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低碳時期碳關稅貿易對我國的沖擊力
時間:2022-02-17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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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全球步入綠色環保的低碳時代,西方發達國家先后提出了“碳關稅”的概念。本文認為碳關稅措施是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新興的表現形式。碳關稅對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既有正面的促進作用,又有負面的消極作用。我國應從國際與國內多個層面積極應對,一方面對自我進行合理的約束,另一方面要對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予以堅決的回應和抵制。
關鍵詞:低碳碳關稅路徑
一、低碳時代“碳關稅”研究概述
(一)碳關稅的概念及提出
碳關稅是歐美發達國家設計的由其海關對不實施碳減排限額的國家或地區的高碳高耗能產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碳關稅”概念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提出,起因源于美國拒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逃避其作為溫室氣體最大排放國應承擔的減排義務。加之《京都議定書》規定發展中國家暫時不承擔減排份額,因此簽署了該議定書的歐盟國家認為若只有其實行成本較高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對歐盟各國國內的高碳產品競爭極為不利,因此多次提出對未履行《京都議定書》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而美國雖然在國際社會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但是在國內立法中卻吸收了碳關稅的概念,于2009年6月通過《清潔能源安全法案》,對在2020年未達到美國碳排放標準的外國產品將征收高額的邊境調節稅,其實質就是碳關稅。
可見,雖然歐美各國對碳關稅的理解有別,征收的碳關稅的數額和名目也各不相同,各國征收碳關稅的法律規制也千差萬別,起始征收的時間也互不統一,但有兩點是不可否認的:一是碳關稅必須征收;二是碳關稅可以避開國際貿易規則的硬性約束。這樣大多數的發達國家就可以打著“生態”經濟的幌子,把大多數的環境成本施加于發展中國家。事實上,歐美碳關稅的矛頭就是針對碳排放限制較低的國家,而這些國家絕大部分為發展中國家。因此,碳關稅一經提出,就遭到印度、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然而國際社會對此態度卻模棱兩可,WTO和聯合國共同的一份報告曾指出:“只要起草得當,理論上可以使這樣的稅收符合WTO法律,但很難證明它們并非一個幌子,目的是對國際貿易進行非法限制”。WTO雖然也懷疑碳關稅對貿易限制的非法性,但也為碳關稅的合法存在留下了空間。
(二)碳關稅的實質
通過碳關稅的產生過程可知,碳關稅目前屬于個別國家的國內措施,并未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雖名為“關稅”,但其表現形式不限于關稅一種,還可以是國內稅費、配額或者許可證等(李曉玲、陳雨松,2010)。碳關稅表面冠以保護環境之名,實質卻是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邊境貿易限制措施,它是后金融危機時代出現的新型貿易壁壘,是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集中體現。碳關稅違反了國際社會的諸多原則和規則。
違反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是二戰以來國際經濟新秩序得以建立和賴以發展的基石。公平意味著實質而非表面的平等。發達國家在過去幾百年通過掠奪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獲得了經濟的飛速發展,污染環境的高耗能產業的時代已經過去,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才剛剛起步,高耗能產業仍占經濟發展的大部分。發達國家此時要求以環保名義來限制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措施,對其本身沒有重大影響但對發展中國家卻是致命打擊。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停滯對全球經濟有害無利,從而間接地影響到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是一種公平互利的國際交易原則,發達國家模糊這一國際原則,試圖用環保的外衣達到其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碳關稅戰略”實屬損人不利己的一種表現。
違反WTO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WTO的國民待遇要求一個成員國給予另一國的產品待遇不低于本國產品的待遇,即內外平等;而最惠國待遇則要求一方已經或將要給予其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優惠必須自動地給予所有的成員,即外外平等。而目前碳關稅所依托的碳排放計算標準并未統一,不同方法計算的結果也大相徑庭。除了計算方法的差異外,統計方式也存在差異。一國國內產品的碳排放通常是測算的實際碳排放量,而該國對其他國家產品的碳排放量通常是根據該國該類產品碳排放量總體水平的平均值,并非實際碳排放量。計算方法和統計方式的差異使得內外、外外的碳排放量結果必然存在差異,從而難免違反WTO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二、碳關稅對我國的影響
對于我國來說,碳關稅的影響并非有害無利,其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
(一)積極影響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迅速崛起的一員,相對于其他發展中國家來說,理應承擔很多的責任和義務。這一點我國政府并沒有回避。碳關稅對我國來說,盡管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甚至是對目前經濟發展的一種阻礙,但從我國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無疑是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一種外力驅動和鞭策。奧巴馬游說國會通過《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所強調的原因是“美國需要調整自身,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這個新的發展方向就是低碳經濟的發展,是新能源、智力電網和生物技術,這些產業成為美國新的產業選擇和戰略選擇”(高靜,2010)。其原因同樣可以成為我國今后一個時期經濟發展的方向,盡管這是奧巴馬表面的說辭,但從長遠角度分析,以新能源為主導的低碳經濟必然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趨勢,及早順應這一趨勢,對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我國來說意義重大。
(二)消極影響
盡管從長遠來看,碳關稅對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有著極為積極的影響,但對經濟發展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的我國來說,碳關稅的征收對我國近一個階段的影響仍是消極者居多。
