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公共服務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5 0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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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入和構建服務型政府理念的興起,教育事業被賦予了一種全新的社會屬性,即公共服務性。基于新公共服務對政府職能的重新定位,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教育公共服務性可作三個方面的理解,即教育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教育公共服務的核心價值;教育公共服務的方式。
關鍵詞政府教育公共服務
近年來,我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新理念。在這樣的背景下,教育事業被賦予了一種全新的社會屬性,即教育是政府為人民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簡言之,教育具有公共服務性。在此基礎上,我國政府第一次提出了“辦讓人民滿意的教育”這一新的教育目標。然而,何謂教育公共服務性?就筆者目前所閱讀過的資料來看,除了屈指可數的著作簡略地提及之外,我國學者,尤其是教育學研究人員,對此研究尚欠深入。本文試圖就此論題,從教育公共服務性的本質、核心價值以及服務方式等三個方面,提出一些淺顯的見解。
一、教育公共服務性的本質:政府教育責任
針對傳統公共行政管理模式的過分強調等級、集權、計劃和直接控制,從而導致公共教育領域效率低下、政府壟斷、漠視家長與學生的需求等諸多弊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在公共教育領域進行了如火如荼的改革。在這場公共教育的重構運動中,新公共管理理論成為其主導思想。這場公共教育重構運動首先打破了政府壟斷學校教育供給的局面,放寬了對學校的統一管理與控制;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促進了學校等教育服務提供部門之間的競爭,從而提高了教育質量和效率;家長和學生也被賦予了一定的教育選擇權,促使學校重視家長和學生(客戶)的不同需要和愿望。
然而,正所謂“有一利必有一弊”。新公共管理理論統領的公共教育體制重構,通過展開競爭等方式提高了教育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與此同時,卻把原本應由政府履行的職責交給了市場來承擔。而市場追求利益的天性必然導致在教育實踐中對效率和經濟利益的過分關注,使得政府公共教育責任被弱化,而且這種教育利益配置機制也無法滿足公民的教育需求。有此前車之鑒,我國在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過程中,強調了必須落實政府的教育公共服務職責,如政府工作報告就多次明確提出加強包括教育在內的公共服務職能。這是非常有見地的務實之舉。
提供教育公共服務之所以是政府的責任,除了上述來自實踐經驗的支持之外,更有理論上的合理性。
第一,提供教育公共服務作為政府的責任之一,是由服務型政府的核心理念(即責任)所決定的。只有服務型政府,才是一個真正的責任政府,其服務宗旨決定了政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都是為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是對公民負責,而不是使顧客滿意。具體到公共教育活動,就要求政府要承擔舉辦和管理公共教育事業責任,要面向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滿足大多數人的教育需求,為提高全民族的整體素質負責。政府要優先發展公共教育,努力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憲法權利,真正實現受教育權人人平等;同時,要貫徹差別原則,使教育利益向弱勢群體傾斜,
第二,提供教育公共服務作為政府的責任之一,是由教育的公益性特征決定的。教育的公益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像其他商品一樣通過市場自由競爭的方式來提供給消費者,而必須通過市場以外的資源配置機制來提供,這就決定了現代國家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此外,教育是一種社會公共行為,它的價值不僅在于滿足和促進個體的健康成長,促進個體身心的和諧發展,還在于它是造福他人、社會乃至整個人類的公益事業,是從文化,精神、體質、社會諸方面開發人的潛能,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各種基本條件的公益事業,而政府恰恰是這種公共利益的維護者。
第三,提供教育公共服務作為政府的責任之一。已為世界各國理論與實踐所證明。迄今為止,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履行了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各國《義務教育法》的紛紛出臺和完善便是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責任最好的例證。
二、教育公共服務性的核心價值:社會公平正義
針對傳統公共行政中官僚科層制組織低質、低效的弊端,新公共管理理論在質疑官僚行政有效性的基礎上,提倡把企業管理理論引入公共部門,認為公共行政官員其實也如同企業家一樣,以追求“3E”即economy(經濟)、efficiency(效率)、ef-fectiveness(效能)作為自身的價值基礎。作為公共管理主要領域的教育管理也受到來自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影響。針對公共教育領域長期存在的低質低效現象,以追求“3E”為目標的教育改革在世界各國風起云涌,如教育領域的分權、擇校和合同等改制,都是應“3E”目標而采取的重要舉措。殊不知,這種以追求“3E”為目標的教育管理模式,卻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對公平、正義等公共服務核心價值的沖擊。它忽視了人類對公平愿望的要求,加重了社會不公平現象,擴大了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差距,人為地強化了社會分層,并有可能將那些因社會和地理位置的原因而被邊緣化的群體排除在競爭新機制之外。
