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開發建議

時間:2022-08-23 0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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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開發建議

[摘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開發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突出問題,如保護與旅游發展不協調、保護與居民生活不匹配、保護與政府管理不契合等。如何在開發中合理地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已然成為矛盾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從博弈論的視角,分析保護與開發過程中涉及的利益群體關系,同時對多方利益群體進行模型構建分析,尋求多方利益群體達到共贏的局面,探索合理的保護與開發方式。

[關鍵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開發;博弈論;共贏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和發展,全社會都應該認識到保護與傳承的重要性[1],強調公眾參與。在經濟全球化的驅動下,如果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而盲目開發會導致歷史文化街區被逐漸破壞和毀滅[2]。歷史文化街區應保護其歷史文脈以及傳統的空間格局,修繕傳統建筑,傳承街區特有的民俗民風等非物質文化,以此體現歷史文化街區人文特色。只有這樣,歷史街區的記憶才能繼續傳承下去。歷史證明,只有具有文化價值和文化記憶的歷史文化街區才能長期繁榮,才能實現文化遺產與商業雙贏的局面。

1保護與開發中的突出問題

1.1保護與旅游發展

歷史文化街區具有悠久的歷史以及文化價值,因而被當成一種旅游資源進行開發,這從發展利用的角度來說,無可厚非[3]。歷史文化街區常常采用發展旅游的方式帶動經濟收入,這是目前較為常見的方式。但是隨著旅游開發力度的加大,歷史文化街區中的遺產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所以尋求可持續的發展變得尤為重要。一是控制旅游發展的規模,人口的合理安排為首要任務;二是發掘街區的歷史價值,保障街區的歷史延續性,建立具有特色的經營模式;三是加大街區的管理監督力度,以保護街區的歷史遺存為根本。

1.2保護與居民生活

隨著時間的推移,絕大多數街區出現建筑質量差、基礎設施陳舊、人口過多等問題。街區居民對改善生活環境的渴望也越來越強烈,這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產生了極大阻礙,比如關于居民私自隨意搭建構筑物的問題。由于缺乏正確的引導和改建規劃,居民為了得到更好的居住環境,對建筑體量、形式等建筑方面私自改變,導致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遭到極大的破壞。對此,應該做好一系列的保護規劃,對建筑進行合理統一的調整修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與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同時,合理控制人口規模,改變單一的開發模式,進行多層次、多方面考慮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開發。

1.3保護與政府管理

在街區開發過程中,各方利益群體的作用與管理方式各不相同,此時政府在政策導向中居于主導的地位。政府方面追求的利益是政績與區域經濟的發展,過分追求行政利益往往會導致群眾的利益受損,引發社會的不安定性。在政府、開發商與居民三者利益群體中,政府占據權力主導與中間引導作用,可以提供政策導向,約束與鼓勵開發商的一系列活動,同時保障居民的生活利益。因此,政府具有總決策者的地位,需要通過調節來實現各方利益的共贏。

1.4保護與開發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開發中,街區的保護離不開開發商的投資,因此開發商成為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重要主體之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開發商常常只關注“經濟價值”,歷史文化街區往往被改造成商業街,更有甚者推倒重建[4]。西方國家曾以開發商為主導進行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導致了割斷城市文化文脈、損害城市文化價值等后果。歷史文化街區是在歷史的長河中逐漸形成的,不僅有著豐富的歷史文化遺存,也是投資商爭奪開發的地段。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不斷給予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以打擊,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矛盾突出。很多時候,人們選擇的是經濟利益而不是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因此許多歷史文化街區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而愈發黯然失色。越來越多有特色的歷史街區陷入了千城一面的狀況,城市特色喪失殆盡。對于此種矛盾與現狀,政府應先加強自身的主體意識,以政府為主體進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同時,加強引導和監督,針對保護歷史街區保護的項目提供政策上的優惠和其他方面的補償措施。

2博弈模型構建

商業的經營往往離不開投資者的支持;居民是文化的代名詞,同時也是“活文化”的體現;政府具有絕對的政策主導權,占據著博弈群體中的絕對地位。這是三方之間的博弈,政府面臨兩種開發選擇模式,同時每階段都有兩種選擇的動態博弈模型[5-6]。第一種選擇為招商模式,涉及的博弈參與者主體包含政府、開發商、居民三者,雖然政府財政支出較少,承擔經濟損失的風險低,但是得到的經濟收益回報也相對較低;第二種選擇為自主開發模式,雖然財政經濟支出較多,承擔經濟損失的風險較高,但是得到的經濟收益回報也相應較高。因此模型構建利益參與者主要為三個體系,各方關系的利益與其所具有的影響力如表1所示。

