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族的社會性質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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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族的社會性質分析論文

1583年(明神宗萬歷十一年),滿洲(當時稱為建州女真)的沒落的上層分子努爾哈赤以十三副甲起兵,討伐他的仇人,經過了三十三年,到1616年(萬歷四十四年),建立了以自己為首的滿洲政權金國——后來稱為清朝。又經過了二十八年,到1644年(明崇禎十七年),滿洲貴族統兵入關,逐步統治了明代原來的整個疆域。直到1911年(宣統三年)才被推翻。

滿洲族建立的清朝,以一個少數族在二十八年間能人關統治高度封建化的廣大的漢人地區,而且后來在和祖國廣大民族共同努力下對祖國疆土的奠定和祖國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這在歷史上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因此,滿洲入關前的社會經濟究竟發展到什么階段,也就值得我們注意了。

關于清入關前滿洲族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史學界還存在不同意見。

我們從接觸到的資料中知道,滿洲族的社會發展是和其它民族所經歷的社會發展階段一致的。它經過了原始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

在1433年,也就是明宣德八年,建州女真曾擄掠朝鮮邊境的人口、物資,朝鮮官吏李競令邊將切責他們說,“汝等近居我境,乞索鹽醬口糧,輒便給與,恩養足矣。但爾等虜掠中國人口及我邊民為奴婢使喚,往往有逃來者,審問根腳,中國人發還遼東,我國之人仍令復業。……我國何負于汝,……近者結聚群黨,暗入作賊,虜去男女七十余口,殺害四十余口,牛馬財物,盡數搶奪……”(么朝鮮李朝實錄·世宗》十五年,日本縮印本8冊,240頁)。1477年(明成化十三年,朝鮮成宗八年),朝鮮官吏曾說,“野人(指建州女真)剽掠上國(指明朝)邊氓,做奴使喚,乃其俗也”(《李朝實錄·成宗》卷八十,縮印本16冊,59頁)。

努爾哈赤十歲(1568年)喪母,和繼母不相得,在十九歲時(1577年)和父母分居。《清太祖武皇帝實錄》記載說:“父惑于繼母言,遂分居,……家私止給些須”(故宮博物院鉛印本,3頁)。這里的“家私”,在《滿洲實錄》,漢文作“家產”,滿文作“阿哈·烏勒哈”(ahaulha)。“阿哈”,漢語是奴隸;“烏勒哈”,漢語是家畜。

奴隸在建州是公開買賣的。《李朝實錄》記載說:“唐人劉時……七八歲時,沈應吾只以馬一匹買于毛鄰衛”(《成宗》卷一五二,縮印本17冊,19頁,時在1483年);“彼人(建州)以我國人俘為奇貨,轉相買賣,輒得厚利”(《燕山君日記》卷十七,縮印本19冊,199頁,時在1496年)。

1496年(明弘治九年,朝鮮燕山君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有建州奴隸逃到朝鮮,不解漢語,朝鮮官吏魚世謙、尹孝孫曾說,“野人之俗,不相為奴,必虜漢人互相買賣使喚,則此為漢人明矣,……萬一還給,其為首者必遭戕害”(《李朝實錄》,《燕山君日記》卷十七)。可知建州奴隸都是外族,而且可以自由處死。

這些記載都說明,滿洲社會確曾經歷過奴隸制,不是從氏族社會飛躍到封建社會的。

那末,滿洲的奴隸制什么時候瓦解的?奴爾哈赤1616年建立的政權,是奴隸制還是封建制?

