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易法論文

時間:2022-09-23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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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市易法論文

摘要:宋代王安石變法中實施市易法的初衷是平物價、抑兼并,并通過贏利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但是,在具體推行中封建政府壟斷使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喪失,權力尋租應運而生,高成本運作使市易務虧本經營,最終將成本積累轉嫁到普通消費者頭上,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利益。

關鍵詞:宋代市易法;王安石變法;權力尋租

對于王安石變法中的市易法,學術界歷來褒貶不一。宋神宗時期,隨著大商人勢力的發展,他們在本行業實行壟斷經營,囤積居奇,操縱物價,欺凌壓榨外來商人,盤剝勒索本地行鋪稗販。正如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二十六日詔令所說:“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閱失業,至于行鋪稗販,亦為較固取利,致多窮窘。”在此背景下,自稱“草澤”之士的魏繼宗上書建立市易司以抑制兼并、平定物價。他建議:“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或倍本數。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緩急,擅開闔斂散之權。當其商旅并至,而物來于非時,則明抑其價,使極賤而后爭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車不繼而京師物少,民有所必取,則往往閉塞其蓄藏,待其價昂貴而后售,至取數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無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內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財既偏聚而不泄,則國家之用亦嘗患其窘迫矣……當此之時,豈可無術以均之也……宜假所積錢別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以任其責,仍求良賈為之輔,使審知市物之貴賤,賤則少增價取之,令不至傷商;貴則少損價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給公上,則市物不至于騰踴,而開闔斂散之權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國用以足矣?!?/p>

根據魏繼宗的建議,熙寧五年三月在京師設立市易務,爾后全國較大城市亦陸續設置市易務或市易司。市易務的運作方式與職責據《長編》卷231所載,大致有以下8個方面:(1)詔在京諸行鋪牙人,召充本務行人牙人;(2)凡行人令通供己所有,或借他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充一保;(3)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愿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人牙人與客平其價;(4)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5)行人如愿折博官物者,亦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6)以上并不得抑勒;(7)若非行人現要物,而實可以收蓄轉變,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8)其三司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就收買。

從魏繼宗的建議可以清楚看出,設立市易務的初衷是使“出入不失其平”,“開闔斂散之權不移于富民”以及“因得取余息以給公上”。換言之就是平物價、抑兼并,并且通過贏利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但是,從爾后市易務的運作方式與職責來看,市易務的職能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中(4)(5)是官府向商人借貸,(3)(7)是官府收購商人手中滯銷的商品。除此之外,(1)(2)規定了市易務行人或牙人的擔任;(8)規定官府所需物資,如核計較向外采購為便宜時,可由市易務一并在京收買;(6)借貸或收購都不得強迫。

通過以上歸納可以認為市易務從成立之初就有贏利的性質,其第三個目的“因得取余息以給公上”以及第一個方面職能官府向商人借貸取息就說明了這一點。另外,平物價與抑兼并的作用則“先天不足”。因為官府收購商人手中滯銷的商品只能起到“賤則少增價”的作用,而對“貴則少損價”沒有提出什么措施。而且這種“貴買賤賣”類似常平倉的調節物價方法,只能是短時期內的應急措施,不可能成為長時期的日常性持久措施。因為市易務買進了不該買的滯銷商品,且價格比市場稍高;賣出去時又“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如再加上市易務的體制運作成本、儲存成本、保管成本等,所以,從長遠看,政府總趨勢要虧本經營,最終財政無法承擔這種虧損時,就得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贏利,否則市易務就無法存在。宋代高利貸的利率一般是一倍,偶有高達二三倍?,F在市易務以20%的利率借貸給商人,必然擴大借貸的需求。市易務在熙、豐年中“用千五百萬本錢”,是不可能滿足每個商人的借貸需求。

總之,市易務收購商人手中的滯銷商品出售和向商人借貸很難長久運作。因此,通過這兩種方式達到平物價進而剝奪大商賈的“擅開闔斂散之權”和抑兼并,只是魏繼宗、王安石等人的美好愿望,很難能取得預期的效果。更何況“因得取息以給公上”的動機已為封建政府利用權力取利提供了依據,這是市易法推行后一切弊端產生及惡性發展的重要根源。

