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夏時走私貿易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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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夏時走私貿易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宋夏之間長期存在著走私貿易。走私的地點主要集中在以橫山為界的宋夏邊界。走私者包括商人、西夏的外交官員、宋朝的沿邊官吏、邊防士兵、沿邊屬戶等。走私的商品包括馬匹、食鹽、武器、貨幣、人口等。走私活動在西夏的經(jīng)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走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西夏經(jīng)濟欠發(fā)達,對宋朝的經(jīng)濟依賴性很強;宋朝關閉榷場等正常貿易的渠道,吏促進了走私活動的盛行;自隋唐以來,南北經(jīng)濟互相交通,逐漸成為一個整體,政治上人為的分割并不能切斷南北之間經(jīng)濟上的聯(lián)系。

關鍵詞:北宋西夏走私

關于宋夏之間合法貿易的情形,學者論述較詳細。吳天墀《西夏史稿》第四章簡略介紹了宋夏之間正常貿易的情形,漆俠、喬幼梅《遼夏金經(jīng)濟史》對這一問題給予更詳盡的探討,杜建錄《西夏經(jīng)濟史稿》一書利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漢譯本提供的有關資料對此進行了有益的補充,并附帶提及宋夏之間走私貿易的情況。①但以上諸家對宋夏之間的走私貿易或未論述,或語焉不詳。有關宋夏之間走私貿易的材料并不多,但就問題的重要性而言,宋夏之間的走私貿易對宋夏雙方,尤其對西夏的政治經(jīng)濟生活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作者擬根據(jù)現(xiàn)有的材料來探討宋夏之間走私貿易的情形,希望對宋夏貿易問題的論述有所補充。

一、宋夏之間的正常貿易

從時間上考察,宋、夏之間的貿易主要集中在北宋時期。西夏王朝后期同南宋幾不接壤,雙方貿易很少,這一時期西夏主要同金進行貿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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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詳見吳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190頁;漆俠、喬幼梅:《遼夏金經(jīng)濟史》,河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239頁。

北宋時期宋夏雙方以橫山為界,東起麟、府,西盡秦、隴,邊界線達二千余里,宋夏之間在邊界地區(qū)設置了兩國的貿易市場。最大一級的市場是榷場,進行大宗貨物的交換,宋夏之間的榷場最早設立于何時,史書沒有明確記載,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北宋政府應趙德明的請求在保安軍置榷場,恢復互市,德明又乞求在麟州西設立榷場,宋朝沒有答應他的請求,說明榷場的設立比這個時間要早。吳天墀認為宋夏榷場最早設立于景德四年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①宋夏戰(zhàn)爭爆發(fā)后,為了從經(jīng)濟上制裁西夏,北宋關閉榷場。宋仁宗寶元元年(公元1038年)宋夏戰(zhàn)爭爆發(fā),此年十二月甲戌宋仁宗下詔:“陜西、河東緣邊舊與元昊互市處,皆禁絕之。”②寶元二年(公元1039年)二月戊子又“廢保安軍榷場”③。宋仁宗慶歷四年(公元1044年)宋夏議和,西夏請立榷場,“置榷場于保安軍及高平寨”④,吳天墀《西夏史稿》認為保安軍榷場和鎮(zhèn)戎軍高平寨榷場的設置是慶歷六年(公元1046年),實誤。慶歷六年北宋只是把保安軍榷場遷于順寧砦。⑤宋夏沿邊交易規(guī)模較榷場小的合法市場,宋人叫做“和市”。北宋在河東路、陜西路沿宋夏邊境一帶的重要堡柵如久良津、吳堡、銀星、金湯、白豹、蝦麻、折姜、濁輪谷、順寧砦、赤沙川、橐駝口設和市,此外,見于史籍記載的和市還有并州、代州、東勝、綏州、麟州西、石州、秦州、環(huán)州、蘭州等處。榷場與和市是宋夏雙方設置的合法市場,有固定場址,由官方派官員管理市場,稽查進出口貨物,防止違禁品的進出口;雙方各自征收商稅,北宋參知政事文彥博記載:“自來蕃漢客旅博易往還之處,相度設和市,須至兩界首開置市場。差官監(jiān)轄蕃漢客旅,除違禁物色外,令取便交相博易。宮中止量收漢人稅錢,西界自收蕃客稅例。”⑥榷場和互市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宋夏雙方共同管理的邊境市場。宋夏之間的正常貿易主要是通過榷場與和市貿易,市場規(guī)模較小,交易量少,并且受宋夏戰(zhàn)爭的影響,以及北宋政府對夏政策的變化而廢置不常。此外,貢使貿易也是宋夏之間合法貿易的一種慣常形式。西夏使者“人貢至京者縱其為市”⑦,終北宋一代都是如此但貢使貿易同樣受宋夏雙方關系的影響,一旦雙方關系惡化,貢使貿易也隨之停止。西夏同北宋除了以上三種正常的合法貿易外,長期存在著走私貿易,并且,交易量大,持續(xù)時間長,對西夏人的社會生活更具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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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吳天墀:《西夏史稿》,第181頁。

②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一二二,宋仁宗寶元元年十二月甲戌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6頁。