2.1政府選擇轉讓式開發

在政府選擇轉讓模式中,開發商勢必會投入大量財力與人力,同時期望得到高收益,而高收益就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開發商為了利益最大化,有可能在開發過程中選擇違規操作。違規操作可以減少開發成本,得到更多收益,因此應將開發商是否會違規的問題考慮在內。居民如果得到生活上的保障,可以讓其享受更好的生活,經濟上有更多的收益就會得到居民的支持。反之,如果使居民生活水平降低,不如原來的生活水準,將會遭到居民的反對。利益群體關系如圖1擴展形模型所示。政府選擇轉讓式開發,即交由開發商去開發,其收益是固定的。假設收益為A,如果開發商得到較大的受益R(E),但是開發商要投入大量的財力W(E)來合理安排居民,但是有較高的負效用-E,因此開發商和居民的得益分別是R(E)-W(E)和W(E)-E。如果開發商得到較小的受益R(S),投入較小的財力W(S),有較低的負效用-S,此時雙方得益分別為R(S)–W(S)和W(S)-S。在這個博弈中,參與方都清楚自己和對方的得益情況,也都能觀察到對方的選擇,因此本博弈是一個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動態博弈,適合用逆推歸納法進行分析。對于開發商第三階段的實施是否令居民受益的選擇,也就是在第一階段政府選擇委托開發商進行轉讓式開發,在開發商選擇不違規開發的情況下,第三階段是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還是投入較小財力讓居民無法受益甚至利益受損。根據理性博弈方的決策原則不難發現,如果W(E)–E>W(S)–S,也就是W(E)>W(S)+E–S時,開發商會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上述不等式也稱為開發商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的“激勵相容約束”,也就是開發商在接受轉讓式開發與不違規的前提下,促使開發商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的必須滿足的條件。其中第二個不等式的意義是,只有保證當居民受益時,居民才會支持開發商的開發與經營,不會遭到居民抵制,使開發商能快速完整地進行開發,并獲取較大經濟收益。反過來,如果W(S)–S>W(E)–E,那么開發商肯定選擇投入較小財力導致居民無法享受應有的受益甚至利益受損。該不等式是開發商選擇投入較小財力讓居民無法享受應有的受益甚至利益受損的“激勵相容約束”。從該激勵相容約束可以得到的一個直接推理:由于居民利益受損的負效用肯定小于選擇居民利益受益的負效用,因此如果在居民利益受損與受益這兩種情況下,開發商所投入的財力是相同的,即W(S)=W(E),那么居民利益受損的激勵相容約束自動滿足,開發商必然選擇居民利益受損的方式。回到第二階段開發商是否違規的選擇。由于對應具體得益情況的不同,第三階段居民的選擇有受益和不受益兩種可能,因此我們必須分兩種情況討論第二階段的選擇,如圖2所示。在兩種情況下,開發商選擇不違規而不是違規的條件分別是W(E)–E>0和W(S)–S>0。這兩個不等式分別成為兩種情況下的“參與約束”,也就是開發商選擇不違規的基本條件。如果開發商在第二階段的選擇是違規開發與經營,那么政府會對其撤銷轉讓式開發的權利,對其做出懲罰,禁止開發商的違規開發選擇。如果開發商選擇不違規開發,那么仍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即第三階段的投入大量財力使居民受益和投入少量財力使居民不受益。政府面臨的兩種選擇情況如圖3所示,其中圖a對應第三階段居民受益的情況,圖b對應第三階段居民不受益的情況。很顯然,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R(E)–W(E)>R(0)開發商會選擇轉讓式開發,如果R(E)–W(E)<R(0)開發商不會接受轉讓式開發,所以只能政府自主式開發。在第二種情況下,則是R(S)–W(S)>R(0)時,開發商會選擇轉讓式開發,如果R(S)–W(S)<R(0)開發商不會接受轉讓式開發,所以只能政府自主式開發。

