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下海峽兩岸教育服務貿易諸多思考論文
時間:2022-01-01 0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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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兩岸關系的緩和與經貿的快速發展,為海峽兩岸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發展奠定了基礎。兩岸應當向對方開放自己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市場,同時在發展高等教育服務貿易中應注意解決學歷、學位的互相認可、學生權益的保護、教育投資和教育投資者的保護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與法律實施問題。
關鍵詞: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兩岸法律
教育服務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體系中重要的服務部門之一,目前已有49個成員不同程度地承諾開放教育服務。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均承諾開放教育服務。隨著海峽兩岸關系的健康發展,教育服務貿易,特別是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將是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而且,目前兩岸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已經開始啟動。研究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方面的一些法律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論文下載。
一、兩岸是否應該相互開放教青服務
是否向對方開放教育服務對兩岸來說本不應該是個法律問題。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以中華臺北的名義)相繼加入WTO,加上1995年加入的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中國在WTO中有4個成員,即“一國四席”。其中,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均在加入WTO時承諾開放教育服務。大陸地區承諾開放除了義務教育、政治教育、軍事教育、黨校教育和警察教育等部門以外的所有5個教育服務類別(subsector),臺灣地區則承諾開放高中教育、高職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務。根據有約必守的國際法準則和WTO非歧視原則,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均應向對方開放境內的教育服務市場,履行WTO項下的承諾義務。但在過去的9年中,由于兩岸的政治現實和影響,兩岸在高等教育服務貿易方面的進展不盡如人意。
加入WTO以后,中國大陸制訂和實施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1999年,教育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公安部印發《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明確了招收臺灣地區學生的有關政策。2005年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積極鼓勵臺灣地區學生赴大陸求學,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還聯合《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臺灣地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在各項收費標準方面對在大陸求學的臺灣學生給予和大陸學生同等的待遇。2002年起,教育部專門針對大陸高校招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就讀研究生發出通知。《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9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舉辦合作辦學項目的參照執行該條例;而且,所有法律規范和政策中的海外留學均包括到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接受教育服務的學習與培訓活動。由此,中國大陸對臺灣地區按照加入WTO時的承諾開放了教育服務中的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和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兩種服務提供模式。但是,臺灣地區則沒有明確的政策和立法履行對大陸地區平等開放教育服務的WTO承諾,并且拒絕承認在大陸求學的臺灣地區學生的學歷,對大陸學生赴臺設置各種限制。由于臺灣地區在加入WTO時沒有聲明對大陸地區援用互不適用條款,因而對大陸開放教育服務是其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否則,中國大陸可以對其訴諸違反WTO義務的投訴。但是,中國大陸并沒有因此啟動WTO的有關機制,顯然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慮。