③《長編》卷一二三,仁宗寶元二年二月戊子條,第1109頁。

④《長編》卷一五三,仁宗慶歷四年十一月乙未條,第1422頁。

⑤吳天墀:《西夏史稿》,第181頁。

⑥文彥博:《奏西夏誓詔事》,載《潞公文集》卷一九,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39冊,第698頁。

⑦脫脫:《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互市舶法,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563頁。

二、走私的路線

西夏前期宋夏之間的邊境線以橫山為界,宋夏之間的走私貿易主要集中在橫山一線。《宋會要輯稿》:“四月二十二日詔:樞密院累降約束,河東、陜西諸路經(jīng)略司,嚴行禁斷沿邊蕃漢人戶不得與西賊私相交易。訪聞尚不尊稟,可重立賞格告捕。自今有違經(jīng)略司并所管官吏,當刻罪重斷。并委轉運司常切覺察。”①這里的“西賊”指的是西夏,私相交易的商品主要是西夏所產(chǎn)的青白鹽。北宋政府對走私的量刑采取輕罪重刑的原則有很現(xiàn)實的考慮。唐末以來,伴隨著食鹽專賣法而產(chǎn)生的鹽的走私是當時最具代表性的走私犯罪,對走私鹽的犯罪行為處罰十分嚴酷。如果從道德的角度觀察,販賣私鹽只是破壞了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應是極輕的犯罪行為,不應科以重刑。但如果從政府的財政立場考慮問題,假若私鹽橫行、高價官鹽則難以售出,政府的財政收入將會蒙受沉重的打擊;如果再從戰(zhàn)略的角度考慮,西夏青白鹽通過走私進入北宋市場沖擊北宋鹽政的同時,自然會破壞北宋從經(jīng)濟上制裁西夏使之不戰(zhàn)而屆的對夏策略。因此,對走私鹽犯科以與殺人、傷人同罪的重刑,以確保政府財政體系的完善與安全以及對夏戰(zhàn)略的穩(wěn)妥實施就顯得十分必要。②如果走私不是非常嚴重,斷不會鄭重其事的累降約束。

同時,應該注意到西夏對危及自身統(tǒng)治安全以及財政利益的走私行為也和北宋一樣予以嚴厲打擊。例如,《天盛舊改新定律令》規(guī)定:“一等牛、駱駝、馬不論大小及鎧甲、軍披等到敵人中去賣時,庶人造意斬,從犯當?shù)脽o期、長期徒刑,有官當以官品當。”③又“諸人買敵之曲自用時,當比造私曲罪減一等,曲當罰沒納入官”④。按西夏法律私造曲量刑最重者,二十緡以上主犯處以無期徒刑,從犯徒十二年,西夏對走私的處罰也采取了輕罪重罰的原則。《西夏律令》有關走私的其它處罰情形,下文還會論及。

三、走私者的類別

走私者中商人是其中最具活力的人物。但是走私貿易的經(jīng)營者并不限于商人。除商人外還有專門利用他們素有的便利機會從事走私貿易的走私者。

第一種是西夏出使宋朝的外交官員及其隨從人員。他們常利用出使北宋的機會進行走私活動,例如: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詔奉使夏州私覿之物,前后名品不等,自今令定數(shù),官給其直。”⑤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詔夏州進奉外,有以私物貿易,久而不售者,自今官為收市。”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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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松:《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兵二八之八,中華書局1957年版,第7273頁。

②[日]宮崎市定:《宋元時代的法制和審判機構》,收入劉俊文主編,姚榮濤、余世虹翻譯《日本學者研究中國論著選》第八卷,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263頁。

③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以下簡稱《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頁。

④《天盛律令》卷一八《雜曲門》,第565頁。

⑤《長編》卷七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條,第633頁。

⑥《長編》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條,第635頁。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詔:如聞夏州貢奉人在道市物,頗或擾民,宜令所在有司,嚴示約束。”①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鄘延路鈐轄張繼能言:趙德明進奉人,挾帶私物,規(guī)免市征,望行條約。上曰:戎人遠來,獲利無幾,第如舊制可也。”②

“趙元昊每遣吏至京師請奉予,吏因市禁物,隱關算為奸利,(薛)奎廉得狀,請留蜀道縑帛于關中,轉致給之。”③

“大觀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夏國遣使人貢,五月四日,詔曰:‘諸西人人貢,諸色人私有交易編欄,使臣不覺察者,徒二二年。引伴官與同罪,勾管行李馬駝使臣減一等,并不以赦降去官原減。’”④

“徽宗宣和三年十月八日,臣僚言:‘回鶻因人貢,往往散行陜西諸路,公然貿易,久留不歸者有之。恐習知沿邊事,害及往來,經(jīng)由夏國傳播不便。乞除人貢經(jīng)由去處,其余州軍嚴立法禁。’從之。”⑤

以上材料反映了西夏貢使利用出使宋朝的機會從事走私活動的情況是很普遍的。雖然北宋皇帝以王者懷柔遠人的姿態(tài),一般情況下對西夏使節(jié)的走私活動采取寬容的態(tài)度。但對這種態(tài)度不能只從經(jīng)濟利益的角度予以考慮,在民族矛盾尖銳的形勢下,宋朝君臣華夷之辯的思想表現(xiàn)得頗為強烈,而四海一統(tǒng)、王者無外的大一統(tǒng)思想并未因此而拋棄,懷柔遠人與華夷之辯是一個悖論式陰陽組合命題,關涉中國古代的王權思想,此不贅述。何況西夏使節(jié)的走私活動并未威脅到北宋統(tǒng)治者的切身利益。不過,如果西夏使節(jié)的走私活動確實威脅到北宋統(tǒng)治者的切身利益,北宋政府就會做出強烈的反映,對瀆職官員給予刑事處罰,同時,也制定相應的政策來限制西夏使節(jié)的走私活動,這在上面的材料中體現(xiàn)得很清楚。

