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時間:2022-05-22 03:24:18
導語:“一帶一路”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趨勢研究
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訴訟救濟方法以及代替性爭議解決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等訴訟以外的爭端解決方式。最近,隨著全球經貿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也逐漸增多,導致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不斷完善,其發展呈現出由碎片化逐漸走向一體化的趨勢。關于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變化可總結為以下方面。(一)商人習慣法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運用。商人習慣法指一個綜合的、自發的實體法律體系,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商人們共同認可的習慣法。國際商事仲裁活動中,選用實體法的流程較為繁瑣,爭議雙方一般按照國家允許的意思自治原則或者沖突規范來適用實體法。但在實踐應用當中,這種通過沖突規范適用準據法的做法存在一定弊端。因為仲裁庭可以選擇適用仲裁地相關的沖突規范,也可以適用仲裁員認為合適的沖突規范,或是選擇與爭議有最密切聯系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準據法。選擇的多樣性使得仲裁的結果缺少預見性,也給準據法的適用帶來不便。因此,選擇商人習慣法是為了糾正根據沖突規范適用準據法解決商事爭議時所出現的不足。目前較多國家在解決國際爭端的公約及本國的仲裁立法中,對國際商事仲裁中準據法的適用作出了新的規定。例如,意大利等國在法律中規定可以援用商人習慣法。因此,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或仲裁庭可選擇商人習慣法來解決爭議。(二)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趨于司法化和統一化。司法解決模式是一種對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處理方式,是指將爭議方的爭端交由預先設立的法院或法庭予以解決。在司法解決爭端中,貿易協定通常設有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這些機構根據特定條件確定了常任法官,具有完善的實體與程序規則。歐洲聯盟爭端解決機制是司法解決模式的代表。歐洲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其主要職責是確保在審理有關爭議時讓歐盟的各項條約及規則得以運用。采取這種司法化的模式,不僅高效地解決區域爭端,也加速了該地區經貿一體化的進程。除此之外,國際商事仲裁立法呈現出統一化的趨勢,不僅體現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應當適用的實體法層面,還體現在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上。《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等國際條約都為商事仲裁規則統一化的實現奠定基礎。其中的《示范法》的實施對各國的仲裁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許多國家在制定或者修改本國仲裁法時都參考或者移植了示范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制訂仲裁法時也參考了示范法的規定。
“一帶一路”規劃策略跨越多個國家和地區,沿線國家在經濟發展程度、政治制度、文化宗教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應當加深國家與地區間的合作。2015年3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交部聯合《愿景與行動》提出要“積極利用現有雙多邊合作機制,推動‘一帶一路’建設,促進區域合作健康發展。”和以前的區域經濟合作方式不同,“一帶一路”建設尊重各國對發展道路和模式的選擇。強調平等互利、合作共贏。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形成高度統一的區域經濟組織,在“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上,我們也應當參照以下的爭端解決機制,立足當前,展望未來。(一)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DSU)《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簡稱DSU)是世貿組織(WTO)自己的爭端解決機構,該機構負責解決成員國間的貿易協定爭議。因成員眾多,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范圍廣泛;DSU獨創的“反向協商一致”的原則大大提高了爭端解決的效率。實踐證明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行之有效的,盡管WTO爭端解決機制能夠在“一帶一路”區域貿易爭端解決中發揮重要作用,其仍然不能完全適用。主要是因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局限于解決其成員國之間產生的爭議。而“一帶一路”戰略沿線各國只有約3/4是WTO成員國,根據《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一文,“一帶一路”戰略沿線國家的數量應為泰國、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等64國;而“一帶一路”戰略沿線國中的非WTO成員方國家有東帝漢、阿富汗等17國。因此,WTO爭端解決機制無法完全適用。同時,也應看到WTO成員國眾多,在貿易爭端解決中,世貿組織爭端機制的做法因為符合國家的利益,能夠被成員國所接受和認可。因此,“一帶一路”周邊國家之間的爭議解決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可行的。今后,隨著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以及全球經濟、貿易一體化進程加快,這一機制必將為“一帶一路”經濟帶爭端解決中所參照適用。(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CAFTA)《貿易協定》的內容涵蓋適用主體、磋商、仲裁等方面,這一機制通常以斡旋、磋商等外交方式來解決爭端,是一種以政治為主要手段的解決方式。東盟自由貿易協定并未將磋商和調解作為爭端解決的必經程序,而是規定爭議雙方可以采取調解、和解、談判、仲裁等方式來解決爭端,通過靈活運用和自主選擇這種多元化的爭端解決方式,不僅提高了爭端解決機制的辦事效率而且體現了我國傳統的“和為貴”的思想主張。除此之外,因為我國和東盟在政治、經濟領域存在一定的分歧,所以自由貿易協定在對待爭端解決問題上規定的較為謹慎,其規定更加注重如何解決爭端而非遵守相關規則,這種機制在“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中顯得尤為重要,尤其契合本文側重仲裁這一準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符合“一帶一路”經濟帶倡導的自由、公平的理念。
