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需求與供給失衡研究

時間:2022-03-31 04: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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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需求與供給失衡研究

一、目前學前教育需求的特點

學前教育需求是指當前全社會對學前教育各類形式和內容的服務的總需求。學前教育的總需求由各個學前教育需求者的需求疊加而成,其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混合體,包括形式、內容、質和量、增長及其原因等要素。[3]

(一)學前教育需求的內容與形式

在內容上,當前學前教育總需求呈現出如下三個不同的層次:一是照看服務。這是對學前教育的最低層次的需求,在總體上占的比重也不大,但是近些年有增加的趨勢。這類需求主要是父母或者監護人由于工作等原因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照看孩子,所以需求某個機構或者個人能夠幫助自己照看孩子,對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等內容并不十分注重。這部分家長一般收入較低,生活條件較差,支付能力有限,對學前教育服務的價格非常敏感。二是教養服務。這是目前學前教育總需求中占絕對多數的需求,但是其內部差異很大。其需求的主要內容是希望學前教育機構能夠給孩子提供普遍而適宜的教育和養護,保證和促進孩子的健康成長。這部分家長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對學前教育的需求不僅是照看孩子的生活,而且關注孩子的成長。不過,其支付能力一般,對學前教育服務的價格也較為敏感。三是個性服務。這是目前學前教育總需求中占比重較小,但是增長速度極為迅速的一部分需求。這類家長希望所選擇的學前教育機構能夠按照自己孩子的興趣、愛好、需要等提供適宜孩子的個性化學前教育服務。相對于前兩類家長而言,這類家長的支付能力較強,對學前教育服務價格的敏感度較小,但對學前教育的質量要求很高。不同的學前教育需求內容必然要求不同的滿足形式。如對于主要有著看護服務需求的家長來說,最好的形式是看護孩子的機構。對于有教養服務需求的家長來說,他們對機構化的學前教育服務與項目化的學前教育服務,并無十分明顯的偏好,只要自己的付出與所得的效益比最大即可,因此他們通常更看重標準化的學前教育服務。對于有著個性化學前教育需求的家長來說,他們對學前教育服務的形式基本不在乎,只要能滿足自己孩子的個性化發展需要即可,因此對這類家長而言,形式幾乎沒有約束和限制的意義。

(二)學前教育需求的增長及其原因

學前教育供需矛盾從來沒有像當前這樣的強烈和突出。總體來講,在此之前學前教育供給和需求基本處于均衡狀態。[4]那么當前學前教育供需失衡的原因究竟何在呢?惟一的可能解釋是學前教育需求的急劇增長。那么,當前這股強勁的學前教育需求又是從何而來呢?筆者以為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一是家長的教育偏好開始轉向學前教育。當中小學和大學教育的供給逐步充分時,家長的教育需求就會開始轉向學前教育,加之當前家長對學前教育重要性的認識也在逐步增強。與此同時,讓孩子接受學前教育也有助于減輕家長的育兒負擔。二是家庭收入增長。一方面是收入的絕對增長為家長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條件創造了可能性,另一方面中小學教育費用的下降使得家庭在孩子教育預算不變或上升的條件下,支付學前教育服務的能力相對上升。三是社會流動引起供需失衡,其中人口凈流入地區的學前教育需求急劇增長,從而導致該地區學前教育供給能力與需求之間的矛盾。這是地區發展不平衡使人口流動呈現出一種集聚效應的必然結果。四是學前教育的效用價值。效用常常指消費者花費一定的價格能夠給自己帶來的滿足程度。[5]隨著社會對學前教育在孩子成長中價值的肯定,多數家長開始認為學前教育是一個具有價值的消費領域。五是學前教育的連帶外部效應,包含兩種,一是正性連帶效應,即攀比效應;一是負性連帶效應,即虛榮效應。攀比效應指希望獲得每個人都有或者接受的產品與服務。虛榮效應指只有少數人才能夠擁有的服務或者產品給人帶來的虛榮感。[6]這兩種效應在解釋學前教育的個性化需求方面具有強大的解釋力。此外,學前教育不像別的服務和產品那樣具有較強的可替代性,這也使得當前的學前教育供需矛盾進一步加劇。[7]