2.2政府選擇自主式開發

在政府選擇自主式開發模式中,政府勢必會對街區的開發經濟投入較高,雖然回報收益相對較高,但是承擔的損失風險也較高。關于居民的利益方面,居民如果生活上得到保障,可以享受更好的生活,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就會得到居民的支持。反之,如果使其生活水平降低,不如原來的生活水準,將會遭到居民的反對。此次博弈群體中,主要參與者包含政府與居民兩方,利益群體關系如圖4擴展形模型所示。如果政府想得到較大的受益R’(E),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財力W’(E)來合理安排居民,但是有較高的負效用-E,因此政府和居民的得益分別是R’(E)–W(E)和W’(E)–E。如果政府得到較小的受益R’(S),投入較小的財力W’(S),有較低的負效用-S,此時雙方得益分別為R’(S)–W’(S)和W’(S)–S。政府第二階段的實施是否對居民受益的選擇,也就是在第一階段政府選擇自主式開發,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還是投入較小財力讓居民無法受益甚至利益受損。根據理性博弈方的決策原則不難知道,如果W’(E)–E>W’(S)-S也就是W’(E)>W’(S)+E–S時,政府會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上述不等式也稱為政府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的“激勵相容約束”,也就是開發商在接受轉讓式開發與不違規的前提下,促使政府選擇投入大量財力讓居民受益的必須滿足的條件。其中第二個不等式的意義是,只有保證當居民受益時,居民才會支持政府的開發,不會遭到居民抵制,使政府能快速完整地進行開發經營,并獲取較大經濟收益。反之,如果W’(S)–S>W’(E)–E,那么政府肯定選擇投入較小財力導致居民無法享受應有的受益甚至利益受損。該不等式是政府選擇投入較小財力讓居民無法享受應有的受益甚至利益受損的“激勵相容約束”。從該激勵相容約束可以得到的一個直接推理是,由于居民利益受損的負效用肯定小于選擇居民利益受益的負效用,因此如果居民利益受損與居民利益受益這兩種情況,政府所投入的財力是相同的,即W’(S)=W’(E),那么居民利益受損的激勵相容約束自動滿足,政府必然選擇居民利益受損的方式。現在回到第一階段政府是否選擇自主式開發模式。由于對應具體得益情況的不同,第二階段居民的選擇有受益和不受益兩種可能,因此必須分兩種情況討論第二階段的選擇。如圖5所示,在兩種情況下,政府選擇自主式開發而不是轉讓式開發的條件分別是R’(E)–W’(E)和R’(S)–W’(S)。這兩個不等式分別成為兩種情況下的“參與約束”,也就是政府選擇自主式開發的基本條件。

3保護與發展共贏性建議

3.1政府發揮決策主體作用

不論采用轉讓式開發模式還是自主式開發模式,政府都起到決策主導作用。政府采用轉讓式開發模式,所承擔的風險較小,主要由開發商承擔經濟風險,但是所收到的經濟利益也會相對應較少。政府采取自主式開發模式,要承擔很大的風險,但是經濟收益相應較多。政府在多方利益群體博弈過程中具有絕對重要的地位,因此政府合理的政策引導是實現多方共贏局面的最大保障。

3.2開發商不違規

開發商的違規開發可能會造成環境破壞和經濟損失等,政府還要支出補救環境的經濟費用,因此應該加大對違規開發的懲罰力度,開發商承擔違規開發的經濟損失要大于其所得到的經濟效益,這樣才能使開發商不會選擇違規開發。因此,政府給開發商合理的開發經營提供政策支持,合理開發規劃,保證居民生活利益,這樣才能保證后續的共贏發展。

3.3居民受益

居民是開發的根本,居民無法收益甚至利益受損,會引起居民的反對,抵制開發,最終開發過程無法正常進行。因此合理規劃開發,保證居民的利益,居民才會支持街區的開發經營,實現共贏的結果。

4結論

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開發中的主要矛盾問題入手,基于博弈論的方法理論,建立博弈模型,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開發中政府、開發商、居民三者之間進行分析,最終得出兩種結果:政府選擇轉讓式開發給開發商,開發商合理開發、不違規,最終保障居民的受益;政府選擇自主式開發模式,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合理規劃,最終保障居民利益。在這兩種情況下,才能實現各方利益的共贏局面,保障歷史文化街區在保護與開發過程中的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畢凌嵐,鐘毅.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發展的泛社會價值研究——以成都市為例[J].城市規劃,2012,36(7):44-52+59.

[2]何立云,馬曉婉,安俊賢.城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發展的探討[J].城市建筑,2015(23):268,

[3]劉際超.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發展研究[D].保定:河北農業大學,2011.

[4]劉軍華.歷史街區的可持續性更新研究[D].武漢:武漢大學,2005.

[5]陳月娜.歷史街區旅游開發經營權選擇博弈[J].中外企業家,2013(32):14-16.

[6]謝識予.經濟博弈論(第二版)[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123-186.

作者:姬碩陽 張帥兵 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