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貿易安全機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5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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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貿易安全機制分析論文

一、規制與食品安全規制

作為社會性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食品安全規制是以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衛生為目的,對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制定一定的標準,并禁止、限制特定行為的社會性規制。在國外,食品安全規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為規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稱危害分析與關鍵點控制)和危險性分析。第一次浪潮為建立良好的生產規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點是鑒別、評價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經轉移到人類健康和整個食物鏈。世界衛生組織(WH0)、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其頒布的食品法典,已經成為全球消費者、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各國食品管理機構和國際貿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參考標準。隨著現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險性分析”的到來,對人類健康和整個食物鏈安全的關注也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眾多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都加入了關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多邊協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戰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貿易中的安全規制

1.相互協調的食品貿易安全規制機構

日本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日本法律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是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

食品安全委員會(FSc)于2003年7月設立,主要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風險管理部門(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等)進行政策指導與監督以及進行風險信息溝通與公開,直屬于內閣。食品安全委員會設事務局,負責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有權獨立對食品添加劑、農藥、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轉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內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進行科學分析、檢驗,并指導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的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安全對策。

農林水產省成立消費安全局,主要負責:國內生鮮農產品及其粗加工產品在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農藥、獸藥、化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在生產、銷售與使用環節的監管;進口動植物檢疫;國產和進口糧食的質量安全性檢查;國內農產品品質、認證和標識的監管;農產品加工環節中推廣“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方法;流通環節中批發市場、屠宰場的設施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溝通等。

厚生勞動省將原醫藥局、食品保健部分別改組為醫藥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設食品藥品健康影響對策官、食品風險信息官等職位,增設進口食品安全對策室,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負責: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制定食品中農藥、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和加工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對進口農產品和食品的安全檢查;核準食品加工企業的經營許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在職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側重。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生鮮農產品及其粗加工產品的安全性,側重在這些農產品的生產和加工階段;厚生勞動省負責其他食品及進口食品的安全性,側重在這些食品的進口和流通階段。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則由兩個部門共同制定。

2.具有較強時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規制的法律體系

日本《食品衛生法》于1948年頒布并經過多次修訂,僅1995年以來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為了進一步強調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頒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則和要素。一是確保食品安全:以消費者至上為原則,以科學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實現從農場到餐桌全程質量監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費者共同參與。三是協調政策原則:在決定政策之前進行風險評估,重點進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預防,并實施風險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進行風險評估,并向風險管理部門也就是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提供科學建議。“消費者至上”、“科學的風險評估”和“從農場到餐桌全程監控”以及加強風險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確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國內和從國外進口的食品供應鏈的每一環節確保食品安全并允許預防性進口禁運,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國遵循和日本國內相同的強制性檢驗程序時可根據該法對進口產品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從而從制度上保證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規制法規除了兩大基本法之外,還包括了《農藥取締法》、《肥料取締法》、《家禽傳染病預防法》、《牧場法》、《土壤污染防止法》、《農林產品品質規格和正確標識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防治法》、《農藥管理法》、《持續農業法》、《改正肥料取締法》、《飼料添加劑安全管理法》、《轉基因食品標識法》、《包裝容器法》、農林規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隨著國內對有機農產品需求的擴大,日本于1992年頒布了“有機農產品及特別栽培農產品標志標準”和“有機農產品生產管理要領”,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實施了“日本有機食品生產標準”。《農林物資規格化和質量表示標準法規》(JAS)還規定,轉基因食品必須加以標識,經過指定機構認證方能加貼有機食品標識。

3.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及標準

日本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督體系,全國48個道府(縣)、市共設有58個食品質量檢測機構,負責農產品和食品的監測、鑒定和評估,以及各級政府委托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督檢驗。

日本厚生勞動省頒布了2000多個農產品質量標準和1000多個農藥殘留標準。農林水產省頒布了351種農產品品質規格。日本希望通過嚴格的針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制度,確保進口食品安全。根據新的《食品衛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實施《食品殘留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設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農業化學品且其含量超過統一標準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來僅制定殘留標準的350種農藥基礎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種農藥、添加劑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基本覆蓋了世界上實際使用的700多種農獸藥,對沒有制定殘留限量標準的農獸藥設定的“統一標準”數值非常低,僅為O.01PPM,實際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的食品進入日本。

綜上所述,基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日本食品安全規制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貫徹遵循了消費者至上的基本原則,實施各部門協調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規制部門均把消費者健康保護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嚴格貫徹產品責任原則,要求食品生產與加工企業對食品安全負有全部責任;在保護健康和保障安全中應用預防性原則(在不確定風險的情況下盡可能采取預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強調法規管理機構的一致性、風險管理與風險評估的一致性、利益相關者責任的一致性、各部門協作的一致性、公眾的積極參與性。

