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面臨反規避調查

時間:2022-03-26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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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避與反規避的起源與含義

規避,是指一國商品在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手段來減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或行為。反規避措施則是針對這種規避反傾銷行為而采取的一種措施,是反傾銷措施的延伸和擴展。

反規避源于20世紀80年代末著名的“改錐案”。當時,日韓等國被歐盟裁定征收反傾銷稅,這些國家的出口商為了逃避制裁,紛紛進入歐盟直接投資,建立起組裝簡單產品的低成本“改錐工廠”,通過在歐盟境內組裝成品進入其市場,以達到規避反傾銷稅的目的。之后,不少國家的出口商在其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都通過改變產品的出口方式或者變換原產地國繼續向進口國出口該產品,這些都屬于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針對日韓等國出口商的規避行為,歐盟與1987年6月制定了第一個反規避行為的法律條款,把反規避調查列入反傾銷調查的范圍,用簡易的調查程序裁定是否對其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之后,歐盟又兩次修改其反傾銷法,對規避反傾銷的行為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和限制。此外,美國也在其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增加反規避措施的規定,確立了對這種規避行為直接按原反傾銷稅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做法。

就目前的實踐來看,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的方法主要有四種:

進口國境內組裝。出口商將征稅產品的零配件出口到進口國再組裝銷售。這種方法主要是利用零配件與制成品在稅則上往往屬于不同分類,從而規避反傾銷稅的征收。

第三國境內組裝。出口商將征稅產品的制成階段轉移到第三國進行,然后將制成品以第三國產品的身份出口到進口國。

產品的輕度改變。出口商對征稅產品進行非功能改造,如:外觀、形狀的改變等,這些改變不影響產品的最終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費者購買的選擇。這種規避方法使產品有別于那些根據進口國當局反傾銷稅令所描述確定的征稅對象,從而規避反傾銷稅。

產品的后期開發。出口商使用新技術對征稅產品進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為在原反傾銷調查期間并不存在的新產品。這種規避方法的原理與產品輕度改變大致相同。

二、我國成反規避調查最大受害國

1995年,歐盟對原產我國的電腦軟盤啟動反規避調查,拉開了海外對我國反規避調查的序幕。我國遭到反規避調查的案件近20起,涉案產品有氧化鋅、活頁環、鋼絲繩和鋼纜、鋼鐵管配件、滾珠軸承、香豆素、活頁夾、節能熒光燈、石蠟蠟燭等;其中,石蠟蠟燭輸美涉及金額最大,達2億美元。目前,我國已成為反規避調查的最大受害國。

據商務部貿易救濟信息網統計分析,目前海外對中國反規避調查呈現三大特點:

第一,近兩年海外對我國反規避調查數量激增。1995年至2003年,海外對中國反傾銷調查相對穩定在1至2起;2004年激增至6起,2005年僅前8個月就發生了5起。

第二,調查國別區域不斷擴大,并從發達國家擴展到發展中國家。2005年以前,歐盟是對我國發起反規避調查的主要地區,墨西哥和南非也對我國發起過反規避調查。2005年,美國首次針對我國石蠟蠟燭開展反規避調查。

第三,反規避調查的肯定性裁決高于反傾銷案件的平均水平。1995年至2004年,在海外對中國發起的16起反規避調查中,13起做出了肯定性裁決,占比為81.25%。而同期WTO成員反傾銷立案數為2643起,做出最終反傾銷裁決的案件數為1656起,占比為62.7%。

我國成為反規避調查的最大受害國的原因有:

1.避開反傾銷調查對起訴方資格的嚴格要求。眾所周知,提起反傾銷對起訴方在國內同類產品的總產量所占比重有嚴格要求,而反規避的申訴方只要是利害關系方即可。

2.反規避的判定標準主觀性更強,申訴方可能認為更易把握。

3.相比其它貿易壁壘,反規避調查的取證比較容易,只要通過海關就可以得到企業的出口數據,進而就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從征收稅率的特點來看,反規避調查征收的稅率一般按反傾銷確定的最高稅率計算。因此,反規避調查往往具有較大的殺傷力。4.我國對反規避不熟悉

