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管理體制運行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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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運用文獻資料研究、專家訪談與比較分析等方法,對海峽兩岸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進行了比較研究,研究結果表明,兩岸體育管理體制形成各自的體系,均屬于混合型管理體制,但在其實際操作中各有所側重;其適應性改革均采取漸進的方式進行,因而,新舊雙重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并存交替局面將會持續一個較長的時期。
【摘要題】地域文化
體育管理體制是一定歷史時期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與體育發展內在規律相互作用的產物。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體育體制對該國或地區體育運動的發展有著直接的、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可以從體育管理體制反映出該國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特點,以及體育運動的推展與活動過程。
由于歷史的原因,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海峽兩岸分屬于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更由于祖國大陸(以下簡稱大陸)和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灣)不同的政治主張與措施,使同宗、同語、同文化的兩岸同胞長期處在分裂狀態之中,兩岸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兩岸體育分別在這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社會背景下發展,深受其影響。長期以來,兩岸形成各自的體育組織管理體系,在體育體制及運行機制上也存在著差異。本文運用文獻資料研究、專家訪談和比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討在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與背景下兩岸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的發展狀況與特點,力圖揭示兩岸現行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的各自優勢與不足,為全面推動兩岸體育的交流,促進兩岸體育的協調發展提供參考。
1大陸體育組織機構概述
1.1政府體育組織機構
大陸政府體育組織機構中,包括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和解放軍體育指導委員會。
國家體育總局是全國體育工作的主管行政部門。在1998年3月開始進行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原國家體委改組成國家體育總局,并由國務院組成部門改變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的體育工作。其職責也產生了一些變化,運行機制也已從政府“辦”體育逐步向政府“管”體育轉變,主要發揮其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的功能[1]。
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是屬于司局級的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全國學校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則是: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大中小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并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并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解放軍體育指導委員會是管理軍隊體育的職能機構。它由軍委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聯合組成,負責開展軍隊體育活動,組織運動訓練和競賽,參加國際軍事體育大賽等。
1.2社會體育組織機構
大陸社會體育組織機構主要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等。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原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為同一單位。1954年國際奧委會承認中華體育總會為中國奧委會;1958年大陸退出國際奧委會;1973年在得到亞洲奧委會的承認后,大陸另行成立中國奧委會;1979年10月25日,國際奧委會接受了中國奧委會的提案,在國際奧委會“名古屋”執委會上通過恢復中國在奧委會的合法席位,使中國重新回到國際奧運大家庭[2]。
中國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會會議,執委會之下設秘書處、國際聯絡部、宣傳部、競賽部、港澳臺辦公室等;其業務一般由國家體育總局對外聯絡司兼任。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自新中國成立后,在原“中華體育協進會”的基礎上改進而成。該會屬于群眾性的體育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體育工作者的紐帶。全國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每屆任期5年。目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與國家體育總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及其活動,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體育科學學會是體育科技工作者所組成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三重領導。該會與1980年12月15日成立,最高的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5年召開一次,下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分支機構等。
