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幅度陡增損害利益論文

時間:2022-06-22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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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幅度陡增損害利益論文

摘要:在反傾銷調查中,如何認定傾銷是個很復雜的問題。大多數國家堅持公正合理的平均比較法,而歐盟和美國一向奉行的“歸零”法卻因其不公平性遭到了DSB及大多數WTO成員的譴責,圍繞“歸零”問題引發的爭端一波接一波。雖然現階段美國和歐盟在該問題上有所妥協,但是限于國際貿易的不平衡和DSB的效力,要完全消除“歸零”問題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

關鍵詞:“歸零”法;WTO反傾銷協議;交易V.交易的加權平均;床單案;歸零爭端案;DSB

1何謂歸零法?

“歸零”法,即Zeroing,是指進口調查部門在一項產品的整體傾銷幅度時,將凡是不存在傾銷,即當正常值等于或大于出口價格,或者說傾銷幅度為負數時,傾銷幅度均作為零來處理,是歐盟、美國等在反傾銷調查中計算傾銷幅度的一種處理方法。

歸零法的適用條件是:iftheauthoritiesfindapatternofexportpriceswhichdiffersignificantlyamongdifferentpurchasers,regionsortimeperiods。也就是說,如果調查機構發現一種出口產品的價格在不同的采購者,地區或時間內具有顯著的不同,則該產品就要按歸零法接受反傾銷調查。

WTO《反傾銷協議》中規定了三種計算傾銷幅度的方法。一是交易——交易法,該方法僅適用于交易數量較少且不同交易差別較大的少數情況;二是加權——交易法,這種方法需要滿足較為嚴格的適用條件;三是交易V.交易的加權平均法,這種方法中出現“歸零”做法的可能性最大。

歸零法的具體做法是這樣的:weightedaveragenormalvaluemaybecomparedtopricesofindividualexporttransactions,whenthenegativedumpingamountoccurred,theauthoritywillnotallowthenegativedumpingtooffsetthepositiveonesandattributeazerovaluetonegativelydumpedtransactions。詳細說來,歸零法分四個步驟:

(1)調查機構首先將受調查產品劃分為不同的“產品類型”。該步驟是為下面分別計算傾銷幅度做好準備,這在正常做法中是完全不存在的。

(2)計算出每一類型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加權平均出口價格;

(3)用每個產品類型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減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如結果為正,則得到“正傾銷幅度值”,如結果為負,則得到“負傾銷幅度值”,并進一步對負傾銷幅度值(即不存在傾銷的情形)作“零傾銷幅度值”處理,然后將所有“正傾銷幅度值”和“零傾銷幅度值”加總,再除以包括所有產品類型在內的出易總金額,得出受調查產品的整體傾銷幅度。可以看出,在這一步驟中,歸零法人為地將負傾銷幅度作零傾銷幅度處理,這樣便無法抵消正傾銷幅度值了。這樣的做法也是正常方法中沒有的。

(4)將受調查產品所有類型的傾銷幅度值加總,進而得以確定總傾銷幅度值。

通過分析,我們得出:

(1)歸零法會人為地提高一些產品的傾銷幅度。如表中A產品的傾銷幅度本是-15.87%,因為歸零而被提高到了0。

(2)歸零法有將沒有傾銷情形的產品納入反傾銷調查名單,從而擴大反傾銷打擊范圍的嫌疑。例如在表中很明顯A產品不存在傾銷問題,但是將其納入受調查產品范圍進行歸零處理后,卻無緣無故地成為了傾銷幅度高達10.81%的產品。由于將“負傾銷幅度值”歸零,因此將A產品納入傾銷調查范圍對受調查產品整體的影響并不大,這樣調查機構完全有可能濫用這一計算方法,將反傾銷調查矛頭指向無辜的其他產品,從而背離反傾銷制度存在的價值基礎。

