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法制教育培訓強化措施

時間:2022-04-18 04: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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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法制教育培訓強化措施

一、我國農民工法制教育培訓的實踐

當前,各地各部門把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放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突出位置上,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強化工作力度,使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力推動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不斷發展。天津、江西、山東、廣東等省(市)把農民工列入“五五”普法規劃重點普法對象。吉林省律師協會成立了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此配備4名專職律師,面向廣大農民工開展法律咨詢與服務工作,深受廣大農民工的歡迎。河南省明文規定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標準,保證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2007年5月,江蘇省司法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等13個職能部門,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明確全省農民工就業前要接受不少于4學時的法制教育,就業中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6學時的法制教育。2007年6月22日,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在徐州舉行了首批地市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合作協議簽字儀式,指導協調省內的徐州與無錫、宿遷與蘇州二對地級市的司法行政機關、勞動社會保障機關簽訂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合作協議》,加強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之間的聯合,建立農民工流動到哪里,法制宣傳教育就覆蓋到哪里的有效機制,形成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法制宣傳教育的同頻共振,這標志著江蘇省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合作新模式正式運行。江蘇省內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這種法制宣傳教育對我國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具有一定的借鑒和啟發意義。我國在對農民工教育培訓時有關專業技術的內容比較豐富,而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主要就是在農民工上崗前進行的教育培訓中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相對簡單。為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必要豐富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培訓內容。

二、對農民工法制教育培訓內容

(一)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教育培訓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學法。文化程度的高低,知識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人們法律素質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低。農村成人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多為小學、初中畢業,再加上無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各種法制宣傳也很難深入他們之中,大多數人不知法為何物,對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導致他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不懂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常常已經觸犯了法律,自己還不知道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后果,不清楚自己應負的法律責任。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了當他們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他們會選擇“私了”,卻不會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權益,甚至采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舊俗,采取違法犯罪的行為方式處理問題,往往自己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還不知道行為的危害性。農民工對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農民工的普遍敬重認同,是農民工主觀上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教育的關鍵因素。從理論上講,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對法的一種特殊的主觀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認識基礎上油然而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歸感。法律信仰是無形的,卻是在真正地發揮作用的深層次問題,法律不僅是一種制度、一種秩序和一種統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隱藏著一種公正的價值,代表了一種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訴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從內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時,法律才會真正發揮作用。[2]一般來說,對法律的認知是對法律信仰和依賴的前提,較高的法律認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確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賴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我國農村深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而中國的傳統文化則以儒家學說為思想根源,強調人治而輕視法治,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這種農村一直以來以宗法觀念為中心,強化“人治”傳統,視法律為統治工具,與法治所要求的全社會樹立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權力制約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違背。特別是現實生活中的“權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農民工認為法律沒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給他們這些人服務的,形成了“法律無能”的意識。[3]很多農民工覺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維權的手段,特別是涉及“民告官”案件問題上更是望而卻步,許多本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司法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演變成了信訪問題。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北京宣武區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調查報告》中顯示有50%的農民工認為當前普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4]因此,加強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價值觀。農民工法律意識、法律素質的提升,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農民工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標是提升農民工的法律素質,通過普法教育使農民工樹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法律觀念,使農民工學習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充分展現新生代農民工勇于用法律維護、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堅強決心。同時,通過普法使農民工懂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自覺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并用實際行動捍衛法律的權威。