西夏對他國使人在西夏的逃稅走私貿易嚴加防范,如有違法交易者,處以兩年徒刑。⑥《律令》第十一《使來往門》、《律令》第十八《他國買賣門》對西夏使臣去他國時順便買賣的事情作了明文規(guī)定,如有違犯則處以不同的徒刑,律文繁多,概括言之,有以下幾點:

(1)使臣去他國交易時分清公私物,不可公私不分;

(2)不可以官駝馱運私貨;

(3)不可以劣質私貨抽換官貨;

(4)不可故意毀壞官物印記;

(5)官、私貨物不可同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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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七七,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條,第679頁。

②《長編》卷八三,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條,第734頁。

③《宋史》卷二八六《薛奎傳》,第9630頁。

④《宋會要》蕃夷七之四三,第7861頁。

⑤《宋會要》蕃夷四之九,第7718頁。

⑥《天盛律令》卷——《使來往門》,第397頁;卷一八《他國買賣門》,第568—570頁。

由以上可知,西夏對去外國交易的使臣只強調不能以私損公,不能假公濟私,西夏對去外國交易的使臣的走私行為卻并不予以制裁。因此,對使臣的走私活動是有利的,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西夏使臣走私貿易的普遍情形。

第二種是邊疆的官吏。邊疆官吏利用職務之便,破壞中央政府的財政軍事政策,經(jīng)營走私貿易。如《任伯雨上徽宗論湟鄯》稱:“臣聞陜西買馬,來年額買二萬五千匹,將官使臣私下折博交易,不在其數(shù)。”①

“禁緣邊臣僚私交易,缺馬者官為給之。”②

“康定初,陜西用兵,馬不足……又禁邊臣私市,缺者官給。”③

“(仁宗寶元二年八月)乙巳,降武寧軍節(jié)度使王德用為右千牛衛(wèi)上將軍,知隨州。仍特置判官一員。初,德用既以孔道輔言罷知樞密院,而河東都轉運使王沿又言德用嘗令府州折繼宣市馬,至是,德用以馬與券來上,乃市于商人。然猶用言者,而再貶之。”④

“(薛奎)通判渭州,州將武人,不能謹廉,州大吏郝正者把其陰事,招權受賕,莫敢詰,府君至,以正罪惡言于將,請治之……府君乃發(fā)正私出塞市馬,收案伏法。”⑤

“(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禁陜西緣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犯者以違制論。”⑥

“(真宗)天禧元年三月,禁延州民與夏州牙將互市違禁物者。”⑦

北宋邊疆官吏的走私情況比較復雜,但主要集中在馬匹走私。主要針對軍事物資馬匹的走私活動,其馬匹來源一是直接從西夏走私人境;另外,文獻顯示邊將主要在邊境市場違禁私市馬匹,其馬匹來源不排除沿邊屬戶從西夏走私人境者。因為當時北宋的西部地區(qū)馬匹的養(yǎng)殖已經(jīng)衰落,軍事用馬主要通過同境外民族貿易獲得。

第三種是沿邊的士兵,他們憑藉武力走私。“公(指范仲淹)言:‘禁青鹽欲以困西賊,非困賊之要,卻有所害,會淮安砦捉到買青鹽兵士二人,勘得本指揮火隊掠錢買鹽,人眾吃用。其買青鹽士兵是本部眾人之罪,實不敢盡法,恐傷士心,只決二人杖二十,押送本部,仍奏朝廷,乞更參詳青鹽條貫。’”⑧關于沿邊兵士走私的情況歷史材料很少,但從西夏青白鹽在宋夏邊境地區(qū)大量走私的情況推測,范仲淹所反映的這種情況也許并不是孤立、個別的事情。

第四種是沿邊的邊民,尤其是屬戶。他們走私青、白鹽、馬匹等物資,以換取糧食、布帛等生活必需品,常常是宋朝政府嚴厲打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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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趙汝愚:《宋朝諸臣奏議》卷一四一《任伯雨上徽宗論湟鄯》帖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1頁。

②《長編》卷一三四,慶歷元年十二月丙戌條,第1226頁。

③《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第4934頁。

④《長編》卷一三四,寶元二年八月乙巳條,第1118頁。

⑤司馬光:《殿中丞知商州薛君墓志銘》,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二)卷七九,《四部叢刊》初編集部,第138冊,第2—3頁。

⑥《長編》卷一二八,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條,第1162頁。

⑦《宋會要》食貨三八之二九,第5481頁。

⑧范仲淹:《范文正公言行拾遺錄》卷三,載《范文正公集》(二),《四部叢刊》初編集部,第136冊,第5頁上。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河東緣邊安撫司言:‘麟、府民多齋輕貨于夏州界,擅立榷場貿易,望許人捕捉,立賞罰以懲勸之。’上曰:‘聞彼歧路艱險,私相貿易,其數(shù)非多,宜令但準前詔,量加覺察可也。’”①