(3)正常方法計算出的傾銷幅度為5.40%,而歸零法計算出的傾銷幅度竟達到了10.81%,整整多出了5.41%,是正常方法計算出的傾銷幅度的2倍。當然,如果受調查產品所有類型的傾銷幅度值均為正值或零時,自然不存在上述“歸零”作法;另外如果其所有類型均為負傾銷幅度值時,傾銷并不存在,自然更無必要采用“歸零”作法。

可見,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其實并沒有達到傾銷標準的貿易通過歸零法的計算,傾銷幅度會陡增,這樣會大大損害出口國的利益,在國際貿易中造成很多問題。

2歸零法引發的貿易爭端典型案例及其解決

2.1印度訴歐共體床單案

本案的爭議點在于歐共體的做法是否違背了WTO《反傾銷協議》第2.4.2項。印度認為:《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4款第2項規定,加權平均正常價值應與全部可比的出易的加權平均價格之間進行比較,而歐共體在計算傾銷幅度時擅自把某些型號的床單的傾銷數額由負值變為零,這種做法實際上排斥了差價幅度為負值的型號的床單參與總的傾銷幅度的加權平均計算,違反了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加權平均”應有的含義。

而歐盟認為其做法并未違反《反傾銷協議》的規定:首先,《反傾銷協議》第2.4.2項僅要求對可比性交易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其次,受調查產品總體傾銷幅度的計算并未明確規定受第2.4.2項規定的約束。第2.4.2項并未為計算受調查產品的總體傾銷幅度應該如何確定單獨產品類型的傾銷幅度提供指導。再次,《反傾銷協議》中所使用的“傾銷幅度”(復數)不僅指受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而且也指為每一個類型或每一個單獨的交易所確定的傾銷幅度;另外,由于傾銷幅度系依賴于出口商對產品的混合銷售而存在,因此,要求正傾銷幅度應當與負傾銷幅度相互抵消扭曲了價格可比陸并忽略了“正常價值”這一術語。

爭議在磋商失敗后提交專家組進行審理,專家組裁定歐共體的歸零法違反了WTO《反傾銷協議》的有關規定。歐共體不服,向上訴機構提起上訴。

上訴機構通過對《反傾銷協議》第2.4.2項和該項上下文以及第2條第l款進行解釋,認為:(1)既然歐盟將所有產品類型的棉織床單定義為單一產品,則歐盟有關不同產品類型之間存在質的區別的辯解就是沒有根據的。(2)根據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法,調查機構被要求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所有可比出易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由于將“負傾銷幅度”作“歸零”處理,歐盟因此沒有將某些出口價格作完整的考慮,實際上違背了將“所有”可比出易進行比較的要求,其所作比較并不是《反傾銷協議》第2.4.2項所要求的公平比較。因此裁定維持專家組裁定。在WTO上訴機構的裁定出來后,歐盟曾公開表示將迅速對其做法進行修正,修正將適用于正在進行以及將來開展的所有反傾銷調查,并適用于當時還在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縱觀整個案件,我們發現爭議的焦點圍繞著WTO《反傾銷協議》2.4.2展開。

WTO反傾銷協定的2.4.2規定:在遵守適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較規定的前提下,調查階段傾銷幅度的存在通常應在對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的基礎上確定,或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對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而確定。

可見2.4.2實際上規定了三種計算傾銷的方法.即:(1)用加權平均正常值同所有出易的同加權平均出口價進行比較(即“加權平均一加權平均”或“W-W”方法)。(2)或者用每一筆交易的正常值同其出口價進行比較(即“交易一交易”或“T-T”方法);(3)或者在特定條件下,用加權平均正常值同每一筆交易的出口價進行比較(即“加權平均一交易”或“W-T”方法)。

再來比較歸零法與上述規定,可以看到:

(1)2.4.2規定的調查范圍是整體受調查產品,而歸零法在此基礎上還要對產品按照不同類型分別調查,從而使確定傾銷幅度的過程分為了產品類型傾銷幅度確定階段與整體產品傾銷幅度確定階段,這樣區別對待的做法是違背2.4.2條款的。