從世界歷史一般情況看,處在先進民族鄰近的落后民族,它們的發展往往是比較快的。滿洲族介乎漢族和朝鮮族兩個高度封建化的民族之間,它們間的經濟文化聯系是密切的,因此,滿洲族的進入封建社會,應該比較容易。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各地區各民族的發展是不平衡的,相反的例證是存在的,這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的。

滿洲族自己的祖先女真,曾在淮河以北地區建立過封建政權的金朝(1115—1234年),更早的粟末靺鞨也建立過渤海國(698—926年)。雖然在遼滅渤海國之后,把渤海國人南遷遼河流域,元滅金后,入居中原的金人久留不返,金和后來的滿洲族沒有直接關系;但封建制生產方式對它們不會是陌生的。

1440年(明英宗正統五年),建州女真移住赫圖阿喇(今遼寧新賓縣蘇子河興京老城),地在撫順之東一百九十里(明于燕芳《剿奴議》),西北距撫順二日程,西距清河一日程,西南距璦陽三日程(據1596年朝鮮申忠一書啟,見《李朝實錄》縮印本第28冊,447頁。這時努爾哈赤還住在虎攔哈達南崗,即今二道河子舊老城,距赫圖阿喇不遠),實際已和明撫順接壤。當時遼東初有邊墻,而且不久設立撫順關,“在撫順所(城)東三十里”(《遼東志》卷二,《建置志·關梁》,日本《尊經閣叢書》鉛印本129頁),于1464年(天順八年)開關市易,所以彼此往來很少阻隔。明代遼東邊墻修于正統二年(1437年.《全邊略記》,弘治六年巡按御史李善題本,“臣見遼東邊墻,正統二年始立”),而后來成化八年(1472年。見《明憲宗成化實錄凈八年九月庚申條),正德年間(1506一工521年。《遼東志》卷七,龔用卿、吳希孟會陳邊務疏,“正德年間,始立邊墻”,日印本,486頁。《全遼志》卷五,作“使朝鮮回奏”,《遼海叢書》本36頁),都有修立邊墻的記載,甚至到嘉靖末(1565年)巡按御史李輔條陳遼東八事,第一事仍然是修邊墻(《全遼志》卷五,遼海本,43頁),可知當時邊墻并未獲得隔阻內外之效,也可能是由于“土脈鹵堿,秋修春頹”(李善題本),不能不重修。當努爾哈赤起兵五年之后,明朝又于1588年(萬歷十六年)允許滿洲在“撫順、清河、寬甸、緩陽四處關口互市交易,照例取賞”(《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一,8頁)。到了1606年(萬歷三十四年),明朝放棄了寬奠新疆八百里,于是滿洲族更推進一步,而“遼東東界緩陽、清河、鎮順一帶,與奴兒哈赤為鄰”(《萬歷疏鈔》卷四十一,宋一韓《撫鎮棄地啖虜請查勘疏》)。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建州女真遷到赫圖阿喇之后,和明朝的交往從來沒有受到阻礙。加以明朝官吏的不時巡邊,每年冬季的“燒荒”(每年冬,總兵官率部下軍官各統所部兵馬出境,分三路或五路,放火沿燒野草,安營延見各少數族頭領,量給酒肉、鹽米、針布、胭粉、靴襪之類,然后回城。當時稱為“燒荒”,認為是邊防上重要策略之一。見《遼東志》卷三,《兵食志·邊略》。日印本,24l頁),建州的按時朝貢,努爾哈赤父祖和李成梁的關系以及他本人的三次至北京,更可知滿洲族和漢族的文化、經濟交流是一直不斷的。那么,雙方生產方式和上層建筑的有所不同,應該也是知道的。

因此,我們從民族經濟文化交流關系上看,滿洲族在努爾哈赤時期進入封建制度,是可能的。

滿洲族在入關前,生產已相當發展。遠在猛哥帖木兒時,已自言“少時蒙(朝鮮)太祖……支給農牛農器,糧料衣服……”(《李朝實錄·世宗》卷二十,縮印本7冊,299頁)。1423年(永樂二十一年,朝鮮世宗五年)《李朝實錄》有“今四月十四日童猛哥帖木兒管下童家吾下等二十七名來告慶源府云,我指揮蒙圣旨許令復還阿木河地面以居,先令我曹率男女二百余名,牛一百余頭,送還舊居耕農”(縮印本7冊,29l頁)的記載。1436年(明正統元年,朝鮮世宗十八年),朝鮮派人往探建州女真情況,回報說,“見水兩岸大野率皆耕墾,農人與牛布散于野”(《李朝實錄·世宗》卷十七,縮印本8冊,563頁)。可見建州女真在明初居住圖們江時,已知牛耕務農。但他們是用奴隸生產。