1.國際層面的影響。一是對出口貿易的影響。碳關稅的征收將對我國出口貿易造成嚴重的阻礙。目前我國對外貿易中高耗能產業仍占多數。2007年美國進口的高耗能產品有11%來自我國,其中混凝土占19%,鋼鐵占15%,紙品占12%(李偉、楊青,2010),而美國2009年通過的《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所要征收碳關稅的產品正是針對鋼鐵、水泥、玻璃、紙漿、紙、化學制品、工業陶瓷等高耗能產品。可見美國在立法之初其實已經將我國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若碳關稅開征,我國出口貿易勢必受到嚴重影響。二是對國際貿易秩序的影響。作為一種隱性的貿易壁壘,碳關稅的開征勢必激發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矛盾。作為深受其害的發展中國家,我國也必將會采取一定的應對措施,比如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而這種方式曠日持久,耗費精力,同時勝負難料,很容易將我國的相關產業拖垮。而我國如若采取一些報復性的貿易壁壘措施,又勢必使原本復雜的國際貿易秩序變得更加混亂,對我國相關產業的正常發展極為不利。
2.國內層面的影響。碳關稅的征收,勢必會造成我國國內鋼鐵、造紙等高耗能產業的成本上升,企業責任增加,同時,對上下游產業也會造成連鎖反應。要么被淘汰,要么產業升級,若企業被淘汰會直接造成大量的勞動者失業,而若產業升級,科技含量的提升也使得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也會間接造成部分勞動者失業,兩方面都會對我國國內勞動力就業造成沖擊,從而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產生不良影響。
三、我國應對碳關稅的措施
(一)國際層面的應對措施
1.開展“環境外交”積極推動國際氣候與貿易談判進程。一是制定合理的自愿減排標準。氣候變化是全球性的挑戰,每個國家都有義務保護環境。發達國家開征碳關稅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以我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確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在2009年12月結束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會議即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承諾的到2020年將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標并未達到國際社會所希望的程度。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我國應真正意識到低碳經濟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作用,轉變觀念,變被動為主動,提升經濟發展中的科技含量,實現更多行業的技術創新,從而為制定符合國際社會認可的減排標準夯實基礎。在今后的國際談判中,我國應根據自身發展,制定合理的自愿減排標準,積極推動國際氣候變化以及國際貿易領域的相關談判進程。二是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權。當然,在自我約束的同時,我國還應與廣大發展中國家攜手應對發達國家不合理的碳排放份額的分配。發達國家也經歷過高污染、高能耗的發展時期,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責任也是理所應當。因此我國在國際談判中,應呼吁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為依據,督促發達國家為其已經造成的污染負責,為發展中國家贏得應得的碳排放份額,從實質公平的角度合理分配碳排放權。三是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考標準。鑒于目前國際社會并未有統一的碳排放量參考標準,碳排放計算方法的不同會導致迥異的結果。因此,研究碳排放計算方法,積極參加相關國際談判,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考標準,使國際標準充分考慮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水平,是我國在國際氣候問題上應始終努力的方向。
2.WTO框架下我國應對的措施。一是在WTO框架下否定碳關稅的合法性。WTO對碳關稅的態度模棱兩可,對我國是一個不利的信號。一旦碳關稅開征,由此會產生糾紛。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WTO可以迫于發達國家的壓力,引用GATT第20條環境例外條款,以碳關稅是應對氣候環境惡化所采取的措施為由,將其納入環境例外條款。而碳關稅的征收可能會違反WTO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在此情況下,我國應充分利用WTO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進行抗辯,否定碳關稅的合法性。
二是利用GATT第20條環境例外條款采取應對性措施。由于WTO肯定了碳關稅的合法性,所以發展中國家要想否定它是很困難的。此時,發展中國家可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效仿發達國家提出的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碳關稅”措施,提出自己的“類碳關稅”應對措施。如可以對稀土等我國蘊含豐富但發達國家匱乏的用于武器制造的戰略資源進行出口管制,同樣可以以GATT第20條保護自然資源的例外為由采取征收出口關稅、發放許可證等方式進行控制。當然,這種做法的合理性是存在爭議的,在正常的國際貿易往來中,還是應積極地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應對。
(二)國內層面的應對措施
發展低碳經濟并增強出口企業競爭實力。國際層面的應對措施只是短期收效的路徑,真正能夠抵御碳關稅不利影響的途徑只能是走低碳經濟發展之路,研發低碳技術,以綠色能源產業替代目前的高耗能產業。首先,政府制定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劃,給予低碳技術研發更多的支持。其次,企業應把目光放長遠,不貪圖由高耗能產業帶來的短期利益回報,應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綠色能源產業,真正以保護環境為己任,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高企業在低碳時代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實力。
建立自我約束的“碳稅”制度。碳稅是與碳關稅不同的概念,它是一國以保護環境為由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費,屬于國內環境稅的一種。我國目前并未建立碳稅制度,但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開征,并被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同和推崇,它被認為是目前一國國內削減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種有效手段。我國建立碳稅制度,一方面可以通過國內稅收的強制措施對高耗能產業進行約束,增加其生產成本,迫使其改善生產技術,真正實現低碳經濟。另一方面,從國際稅收層面來講,我國在國內對相關企業征收碳稅,就可以避免發達國家在相關產品進口時征收碳關稅。因兩個主權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征收兩次稅收會構成國際雙重征稅,而國際雙重征稅早已通過各國簽訂的雙邊協定加以管制。因此,建立碳稅制度,考慮我國實際情況對碳稅進行立法約束,是應對發達國家碳關稅的有力措施。
參考文獻:
1.金融時報FT中文網.中美“碳關稅”首次過招中國堅決說“不”[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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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靜.“碳關稅”法律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0
4.李偉,楊青.碳關稅對我國貿易的影響及應對策略[J].商業時代,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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