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學課實例教學問題思索

時間:2022-06-03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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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課實例教學問題思索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研究的內容十分廣泛。教學中不僅要對法理問題進行理論分析,而且要對民事訴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討解決,這樣才能取得明顯的教學成效。如何在教學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學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就是一種既重視理論講授又重視培養學生能力的有效方法,是一種能夠激發學生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良好的教學方法。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法學課中的運用價值

在以往傳統的教學過程中,習慣于運用注入式的教學模式。這種教學模式一直以來也是大學普遍采取和主要的教學模式[1]。教學實踐充分證明,注入式教學模式講授方法單一、學生接受知識比較被動等。針對這種教學的實際情況,教學中除了應該注重向學生講清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外,還要結合對相關案例的分析,才會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運用,已被教學實踐證明是較佳的一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有效教學方法。為了證明這種教學方法的有效性,筆者選取民事訴訟當事人這個案例:即有一對夫妻共同到某法院起訴離婚,夫妻雙方在訴訟地位上,都堅持作原告,法院以沒有明確的被告,以此訴不能成立為由不予受理。這樣做對否?針對這個案例,我們應當分析,從訴訟的一般定義和該案例的當事人為著眼點進行具體分析?!皬睦碚撋现v,此訴不能成立。因為沒有被告,法院無法進行訴訟活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實現的。然而在此案中,法院以此為由不予受理當然是不對的。針對此案,法院要向當事人講清道理,使當事人了解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人只是稱謂上的差別,其訴訟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被告還有反訴權,也會取得原告人的訴訟地位”[2]。這種運用案例進行教學的方法,不僅能激發學生積極思考,加深理解,而且能增強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習能力。

二、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案例教學的目標取向

民事訴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部門法,作為三大程序法之一,與其他部門法律一起構成了我國法律體系的整體框架。伴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民事訴訟法在保障民商事實體法的貫徹實施、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因此,民事訴訟法學案例教學的目標取向概括地講表現在:

(一)提高學生正確把握題眼的能力

案例教學的目標之一是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學生只有正確把握題眼,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舉一案例說明:“李趙夫妻于1997年7月關于離婚一事,李起訴于某縣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審理該案的書記員兩次到李家送達判決書,李某均拒收。對此案應如何處理?”[3]教師與學生分析此案時,首先把握的案情題眼是留置送達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根據這一規定,書記員將該判決書留置李某的住所即可??梢姡盐諟暑}眼是迅速解決問題的關鍵,就會取得顯著的教學效果。

(二)幫助學生準確分析案情

課堂教學因受時間限制,教師在有限的時間內按照教學計劃既要完成法理講授,還要完成以案解法的教學任務?;谶@樣的課堂教學目標,針對復雜的案情,教師要做好充分的教學準備,幫助學生準確分析案情?,F以案論述:王甲繼承其父遺產房屋三間,后將其改為鋪面經營小商品。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認為自己并沒有放棄繼承權,故與王甲交涉。王甲對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張自己作為被繼承人的養子,擁有繼承權,并通過法定程序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訴訟。訴訟中,李某認為自己與王氏兩兄弟關系不錯,擔心打官司會傷和氣,便退出訴訟。不久,李認為退出不妥,再次向法院要求參加訴訟。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和訴訟法理論,下列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A.作為訴訟參加人,李某不能重復參加本案訴訟;B.根據誠信原則,李某不能再參加本案訴訟;C.在最后一次庭審辯論終結之前,李某均可以參加本案訴訟;D.只有在開庭審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參加本案訴訟。就此案來講,教師的主導性分析地位應體現在瞄準法條,切中案件關鍵性問題。教師的分析過程應當邏輯嚴密、層次清晰。下述分析過程為論證提供了充實性參考。教師在課堂教學分析此案時,就應當緊密結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54條規定,根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從該條規定來看,本案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李某的訴訟地位并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沒有提出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依職權追加。拋開必要共同訴訟分析本題,教師還應當講明:

(1)當事人起訴(包括原告起訴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參加之訴)后撤訴,并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民訴意見第14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為了防止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之訴對本訴的審理造成不當影響,拖延本訴的及時結案,法律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介入本訴在時間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方可以參加到本訴中來。民訴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梢?,教師幫助學生準確分析案情,以現實事例把抽象的法理講解的通俗易懂是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目標。

(三)要求學生正確明辨法理

以案說法的目的在于明辨法理,掌握法理的意義在于正確理解法律規范。教師在講授民事訴訟法學時,要求學生掌握扎實的法理是必要的。例如在分析下列關于民事訴訟中的法定人與委托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問題時,有四種觀點:A.委托人的訴訟權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人;B.法定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委托人;C.法定人的被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D.委托人的被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教師在講解分析此題時,運用法律條文是無法解決的,這樣類型的問題只有在掌握扎實的法理基礎上才能迎刃而解。教師在講解時,要講明本題考查的是委托和法定制度。A項中,因委托人權來源于被人,其在民事訴訟中并無獨立的訴訟地位,故此其訴訟權利不可能多于被人;而法定人與被人訴訟權利是同一的,所以A項正確。B項中,法定人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類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委托訴訟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的委托人,因此B項正確。C項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行為能力的分類不同于民法中關于民事行為的分類,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而訴訟行為能力只包括有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兩種,對于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法定人代為進行訴訟。因此C項正確。D項中,因委托的被人需要與委托人簽定委托合同和簽發授權委托書,因此必須以有訴訟能力為限,此項也正確??梢姡蓡栴}的解決除了依據法律規范以外,還需明辨抽象的法理。要求學生正確明辨法理是教師案例教學的重要目標。三、民事訴訟法學實施案例教學的主要原則和方法設計“案例教學法是由哈佛法學院院長朗代爾教授首創的,是英美法國家進行法學教育的傳統教學方法”[4]。

案例教學法必須遵循的教學原則:一是案例選擇具有目的性。選擇的案例要符合教學目的和教學內容的需要,不能使選擇的案例與教學內容脫節,更不能單純為了活躍課堂氣氛而無目的性。二是案例選擇具有真實性。真實性是案例的本質屬性,如果選擇的案例缺乏真實性,不能反映客觀實際情況,不僅給教學帶來難度,而且不利于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案例選擇具有典型性。因為“案例教學是一種啟發式教學,它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積極思考,而且使學生積極參與分析解決案情,鍛煉和提高學生運用訴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5]。

若使案例教學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除必須遵循上述一般原則外,還要注重運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一是從個別到一般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有其獨特的內容和發展規律,運用訴訟法基本理論對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從而實現認識方法和歸納方法的統一[6]。二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相結合的方法。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密切關系不僅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而且在民事實體法中往往還含有民事訴訟法的規范。因此,進行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時,結合實體法的內容對案例進行具體分析。這樣結合起來進行教學,就能使學生比較全面地掌握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三是比較的方法。教學實踐證實,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方法,應當采取現行民事訴訟法與國內外民事訴訟制度相比較的方法,探討它們之間的聯系性和差異性,幫助學生正確認識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點及其優越性。

“民事訴訟法學的案例教學方法,不僅可用先行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加以分析,而且可以同國內外的民事訴訟法進行比較分析,這樣有助于學生正確認識和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的特點和精神實質”[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