“三月,內殿崇班韓令琮言:前知環(huán)州,切見民人多將違物色、人口偷賣于北界,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鎮(zhèn)二路,望差蕃官于逐處緝捉。從之。”②

“五年十二月,詔:‘鄘延路鈐轄司,自今蕃部販鹽及違禁物與巡檢兵士斗敵,殺傷人員兵士者,其元行器械蕃部并處斬,自余徒黨,依漢法區(qū)斷。’”③

北宋沿邊屬戶同西夏境內的蕃部聯(lián)系緊密,在宋夏之間的走私活動中他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走私活動范圍廣、數(shù)量大、持續(xù)時間長。是宋夏雙方民間走私中的主要力量。

第五種是西夏政府當局。西夏政府在邊境未經(jīng)宋朝政府同意公然置“會”(會,相當于集貿市場),招誘宋朝商民貿易,實際上是一變相走私貿易。例如李繼遷曾不顧北宋政府反對,單方面置會貿易:

“(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陜西轉運使劉琮言:‘訪聞遷賊蕃部于赤沙、橐駝路各置會貿易,深慮誘熟戶叛渙,請令本路部置潛軍討之。’”④又更有甚者,西夏政府有時動用武力,迫使宋方邊吏允許走私。例如施昌言為環(huán)慶路經(jīng)略使時,“亦禁私市,西人發(fā)兵壓境,昌遣問其所以來之故,西人言:‘無他事,只為交易不通。’使者懼私許之⑤。”總之,在經(jīng)濟利益的驅動下,當時宋夏之間確實有不少人從事走私貿易。

四、走私貿易的商品種類

宋夏之間的走私商品,可謂種類繁多,現(xiàn)分類敘述如下。

(一)青白鹽的走私貿易

“青白鹽出烏、白二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人塞,未幾罷,已而復禁。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陜西法。”⑥

青、白鹽是黨項人同北宋西北邊民交換的大宗商品。北宋政府從帝國的對夏政策以及維護帝國中央財政體系方面考慮,長期禁止西夏青白鹽進入北宋西北市場。宋太宗時為了從經(jīng)濟上封鎖李繼遷政權,迫其就范,采取鄭文寶的建議,禁絕青白鹽在北宋市場的流通。結果事與愿違,“外則戎人乞食,相率寇邊”,軍事壓力不減反增,內則“關隴民無鹽以食,境上騷擾”⑦,西北邊境內部的穩(wěn)定也面臨挑戰(zhàn)。在這種情況下,北宋政府恢復了青、白鹽的貿易,李繼遷占領靈州后,北宋政府再度禁止西夏鹽在北宋市場的流通。隨之而來的是青、白鹽的長期的走私貿易。北宋政府在青白鹽問題上政策搖擺不定,主要還是以上兩方面原因。而青白鹽是宋夏之間走私貿易的大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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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條,第636頁。

②《宋會要》兵二七之二○,第7256頁。

③《宋會要》兵二七之二一,第7257頁。

④《長編》卷五一,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條,第429頁。

⑤《長編》卷三六五,哲宗元祐元年二月壬戌條,第3374頁。

⑥《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419頁。

⑦《宋史》卷二七七《鄭文寶傳》,第9426頁。

“淳化四年八月,詔:‘陜西諸州,先禁戎人販青白鹽,許商人通行解鹽,以濟民食。詔令既下,而犯法者眾,宜除之,悉仍舊貫。’”①

“自來屬戶販青白鹽以求厚利,今一切禁絕之,欲以困賊,然絕屬戶之利,無以資其生。”②

“(慶歷)八年……又以延、環(huán)、渭、原、保安、鎮(zhèn)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好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③

至和二年,龍圖閣直學士何中立就走私青白鹽的定罪事宜奏請皇帝裁決。皇帝詔曰:“今后犯青白鹽人,令本路安撫司相度情理輕重斷遣。內合該死罪者,依朝廷自來貸命刺面,配沙門島。如有大兇惡,郡黨即縣案奏裁,仍不得下司。”④雖然法禁森嚴,但往往走私者,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嘉祐時,“稍遷徒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寬”⑤。這個法律條文暗示北宋對青白鹽禁止入境、制止走私政策的失敗。

(二)馬匹的走私

歷代中原王朝軍馬的供應地主要是西北游牧地區(qū)。北宋時期因為西北游牧地區(qū)的喪失,軍馬的來源受到嚴重的影響,軍馬主要靠通過與塞外各族茶馬貿易而獲得。同時,西夏以及西北各族的馬匹也通過走私途徑進入北宋。史載:

“廣順元年……十月,涇州言,招到蕃部野龍十九族,有馬赴市,私貨賣。”⑥

“……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xù)食。且禁官民無得私市。”⑦

“(二月)甲午,審刑院上秦州私販馬條例:‘自今一匹杖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加一等,三十匹奏裁,其馬納官,以半價給告事人。’從之。”⑧

“八月,詔:‘斷絕私過河西興販違禁物貨及鞍馬人等,令河東轉運司檢詳前后條貫,定奪聞奏。”⑨從國防和經(jīng)濟兩方面考慮,北宋政府禁止馬匹的走私是有理由的,但走私馬匹的豐厚商業(yè)利潤總能促使走私者找到制度方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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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二,第5185頁。