(2)在傾銷幅度負值處理方面,2.4.2考慮可比出易,負值可以抵消正值傾銷幅度。而歸零法則把負值作為“歸零”處理,這也是與2.4.2相抵觸的。

因此,歸零法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不是屬于2.4.2條款規定的公平比較,它違背了《反傾銷協議》的相關規定,應當根據其所承擔的WTO項下的義務予以修正。

2.2歐盟訴美國歸零爭端案

很有意思的是,一山更比一山高,曾經奉行歸零法的歐盟,也卷入了與美國的“歸零”爭端案中,針對美國反傾銷調查中的“歸零”作法正式向爭端解決專家組提出控訴。

歐盟認為,美國在對原產于歐盟成員國產品的15項反傾銷調查、16項行政復審裁決中使用“歸零”方法計算傾銷幅度,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此外,美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及做法本身也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歐盟與美國就“歸零”法的爭端案件(DS294)因其涉案數量大、范圍廣,而成為所有對美國的“歸零”法爭端案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案件。在該案中,歐盟指責了美國兩種“歸零”做法,導致美國計算的傾銷幅度和征收的反傾銷稅超出了被調查企業實際傾銷的幅度。美國的兩種“歸零”作法分別是:

(1)與床單案和軟木案中審查的“歸零”一樣,即在原始調查中,美國將被調查產品按照產品型號以及貿易環節等其他標準區分成各個次產品組(“平均組”)。在每個“平均組”中,都計算出一個加權平均出口價格,與對應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進行對比。然后,調查機關將平均組基礎上的對比結果相加,得出被調查產品作為一個整體的傾銷幅度。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在“平均組”基礎上得出的負傾銷幅度將會被歸零。歐盟稱之為“類型歸零”。

(2)這種“歸零”出現在行政復審中。美國將每個“平均組”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每筆出易的價格進行比較,確定傾銷幅度。在將比較結果進行相加、確定被調查產品的總傾銷幅度時,美國會將所有的負傾銷幅度歸零。歐盟稱之為“簡單歸零”。美國在所有的復審調查中,包括新出口商復審、情勢變更復審和日落復審中,都系統性地使用了這一方法。

另外,歐盟不僅指責美國在某些具體案件中的“歸零”做法,還置疑美國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方法不符合其在《反傾銷協議》下的義務。歐盟認為,美國的“歸零”計算方法是根據以下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程序應用的:1930年美國關稅法,行政行動聲明(SAA),美國商務部的實施條例(Regulation),以及美國商務部進口反傾銷調查手冊(“IAADManual”)和標準計算機程序(包括反傾銷幅度程序和標準“歸零”程序)。因而,美國的這些法律法規存在不符合WTO協議的情形。

3歸零法的發展

床單案中,在WTO上訴機構的裁定出來后,歐盟曾公開表示將迅速對其做法進行修正,修正將適用于正在進行以及將來開展的所有反傾銷調查,并適用于當時還在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然而,我們發現歐盟在反傾銷調查中其實也并沒有真正履行其全面修正“歸零”作法的承諾。如在2004年對我國碳酸鋇反傾銷調查案的初裁中,就對受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計算運用了“歸零”法。為此,相關方已經向歐盟調查機構提起了異議,要求其改正該作法。

而美國在各個案件中雖然都履行了上訴機構的裁決,但仍堅持認為,其裁決只適用于該案。美國商務部也表示,不會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放棄“歸零”的做法。最近美國商務部又宣布,將在反傾銷初始調查中取消“歸零”做法,并修改相關案件的反傾銷稅率,但取消“歸零”做法只適用于初始調查中,在年度復審中仍將采用“歸零”做法。

參考文獻

[1]張玉卿.反傾銷中的歸零之辯——印度訴歐盟床單案[J].WTO經濟導刊.

[2]韋靜,熊志堅.反傾銷調查中的歸零法及其爭端[J].經貿法規,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