1440年(明正統五年),建州左衛西遷,明朝安插他們在三土河及婆豬江(佟家江)迤西冬古河(棟鄂河)之間,叫他們“謹守朝廷法度,自在耕牧,安分生理”(《明英宗正統實錄》卷七十一,10頁,影印本93冊)。

1459年(明英宗天順三年),“建州等衛野人頭目,乞于沿途買牛,帶回耕種。上從其請”(《明英宗天順實錄》卷三百,7頁,影印本137冊)。從此,農業生產,更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1527年(明嘉靖六年),盧瓊謫戍三萬衛,寫了一部《東戍見聞錄》,他說:“夫遼阻山帶海,諸夷環徼而居。……自湯站抵開原,日建州、毛鄰、海西、野人兀者,皆有室廬,而建州為最。……建州、毛鄰則渤海大氏遺孽,樂住種,善緝紡,飲食服用皆如華人,自長白山迤南可拊而治也。……諸夷皆善馳獵,女真建州多喜治生,三衛則最無賴也。”(引自《遼東志》卷七,《藝文志·經略》“盧瓊”,日印本483頁。其后魏煥著《九邊考》,所述建州情況,即本此)可知建州的生產較他族為高,已和關內差不太多。

1595年(明萬歷二十三年,朝鮮宣祖二十八年)十二月,朝鮮申忠一往建州會見努爾哈赤,他記載說,“田地品膏,則落粟一斗種,可獲八九石;瘠則僅收一石云”(《李朝實錄·宣祖》卷七十一,縮印本28冊,449頁)。這個記載,有些夸大,在當時的技術水平,不可能下種一斗,而收獲八九十倍。但滿洲族的農業生產有高度的發展,是可以推知的。

明代建州,不但使用鐵器,而且會炒鐵冶煉。《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二,“己亥年(萬歷二十七年,1599年)……三月,始炒鐵,開金銀礦”(鉛印本,1頁)。這不是滿洲開始學會冶鐵技術,而應該是大規模地生產。因為在1475年(明成化十一年,朝鮮成宗六年),已有“建州賊松古老等,……同里而居者六家,而有冶匠弓人焉”的記載(《李朝實錄·成宗》卷五二,縮印本15冊,480頁)。在1483年(明成化十九年,朝鮮成宗十四年),更有朝鮮官吏李世佐和建州人趙伊時哈等問答的記載:“又問:汝衛甲冑以何物為之乎?答曰:以鐵為之。又問曰:鐵產于何地?答曰:產于火刺溫地面。又問日:有冶工乎?答日:多有之。”(《李朝實錄·成宗》卷一五九,縮印本17冊,114頁下)朝鮮通事河世國,1595年(明萬歷二十三年,朝鮮宣祖二十八年)報告他在建州的見聞說,努爾哈赤部下有“冶匠十五清入關前滿洲族的社會性質409名,皆是胡人”(《李朝實錄。宣祖》六九)。顯然,經過一百多年后(1483—1599),不可能才開始炒鐵。

我們從滿洲語中關于農業生產辭匯之多,和它所反映的復雜,也可以推想滿洲族入關前生產技術的水平。類如:耕、耙、栽、種都不相同;耘草、分苗、秀穗、作粒,都有術語;生莠、生蟲、黃疸、黑疸,都有區別;犁杖、犁身、犁薦、犁鏡、犁鏵、犁挽鉤、蕩頭,都有專稱(參考《清文鑒》卷二十《產業部》一《農工類。農器類》)等等,均是例證。