在“一帶一路”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除了確定以仲裁的法律手段為主、政治外交手段為輔的方式外,以下涉及爭端解決具體方面的規定,也應是我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需要予以健全和完善的。(一)設立獨立的、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基于既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規定,如果缺少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的進程將會被拖延,另外,仲裁結果的公平與獨立性將會因為仲裁員的隨意確定而得不到保障。因此,設立獨立的、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爭端及時解決的前提,同時也為“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提供機構保障。設立專門、獨立的爭端解決機構有利于保障“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爭端處理結果的可預見性。首先,在仲裁庭的人員選擇上就必須要有公正性,可以要求協定的成員國提供仲裁員名冊,該名冊由成員國經協商一致任命并有任期規定。協定中還應當對仲裁員的資格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仲裁員應具備專業性、獨立性,以保證其具有能夠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資格和能力。其次,在仲裁庭的組成上要保證其獨立性。可以規定由爭端方自行選擇一名仲裁員,仲裁庭的主席則由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確定不了,則可以從仲裁員名單中抽簽決定,但仲裁庭主席不能為爭端方國民。并且規定仲裁員異議制度,如果仲裁員存在影響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的合理懷疑的話,可以對其提出異議。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爭端各方在仲裁庭組成人員選擇上的不當影響,使得仲裁結果更加獨立、公正。(二)建立以仲裁為主、以政治外交手。段為輔的爭端解決機制在“一帶一路”建設中,對于自由貿易協定而言,仲裁一般是貿易爭端解決行之有效的方法,其能保障爭端解決結果的權威性。因為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爭議各方應當遵守。被訴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糾正其被指控的行為,使其行為與裁決規定的相符,如果被訴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則指控方可以與其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指控方可實施報復,中止其在協定下的相應義務。因此,“一帶一路”戰略貿易協定中應當對仲裁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仲裁庭的啟動、仲裁程序、時限、裁決規則、裁決的執行等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需要借助上文提到的世貿組織《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中的規定,將調解、調停等政治外交手段置于仲裁或其他法律方法之前加以應用。這種政治手段作為一種輔助解決方式,可以有效解決“一帶一路”戰略運行中的政治風險問題,其存在具有相當的必要性。除了“一帶一路”法治化建設的這一核心內容,開展國家領導人會議交流、加強國家間對話機制等同樣是健全爭端化解機制的重要內容。
四、結語
“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應當符合國際貿易爭端的宗旨以及實際需要,按照我國國情加以完善。直接采用“拿來主義”的做法不可取、不可行。結合“一帶一路”戰略沿線國發展的不均衡性及我國國情的特殊性,應當吸收既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先進經驗、綜合考量“一帶一路”戰略的復雜情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爭端解決機制。因此,為實現“一帶一路”所倡導的經濟合作的目標,設立獨立的、以仲裁的司法手段為主、以政治外交手段為輔的綜合性爭端解決機制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約翰•杰克遜,張玉卿,等譯.GATT/WTO法理與實踐[M].新華出版社,2002.
[2]J.G.Merrills.韓秀麗,等譯.國際爭端解決[M].法律出版社,2013.
[3]包運成.“一帶一路”建設的法律思考[J].前沿,2015(08).
[4]孫志煜.區域經濟組織爭端解決模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1.
[5]畢夫.中國自貿區的戰略拼圖[J].對外經貿實務,2015(01).
[6]錢琳.絲綢之路經濟帶經貿爭端解決機制研究[J].2015(05)
[7]The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UnionAnnualReport,歐盟法院官方網站,curia.europa.eu/jcms/jcms/Jo211035/rapports-annuels.
作者:趙亞會 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
- 上一篇:大學生創業鼓勵制度研究
- 下一篇:“一帶一路”圖書出版傳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