縱觀宋代史料,市易法對商業和民眾的危害程度超過了大商人壟斷商業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雖然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也存在經濟效率的損失,但市場仍能部分地實現配置資源的能力,而封建政府壟斷將使價格信號扭曲,使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完全喪失。市易司的官員“務多收息以干賞,凡商旅所有,必賣與市易;或非市肆所無,必買于市易。而本務率皆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凡牙儈市井之人,有敢于與市易爭買賣者……小則笞責,大則編管”。由于有整個國家的權力作后盾,這樣的政府壟斷經營對商業活動正常發展所起的阻礙作用比私商的“較固取利”更加惡劣。由于在政府壟斷過程中委托人(皇帝)與人(各級官吏)的目標并非完全一致,前者追求的是財政收入的最大化,后者追求的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包括物質利益和升遷機會),這就使得政府經營活動的運行成本高昂而效率低下。如民間高利貸利率的一二倍與市易務借貸利率的20%之間的巨大差價,使權力尋租應運而生。商人要借到20%利息的貸款,必須向主管官吏支付租金。因此,市易法放貸的最大得利者是主管的官吏,而遭受損失的無疑是政府,即投入巨大的資本,卻賺不到什么,甚至虧本。元祐元年(1086年)十月,大臣王覿就指出:“臣伏見前日朝廷行法之初,其意未嘗不善也,皆因奸吏營私以亂法意,浸以為患……市易之法本以平物價,而奸吏為之,乃使民無故而破產……臣訪聞市易本錢約一千二百萬貫,其法每歲收息錢二分。市易官以收息之多,歲歲被賞。行之一十五年之間,若收息皆實,則子本自當數倍矣。今勾收還官及別作支用者,僅足本錢而已。蓋奸吏恣為欺罔,凡支錢出外未見增耗,買物入官未經變賣,并先計息而取賞。既以得賞之后,物貨損惡,本錢虧損,則皆上下相蒙而不復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虛名,而奸吏有冒賞之實弊也?!?/p>

2.市易務是封建壟斷性官營機構,必然設置大量官吏,政府必須為此付出數額巨大的管理和監督費用,加上貪官污吏的貪污受賄、營私舞弊,使官營商業高成本運作,非但不能贏利,虧本是必然的。正如蘇軾所指出:“今官買是物,必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元祐元年(1086年)六月,韓川在《乞罷市易奏》中也認為:實行市易法,“倉務共占官六員,專副書吏、庫級等不減百人,月給俸食幾千緡,所收之息,不補所費之半。竊惟市易之設,雖曰平均物直,而其事則不免計較以取利,使獲其利,實足以佐用尚不可,而又所收不補所費,顧可為邪?”公務員之家

3.政府要扭轉市易務的虧本經營,使其長期、全面運轉,在國家財政補貼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其實政府不但不想補貼,還想通過市易務贏利,增加財政收入),唯一的辦法只能依靠政府的強制力量,將成本積累轉嫁到普通消費者頭上。市易法發展到后來,把最初的“并不得抑勒”的規定拋到腦后,對許多商品實行強買強賣。如前所引,任職于市易司的魏繼宗說:“凡商旅所有,必賣于市易;或非市肆所無,必買于市易。而本務率皆賤以買,貴以賣,廣收贏余。”食鹽專賣后,“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于是民間騷怨”。市易法增加了交易成本,導致一定數量的商品價格上升,消費者的購買數量下降,本來不滯銷的商品都成了滯銷商品,官府又不能虧本,市易務等機構還要靠賺錢維持運轉,就只好靠強買強賣盤剝百姓了。市易務在贏利中其職能逐漸異化,平物價抑兼并的初衷完全喪失,在官營壟斷商業中連蠅頭小利也不放過。正如蘇轍所批評的:“今自置市易,無物不買,無利不籠;命官遣人,販賣南北;放債收息,公行不疑;杜絕利源,不予民共。觀其指趣,非復制其有無,權其輕重而已也。徒使小民失業,商旅不行,空取專利之名,實失商稅之利。”最后以至連水果芝麻梳樸之類的小商品也作為官府的經營對象。市易務還采取各種辦法抽稅,官吏甚至敲詐勒索。如鄭俠就揭露說:商人出京師城門,“但是一二頂頭巾,十數枚木梳,五七尺衣著之物,似此等類,無不先赴都務印稅,方給引照會出門”。

4.市易務在借貸方面也損害了中小商人和城市居民的利益。王安石的弟弟王安禮就對神宗說:“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困窮?!痹S二年(1079年)八月,都提舉市易司也承認“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能償,公錢滯而不行,欠戶有監錮之患”。因借市易錢而遭監錮的事實說明,中小商人在市易法的實施中不是獲得好處,而是受到損害。

從宋代市易法可以看出,盡管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管制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反應,但是,政府太多的手可能比市場“看不見的手”更糟糕。在封建市場中,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更差。因為管制會導致比未受管制市場更加扭曲的價格信號,使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喪失,權力尋租應運而生,管制本身的執行實施成本大于政府干預所帶來的收益,政府不得不將成本積累轉嫁到普通消費者頭上,從而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