(二)加強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教育培訓

目前,我國《憲法》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十分廣泛,其中與農民工有關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3)宗教信仰自由權;(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權;(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權;(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我國憲法規定的與農民工息息相關的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關注、尊重、平等對待和保護社會中一切成員的人格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國際社會人權理論的重要內容。其中,平等權、勞動及休息權、人身權及通信自由權、獲得物質幫助與法律援助的權利,選舉與被選舉權利,與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平等權問題是憲法的基本問題,平等權是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也是憲法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是沒有憲法障礙的。平等是人類追求的目標,在現代社會,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平等的基本權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農民工這一群體的平等權的實現受到許多限制,應然的美好與實然的殘酷之間的強烈反差成為觸目驚心的現實狀況。[5]公民政治參與的一個重要的表現是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農民工,只要沒有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就享有這一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從離開故土的那一刻起,實際上就自愿或被迫放棄了這一權利,不能在暫住地參加選舉,更不能被選舉,回戶籍地參加選舉或被選舉的可能也因為種種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實現。人格尊嚴平等權是人必然享有的,與人在社會中的作用沒有必然的聯系,與人們對社會的貢獻并受到社會普遍尊重和否定無關。然而現實是農民工的人格尊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沒有得到尊重和保護,歧視、排斥、侮辱農民工的事例時有發生。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獲得社會經濟保障的權利,公民的物質幫助權通過社會保險制度體現出來。長期以來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嚴重缺失,盡管目前有些改善,但是全國大多數農民工依然游離在社會保險的安全網之外。此外,農民工工種比較差、勞動報酬較低,較少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女性農民工與男性農民工相比較受到歧視現象更為嚴重,等等。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侵犯了農民工的基本權利。同時,農民工應該正確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不容許濫用權利,要自覺履行義務。公民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最高的立法依據和行為準則。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也是農民工權利保護的法律淵源。公民權利是人在進入社會狀態之后,成為某一個國家的公民所產生的權利要求與主張。公民權利是以主體是否具有某一國家公民資格作為其獲得權利的前提,確定公民權利的標準是根據某一個人是否具有該國公民資格。是否具有某一國家的公民資格就成為其權利是否能夠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前提。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是衡量一切憲法價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的基本尺度。憲法包括多種法律價值,如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等。在這些法律價值中,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具有根本的意義。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和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的關系,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等以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為目的,并以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體現出來。在憲法價值中,效率、正義、公正、秩序等等只有與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相聯系并為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服務,才具有合理性。[6]公民基本義務,是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是公民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公民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共同反映并決定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構成普通權利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三)加強刑事實體法中相關犯罪的教育培訓

從國家統計局2000年公布的數據看,全國流動人口犯罪占總數的32%之多。這一統計說明,僅占全國人口1/13的流動人口的犯罪總量卻占1/3。可見,流動人口犯罪問題已構成對社會的極大威脅,成為嚴峻的社會問題。[7]尤其是近幾年來更為嚴重,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和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流動人口犯罪的數量已經大大地超過了本地人口的犯罪數量。農民工犯罪占農民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經從上世紀80年代的30%多上升到了現在的80%多;在有些地區,2005年農民工犯罪率甚至達到了85.71%,2006年遞增到了88.94%。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趨勢,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間農民工犯罪發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間上升了21.7%。[8]因此,必須加強對農民工的刑法教育。刑法是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刑法同犯罪作斗爭,是通過對犯罪者的懲罰來實現的。一個是犯罪,一個是刑罰,構成了刑法的基本內容。犯罪是違犯刑法并依法應給予刑罰懲罰的行為。要理解某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般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考慮。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它是一個人負擔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各個犯罪都有其具體的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只有同時具備這四個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對農民工進行刑法教育,其首要任務是讓農民工知道何為犯罪以及行為人的行為如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相應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分則分為十章,涉及400多個罪名。據調查,在農民工犯罪人員中有78.4%實施的是侵財型犯罪,其中盜竊占62.6%,搶劫占13.3%,詐騙占2.5%。[9]據廣州流動人口犯罪研究課題組的調查,廣州市流動人口犯罪類型前七名排序為:盜竊23.1%,搶劫21.9%,搶奪17.4%,傷害6.8%,犯罪5.9%,詐騙4.5%,2.2%。而全國流動人口犯罪類型的排序是:盜竊32.3%,搶劫14.5%,8.3%,傷害7.8%,搶奪5.7%,犯罪5.3%,詐騙4.2%。[10]在中國的現代化過程中,侵財型犯罪無論是在規模、增速還是影響力方面都要遠遠超過暴力型犯罪。農民工具有經濟狀況的貧困性,這使得獲取金錢財物是他們的重要目標。而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農民工囿于自身能力和外部條件的限制,很難通過正常途徑獲得安身立命的物質條件。在強烈的物質占有欲望的驅使下,他們置國家法律和他人的財產權利不顧,鋌而走險,頻頻實施以占有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聚眾哄搶、侵占、敲詐勒索等。同時犯罪分子為順利實施盜竊和搶劫等犯罪,不論被害人反抗與否,往往采取先發制人的方法,殺害、傷害或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得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明顯增強。在對農民工進行刑法教育時要注意重點突出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者、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賭博罪、聚眾斗毆罪等常見罪的介紹和解釋。刑罰與犯罪是刑法的兩個基本組成部分,刑罰,是指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犯了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農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在我國刑法中有五種主刑、三種附加刑。主刑包括管、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刑罰的功能,是指刑罰的制定、裁量和執行對人們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通過刑罰的適用,能夠對犯罪人的行為作出否定評價和譴責,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而使其喪失再犯的能力;能夠平息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憤怒和仇恨,不至于發生私力報復,從而起到平衡作用;能夠威懾普通大眾,使其不敢犯罪;能夠給公民樹立一個守法光榮,犯罪可恥的信念,自覺地遵紀守法,維護法制,堅決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因此在對農民工進行刑法教育時,必須注重對具體刑罰的講授。