另一方面,臺灣地區高等教育面臨的各種困境在封閉的教育服務環境里無法解決,如有臺灣學者做了推估研究后指出,臺灣社會的人口出生率不斷下降,社會高齡化現象日趨嚴重,大學數量偏多,教師數量供大于求。為此,有的臺灣學者呼吁增進教育交流與深化國際合作:一方面應實行自由、開放、競爭與進步的政策,另一方面要不斷改善體制,提升競爭能力,以迎接歐美國家及近鄰地區如日本、韓國、中國香港、新加坡的學生,并且早日歡迎大陸學生赴臺。在中國臺灣加入WTO之初,即有臺灣學者指出,技術職業教育率先進入大陸教育服務市場是因應WTO后教育服務市場挑戰的最佳策略。也有的臺灣學者指出,臺灣的高等教育面臨國際競爭的挑戰,特別是大陸地區的競爭,臺灣高等教育國際化在學生、教師、研究、課程跨國性合作等方面均已出現危機,擴大招收外國學生、鼓勵學生境外留學、加強推動國際教育與學術合作交流、推廣海外專業課程與實習計劃、推動境外及遠程教學、拓展海外華語市場等措施可以提升臺灣地區高等教育的質量與聲譽,才能促進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有的臺灣學者甚至提出建立大陸、香港、臺灣、澳門兩岸四地教育共同市場的構想,這樣可以增加學生的選擇權,大陸學生赴臺可以為臺灣教育產業提供進步動力和經濟收益,鼓勵臺灣學生赴大陸求學可以為兩岸提供多元化的升學和進修渠道。
因此,兩岸互相開放高等教育服務既是履行加入WTO時承諾的法律義務,也符合兩岸經貿關系的全面發展需要,有利于兩岸的文化傳承與融合,實現兩岸人民的福祉。
二、學歷,學位的互相認可
跨境教育服務涉及不同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環境,教育質量也因此存在一定的差異。作為接受境外教育服務消費者的學生,最關心教育質量和學歷學位的國際和國內認可程度。總體的國內立法尤其是高等教育服務的政策方面和資格認證機構及其政策往往是阻礙跨境教育服務貿易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也不例外。
臺灣地區的高等教育學位分為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從學業水平和高等教育層次看,臺灣地區的副學士學位與大陸地區的大學專科畢業證書相當。臺灣地區制訂了《外國學歷認證法》,人陸地區承認臺灣地區主管部門認可高校的學歷,因而,兩岸互相承認學歷學位沒有法律上的障礙,更沒有文化上的隔閡。但目前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發展的現實是,大陸開放并鼓勵臺灣地區學生到大陸接受教育服務,并承認其學歷、學位,臺灣地區的部分高校可以與大陸部分地區在小范圍內進行合作辦學,如大陸的部分地區與臺灣地區高校共同開設課程,通過“拼盤式教學?(如“2+1”,在大陸學2年,在臺灣學1年)與臺灣院校展開合作,福建省已與臺灣地區簽署了合作辦學的協議,大陸與臺灣地區的合作辦學試點正式開始。但是,這些協議主要是關于臺灣地區的職業教育在大陸開辦聯合辦學機構,沒有涉及教育服務的其他提供模式。這是因為,大陸地區已經正式認可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的臺灣高校學歷,但臺灣尚未認可大陸學歷;臺胞子女和大陸學生在大陸的臺灣學校分支機構修學雖可獲得臺灣學位,但無法獲得證書。加速建立兩岸雙聯學制、教師互相支持教學與研究、交換學生、資源共享、辦學經驗交流、提升教育質量等已成當務之急。
值得欣慰的是,臺灣地區的教育部主管部門計劃于2010年承認40所左右大陸高校的學歷,并開放1500~2000名大陸學生赴臺就學,攻讀本科、碩士、博士等學位。這些大陸高校多為“985”工程重點高校,而招收大陸學生的標準則可能是比照大陸高考成績,或由臺灣教育主管部門直接規定,或由臺灣學校自主招生的辦法。但這兩個計劃均需待臺灣最高行政機關批準才可通過。截至2008年底,臺灣學生赴大陸就學的學生有大約14000人,他們的學歷尚未獲得臺灣地區的官方認可。目前,臺灣地區承認學歷的大陸地區大學局限于“985”工程類的重點大學,共有41所。因此,早日歡迎大陸學生赴臺,承認大陸學歷,才是發展臺灣高等教育的可取之策。
應該承認,臺灣地區拒絕承認大陸高校的學歷、學位有政治因素和本身高等教育發展現實的雙重影響。根據臺灣教育主管部門的《外國學歷認證法》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大陸高校的學歷、學位不屬于不予認證的范圍,具備了規定的所有認證條件。臺灣地區對其他國家的學歷、學位予以認可,而對同屬中國的大陸地區學歷學位一概拒絕認可,只有政治原因可以解釋。另一方面,臺灣地區的高等教育服務面臨日益激烈的外部競爭和內部壓力。對于前者,近年來大量臺灣學生出境留學;對于后者,老齡化與人口下降使高等教育服務的實際需求持續下降,本地高校保持現有市場份額的心態明顯,高校之間的互相擠壓效應比較明顯,對開放大陸高校招收臺灣學生的政策心態復雜。但是,從長遠來看,只有承認大陸的學歷學位,才能吸引大陸學生赴臺和與大陸合作辦學,這是發展臺灣高等教育服務比較現實的途徑。
三、學生權益的保護
學生是教育服務的主體和中心,法律應當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享有法律應當保護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可以通過不同的途徑實現。政府可以通過舉辦公立教育或鼓勵、促進發展私立教育(包括允許對外開放本國的教育服務)為適格的學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機會;學生也可以通過接受境外教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非常關注所受教育服務的質量和相關學業證書的認可程度,因為這關系到他們將來的職業發展,尤其是在跨境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因此,必須保障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并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提供法律救濟。
有學者認為,學生的權利包括財產權、生命健康權、自由權、姓名權、隱私權、監督權和受教育權。筆者認為,學生除依法享有普通公民的一切權利之外,還享有作為學生這一身份所特有的與教育服務密切聯系的權利,最重要的是受教育權,還包括信息權、監督權、投訴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獲得學業證書權和獲得司法救濟權。在跨境教育服務貿易中,國家應當依法保護和保障學生免受欺詐和低劣教育服務的侵害。大陸地區缺乏系統的保護學生權益的立法,現有的教育立法主要規定保護學生的安全、道德教育和獲得學業證書的權利,很少涉及他們在信息服務、教育質量和學業證書等各方面權益的保護問題,如《教育法》第5章規定了學生的平等受教育權、財政自主權、學習權、教育資源與設施使用權、獲得助學金、貸款和幫助的權利、獲得公正學業評價、學業證書的權利、投訴和獲得救濟的權利等。因此,大陸地區的教育立法在保護跨境教育服務貿易過程中的學生權益方面還很薄弱。
對于臺灣地區而言,教育服務立法也體現在對地區內接受教育服務的學生權益的保護方面,如《國民教育法》和《強迫入學條例》對義務教育的規定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了對學生學習權的保障,第15條規定了學習權受到侵害時學生可以得到公平救濟的原則。但是,義務教育不是臺灣加入WTO時承諾開放的教育服務范圍,而且,這些法律與大陸地區的相關法律一樣,不能有效解決跨境教育服務中的學生權益保護問題。