2臺灣體育組織機構概述
2.1政府體育組織機構
臺灣政府體育組織機構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體育司和“國軍體育總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體委會)是目前臺灣主管體育的最高行政機構。在1997年7月臺灣“體委會”成立以前,臺灣體育行政權長期由“教育部”體育司行使。1997年6月26日,臺灣“行政院”通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體委會”被確立為部會級的體育行政機構。1997年7月16日“體委會”正式掛牌運作,成為臺灣有史以來最高體育行政管理機構,改變了以往由“教育部”體育司領導臺灣體育工作的格局。奉“行政院”指示及“體委會”與“教育部”體育司兩度業務協商結果:全民體育、競技體育、社會體育及國際體育,由體委會辦理。“教育部”體育司專門負責學校體育推廣,學生體能檢測,以及各級學校運動聯賽的規劃與執行。“體委會”則全面策劃和管理臺灣地區的體育事業,包括各級學校的優秀運動選手培養,專任教練調訓工作,以及國際體育和兩岸體育交流等,在體育法令修改部分,也由其主政,并配合修正[3]。
“體委會”成立以后,負責統籌臺灣地區的體育事務,其體育運動的政策是以推展全民運動為基礎,以提升競技化運動水準為目標[4]。“體委會”內設有綜合計劃處、全民運動處,競技運動處,國際體育處,運動設施處五個專業管理機構和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訴愿委員會等三個委員會。臺灣“體委會”的主要職能是:
(1)關于體育政策、制度、法規的綜合研擬、推動及協調等事項;(2)關于全民體育運動的發展政策、方針與提升國民體能計劃的規劃、推動及協調等事項;(3)關于競技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的規劃、運動項目的推動及協調事項;(4)關于學校、軍中體育及職業運動組織與選手培訓的協調、聯系及輔助事項。(6)關于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選手的選拔、訓練、參賽工作的監督、聯系、推動及輔助事項;(7)關于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政策與方針的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8)關于體育學術、運動科學研究與發展事項。(9)關于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的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10)其它有關體育運動工作相關的事項等[5]。
“教育部”體育司。臺灣體育過去長期由“教育部”主政。“教育部”下設國民體育委員會,研擬臺灣體育政策,指導臺灣的體育活動。1973年“教育部”修改教育基本法,并于同年10月31日成立體育司。體育司內設三個科,分別掌管學校體育、社會體育與全民體育等[3]。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縣(市)政府教育局設體育專管單位,鄉(鎮、縣轄市、區)公所置體育專業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的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教育部”體育司成立以后,原國民體育委員會依然存在,但其主要任務是體育政策的研擬,體育活動的指導、協調、咨詢、研究等事項。1997年7月,臺灣“體委會”成立以后,“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才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廢止。體育司則以發展學校體育與學校衛生為主,一方面落實推展學校運動風氣,全面提升學生體能,培育學生終身運動習慣與鑒賞運動能力;另一方面發展學校衛生保健,維護增進學生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
體育司在學校體育管理中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制定學校體育發展的目標與規劃事項;(2)研究制定學校體育教學策劃、督導與考核事項;(3)研究制定學校課余體育活動的策劃、督導與考核事項;(4)研究制定學校課余體育運動訓練的策劃、督導與考核事項;(5)研究制定體育專業人員培養、進修的策劃與輔導事宜;(6)研究制定學校體育的法規、法制建設并監督實施[6]。
“國軍體育總會”。臺灣“國防部”為增進官兵身心健康,研究發展并協調推進軍中體育活動,于1958年成立“國軍體育總會”。“國軍體育總會”設會長1名,由參謀總長兼任,副會長2名,由副參總謀長(執行官)及主管體育業務的副參總謀長兼任。政策委員6人,有海、陸、空、聯勤、海巡各總司令及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下設執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作戰參謀次長兼任。總干事1人,由作戰參謀次長室主管體育業務的副處長兼任。該會分設計劃組和執行組,各設組長1名,干事3-5人。該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國軍”體育的改進;(2)發展“國軍”各級單位的體育業務;(3)推行“國軍”體育活動與競賽;(4)辦理“國軍”對社會及國際間的體育活動[7]。
2.2社會體育組織機構
臺灣社會體育組織機構主要有中國臺北奧委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及其它民間體育社團組織。
中國臺北奧委會。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往臺灣后一直沿用“中國奧委會”,1973年被迫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1979年10月25日,國際奧委會接受了中國奧委會的提案,在國際奧委會“名古屋”執委會上通過恢復中國大陸在國際奧委會中合法席位的決議。國際奧委會確認以“中國奧委會”的名稱承認設在北京的奧林匹克委員會,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以“中國臺北奧委會”的名稱承認設在臺北的奧林匹克委員會,條件是中國臺北奧委會的旗幟和歌曲都必須有別于他到目前為止所使用的旗和歌。臺灣方面在經過一年多的抵制之后,最終在世界潮流的壓力下不得不接受國際奧委會決議中規定的條件。1981年3月23日,國際奧委會宣布,臺灣奧委會同意改為中國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并改變原來使用的旗和徽[1]。