(四)加強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

根據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必須簽訂規范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勞動合同。然而由于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都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勞動合同。大多數的農民工沒有享受到法律規定的休假待遇,有些用人單位甚至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顧勞動法中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強迫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長時間的無償加班。目前,我國農民工工資待遇相對較低,但是用人單位隨意克扣拖欠農民工薪資的現象極為嚴重,我國農民工的薪資報酬得不到合理保障。為此,必須注重對農民工進行相關勞動法律的教育培訓,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具體而言,有關部門要加強《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使廣大農民工能依法參加勞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針對農民工工資待遇偏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環境較差和工傷事故賠償等問題,要對其進行《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針對農民工易發勞動糾紛的現狀,要對其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教育。

(五)適當進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

農民工經常參與各種民事法律活動。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要知道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農民工在參與民事活動時,要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和內容。一旦農民工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因此,農民工有必要學習民事法律中的相關內容。農民工外出務工后,其在原居住地的權益仍需依法保護,這就需要學習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此外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發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有關部門還需要對農民工進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婚姻家庭、交通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容易引起社會治安問題,幫助他們知道在發生糾紛、矛盾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他們心理上產生認為社會對其不公的“被害推定”,進而產生報復社會的行為,應當有重點、有選擇地講授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政策規定、治安戶籍管理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農民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時不應僅僅注重介紹有關實體法的權利義務規定。許多農民工在發生糾紛后,往往是通過傳統的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直接通過如爆炸、自殘、自殺等非正常方式來謀求問題的解決,而不知道怎樣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公力救濟。因此,在對農民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時還應注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程序化的教育,使農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知道如何通過有關部門解決糾紛,懂得如何保留證據并運用證據來依法維權。

三、對農民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時講授方式的運用

(一)講授式教學法的運用

在我國,講授式教學法仍然是農民工法制教育培訓中主要的教學方法,即采取老師講學生聽這樣的講授方式。如果在沒有理解有關原理的情況下,讓農民工對有關法律案例做出正確的分析是相當困難的。采用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能保證在特定時間內最大限度地向農民工講授最多的法律知識,可強化學生的接受能力,對于培養學生理解和掌握法學理論問題確實具有積極的作用。比如對什么是法的理解,它直接關系到法學的研究對象。傳統的法的概念為: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這個概念僅局限于法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專政工具兩個方面。現在就我國社會主義法的認識在諸多方面達成以下共識:(1)法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反映;(2)法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為根本目的;(3)法要為經濟基礎服務,因而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4)法是客觀規律的文化匯載。這就使得法的內涵更加理性而且被賦予了時代的精神。而對法的這些問題的理解,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法優勢明顯。經過一段時期的學習之后,農民工對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都有相當程度的掌握。因此講授教學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傳統教學法中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法學理論教育,是我國法學教學的一大優勢,甚至美國法學院的教授也承認中國在這方面做得很好[10]。

(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

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法學的教學活動中,根據教學目的和教學內容的需要,以一個具體的典型案例為出發點和主線索,在教師的引導下,將學生帶入真實判例或虛擬案例,以學生為主體對案件進行討論分析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案例教學法中,教學內容是教授者選擇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而不是枯燥的概念、法條和理論,有助于培養農民工的法律思維,從而提高農民工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能夠為農民工提供一種真實的法律環境,提供進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機會,通過大量案例學習法律的農民工就能夠有更多的法律運用的訓練。一個優秀的法學教學案例必然會牽涉眾多法學部門及其他非法學部門的知識,這樣可以克服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條塊分割的弊病,有助于農民工形成連貫的知識體系并拓展其相關知識。在案例教學法中,農民工始終處于主動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開放式活動,多角度、多層面地分析問題,這一過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積極的創造性思維活動,能夠有效地培養農民工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更為重要的是,案例教學法通過給農民工提供一種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模擬臨戰的機會,使農民工具備更好的思維、推理以及口才能力,在處理具體法律糾紛時能很快適應法律具體操作實踐的需要。[11]法制教育培訓應著眼于培養農民工的用法意識。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曉,而在于被使用。現實中,農民工對于自己被侵害的權益,不僅不知道如何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加以維護,有的甚至不知被侵害的正是自己有權捍衛的合法權益。所以,對農民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時,對培養和增強農民工的用法意識與權利意識更顯得必要而迫切,應注意講授式教學法與案例教學法的綜合運用。

作者:王春林工作單位:江蘇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