庭教學與法律診所教學要想真正達到培養學生研究性思維、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目標,需要以法律實務教學作為基礎,包括庭審旁聽、法律文書寫作、法律實務講座等,同時要確保專業實習質量。研究性教學工作開展與研究性學習方式培養,不僅體現于法學學術理論層面,也體現在法律實務領域。法學院系與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律師事務所等司法實務機構保持合作關系。聘請機構內專業能力強且實務經驗豐富人員到高校擔任課程主講人,以專題講座的形式向法科生講授司法實務技能;組織學生選擇感興趣的案件類型和糾紛案由,了解案情后到法院參加庭審旁聽,切身感受法庭氛圍、親歷法庭程序;院校與各機構合作開展法科生專業實習,使學生接觸法律實踐知識,保證實習質量。可以將法律文書寫作課程設置于專業實習后,學生在法律實踐中對文書產生直觀認識,能夠降低文書寫作難度。經過一系列實務技能訓練,學生對模擬法庭等教學內容的認識由抽象轉為具體,此類教學法也能夠切實培養學生研究性學習能力。(四)正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對法學本科教學的導向作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對當前法學本科教育產生了直接深遠的影響,從本科教學內容到教學方式,都充斥法考因素。雖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經過改革,逐漸限制本科在校生參加考試,但法考對法學本科教學的影響并沒有消失。這種導向性具有積極和消極雙重屬性,從法律職業需求出發,重視法學本科教育內容的實用性,能夠給法科生帶來學習法學專業知識的充足動力,促使學生探究法律問題的真正原理。但法學本科教學的歸宿不僅是職業教育,更是一種專業教育和人文教育。[12]片面重視在校生和畢業生法考通過率,容易導致追隨通說或對爭議法律問題避而不談的教學習慣。法學本科教育被法考束縛,培養的學生缺乏質疑精神和研究創新思維,最終也無益于法律職業的發展。在法學本科教學中,可以將法考中涉及的爭議問題作為專題研究主題,教師指導學生檢索研讀文獻資料、搜集審判案例、深入司法實務部門調研,研究各種理論學說與實務做法。這種做法既有助于學生理解法考知識,又能夠訓練研究性學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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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新赟 方金華 單位:福建農林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