②《長編》卷一三二,慶歷元年五月辛酉條,第1197頁。

③《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第4419頁。

④《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第5195頁。

⑤《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第4419頁。

⑥王欽若:《冊府元龜》卷九九九,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1728頁。

⑦《宋史》卷一九八《兵》一二,第4933頁。

⑧《長編》卷五一,咸平二年甲午條,第431頁。

⑨《宋會要》兵二七之二一,第7257頁。

(三)銅錢及金、銀、銅、鐵等金屬的走私貿易

唐宋政府對金、銀、銅錢、鐵的輸出都有禁令。但實際上金銀、錢幣及金屬仍然大量流出塞外及海外,這種情形在宋代尤其嚴重。《長編》卷二四,太平興國八年十一月壬申條:“鹽鐵使王明言:沿邊歲運銅錢五千貫于靈州市馬……戎人得錢悉銷鑄為器,郡國歲鑄錢,不能充其用……”宋神宗時張方子也曾說:“……自熙寧七年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享。”①

“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足見宋錢長期為西夏及海外所套取的事實。近年來原西夏地區(qū)出土的銅錢,除極個別錢幣是西夏錢幣外,多為宋錢,更有力地證明了北宋時期,北宋錢幣通過各種途徑,其中也包括走私貿易流人西夏的事實。北宋政府建立伊始就禁止銅錢及金屬出塞,以后又多次申敕嚴禁銅錢及金屬流出塞外。而且,法律極其嚴酷:

“開寶三年(宋太祖開寶三年,公元970年)詔曰:‘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②

“(二月)甲申,詔:‘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齋貨帛,于秦、階州易換銅錢,出塞銷鑄為器,自今嚴禁之。吏民敢闌出銅錢百以上,論罪有差。’”③

“(五月)乙卯,詔:‘以銅、鐵(疑脫‘錢’字)出外界一貫以上,為首者處死。其為從,若不及一貫,河東、河北、京西、陜西人決配廣南惡遠州軍,本城、廣南、兩浙、福建人配陜西。其居停、資給者與同罪。如捕到蕃人,亦決配荊湖、江南編管,仍許諸色人告捉,給以所告之物,其經(jīng)地分,不覺察官吏減二等,坐之。’”④

“慶歷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為首者抵死。”⑤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復申錢幣闌出之禁。”⑥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銀價貴,以問三司使丁謂,謂言多西賊、回鶻所市人蕃。詔約束之。”⑦

銅、鐵等金屬也是走私物品。銅、鐵等物作為戰(zhàn)略物資,從軍事邊防的角度考慮,中原王朝禁止銅鐵作為商品流出化外而資敵。《唐會要·市貢》載,唐文宗開成元年(公元836年)規(guī)定:“金鐵之物亦不得將度西北諸關。”⑧

“景德二年,二月……甲午,詔……弛邊民鐵禁。”⑨

從中原王朝的角度考慮,銅、鐵錢以及金屬流出化外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因為這些東西是軍事戰(zhàn)略物資。事實上,這些東西流出塞外確實有被銷鑄為兵器的情況。但不能排除經(jīng)濟流通上的需要,宋代錢幣在當時的西北各民族政權中具有國際貨幣的性質,人為的禁止無法切斷經(jīng)濟聯(lián)系的紐帶。因此,對錢幣的走私雖然屢發(fā)禁令,但走私一直未停,對鐵的地下流通交易的禁止也逐漸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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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八○《食貨志》下,第4384頁。

②《宋史》卷一八○《食貨志》下,第74380頁。

③《長編》卷一九,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二月甲申條,第161頁。

④《長編》卷一三二,慶歷元年五月乙卯條,第1194頁。

⑤《宋史》卷一八○《食貨志》下,第4380頁。

⑥《宋史》卷一八○《食貨志》下,第4384頁。

⑦《宋會要》刑法二之一六二,第6576頁。

⑧《唐會要》卷八六《市貢》,《國學基本叢書》本,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1581頁。

⑨《宋史》卷七《真宗紀》,第128頁。

(四)武器的走私貿易

西夏少銅、鐵缺少制造武器的原料,常從北宋走私武器。對于武器的走私,北宋政府多次發(fā)令嚴禁,同時,連帶著對其他的走私物品也加以禁止。譬如:

“(九月)戊戌,詔:‘河東、陜西緣邊州軍有以堪造軍器物鬻于化外者,以私相交易律坐之,仍編管近里州軍。’”①

“祥符六年……既而取犯茶鹽、礬曲,私鑄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咸從輕減。”②

(五)人口的走私貿易

西夏從北宋私市人口的記載較多。《宋會要·兵》載:“八年二月詔:應有蕃部將帶人口人蕃界者,宜令所經(jīng)歷及次邊州縣軍鎮(zhèn)切驗認收捉,不得放去。如有將人口貨賣與蕃人及勾該居停住,并依格律處死。驗認到人口便仰根問來處,牒送所屬州府付本家。仍令逐處粉壁曉示。”③