在跨境教育服務貿易過程中,除了以商業存在形式進行的合作辦學和以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形式的外籍教師模式處于學生來源地政府的實際控制之下,海外留學和以遠程教育(distanceeducation)為主要形式的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模式均直接脫離學生來源地政府的實際監控,低劣的教育服務品質成為危害學生權益的重要因素。因而,跨境教育服務貿易也會產生諸如缺乏國際性的高等教育質量認證和保證體系等一些損害學生權益的政策性問題。
對于大陸和臺灣地區而言,學生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學生的信息權、獲得公正學業評價權、獲得學業證書權、投訴權和獲得救濟權,需要雙方進行談判,特別是在現實條件下,可以通過正在談判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cooperationFrameworkAgreement,縮寫為ECFA)一攬子協議,建立高等教育服務貿易法律與政策協調機制,促成高等教育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
四、教育投資和教育投資者的保護
ECFA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投資保障。對于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而言,投資保障主要表現在兩岸的教育投資和教育投資者的保護立法與實施方面。教育服務由教育投資者(政府投資的除外)投資的教育機構提供。資本的目標是利潤。在教育服務領域的投資不同于公益捐贈,投資的逐利本質也必然體現在教育投資中。與其他投資不同的是,教育投資的利潤往往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通過立法保護教育投資的安全和教育投資者的收益權有利于維護教育投資的良性循環。
大陸地區現行的教育法即把教育界定位為公益事業,但是,教育的公益性質并不必然妨礙教育投資獲得利潤。大陸地區的教育立法一方面允許私人投資(包括外資)從教育機構的收入盈余中獲得合理回報,而在另一方面又把各類各級教育機構劃歸為公益范疇,否認教育機構獲得盈利的權利或目標。這有可能有助于保證教育的公益性質,但也可能挫傷投資者投資教育的熱情,促進私立教育發展的目標可能受到影響,特別是在不少發達國家把教育服務作為重要的出口產業的形勢下,很難吸引高質量的國際教育資源和投資。
值得注意的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均暗示大陸地區客觀存在法律允許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情況。大陸地區的教育法律體系承認和保護教育機構對投資在教育機構的資產擁有財產權,并把它們的投資收益包括在機構財產中,這不足以為投資者在教育領域持續投資提供動力。
大陸地區的《臺灣同胞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但這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因此,《臺灣同胞權益保護法》旨在保護臺灣地區企業和個人在大陸地區的商業性投資活動。大陸地區現有的教育法律制度把教育確立為公益性社會事業,明確規定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辦學活動,回避了教育投資的概念。因而對臺灣地區居民或企業在大陸的教育投資保護語焉不詳,缺乏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目前大陸地區的立法制度和體制;可以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保護性規定,或由教育部制定臨時性規章,也可以在ECFA中予以明確協議來解決這一問題。
從臺灣地區方面來看,《私立學校法》第82條規定,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可以在臺灣地區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第83條規定,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可以在臺灣地區設立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目前為止,臺灣地區教育服務對大陸地區的開放仍然局限于大陸學生赴臺短期交流,尚未到完全開放大陸學生自由申請到臺灣高校就學的階段,屬于開放接受大陸海外留學的初級階段。對大陸高校到臺灣設立合作辦學機構尚無可以預測的時間表,因此,目前沒有涉及對來源于大陸的教育投資保護的問題。但長遠來看,隨著兩岸交流的常態化和便利化,教育服務貿易的雙向互動不可避免,臺灣地區未雨綢繆、適時制定保護外來教育投資的法律規范應當可期。在目前的情況下,通過ECFA確立教育投資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大致框架比較可行。
五、知識產權保護
跨國教育服務的阻礙因素主要之一就是知識產權保護。EcFA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保護知識產權。教育服務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教育服務標識、商標、專利和著作權。
(一)教育服務商標和標識保護
在國際教育服務貿易中,許多外國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包括培訓和考試服務)享有良好的聲譽,其標識和商標往往就是優質的標志,使用這些標識必須得到其權利持有人的許可。在跨境教育服務過程中,此類商標和標識使用最廣泛、也最可能受到侵害的是在商業存在的模式下,因為在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模式下,教育服務提供機構本身不必發生移動,能夠較好地控制此類商標和標識的使用;在自然人流動模式下,外籍教師通常以個人身份到教育服務進口國提供教育服務,一般不涉及他人或其他教育服務提供者的商標或標識使用。在商業存在模式下,如果標識和商標作為資本投資,就應該得到更嚴格的保護,因為他們已經成為辦學機構資產的一部分。除非得到明確授權,辦學機構沒有權利再授權他人使用。現實中也有一些通過降低教育質量或誹謗的形式損毀著名商標聲譽的事件發生,前者可以通過暫停或終止使用的方式解決,后者則可以當作侵權案件處理。