其次,日本通過比較完善的時效性很強的嚴格食品安全規制法律體系和標準體系,構筑了保證食品安全規制體系和食品貿易的有效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日本的食品法規種類很多,涉及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所有領域,與法規相關的標準也很多。日本還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專業、專門法律法規和相關配套規章及實施標準、檢驗檢測標準等。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和配套質量標準等,從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規制法律體系。食品安全法規體系的范圍包括了農作物的生態環境質量、生長、采收及加工的全過程。整個法規體系形成一條主線,多個分支,脈絡清晰的框架。各法規間相互補充,系統全面。

第三,日本特別強調從農田到餐桌的連續管理,注重從源頭上控制食品安全,強調預防規制,抓住了保證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日本和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強調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須建立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之上,即運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3種模式。風險評估的基礎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飼料的各個環節得到的數據、疾病監督網絡、流行病學調查和實驗分析等;科學地協調與控制是風險管理的核心,風險交流也需要科學信息的廣泛產生和及時獲取,這些都體現了法規的科學性。日本將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規和技術要求相融合,對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使規制機構責權明確,可依法順利開展各項工作。日本的《食品衛生法》僅1995年以來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見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規制還重視食品溯源制度為基礎的風險管理、食品與營養標簽制度、信息制度,重視信息技術的積極利用,食品安全規制的社會監督,加強信息的供給,確保食品安全規制透明、公正、公開,使規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規制切實達到了保護消費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規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貿易規制經驗對我國食品安全規制改革的啟示

首先,統一協調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和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為確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證。西方發達國家食品安全規制的一種重要經驗就是由統一協調的國家食品安全規制機構對食品安全進行規制,同時輔之以完善的監督機制,并加強規制規制者。日本盡管由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兩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規制,后來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部門之間綜合協調統一,保證了規制高效、經濟。借鑒日本等西方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經驗,我國宜組建一個跨部委的國家食品安全規制機構來統一組織、協調、管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項工作。在這一機構的領導和組織下,以風險評估為科學基礎,以檢測技術為評價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預警應急系統,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涵蓋食品安全從農田到餐桌的各個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個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為基礎、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為補充的食品安全法規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減少了契約不完備可能造成的敗德行為和逆反選擇行為的發生。控制源頭是保證食品質量與安全的關鍵。借鑒發達國家食品安全規制的經驗,可以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實行管理為主線,重新通盤考慮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和調整,使法規覆蓋整個食品鏈的全過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將會對我國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產生深遠影響。還要加快相關配套法規體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要根據食品安全形勢的變化,加快法規體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發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時形成被動局面。我國還要考慮食品安全立法的國際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證依法規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預防性的規制體系,加強風險管理。西方國家和地區食品安全規制普遍強調預防性原則,普遍建立以HACCP為基礎的預防性的危害與關鍵點控制體系,加強風險預測與風險管理,同時加強風險交流,將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風險降至極致。這樣規制成本將大幅度下降,即使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對社會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第四,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檢測檢疫體系,積極探索我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并積極與世界接軌。我國存在檢測機構分散、檢測設備落后、檢測人員技術總體水平不高等現象。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可在擬成立的國家食品規制機構下設立與國際接軌的國家級食品安全檢測中心,并垂直建立各區域檢測分中心,組成新的國家食品安全檢測體系。同時,建立和完善與國際接軌的食品安全檢驗檢疫標準體系。

第五,加強對規制者的規制,使規制者的責任明確到位。西方國家食品安全規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對規制者的規制權限設計合理,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不容許推諉扯皮,超出職責范圍的行為絕對禁止,一旦發生,規制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這就啟示我們要加強對規制者的規制,明確對規制者的規制職責和權限范圍,嚴格規制者的責任,避免規制者尋租、創租或抽租。發揮社會性團體在規制中的積極作用,完善監督機制,減少尋租現象,避免過度規制或規制不足。

[摘要]日本是對食品貿易安全關注較早的國家之一,其食品安全規制在豐富的理論研究指導下。規制經驗比較成熟,食品安全水平較高。本文從食品安全規制的機構設置、法律體系、撿疫檢驗標準程序、對規制者的規制等多方面對日本食品安全規制的體系進行介紹,并據此提出中國食品安全規制改革的建議。

[關鍵詞]日本;食品安全機制;改革;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