生產力大大提高了,落后的生產關系必須改變,而建立起新的生產關系。在努爾哈赤時期,滿洲社會面貌、社會制度性質的變革,是必然的。

從一個落后的社會階段發展到新的社會階段,不會是和平地過渡,中間必定經過社會革命,經過解除舊生產關系束縛的斗爭(當時的人民解放斗爭)。努爾哈赤是沒落的上層分子,也就是沒落的奴隸主。他的祖父覺昌安和父親塔克世是有勢力的奴隸主,1583年(明萬歷十一年,癸未)由于尼堪外蘭(nikanwailan,又譯尼康外郎,人名)向導明軍進侵古埒城(gure,又譯古勒,地名,今遼寧省新賓縣西北鼓樓),同被燒死在城內。明朝扶植尼堪外蘭作建州的頭領,尼堪外蘭壓迫努爾哈赤往附,努爾哈赤說,“爾乃吾父部下之人,反令我順爾,世豈有百歲不死之人……”(《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一,4頁)。這里的“部下之人”,《滿洲實錄》滿文作諸申(jusen,奴隸)。可知尼堪外蘭原是奴隸主覺昌安、塔克世家的奴隸,后背叛,投降明朝,受明朝總兵官李成梁的豢養,殺害了努爾哈赤的父祖,構成努爾哈赤起兵的理由。屬下奴隸的背叛主人,說明在努爾哈赤父祖時期,舊的奴隸制度發生了危機,不能再維持下去了.當然,尼堪外蘭也可能是由明朝統治階級鼓動起來而不是自發的,但是一個奴隸能夠起來站在奴隸主的反面,并使奴隸主的兒子歸附自己,不能不說是奴隸制的危機了。這種奴隸制危機,同時也出現于哈達,萬汗(wanhan,明朝記載稱為王臺)因“為人殘暴,黷貨無厭,……其民多叛投葉赫”(王氏《天命東華錄>>一,2l頁)。也出現于輝發,“貝勒拜音達里族眾叛投葉赫。部眾亦有叛謀”(《天命東華錄》一,24頁)。

這種危機,都說明當時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已不相適應,要求生產關系的改變。努爾哈赤必須建立新的經濟方式,才能適應當時人民的要求,才能恢復他家族的聲威,才能謀求建州女真的統一。

1583年努爾哈赤自立起兵時,清朝記載,都稱起兵。朝鮮記載則說努爾哈赤“崛起為酋長”(《李朝實錄·宣祖》卷一八九,乙巳年,1605,七月戊子條)。努爾哈赤在1596年(明萬歷二十四年,朝鮮宣祖二十九年)二月和余希元說,“俺管事后十三年,不敢犯邊”(《李朝實錄·宣祖》卷七十三)。1596年的十三年前,正是1583年。可知在起兵的同時努爾哈赤已管事(就是自立為酋長),人數很少,只有遺甲十三副,因此不能不聯合他族,于是和蘇克蘇滸部四個城寨主諾米納等相與盟誓。“四酋謂太祖曰,念吾等先眾來歸,毋視為編氓,望待之如兄弟手足”(《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一,4頁)。這里用的“編氓”,《滿洲實錄》滿文作“諸申”(jusen)。“諸申”是“肅慎”和“女真”的對音(《滿洲源流考》,孟森:《明元清系通紀》前編,l一2頁),后用作女真人的泛稱(王先謙《天聰東華錄》十,14頁),又后為“部下”“所屬人員”(同上)的稱謂,或解為“滿洲之奴才”(《清文匯書》)、“滿洲奴仆”(《清文鑒》),日本人譯為“隸臣”(滿和對譯《滿洲實錄》,25頁)。當然,奴才、部下這種含義,不會是后人偽造的,而是早有的。其所以用作女真人的泛稱,正反映它是奴隸制。在階級分化之后,奴隸主稱為“貝勒”或“按班”,于是被奴役的仍保留一般稱謂的“諸申”。“諸申”和“阿哈”,意義是相同互用的。