二、當前學前教育供給的特點

學前教育供給是指學前教育服務或者產品的生產與提供。學前教育的總供給是指各個供給主體供給的疊加。當前學前教育供給的特點可以主要從其來源、依據及成本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學前教育供給來源

按照供需理論,需求并不必然地產生供給,供給和需求的關系取決于有效需求的大小和供給成本的高低。[8]在市場中,不同需求對供給的要求不同,所以邊際成本不同。比如看護服務明顯會比教養服務的成本低,教養服務很明顯地又比個性化教育需求的成本低。政府為了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保證每個孩子的健康發展和成長,往往會對由市場提供的學前教育產品和服務設置一個最低標準或者準入條件。如此一來,有可能產生的問題是,在政府管制水平以下的那部分供給必然會被削減,因為按照政府最低管制水平供給,會出現成本大于收益的結果。這樣,整個學前教育的供給會出現缺口。對由誰來補充這一缺口,有人認為應該由政府來提供,理由是學前教育是公共產品,或者是準公共產品。筆者以為這一觀點雖然正確,但理由卻是錯誤的。因為公共產品絕大多數都是以服務的形式存在的。判斷一種產品或者服務是否是公共產品,按照公共產品理論主要有三條依據:一是存在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即在現有供給水平上一定數量的供給邊際成本為零;二是存在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即在現有技術上很難將他人排除在該產品的收益范圍外;三是消費的不可分割性,即在使用該產品和服務時,該產品從現有技術上很難將其分割后出售或者提供。據此來看,在現有條件下,學前教育尚不是公共產品。①而筆者之所以認為應該由政府來提供這部分市場不愿意提供的學前教育服務,原因在于筆者并不否定學前教育具有強烈的正向外在性。[9]因此,當政府設置了供給條件后,致使市場失去供給的動力,缺失的部分自然應該由政府來承擔,才能保證學前教育供需效率的最大化和其正向外部性的發揮。

(二)學前教育供給的依據與成本

在政府管制條件下,學前教育的供給由此應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在政府管制條件以上的學前教育供給。在這部分供給中,需求和成本呈正性相關。需求所表現出的支付能力在供給的成本之上,所以這部分學前教育服務應該由市場供給。如果政府在此范圍內投入,就會使得該部分需求中的實際成本下降而產生需求過度,從而導致政府投入的浪費和低效。[10]比如某家庭準備的學前教育預算是2000元人民幣,但是政府在此過程中支付了1000元人民幣,這樣就可能產生1000元人民幣的需求過度,其結果就可能是學前教育投入的低效,甚至是無效。另一部分是政府管制條件下的學前教育的供給。在這部分學前教育供給中,由于政府設置了供給條件,使得學前教育服務的供給成本處在了某一個確定的水平之上,從而致使這部分學前教育服務供給的收益低于成本。市場必然會失去對該部分學前教育供給的興趣。然而,這部分學前教育的需求者卻有著強烈的需求,所以這部分學前教育的供給應責無旁貸地由政府來承擔。市場和政府在學前教育供給中的責任明確以后,接著出現的問題便是市場和政府如何提供學前教育?這主要又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在供給方式上是興建機構還是購買服務?二是在供給形式上是機構化還是項目化。筆者以為,目前我們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學前教育供給總量不足,因此新建學前教育機構應是主要的供給方式,但不一定全部采取機構化的供給形式,項目化也是一種我們可以借鑒和學習的有益形式。

三、不同需求,差異供給

目前我國的學前教育還不是公共產品或者準公共產品,因此在現有條件下,政府并不是學前教育的直接而惟一的供給者。筆者以為在當前我國學前教育的供給中,應堅持一個基本邏輯,那就是不同需求、差異供給。