公平是政府的首要倫理責任,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公平與正義是政府基礎公共服務追求的永恒價值。事實上,自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從以美國的喬治·弗雷德里克森(H.GeorgeFrederickson)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學派開始,尤其是新公共服務理論提出以來,人們強烈呼吁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政府不僅要關心經濟效率,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更要把社會公平、正義作公共行政追求的目標,把社會公平作為公共行政的核心價值。在人民政府作為“公義與公器”的現念之下,要求國家必須通過正義的社會制度安排來縮小先賦性制度所導致的不平等,以確保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得到真正的落實。
政府提供的教育公共服務在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方面具有基礎且關鍵性的作用。關于這一點,國外學者用50個國家的數據做了相關統計和研究,其結果證明,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受教育程度不同、受教育機會的不均衡是導致人們收入差距巨大的重要因素,社會成員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與其收入的多少成正比例關系。發達國家注重使用的縮小貧富差距的主要手段,就是給低收入者提供取得高收入所需要的相應教育的機會。
公共教育之所以能確保公民能力公平,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二點。
第一,公共教育確保公平的生存能力,并為機會公平奠定基礎。公共教育是為個體獲取一定的諸如聽、說、讀、寫及計算、思考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重要途徑。這種基本知識和技能不僅是個體生存的必要手段——因為這種知識技能是現代社會謀取一份職業的通行證,成為所有雇主雇傭員工的基本要求;同時,這些基本知識和技能也為受教育者的后續學習和發展機會奠定了基礎,諸如使得他們在高等教育機會公平面前具有了競爭力。
第二,公共教育能夠創造公平的生活能力。現代社會要求不同種族、不同文化的國民之間實現融合,統一行為習慣準則、基本的道德規范及相同的價值標準。因此,一個人只有接受一定的公共教育,才能真正融入現代公共生活,獲得公共生活的能力,并順利獲取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利益。因此,在構建服務型政府的歷程中,政府教育公共服務的核心價值是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教育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基石。
三、教育公共服務性的方式:民主協商對話
受傳統公共行政的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建立起來的公共教育體制,都是由政府舉辦并向社會提供教育服務的,因而具有強烈的國家壟斷色彩。公民在向國家納稅之后,只能無條件地接受由政府設立的公立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他們對于公立學校提供的教育沒有任何發言權,只能被動地接受。此外,由于政府的壟斷,公立學校的辦學完全根據政府的計劃進行,而不必直接面對學習者的選擇和同行的競爭,對于家長和學生的教育需求可以置之不理。針對政府壟斷學校教育供給的局面和政府漠視家長和學生教育需求的狀況,新公共管理理論提出“社會公眾是政府顧客”的理念,堅持“顧客至上”。認為政府的職責就是根據“顧客”的需要提供回應性的教育服務,要尊重并賦予顧客應有的權利,堅持“顧客導向”,以“顧客滿意”為宗旨。
然而,新公共服務理論也認為,與政府互動的并不簡單地是顧客,同時還是公民。與政府直接交易的人的確可以被視為顧客,但從政府那里接受一種職業服務——例如教育——的人則可以恰當地被稱之為當事人、公民。公民不只是顧客,他們是“所有者或主人”(schachter,1997)。正因為接受政府服務的人是“所有者或主人”,而不單純是“顧客”,因此,有權參與決定政府提供哪些公共服務,提供什么樣的公共服務,以及以什么方式提供公共服務等等,而不單單是處于服從、被動接受的地位。換言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應該堅持民主協商對話的方式。這就要求公共管理者積極回應公民的要求,傾聽公民呼聲,方便公民選擇,鼓勵公民參與,部門績效評價以公民為主體等。
教育領域的民主協商對話要求公民成為教育政策制定和實施的主體,讓公民來參與教育決策的制定,讓公民和政府共享政策制定的權力;關注教育政策的回應性,建立公民表達教育利益和訴求的暢通渠道,培養公民的教育責任意識。實踐還證明,只有注重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中的公眾參與,政策制定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政策的實施才具有效力。對政府而言,則應該致力于搭建舞臺。建立各種行之有效的、與公眾的溝通對話機制、社情民意反映機制和公眾民主參與的決策機制,以確保政府與公眾進行無拘無束、真誠的對話,共商教育公共事務應該選擇的發展方向,而不只是政府官員或公務員在主觀臆想。只有這樣,教育的公共利益屬性才能實現。
另外,作為教育公共事務當事人的公民有責任主動關注教育發展狀況,參與政府的教育管理活動,在活動中推動教育的發展,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整合,從而實現教育效能的最大化。通過政府與公眾良好的溝通對話機制,通過與政府的全面接觸,通過這種各方力量都能參與公共政策的計劃和決策的機制,可以使政府部門及時了解到公民的教育需求、愿望和抱怨,獲得大量反饋信息,提高政府對外在環境的敏感度和回應性,更好的改善教育公共產品和服務。同時,還可以提高公眾對公共事業的參與熱情,滿足公眾的尊重需求和表現需求,也使公眾加深對政府的認知、理解和忠誠感,形成政府與公眾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氛圍。
因此,在構建服務型政府的新背景下,教育的公共服務性要求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機關以民主協商對話的方式提供教育服務,同時致力于建立各種行之有效的、與公眾溝通對話的機制。這樣做,才能推動政府對教育負起責任,同時滿足和尊重了公民合理的教育需求,形成了公民和政府之間的良好信任與合作關系,共同促進教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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