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路徑

時間:2022-06-03 1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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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路徑

摘要:軟實力和競爭力的提升有賴于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對保護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以及建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法制體系、保障市場主體交易秩序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在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過程中存在法制體系建設滯后、執法不嚴、惰性司法等制約因素。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完善營商環境法制體系、推進政府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治理水平以及優化網絡營商環境。

關鍵詞: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

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重要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包括硬環境和軟環境兩大類。軟硬環境的區分通常是相對的。硬環境指的是硬件上的設施,是一種物質性環境,具有靜態、獨立的特點,例如高速公路、電網、環境氣候等;軟環境是一種人文性環境,具有動態、靈活的特點,例如權利保障體系、爭議解決機制等;硬環境的需求和形式比較具體,而軟環境則相對抽象。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是社會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和生命線,旨在建立一套透明公開、公平正義、并且行之有效的法規體系,并且運用法治思維、貫穿法治精神、重視法治方式的營商環境,從而提供公正和透明的商業經營環境。

一、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現實意義

(一)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營商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的活力和質量,關系到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關系到能否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新形勢下我國經濟進入了注重質量發展的階段,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也顯得十分必要,提供有序穩定、激發活力的營商環境勢在必行,為此黨和國家不斷完善制度安排,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發展。市場主體愿意投入資本、精力更新和擴大產品、服務和市場,以及具備從事長期性、創造性活動的耐心和動力,都必須建立在擁有一個穩定性、可預期的市場環境的基礎之上。[1]由此,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特別需要公開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深層助力。

(二)建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法制體系,保障市場主體交易秩序穩定

從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營商環境法治體系角度來看,雖然我國營商環境相關的法治體系已初步建立,但需要根據新形勢進行不斷完善之處仍然很多。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是長期性系統性的過程,涉及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層面,相關政策法規需要具有整體性,然而目前個別領域的立法工作并不完善,缺乏頂層設計甚至最基礎的制度保障,無法滿足當前市場發展的而需要改革實踐的需求。從保障市場主體交易秩序穩定角度來看,公平公正的法制體系是保障市場主體交易秩序穩定的基礎和保障,有效防止執法、司法腐敗,并有效制約腐敗。公平公正的法治體系不僅有利于提升市場主體的安全感、營造平等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樣也能保障信息透明公開、保障政府權力得到有效監督。就市場主體權限而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存在表明各類市場主體在規則適用時能夠處于平等地位、遵守相同規則,意味著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合法權益被給與依法平等保護、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二、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制約因素

(一)法制體系建設滯后

建立健全的法制體系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前提與保證。經過改革開始以來幾十年的法治建設實踐,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體系業已建立,但是隨著國際國內競爭加劇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推進,面對新形勢和新條件,我國有關營商環境法律制度的體系建設相對滯后,不完善甚或缺失之處仍有很多。當前的法制體系不能夠完全滿足公有制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需求,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營商環境法制體系建設帶來了難題。而且,各項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相互沖突的現象,在立法過程中未對法律制度進行科學考量,從而導致在面對一些現實問題時不能夠盡快解決。

(二)執法不嚴現象

當前,在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進程中,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對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執法存在不公正、不規范現象,尤其是對于非公有制企業,承諾難以兌現、服務質量不佳、往往將目光盯在對企業的檢查上,重處罰、輕規范,明令取消的審批環節未能及時廢除,審批時間的故意拖延,濫查、濫罰等現象還大量存在。另外,存在有違執法公正的選擇性執法或選擇性適法的情況,有的執法主體把法律當成自己手中的牟利工具,對不同的管轄客體刻意區別對待,存在選擇性執法現象,侵害了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2]

(三)惰性司法問題

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公正、高效辦理好每一起司法案件。在司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司法權力的運行體制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權力干預司法情況比較嚴重,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導致了司法審判權的弱化;司法機關的管理體制不完善,司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司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司法審判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產權保護力度和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懲治力度不夠,產權保護協調機制未得到完善,等等。[3]