“六月二十三日,詔:‘陜西路諸州戒疆吏謹視有掠生口闌出關邊賣與戎人者,捕之,置于法,匿不以聞者同罪。’”④

“三月,內殿崇班韓令琮言:‘前知環(huán)州,切見民人多將違禁物色、人口偷賣于北界,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鎮(zhèn)二路,望差蕃官于逐處緝捉,’從之。”⑤

從北宋朝廷一再明令禁止的情形考慮,當時人口走私問題很嚴重。但限于資料,無法對人口走私的具體情況及數(shù)量進行計量學意義上的考察。

(六)其他物品的走私貿易

除以上幾種商品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物品也在走私貿易之列。出于軍事或者政府壟斷經(jīng)營,北宋政府嚴令這些物品的貿易。我們也只能從政府的禁令中得知哪些物品在當時是走私貿易的物品。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禁商人不得齋箭苛、水銀、丹漆等物于河東境上販易,違者重致其罪,沿邊民敢居停河東商人者棄市。”⑥

“祥符六年……既而取犯茶鹽、礬曲,私鑄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咸從輕減。”

“時制,沿邊糧解不許過河西,河西青鹽不得過界販鬻,犯者不以多少,處斬。顯請犯多者依法,自余別為科斷,以差其罪。章上未報,移知秦州。”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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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一五七,慶歷五年九月戊戌條,第145頁。

②《宋史》卷二○一《刑法志》,第5016頁。

②《宋會要》兵二七之一,第7247頁。

④《宋會要》刑法二之四,第6497頁。

⑤《宋會要》兵二七之二○,第7256頁。

⑥《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第5448頁。

⑦《宋史》卷二六八《王顯傳》,第9230頁。

“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并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苛嵐、火山軍閑田并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①

“慶歷五年七月十二日,三司言:‘夏國角廝羅荖人詣闕進奉,慮于延、秦州、鎮(zhèn)戎軍沿路收買陜西糧草交抄,乞行禁止。如違,賣者并牙人嚴斷,沒人之。告人每一抄,賞錢五千,以犯人家財充。’從之。”②

從以上的材料可以看出,當時走私的物品十分繁雜,也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當時因為戰(zhàn)爭致使正常的西北商道斷絕后,民間走私貿易填充商業(yè)空缺的情景。這個現(xiàn)象涉及到了西夏占領河西之后中西交通改變的大問題。對此關涉中西交通之大問題,日本學者藤枝晃有專文論述,此不贅述。③五、走私的原因

走私貿易是高風險、高回報的非法經(jīng)濟活動。走私活動所能獲得的暴利是推動宋、夏之間走私貿易的直接原因。史籍里并沒有走私貿易獲取暴利的直接材料,但宋夏之間正常貿易所獲厚利足以間接證明走私貿易獲利不菲。比如西夏貢使貿易所獲厚利的情況,宋哲宗在所頒詔書中談到:“既通和市,復許入貢,使者一至,賜予不貲,販易而歸,獲利無算;傳聞羌中得此厚利,父子兄弟始有生理……”④

唐代以來,茶葉是流行于社會的新興商品,西北游牧諸族以食肉、飲酪為生,需求茶葉頗為殷切,用茶同西北諸族交易十分有利可圖。《長編》載:“知制誥田況言:……臣在延州,見王正倫伴送元昊使人,緣路巧意鉤索賊情,乃云:‘本界西北,連接諸蕃,以茶數(shù)斤,可以博羊一口’……”⑤宋夏正常貿易被禁絕時,西夏一匹絹漲到十多貫,⑥甚至高漲到五十多貫,⑦蘇軾說:“每一使至,賜予、貿易無慮得絹五萬余匹,歸鬻之其民,匹五六千,民大悅……”⑧呂大防也說:“國家歲以二十五萬銀絹賜與,在西夏當一百萬。”⑨走私者一方面可脫逃漏稅,另一方面由于走私的有些商品是違禁物品,可以推想,比宋夏之間正常貿易營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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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刑法七之一一,第6739頁。

②《宋會要》蓍夷七之二六,第7852頁。

③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九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443—463頁。

④《長編》卷四○四,元祐二年八月戊戌條,第3824頁。

⑤《長編》卷一四九,慶歷四年五月甲申條,第1380頁。

⑥蘇軾:《張方子墓志銘》,載《琬琰集》卷二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⑦《長編》卷四○五,元祐二年九月丁巳條,第3832頁。

⑧蘇軾:《因擒鬼長論西羌夏人事宜》,載呂祖謙編,齊治平點校《宋文鑒》卷五五,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831頁。