諾米納等四人請求不作“諸申”,說明當時普遍存在奴隸制;努爾哈赤和他們盟誓,同意他們的請求,說明滿洲族的社會制度正在變化和發展。1613年(明萬歷四十一年)九月努爾哈赤征葉赫,圍兀蘇城勸降,“城中人曰,若養之則降”。努爾哈赤接受了,“遂收兀蘇降民三百戶而回”(《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二,6—7頁)。這里所說的“養”,滿文稱為“烏吉黑”(ujihe,或作ujifi,ujmbi,是語尾變化),在清初記載中常見,不僅是養活,而有撫聚恩養的意思。16工8年,東海瑚爾哈部長率民百戶來降,努爾哈赤命未帶家小的回去,這些人留而不去,并且帶信給家鄉的人說,“汗以撫聚人民為念,收為羽翼,不意施恩至此”(《太祖武皇帝實錄》二,“頁),在《滿洲實錄》滿文中撫聚作“烏吉黑”(ujifi,養)。1619年,住開原的明朝官吏來降,努爾哈赤說,“彼聞吾養人,故來投耳”。(《太祖武皇帝實錄》三,5頁),也是撫育的意思。“若養之則降”,意思就是不要把他們俘虜去作奴隸。這些情況,也正說明了奴隸制的危機,舊有制度已經不得人心了。

努爾哈赤在1583—1588年,“招徠各部,環滿洲而居者皆為削干,國勢日盛”(《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一,8頁)。在1589—1615年,“削平各處”(同上),建立政府。在1619年滅了葉赫,遼東邊外“同一音語者”全統一起來。前后三十余年,他對各部進行了多次戰爭,施行了不同策略。這些不同情況,都反映出當時社會發展的趨向。

1588年四月,“蘇完部主索爾果率本部軍民來歸,……又董鄂部主……亦率本部軍民來歸,……是時上招徠各路,歸附益眾”(王氏《天命東華錄》一,12頁)。

1593年十月“遣兵征服朱舍里路……遷之以歸”(王氏《天命東華錄》一,17頁)。

1598年正月“征安褚拉庫路……取屯寨二十余,所屬人民盡招徠之”(同上19頁)。

1599年九月,“率兵征哈達,……盡服哈達屬城,器械財物無所取,室家子女完聚如故,悉編入戶籍,遷之以歸”(同上20頁)。

1607年,“東海瓦爾喀部蜚悠城長乞移家來附,命往徙之,遂至蜚悠城,盡收環城屯寨凡五百戶,護之先行”(同上23頁)。

1607年九月征輝發,“殲其兵,招撫其民,乃班師。輝發滅亡”(同上24頁)。

1609年十二月“征渥集部滹野路取之,收二干戶而還”(同上26頁)。

1625年八月,“征東海虎爾哈部,降其五百戶,至是凱旋”(《天命東華錄》四,10頁).

上述記載中所說的“戶”、“戶籍”和一般的“民戶”、“家”一樣,在滿文都作“包衣共”(boigon),“民”作“伊爾根”(irgen),“本部軍民”作“諸申·伊爾根”(jusenirgen)。可以看出,無論是自愿歸附,或是戰爭降順,都同樣待遇,編為民戶,顯然和戰敗淪為奴隸有所不同.