三、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基本路徑

(一)完善營商環境法制體系

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及良好營商環境的建構都必須有完備的法制體系作為保障。雖然我國營商環境相關的法制體系已初步建立,但在經濟全球化和堅定不移推進改革的新形勢下,法治化營商環境法制體系的構建仍需注重整體性、長遠性、層次性。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進步和改革創新實踐的客觀需要及時清理、修改和廢止不利于維護營商環境、阻礙生產要素流動的法律法規,防范立法和修改滯后于經濟發展。要注重不同市場主體的差異性,滿足不同所有制經濟形式不同層面的法制需求,科學考量不同法律制度之間可能存在的沖突。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大背景下,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規范以及世貿組織的規則。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國營商環境法治體系的建設要遵循既從我國經濟發展實際和客觀要求出發,也必須了解國際市場的經濟規則,確保與國際市場經濟接軌,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有效規范,推動市場經濟法制化進程。在立法程序上,保障民主立法,廣泛征求意見,確保營商環境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最大程度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推進政府依法行政

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構離不開政府依法行政,及運用法制思維對權力的規范化運行。依法行政是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推進政府依法行政才能改變過去政府服務效率不高、市場主體地位不平等、信息公開標準不統一、執行任務規范性不強、政策落實滯后等當前營商環境建構中的重難點問題。實現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要對執法者的權力進行合理有效的規范。首先,明確行政權力運用的邊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不同行業和部門動態的監管手段進行調整,提供平等優質的服務,使市場主體活力得到充分發揮。其次,充分運用互聯網新技術和新手段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及時處理,提高政府行政執法的速度和效能。通過線上平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實現政府權力和責任清單的透明化、清晰化。此外,完善健全監督機制,對政府行政執法事件進行抽檢,進一步促進政府執法的文明公正。

(三)提升法治治理水平

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執法環節,如果不能保證執法規范,就必然會導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現象時有發生。要杜絕此類現象就要整頓執法、規范執法,營造健康的法治環境,提升法治水平,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首先,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必須優化執法隊伍,選拔作風過硬,責任感使命感強的工作人員組成執法隊伍,從執法隊伍層面降低執法標準不統一、行政規范性不強、信息不透明公開、執法程序不規范等現象。其次,加強對執法的監督和公示,在大力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大背景和進程中,對重點領域進行執法監督并加強對執法范圍和內容的宣傳,明示程序、手續,對不合理的執法情況進行通報責令整改,推進綜合執法有改進效果。最后,創造普法氛圍,提升各類市場主體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加強市場主體關注自身合法權益讓各類市場主體處于平等地位,遵守相同規則。法治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轉變職能,需要發揮監督機制的作用,需要提升市場經濟活動參與者的法律意識,只有三者達到有機統一,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人身權益才能得到激發和保護,更多社會主體才會投身到創新創業的洪流之中,從而市場活力得到最大程度地釋放。

(四)優化網絡營商環境

在新時代,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還要注重網絡層面的工作。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層面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也應當被重視。網絡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工作,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做好網絡法律人才的培養工作。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的快速發展,很多數據和信息都被保存在網絡當中,一些信息會保留一段時間后被清除,如果這時出現網絡糾紛就難以進行評判,因此就需要對這些龐大的數據資源進行整合優化。當前監管部門這方面的人才存在很大缺口,有效解決這些網絡糾紛就要培養出具有豐富經驗和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所以,就要做好網絡法律人才培養工作,而法律人才也要進行自我學習,提升自身解決糾紛的能力。第二,構建常態良性的網絡營商環境。在網絡時代下,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目的就是為了構建一個平等、公平、誠信和有序的市場環境。為進一步構建一個完善全面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就要對網絡營商環境進行規制,通過構建一個完善的網絡法制體系,對網絡市場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使市場主體能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實現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進而構建一個良好的網絡法治化營商環境。此外,還可以構建相應的網絡營商發展協會,對網絡市場主體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進而實現營商環境公平有序法治化的構建目標。

參考文獻:

[1]李洪雷.營商環境優化的行政法治保障[J].重慶社會科學,2019(02):17-25.

[2]袁莉.新時代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研究:現狀評估與優化路徑[J].學習與探索,2018(11):81-86.

[3]李新剛.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面臨的問題與對策[J].新西部,2016(17):77,46.

作者: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