中國臺北奧委會以推展全民運動、發揚奧林匹克精神、加強與國際奧委會、祖國大陸,以及其它國外各運動團體聯系為宗旨,推展與完成其奧委會職責權限內的各項任務[8]。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簡稱體總)的前身為1924年8月在南京成立的“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1973年更名為“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1999年12月更名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是臺灣地區社會體育的領導單位,以推進全民體育、發揚業余運動精神、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加強國際體育聯系與活動為宗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的主要任務是:推展全民體育運動;設置運動訓練中心,培養優秀運動選手,提高運動競技水準,加強國際體育運動競賽;輔導各會員單位的會務及業務的推展和規劃臺灣地區運動會,并輔導全民運動聯賽等[9]。
臺灣其它民間體育社團組織。臺灣民間體育團體依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臺灣“內政部”申請成立。民間體育團體的業務活動除了受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指導與監督外,并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體委會”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目前,臺灣地區向“內政部”登記的“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有422個。大體上可分為七類,主要有:(1)綜合類,如中國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和“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等。(2)學術類,如“中華民國體育學會”、“中華民國運動醫學學會”等。(3)運動類,如“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臺北市旅游協會等[7]。
3海峽兩岸體育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的比較分析
在管理體制方面,由于組織與社會制度的不同,政府與民間組織系統產生性質、內容、結構各異的行政組織體系與管理體制。按照權力和利益的歸屬,可分為政府管理型、社會管理型和混合管理型等三種類型[7]。
目前,兩岸體育體制均屬于混合型管理體制,即由政府和社會體育團體共同管理體育事務;但其混合管理體制各有所側重。同時,由于兩岸體育在特定的歷史與社會背景下發展,受其政治、經濟、文化及教育環境的影響,兩岸在體育改革路徑、社會基礎、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
3.1大陸體育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的分析
新中國成立至十一屆三中全會,大陸體育體制實行的是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舉國體制”。這種管理體制經過40余年的運作,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以計劃經濟手段配置體育資源,以行政手段管理體育;政府既是“辦”體育的主體,也是“管”體育的主體。歷史地看,“舉國體制”在新中國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是必然的,也是合乎規律的,表現出對體育管理目標、管理功能、管理形態等方面的一體化的特征,即“思想一盤棋”、“目標一體化”、“組織一條龍”。“舉國體制”體現出強烈而鮮明的國家意志,缺點是缺乏社會自主性和運行機制的靈活性;但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財力、物力更快地發展體育運動,特別是競技體育在國際體壇中更能發揮其優勢。大陸競技體育優于臺灣,就是與政府集中管理體制下的特有運作機制有關,如目標明確、單一,局部服從大局,有利于調動社會各方資源。但是長期實行這種由上至下、政府集中式領導的體育管理體制也容易產生種種弊端,如思想過分僵化,權利過分集中,行動過分統一,限制社會對體育的參與和支持,政府體育經費負擔過重,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發展比例失調等。大陸改革開放以后,體育事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外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使原有體育體制與轉型中的經濟體制出現異質矛盾,政府包辦一切體育事務的管理方式難以為繼;二是體育事業規模不斷擴大,結構日益復雜,人民群眾對體育的需求水平進一步提高,且呈現多樣化、差別化的發展態勢。這時,舊體制的不適應性開始顯露,主要表現為體育事業發展經費不足和體育行政部門管、辦矛盾突出兩個方面。因此,通過80年代和90年代對舊體制的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符合現代體育發展規律的新型體育體制與運行機制;徹底打破了體委系統獨家辦體育的集中式組織管理制度,并開始推動體育社會化、科學化、產業化和職業化,籍以促進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在改革過程中,大陸體育體制逐步由政府集中型管理體制向政府與社會結合型管理體制過渡,力圖改變原有體制過度強化政府的權利,抑制社會組織參與體育管理和發展體育的積極性,而造成體育社會組織極度萎縮的弊端。大陸在體育改革中,不斷進行體育體制創新,積極尋求社會支持的渠道,擴大社會組織對體育管理與發展的參與程度,充分發揮社會辦體育的實效。
2001年,在全國體育局長會議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舉國體制”,即“舉全國之力,集全民之智”的體育事業組織與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社會、個人共同舉辦,財政和市場雙重推動的體育事業運行機制,這是一種著眼于新世紀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體制創新。這一新型“舉國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新世紀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10]。