1603年(明萬歷三十一年),努爾哈赤從虎攔哈達南崗,移赫圖阿喇祖居,筑城居住,曾三次犒賞夫役(《清太祖武皇實錄》二,2頁),1605年(明萬歷三十三年),復于赫圖阿喇城外更筑大城,宰牛羊犒賞筑城夫役五次(同上)。在1621年有一次還說,“空身行走,尚且勞倦,運木石而筑城者寧不勞歟”(同上書三,12頁)?奴隸制下,筑城勞役當然由奴隸承擔,這種犒賞,是不同尋常的。更可注意的是,滿文《滿洲實錄》在前一記載作:

“hecen(城)weilere(筑)alban(賦役)i(的)niyalma(人)”(日譯本89頁)。在后一記載作:

“alban(賦役)i(的)niyalma(人)”(日譯本92頁)。

說明他們是在服徭役,不是奴隸苦工。

朝鮮申忠一《書啟》說,1596年正月他在虎攔哈達城遇見搬運大木,凡“三四日程內(距離都城三四天路程的)部落,每一戶,計其男丁之數,分番(班)赴役,每名輸十條”(《李朝實錄》,縮印本28冊,449頁上)。這也像封建性的徭役。

1611年(萬歷三十九年)二月,努爾哈赤調查國內貧苦不能結婚的一千余人,配給妻子,得不到的發給庫帑令其自娶(《太祖武皇帝實錄》二,4頁)。這種舉措,似乎也超越了一般奴隸主的思想意識,反映國內下層最貧苦的人不是奴隸身分。

努爾哈赤在1615年(萬歷四十三年)創立八旗制。全國分八個固山(旗),大汗統固山,固山統甲喇(后稱參領),甲喇統牛錄(后稱佐領),全國人口都隸屬于牛錄。這是較過去鮮明的階梯統治制度。同時又設理政聽訟大臣五人,都堂(扎爾固齊)十人。“凡事,都堂先審理,次達五臣,五臣鞫問再達諸王(貝勒),如此循序問達。令訟者跪于太祖(努爾哈赤)前,先聞聽訟者之言,猶恐有冤抑者,更詳問之,將是非剖析明白”(《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二,19頁)。這也是較過去鮮明的階梯統治制度。這是封建制的特點之一。

根據上面關于上層建筑所反映的情況,我感到努爾哈赤在1616年所建立的政權一開始就是封建政權,就是封建王朝。

社會發展是有過程的,社會分期也不可能一刀兩斷,成為嶄齊的分界。而滿洲各部族的發展又是極不平衡的,同時社會生產關系的變更又是急遽的,所以在努爾哈赤時期,各種生產方式也同時存在。

1625年(明天啟五年,后金天命十年)正月,韓潤降金,努爾哈赤給他“妻奴、房田、牛馬、財帛、衣服一切應用之物”(《太祖武皇帝實錄》四,6頁)。這里妻奴的奴,《滿洲實錄》滿文作阿哈(aha,奴隸。日文譯本320頁)。可知努爾哈赤建國后十年,奴隸身分依然同時存在。直至1636年(明崇禎九年,清崇德元年)十月,我們還看到“賜陣獲總兵官巢丕昌奴仆三十戶”的記載(王氏《崇德東華錄》一,15頁)。

1611年(明萬歷三十九年)十二月,努爾哈赤命將征渥集部虎爾哈路,圍扎庫塔城,“遂拔其城,殺兵一千,獲人畜二干,相近之衛皆招服,將……人民五百戶收之而回”(《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二,4頁);1613年(明萬歷四十一年)正月,滅烏喇,烏喇兵“有覓妻子投來者,盡還其眷屬,約萬家,其余人畜散與眾軍”(《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二,6頁);1614年(明萬歷四十二年)十一月,遣兵征渥集部雅攬、西臨二路,“收降民二百戶,人畜一千而還”(《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二,7頁);1615年(明萬歷四十三年),征額赫庫倫,“攻取其城,殺人八百,俘獲萬余,收降五百戶而回”(《太祖武皇帝實錄》二,8頁)。這些記載,“降民”和“人畜”分列,顯然兩種人一定有區別,而在用語上“收”和“獲”又互異,說明兩種人的身分一定也有不同。在滿文,“收”一般作“達哈哈”(dahaha),就是收撫;“獲”一般作“鄂勒吉。巴哈”(oljibaha),就是俘獲。收撫的人口編為民戶(boigon),俘獲的人口分給眾軍,這說明當時在滿洲族下層有兩種高下不同的身份,同時存在。