相對海外對我國反規避調查數量激增的趨勢,我國至今沒有針對國外的規避行為發起過反規避調查,而且缺乏具體實施反規避調查的法律依據。

我國企業在應對反規避方面就更顯得準備不足,許多企業往往是等到進口國開展反規避調查時,才逐步熟悉反規避的“游戲規則”,這就造成了企業在這方面的被動和吃虧。

三、反規避調查的應對之策

隨著針對我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的增多,我國也將面臨越來越多的反規避調查。反規避調查是我國出口企業將面對的新的貿易壁壘,因此,企業要及時了解進口國的法規,依法行事,才能將貿易摩擦降至最低程度。

企業可重點從以下幾點入手應對國外反規避調查:

1.認真研究和利用判斷反規避標準中的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以歐盟反規避標準為例,歐盟對規避的判定標準采用的是“60%規則”和“25%規則”,即產于遭受反傾銷措施國家的零部件價值達到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總值的60%以上認定為“反規避”,但如果這一組裝行為帶來的增值占成品生產總成本的25%以上,則認為規避行為不存在。因此,企業要科學地控制在第三國加工組裝產品,所使用的我國相關零部件在組裝產品總成本中的比例,盡量不超過60%。此外,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歐美有關原產地調查的規定,使我國企業在第三國投資組裝的產品能夠具有第三國的原產地證明,從而有效規避歐美提起反規避調查。

2.充分利用歐盟原產地調查的規定,使我國企業在第三國的投資組裝的產品依據歐盟相關法律規定能夠確認具有第三國的原產地,是有效避免他國實施反規避措施的辦法之一。我國企業要熟知、把握、運用原產地規則,從產品原產地角度上避免規避行為的認定。

3.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反規避調查同反傾銷調查一樣,要求企業能夠提供從原材料的供應到銷售各個環節的原始資料和數據,以便核查,因此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管理機制,規范財務管理,按市場化運作,準確反映運營成本。產品的價格是反傾銷、反規避的源頭,企業應規范產品成本、銷售價格的核算工作。企業掌握了成本和市場價格信息,不僅可以合理定價,而且在遭到反傾銷、反規避指控時可以及時提供應訴材料,理直氣壯地應對進口國的各項核查,為自身爭取好的裁決結果。

4.實施出口產品差異化策略,打造非價格競爭優勢。企業應轉變觀念,改變低價出口的競爭策略,調整產品結構,增加技術含量,實施產品差異化策略。根據歐盟反傾銷法,如果通過改進產品使得產品的物理特性、消費者效用、最終用途、貿易渠道、宣傳廣告等方面和被指控的產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種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傾銷的產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規避指控的范圍之內。出口產品差異化策略注重提高產品技術含量,發揮自身特色,在國際市場培養和創造企業全新的競爭優勢,這才是“規避”反傾銷的長遠之計。

5.我國應借鑒歐盟立法經驗,構建反規避法律制度,為應對提供法律保障。針對我國頻頻遭遇反規避調查的現狀,一方面,我國企業要吃透主要出口國特別是歐美關于反規避的相關法則,合理回避反規避,避免不必要的貿易摩擦;另一方面,我國應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構建包括反規避制度在內的完整的反傾銷立法制度。我國在構建反規避制度時,應對規避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并規定規避行為的種類。對規避行為的種類可采取列舉和概括式綜合規定的方法,一般應包括4種主要形式,即第三國組裝或加工、產品細微改變、在中國組裝成品、發展后期產品。在具體列舉各種規避行為之后,可同時規定一個總括條款,規定凡是規避我國反傾銷措施的行為都構成反規避行為,從而有效遏制在新的貿易和投資方式下出現的規避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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