⑨《長編》卷四五八,元祐六年五月己未條,第4287頁。

宋夏之間的走私貿易,包括宋夏之間的正常貿易之所以能獲取巨額利潤,并促使走私貿易數(shù)百年不絕的根本原因,應該說在于西夏社會經(jīng)濟本身。我們認為西夏經(jīng)濟基礎的脆弱和對北宋經(jīng)濟的依賴性是宋夏之間走私的根本原因。以往論者在論述西夏經(jīng)濟問題時,有意或無意地拔高了西夏經(jīng)濟發(fā)展的水平。就實際而言,西夏的社會經(jīng)濟結構不合理也不完善,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較低。西夏農業(yè)多集中在橫山一帶的山間小型沖積扇上,受氣候影響,一年只能耕種一次,對此情形,宋代人已有深刻認識:“夏國賴以為生者,河南膏腴之地,東則橫山,西則天都山、馬銜山一帶,其余多不可耕牧。”①銀川平原雖有灌溉之利,但銀川平原的開發(fā)主要是宋以后的元明時期。②西夏時期,農業(yè)生產(chǎn)并不發(fā)達,糧食產(chǎn)量并不豐足,糧食生產(chǎn)遠不能滿足西夏國內的消費需求,黨項軍民日常生活中,甚至在對外作戰(zhàn)時期,多食野菜、雜草和少量的糧食。對此曾鞏言:“西北少五谷。軍興,糧饋止于大麥、蓽豆、青麻子之類。其民則春食鼓子蔓、堿蓬子,夏食蓯蓉苗、小蕪荑,秋食席雞子、地黃葉、登廂草,冬則蓄沙蔥、野韭、拒霜、灰條子、白蒿、堿松子,以為歲計。”③一旦遇到激烈的戰(zhàn)爭,后方的農牧民空守沙漠,衣食并竭,老幼窮餓,不能自存。西夏畜牧業(yè)在整個社會經(jīng)濟結構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畜牧產(chǎn)品主要通過與遼、宋等周邊國家交換才能獲得日常生活用品。西夏一再遣使懇請宋朝賜贈手工業(yè)工匠,說明西夏缺少手工業(yè)技術人員。西夏境內礦產(chǎn)蘊藏貧瘠,漢文史料記載除鹽以外,只有橫山東部的茶山有鐵礦,西夏在麟、府兩州界上設冶鐵務;同時代人記載,西夏確實生產(chǎn)較精良的鐵器,但數(shù)量是極其有限的。

近來論者在論述西夏手工業(yè)時,所采用的史料多是西夏文辭書,另外就是大量使用《天盛律令》中的法律條文。筆者認為利用詞條和法律條文來論述西夏手工業(yè)的發(fā)展情況值得慎重,值得商榷。一部辭書中的詞條并不能準確真實地反映當時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真實情況。比如在非洲某落后酋長國的某辭書中有“航天飛機”這個詞條,并不意味著這個酋長國能自行研制和生產(chǎn)航天飛機。同樣道理,羅列《天盛律令》中的詞條作為西夏手工業(yè)發(fā)達的證據(jù)是危險的。《天盛律令》中關于西夏手工業(yè)的條款集中在金、銀、銅、鐵等金屬器具的鍛制加工的損耗上,實際上反映的是官手工業(yè)中的材料耗費問題,并沒有反映手工業(yè)生產(chǎn)工藝水平、生產(chǎn)規(guī)模等之于手工業(yè)更為重要的因素。另外,關于《天盛律令》的成書年代,有的學者認為是仁孝天盛初年的產(chǎn)物。有的學者認為是“修改天盛舊律的結果,成書于乾祐早期,不晚于公元1182年”①。不論是天盛初年還是乾祐早期,該法典只是西夏特定歷史時期的產(chǎn)物,只能反映西夏王朝某一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生活而非全部。因此拿律令的材料來反映整個西夏時期的手工業(yè)生產(chǎn),顯然有點偏頗。經(jīng)濟生活本身是千變萬化的,而法律卻明顯地具有一定程度的滯后性,利用律令條文來論述西夏社會生活時,更慎之又慎,不然,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西夏的商業(yè)主要是外貿型商業(yè)。關于西夏國內商業(yè)貿易的情況還不十分清楚,但基于西夏農業(yè)、手工業(yè)生產(chǎn)的落后,可以想見國內的商業(yè)貿易遠較外貿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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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四四六,元祐六年九月壬申條,第4363頁。

②詳見梁方仲《乙表26.元代屯軍屯民人戶數(shù)及屯田畝數(shù)》,載《中國歷代戶口、天地、田賦統(tǒng)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24頁。

③曾鞏:《隆子集》卷二○《外國·趙保吉傳》,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129冊,第199頁。

④前說見史金波、聶鴻音、白濱譯《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門》,第3頁;后說見王天順主編《西夏天盛律令研究》,甘肅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第8頁。