這種情況延續到皇太極時。1628年(明崇禎元年,后金天聰二年)二月,征多羅特部,“俘萬一千二百人,以蒙古漢人干四百名編為民戶,余俱為奴”(王氏《天聰東華錄》三,2頁)。

1635年(明崇禎八年,金天聰九年)六月,多鐸出兵回,“以俘獲人口馬匹賞從征將士有差”(《天聰東華錄》十,6頁)。1640年(明崇禎十三年,清崇德五年)五月,征虎爾哈,“俘獲男子三百三十六,歸降男子四百十九”(《崇德東華錄》五,4頁)。這都是顯著的例子。

滿洲族在關外既有奴隸存在,是否仍處于奴隸制階段,而沒有向前發展?也不然。我們不能只從有無來決定,而要更多地從它的其他相關方面去考察。

1618年(明萬歷四十六年,金天命三年),努爾哈赤以七恨為理由,進攻明朝,臨行時他對諸王大臣說“陣中所得之人,勿剝其衣,勿奸其婦,勿離其夫妻,拒敵者殺之,不與敵者勿妄殺”(《太祖武皇帝實錄》二,11頁)。這和后來1629年(明崇禎二年,金天聰三年)十月,皇太極進攻明朝時所說,“非戰者殺之,歸降者雖雞豚勿侵擾,俘獲之人,其父子夫婦勿致離散,勿淫人婦女,勿掠人衣服,勿拆廬舍祠宇,勿毀器皿,勿伐果木”(王氏《天聰東華錄》四,32頁),實際相同。

1638年(明崇禎十一年,清崇德三年),皇太極對滿洲、蒙古和漢人說,“爾等有家貧不能娶妻及披甲不能買馬者,許陳訴于本牛錄章京,……即宜將無妻者配妻,無馬者給馬,如力不能……應與妻奴者,朕給以妻奴,應與馬匹者給以馬匹……”(王氏《崇德東華錄》二,26頁)。這和努爾哈赤的做法,實際也是相同的。

所以我們可以說,滿洲族從努爾哈赤建立政權(1616),到進入遼沈(1621),到皇太極改國號為清(1636),并到多爾袞統兵入關(1644),他們的思想意識形態雖然先后微有不同,這只是封建制的逐步深化,而不是本質上有所差別。

朝鮮申忠一在虎攔哈達看到滿洲“各部落例置屯田,使其部酋長掌治耕獲”(《李朝實錄》縮印本28冊,449頁).清代記載也說努爾哈赤在1615年“諭各牛錄,每十人出牛四只,于曠野處屯田”(《清太祖武皇帝實錄》二,8頁),可知當時是集體生產。奴隸制是集體生產的,但集體生產并不全是奴隸生產。

這個清代記載,《滿文老檔》系在1613年,日本人藤田勝二譯為“是年免除由部眾貢獻谷物,以減輕部眾的負擔。由每牛錄出十男丁、四頭牛在荒地墾田”。明說為了免除部眾的貢賦而實行集體屯田,可知它不是用奴隸生產。如用奴隸生產,分散和集中是一樣的不能減輕部眾負擔。

努爾哈赤1621年曾對群臣說:“為主(ejen)者宜憐仆(aha),仆宜為其主。仆所事(weilehe收獲)之農業(jeku糧),與主共食(uhejefu),而主所獲之財(bahaolji俘獲)及所畋(abalafibaha獵得)之物(yali肉),亦當與仆共之(uheetu共穿uhejefu共食)。”從這段話看,不像是奴隸生產。農仆雖然還稱阿哈(aha奴隸),但生產關系已扣奴隸制不同,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它是奴隸制。這種非奴隸制生產關系的集體生產,在天聰時一直保存著,《實錄》中天聰七年(1633)正月庚子,八年(1634)正月癸卯,九年(1635)三月戊辰,都有記載。