就大陸目前的體育運行機制而言,還處在一個兩種體制并存的階段。是一種舊的體制逐漸弱化,一種新的但不完整的體制逐漸誕生、強化的混合時期。在體制轉軌時期,舊的運行體制已被打破,過去某些運作機制已不適應現實的要求,而新的運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新舊兩種體育運行機制并存交替局面將會持續一個較長的時期。如在“單位制”弱化的同時,開展社會體育的相應組織、機構、制度尚不健全,或處于空白,或整合力度不夠,而使社會體育的發展受阻。從管理學的角度看,機制就其本性而言,要求完整。只有完整,其子系統才能通過閾值、傳導、自動控制達到協調,整個系統的狀態才能優化。如果一旦某一個環節被破壞,很可能整個系統的狀態就被破壞。如大陸在競技體育方面優于臺灣,這與集中管理體制下的特有運作機制有關,即在特定的時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方資源,實現競技體育的發展目標。對社會體育的發展而言,臺灣則明顯優于大陸,這也與其社會體育組織、機構、制度等方面發展比較成熟有關,而大陸則剛剛起步,尚未建立良好的社會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
3.2臺灣體育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的分析
臺灣體育管理體制屬于混合型管理體制,此種體制的優點是政府可以發揮主導作用,亦可鼓勵社會對體育的參與和支持,缺點是權責不容易劃分清楚。臺灣早期的管理體制大多采取與民間社會團體分權管理體育,而近年來已開始逐步強化政府的管理職能。其原因是:在臺灣早期的體育理念里,體育是教育的一環。在1997年7月臺灣“體委會”成立以前,依照當時“國民體育法”的規定,由“教育部”體育司主管臺灣體育行政工作,辦理臺灣體育的規劃、輔導與考核事項。因此,臺灣體育行政組織隸屬于教育行政體系之內。在“教育部”體育司主管臺灣體育工作期間,各級政府對學校體育非常重視,將其列為體育工作的首位,其學校體育管理體制也比較健全,使學校體育得到較好的發展。但臺灣早期的競技體育與社會(國民)體育管理體制卻不夠健全,由于體育主管機關的層級不高,專業工作人員缺乏,政府偏向于與民間社會團體分權管理體育,許多業務由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如,臺灣競技運動選手的選、訓、賽工作,教育部“體育司”就委托給臺灣體育運動總會(原體協)主辦。這種“委辦”形式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操作過程中,“體總”在人力、財力、物力及管理方面都難以得到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強有力的管理權限,難以解決選、訓、賽過程中出現的種種難題,以至臺灣地區運動訓練與競賽水平不高,這也是臺灣競技體育發展緩慢的原因之一。據報道,在臺灣奧運和亞運體育代表團中有3成以上是中學生選手,這說明了臺灣競技體育人才嚴重匱乏,究其原因,也是其競技體育管理體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客觀地說,中學生選手無論是在其代表資格,或是競技運動水平上均存在爭議,也很難有所作為。在社會體育管理方面,依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法”成立的民間體育團體與組織,是以“內政部”為主管機構,業務則接受體育專業主管機關的指導與監督。“體委會”與臺灣各體育社會團體組織之間并無直接隸屬關系,只存在財政補助與業務指導、監督方面的關系;各體育社會團體其內部實行民主管理,不受“體委會”的制約。臺灣地方政府對社會體育團體組織的管理也是采用立法或經濟補貼等方式間接地進行管理,此種多頭馬車式的領導管理體制給臺灣早期社會體育的開展帶來諸多不利因素,如政府統籌不夠,行政管理效能低,社會體育活動不活躍,體育運動設施利用率不高,造成大量社會體育資源的浪費等,這種尷尬局面直到1997年7月臺灣“體委會”成立后才逐漸結束。
就臺灣體育運行機制而言,目前也是處在一個新舊兩種體制及運行機制并存的階段。一方面臺灣主管體育行政工作的最高機構是“體委會”。但“體委會”在臺灣省(市)、縣(市)、鄉(鎮)等地方政府中并無體育管理機構。由于“體委會”缺乏其基層體育管理機構,“中央”、地方與民間體育社會組織均無法直接銜接。因此,其業務仍然依賴教育部門的專職體育管理機構及相關社會體育團體組織推展。另一方面,臺灣“全國性”民間體育組織業務重疊性較高,其組織的自主性不足,且社會體育組織的主管機構是“內務部”,而“體委會”與它們之間的關系只是業務指導關系。因此,其業務也難以推展。加上社會體育組織、教育行政機構及體育行政主管單位之間缺乏密切聯系,甚至帶有濃厚的官方及派系色彩,在執行業務或發揮政府權力時,經常會因為權責、法令、制度、經費預算及人事運作等方面的問題,造成業務中斷或政策執行不力,產生不必要的困擾與障礙。所以臺灣地區體育行政管理政令不暢,體育運動無法做到有效地推展、監督與管理。這種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也使臺灣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及國際體育等相關組織機構與資源無法得到有效整合。這也是導致臺灣地區競技體育運動水平不高和社會體育人口比例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4研究結論
兩岸分別在兩種不同社會制度下發展,所形成的體育管理體制均屬于“混合管理型”,但在實際操作中各有所側重。臺灣體育管理體制過去偏向于與社會團體分權管理體育的混合型管理體制,但近幾年來卻開始逐步強化其政府的管理職能;大陸體育管理體制是由政府集中式管理體制向政府與社會共同管理體育的混合型管理體制過渡,倡導社會組織參與體育管理。目前,這兩種體制在各自的社會背景下均發揮了各自的作用,促進了各自體育運動的發展。具體來說,大陸應在競技體育管理上保持“舉國體制”的優勢,而在社會體育、體育產業、兩岸體育交流等方面應發揮社會組織與民間團體的力量,爭取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臺灣應該繼續加強政府對體育的統籌管理,特別是對政策的制定、法規的推行、運行機制的改革,以及競技體育管理等方面加強其政府行為。
兩岸體育管理體制改革都是采取漸進的方式進行,新舊雙重體制并存局面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且新舊兩種體育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并存交替局面將會持續一個較長的時期。因此,兩岸在體育交流中,應做到取長補短,優勢互補,在互動過程中,對細節和操作層面上的把握,應注重方法、手段與方式的靈活性,以積極的心態避免泛政治化傾向,淡化意識形態的分歧,積極推動兩岸全方位的體育交流合作,不斷擴大體育交流層面,并形成良性互動,以促進兩岸體育和兩岸關系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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