(一)不同需求需要差異供給

如前所述,社會對學前教育需求的內容和形式并不相同,各種需求雖然都很強烈,但是不同需求不能得到滿足所產生的結果及程度是不盡相同的。[11]比如對看護服務需求者來說,由于家長需要工作而沒有時間照看孩子,使得其對學前教育的需求是一種非常強烈的剛性需求。如果家長的支付能力有限,使得其學前教育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就會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對有著教養服務的需求者來說,因為對學前教育的滿足持預期樂觀態度,而使得其對照看服務失去顧慮而專注于孩子的教養。但是如果供給不足,會使得這類家長的滿足預期悲觀進而轉向看護服務,這就會擠壓看護服務的供給而產生社會成本。由于總體上教養服務需求的人數巨大,所以其產生的總體社會成本也會非常巨大。追求個性服務的家長由于主要考慮孩子的需求,所以他們的需求是否得到滿足,與社會成本幾乎沒有關系。可見,學前教育服務必須考慮公平、科學和效率的原則,按需要差異供給。對于有著看護需求的家庭,在市場和社會(指捐助、公益項目等)不能提供服務時,政府應該扮演主要的供給者角色,并應首先保證這部分需求的滿足。對于有著教養需求的家庭,在市場不能提供足夠的服務時,政府應該扮演補充者的角色。這一群體的收入差異較大,因此在該類供給中,市場會占據和爭取高收入家庭的那部分份額,剩下的部分應由政府來補充,以此補貼低收入者。為此,政府可以嘗試像美國的開端計劃那樣建立標準化的學前教育項目,為有著看護和教養需求的家庭提供標準化的可供選擇的教育服務。對于有著個性化需求的家庭,應該完全由市場供給。這部分家長要求高,但支付能力也較高,對價格的敏感性低,其需求完全可以由市場來滿足。

(二)政府在學前教育供給中的角色

政府在學前教育供給中應扮演多種角色,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確定和調節供給規格、直接供給、支持供給和質量監管四個方面。就確定和調節學前教育供給規格來說,政府應主要出于降低社會成本的考慮,對市場供給設置最低標準,以保證市場的供給效率達到最優狀態。這也就意味著,政府應按照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的實際供給能力,對學前教育的市場供給進行調節。就直接提供學前教育服務來說,政府必須滿足為市場供給設置的最低標準之下的那部分學前教育需求,[12]因為政府之所以設置市場供給的最低標準,其目的并不是為了減少需求,遏制消費,而是為了提升和保證市場供給的學前教育的質量,保證家長和孩子的利益。但是設置供給最低標準之后產生的社會成本,有可能不但不會減小,反而有可能增大,比如政府強制關閉黑戶幼兒園后帶來入園難的問題。為解決此種入園難問題,就應由政府來滿足這部分家庭的學前教育需求。政府供給的學前教育只能是普惠性的、公益性的學前教育。就支持學前教育供給來說,在學前教育的供給中,除了市場和政府的供給之外,還應有一部分供給來源,即公益供給。這部分供給主要是由社會力量提供的非營利性供給,往往以社會捐獻、公益項目、民辦公助等形式出現。政府應該鼓勵和支持這些供給項目。[13]就對學前教育供給質量的監管來說,這是政府應承擔的基本任務。[14]理論上,市場提供的學前教育由于競爭的存在不會出現劣質服務問題,但是在供給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性仍然有可能使學前教育服務的購買者對學前教育的供給者提供的服務不能全面了解,從而產生供給與需求的錯位,也就有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不正常現象,最終導致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加大。[15]因此,政府有責任對全部學前教育供給的質量進行監管,以此確保學前教育供給中社會成本最小而收益最高。綜上所述,在當前我國學前教育供給中,政府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并不必然是惟一的供給者。政府在學前教育供給中承擔過多或者過少的責任,都有可能損害學前教育的供給效益。[16]在不同的社會需求和不同的供給成本條件下,只有按照“不同需求、差異供給”的思路,才能保證學前教育供給效益的最大化和供給的可持續性。

作者:呂武張博工作單位:滁州學院教育科學學院華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