總之,西夏的社會經(jīng)濟結構并不完善,農、牧、手工業(yè)生產(chǎn)還較落后,商業(yè)生產(chǎn)和交換還欠發(fā)達。因此,依靠外貿來滿足生產(chǎn)生活需求成為必然,在正常的涉外貿易不能滿足國內需求的情況下,或者在正常外貿被禁絕的情況下走私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們再從西夏經(jīng)濟的依賴性以及宋政府對西夏的經(jīng)濟制裁方面進一步探討走私盛行的原因。西夏經(jīng)濟對宋有極強的依賴性。時人對此多有詳說,例如田況就認為:“彼既絕中原賜予,又喪其緣邊和市,可坐待其弊也。”司馬光對西夏的經(jīng)濟形式給予分析,他認為“西夏所居氐羌舊壤所產(chǎn)者不過羊馬氈毯,其國中用之不盡。其勢必退其余于他國貿易。其三面皆敵人,鬻之不售,惟中國者羊馬氈毯之所輸而茶才綵百貨之所自來也。故其人如嬰兒而中國乳哺之”。因此他認定元昊時期西夏向北宋投降的主要原因在于西夏國內經(jīng)濟貧乏需要與北宋貿易;而元祐元年西夏的乞降其原因也在于“久絕于上國,國中貧乏,使者往來得賜賚之物,且因為商販也”。而在宋夏交惡時期西夏的經(jīng)濟主要因為走私而得到緩解。這主要因為“近歲法禁疏闊,官吏馳慢,邊民與西人交易者,日夕公行,彼西人則頻遣使者商販中國,私則邊鄙小民竊相交易。雖不獲歲賜之物,公私無乏,所以得偃蹇自肆數(shù)年之間,似蒙似慢是不汲汲于事中國,由資用饒足與事中國時無以異故也”。司馬光認為最緊要的事情在于嚴禁邊民人等與西夏的走私貿易,這樣就可以從經(jīng)濟上控制西夏,做到一勞永逸。他向朝廷建議應設立重法,并嚴格執(zhí)行,“犯者必死,無赦本地”。并列舉龐籍對走私者處斬、編管妻孥從而禁絕走私的良好效果。①井亮采表達了與司馬光同樣的用經(jīng)濟手段控制西夏的觀點。史載“[紹圣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言:‘西戎仰中國和市以生,操縱在我,所以制其命,邊人與之私貿易非便。’詔陜西,河東經(jīng)略、提刑、轉運司申嚴其禁”②。熙寧二年,文彥博視察西北邊防之后,從走私貿易對北宋國防潛在的危害性著眼,建議切實杜絕走私貿易,文彥博指出:“檢會累降指揮,沿邊諸路經(jīng)略安撫使嚴切禁止?jié)h人與西界私相交易、博買,非不丁寧。近聞諸路沿邊因循習谷,不切禁止,常有蕃漢私相交易。蓋緣官司不遵守條貫明行賞罰,是致全無畏避,及無人發(fā)摘告陳。近又聞西界不稔,斛食倍貴,大段將牛羊、青鹽等物裹私博斛斗人蕃,不惟資假盜糧,兼妨沿邊及時計置收糴軍儲,今欲再下逐路經(jīng)略安撫司,依累降指揮施行。”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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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三六五,元祐元年二月王戌條,第3374頁。

②《宋會要》刑法二之四○,第6515頁。

③文彥博:《乞禁漢人與西人私相交易》,載《潞公文集》卷一九,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39冊,第696頁。

元朝史學家馬端臨認為:“唐天寶以后,河西隴右沒于吐蕃,大中(唐宣宗年號,公元847—859年)雖復河湟,而名存實亡;流傳五代,以及于宋,而河、隴為西夏所居,元昊倔強構逆,兵勢甚銳,竭天下之力,不能稍挫其鋒;然至絕其歲賜、互市,則不免衣皮食酪,幾不能以為國,是以亟亟屈服。蓋河西之地,自唐中葉以后,一論異域,頓化為龍荒沙漠之區(qū),無復昔之殷富繁華矣……雖驍悍如元昊,所有土地過于五涼,然不過與諸蕃部落,雜處于旱海不毛之地,兵革之犀利,財貨之殷富,俱不能如曩時,是以北事遼,南事宋,僅足以自存。”①拋開民族偏見不論,馬氏此論對西夏經(jīng)濟的脆弱性以及西夏經(jīng)濟對北宋經(jīng)濟的依賴性的見解可謂鞭辟人里。

北宋朝廷正是認識到西夏經(jīng)濟的脆弱性以及其經(jīng)濟對北宋的依賴性,所以常采取關閉榷場和互市的經(jīng)濟政策迫使西夏就范。例如,嘉祐初,西夏侵耕宋屈野河地,龐籍建議禁絕宋夏之間的走私貿易,進而提出:“‘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已。且聞出兀藏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訛龐。年歲間,然后可與計議。’從之。”②最后,因互市及走私貿易被嚴禁引起西夏境內物價騰貴,加之西夏內部統(tǒng)治者之間的內訌,仁孝處死任德敬,停止對宋屈野河地的侵耕。北宋利用經(jīng)濟手段制裁西夏迫使西夏做出讓步的史實并非僅此一例,可以說是一項經(jīng)常性政策。此政策的基礎正是西夏經(jīng)濟對宋的嚴重依賴性。這也是走私之所以盛行不衰的根本性原因。

大體來說,統(tǒng)一在中國政治史上是常態(tài),分裂是變態(tài)。自隋唐以來,中國經(jīng)濟南北交通,互相依賴,南北經(jīng)濟聯(lián)系較以前更為密切,全國市場差不多構成一體。但宋夏之間的對立,從政治上割斷南北之間經(jīng)濟的流通與互補。對立的政治組織不能滿足宋夏之間密切的經(jīng)濟聯(lián)系的要求時,自然要謀求它途以求補救。因此,宋夏之間的經(jīng)濟交流盡管受雙方政府種種法令的嚴格束縛,在榷場之外卻發(fā)展了擺脫這種束縛而經(jīng)營的大規(guī)模走私貿易,以適應隋唐以來南北經(jīng)濟構成一體的形勢。由此可見,在宋夏政治對立時期,在正常的南北貿易受到影響的情況下,走私盛行是必然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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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二二,古雍州后案語,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2537頁。此材料為吳天墀先生在《西夏史稿》中首次使用,詳見《西夏史稿》,第189頁。

②《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互市條,第45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