1618年(明萬歷四十六年,金天命三年)九月,努爾哈赤因明朝派人殺了滿洲的農夫,他也派兵到會安堡殺戮明朝的農民,并且致書明官說,“爾大國乃行盜竊,襲殺我農夫一百,吾殺汝農夫一千,且汝國能于城內業農乎”(《太祖武皇帝實錄》二,14頁)。這里所說的農夫,滿文作“usin(田)weilere(耕)aha(奴隸)”,日本藤田勝二譯為“田奴”。這是用當時的慣稱,不能因之說明本質,明朝漢族農民顯然不會是奴隸。

《清實錄》在1618年九月有督農收獲的記載,1619年二月有夫役運石筑城,以騎兵衛之的記載,這似乎像是奴隸制。但是不然。這種措置,是為了防止明朝的侵擾,是保護勞作者而不是監督。前此在紫河、三岔、撫安三處,明曾派兵搶奪滿洲的收獲,這次努爾哈赤命納鄰、音德二人率四百人去收割,并告誡他們“晝則督農收刈,夜則避于山險處,當今(天)宿南山,明(天)宿北山,今(天)宿東山,明(天)宿西山”(《太祖武皇帝實錄》二,13頁),以防明人襲擊。納鄰、音德違背指示,果被明朝殺七十人。其后努爾哈赤曾說,“吾欲據界凡筑城,屯兵防衛,令農夫得耕于境內”(《太祖武皇帝實錄》三,4頁),正是此意。1619年“遣人夫一萬五千赴界凡處運筑城之石,令騎兵四百衛之”(《太祖武皇帝實錄》三,l頁),也是為了界凡和明朝毗鄰,非有重兵不能保護。其后薩爾滸戰役清軍的獲勝,正由于這些“運石人夫據于界凡之吉鄰山險(或作吉林巖),杜松兵圍而攻之”,牽制了明兵二萬人,正由于“山上騎兵率眾人夫一戰,折大明兵約百人”(同上,2頁),于是“更令兵一千登山協助,往下沖殺”,遂大獲全勝,決定了明清勝敗全局的關鍵。假使運石筑城的人夫是奴隸,一定不會這樣據險力戰的。

努爾哈赤建立以自己家族為中心的政權,用自己兄弟子侄掌握兵權、政權、旗權。八旗制中有“世管佐領”用以統治投降的部族,用原來的族長作佐領世襲,在氏族制的廢墟上改組為封建統治。式清史稿》列傳十三《巴篤理傳》:“天命初,與其弟蒙阿圖來歸,太祖命編所屬為二牛錄,使兄弟分領其眾。”(13頁)又列傳十四《常書傳》:“常書兄弟事太祖,分領其故部為牛錄額真。”(1頁)這都是所謂世管佐領。可知滿洲建國之初,還有很濃厚的氏族色彩.這是努爾哈赤統治新興的統一的滿族聯合封建組織的紐帶。假設說當時還是奴隸制,是講不通的,因為不可能強使家族內的子侄親屬變成世管佐領中的奴隸。

在我的不成熟的看法:1616年努爾哈赤所建立的政權是封建制政權,滿洲族已進入封建社會。但還在封建制的初期,它的封建化是以后逐步深化的,逐步上升的。惟其是在封建社會上升階段,所以它在入關后,能夠不同于明朝的腐朽統治,而在祖國各民族通力合作下,對祖國生產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它在初期,除了封建主義生產關系以外,還有農奴制集體生產,還有奴隸制生產的殘余;同時也還有氏族制度的殘余.前一歷史階段的殘余的存在,為后來的歷史階段所承認,它已經不同于原來的性質。同時也說明,處在大國內的少數族,受到周圍的影響不同,它的發展階段也是不平衡的,常常會有幾種生產方式同時存在。當然其中有一種是為主的,最后逐漸趨于劃一的生產方式,這就是決定社會發展性質的標志。滿洲族的社會發展是符合多數民族的一般發展規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