在國際教育服務貿易過程中,作為教育服務提供者主體的高校的名稱及其簡稱或縮寫、校徽或其他特別標識都可能是商標侵權的目標。有大陸學者已經提出高等學校申請馳名商標注冊與保護的問題。他們指出,對高校的名稱、特殊標記、聲譽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予以重視,以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聲譽、保護形象、保護消費者。大陸地區《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規范雖然都規定了服務商標,但均沒有明確高等教育機構名稱或標志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甚至認定為馳名商標,且此類立法偏重于商業性活動中的商標權保護,對現有立法明確界定為公益性事業的教育服務基本上排除了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臺灣地區的《商標法》也對服務商標有類似的規定。在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中,還可能牽涉到大學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問題,如兩岸均有清華大學、中山大學和東華大學等高校,對將來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中可能發生的教育服務商標和標識注冊和使用爭議應當未雨綢繆,早作應對準備。
(二)教育服務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
在跨境教育服務貿易中,著作權主要體現在跨境提供和商業存在兩種服務提供模式中,這是因為,這兩種服務貿易模式最可能牽涉到實體的和無形的教育資源的跨境流動、使用和轉移。人們開始擔心跨境教育服務貿易中的著作權保護,尤其是學習數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就曾起訴新東方教育技術集團擅自使用GRE試題。這一案例說明,在跨境提供教育服務過程的著作權保護已經越來越重要,因此產生的國際爭端也會增多。
大陸地區的《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中外雙方的教育機構均可以用知識產權作為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投資。《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臺灣地區《著作權法》則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圍內,可以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并支付使用報酬。由此,臺灣地區對著作權的保護較之大陸地區更為嚴格。現在的問題是,在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過程中應該對同樣的權利給予同等的保護。兩岸均是WTO成員,應遵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規定的義務,但TRIPS國民待遇與限制和例外的條款仍然不能完全解決著作權保護的差異問題。因此,在ECFA中作出規定是比較現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三)教育服務過程中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保護
高等教育服務兼有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功能。從科研角度講,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可以產生于高等教育服務提供過程之中,專利或專有技術是教育服務的重要成果,這在理工科高等教育機構表現尤為明顯。對于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而言,很多情況下都可能涉及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的傳輸和運用,對二者的保護自然成為權利人關注的焦點。
目前,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尚未進入實質性開放階段,但根據發展的趨勢來看,隨著臺灣地區開放的力度逐漸加大,兩岸合作辦學、大陸學生赴臺就學和大陸教師赴臺及臺灣教師赴大陸高校任教應當可期。在兩岸合作辦學過程中、或者自然人流動(教師流動)中發生的專利申請和使用、專有技術的適用與保密等問題在兩岸現有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法律規范體系中難以全面解決,應該引起兩岸立法部門的重視。
六、結語
全球化和區域化是目前世界政治、經濟發展的并行雙軌,參與、交流、合作、融合是不可逆轉的潮流,中華文明應當也必將在此潮流中扮演重要角色。海峽兩岸加強各領域的開放、交流與合作符合兩岸人民的長遠利益。臺灣地區的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ECFA會有力促進臺灣內部經濟成長,有效提升臺灣的產業競爭力,將有力推動臺灣融入東亞區域經濟整合進程,會推動臺灣成為亞太營運總部,有助于奠定兩岸經貿關系正常化的基礎。當然,對于EcFA可能對臺灣地區的弱勢產業造成沖擊的擔心確實存在,高等教育服務對大陸開放也可能在短期內帶來一定的沖擊,因而有人對開放大陸學生赴臺求學要求設置“三限六不”。也并非沒有道理。但是,長遠來看,對大陸全面開放高等教育服務會帶動多產業聯動發展,提升臺灣地區高等教育服務質量和整體教育服務的國際競爭力。目前,兩岸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仍然處于政治性探索階段,尚未完全實現高等教育服務的貿易化,因此,兩岸需要共同努力,協調高等教育服務貿易領域中的各項立法與政策,加強交流與合作,盡快實現學歷學位互認,保護學生權益,保護教育服務投資,加強高等教育服務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實現兩岸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在互利共贏的基礎上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