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碳關稅對外貿出口的影響

時間:2022-04-20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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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碳關稅對外貿出口的影響

一、“碳關稅”問題的提出

碳關稅,也稱邊境調節稅(BTAs)。它是對在國內沒有征收碳稅或能源稅、存在實質性能源補貼國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主要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征收的一種進口關稅。目前,碳關稅正在醞釀之中,美國擬于2020年開始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征收碳關稅,而法國宣布從2010年初開始對環保立法不及歐盟嚴格的發展中國家的進口品征收碳關稅。雖然目前各發達國家還沒有征收碳關稅,但WTO一般例外條款(GATT)的第20條“允許WTO成員國在某些情況下采取基于環境理由的貿易限制”的規定給歐盟和美國等發達國家征收碳關稅提供了可能。因此,碳關稅的確是漸行漸近。

碳關稅的提出,與不容樂觀的國際氣候變化形勢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經濟模式逐步確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如果人類不采取任何行動,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GHG,globalgreenhousegas)排放增幅將達70%,導致2100年世界氣溫將升高4~6℃。2003年,英國政府發表的《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一個低碳經濟體》白皮書中首次明確提出“低碳經濟”概念。隨后,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就逐步進入理論研究的視野。特別是在世界金融危機發生后,一些國家相繼提出了“綠色新政”措施,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研究開始逐步升溫。可以說,低碳經濟是人類從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變的一種新的經濟模式與生活方式。

碳關稅的提出,還與后金融危機時代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息息相關。在當前金融危機余波未退、各國經濟增長乏力的國際環境下,部分發達國家出于降低進口對本國經濟造成的沖擊、增加本國居高不下的失業率以及對碳泄漏的擔憂,擬開征碳關稅。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所處經濟發展階段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征收碳關稅,而且是將針對所有工業品征收碳關稅,對發展中國家外貿出口影響將要比特別保障措施、反補貼或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更為嚴重。

在未來的10年內,世界各國將通過協商最終確定碳關稅征收的對象、范圍和標準。在這個過程中,各國都將盡力爭取對本國有利的規定,因為不同的規定產生的各國應征碳關稅額度有很大不同。可見,2011~2020年這十年是非常關鍵的十年,它不僅僅將在世界范圍內塑造碳關稅征收新規則,也必將打破現有世界貿易和經濟格局,并建立低碳經濟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國經濟實力格局。因此,研究碳關稅將對我國外貿出口帶來什么影響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碳關稅”對我國未來外貿出口的影響

目前,我國沒有開征碳稅和能源稅,且很多行業產品生產隱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樂觀。如果這些產品出口到發達國家,必將成為其擬開征的碳關稅的征收對象,對我國外貿出口將產生以下四個主要影響。

(一)將增加我國高碳企業產品出口的成本

對我國出口產品開征碳關稅最直接的影響,是將增加我國高碳行業產品出口的成本和國際市場價格,削弱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產品處于比較劣勢的地位。中國社科院的一項研究結果顯示,以10美元/噸的碳關稅測算2002年我國的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建材、化工、輕工和紡織等八大高碳產業,其碳稅將達108.5億元,占到貿易額的1.28%。

另一項研究成果顯示,如果對我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四大能源密集型產品生產部門征收較高水平碳關稅,即按丹麥和瑞典國內281.9~369.0歐元/千升輕質燃料油稅和241.8~300.6歐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氣稅,我國非金屬制品業的碳稅總額最高可達出口總額的32.8%,行業總的碳稅成本占到總的主營業務成本的13.4%,我國出口企業無利可圖;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關稅,即按德國國內61.4歐元/千升輕質燃料油稅和59.6歐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氣稅,碳稅總額占出口總額的比重最高可達10%;在較低碳關稅水平,即按美國或英國國內的碳稅和能源稅征收,碳關稅可能達到出口總額的比重為3%~7%。以2008年為例,我國上述4個行業的成本費用利潤率僅僅分別為3.61%、7.95%、6.17%和4.34%,這就意味著,我國現有高碳企業無法承受中等和較高水平碳關稅之重。

(二)將引起我國制造業出口額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關稅一旦開征,由于其事關全人類的國際氣候變化而具合理性,將成為一道強大的貿易壁壘,將導致我國制造業出口額的下降。

眾所周知,中國作為“制造業大國”,承接的主要是發達國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業和低端制造業。而且,我國企業目前還沒有掌握分析生產每一個具體過程碳足跡的技術。目前,美國、英國和新西蘭等市場已經開始在服裝上使用“碳標簽”。全球零售業巨頭沃爾瑪在其2010年初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中再次強調,到2012年,沃爾瑪將實現95%的商品供應商必須獲得社會與環境規章的二選一的最高評分。而碳關稅一旦開征,進口商選擇產品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供貨商在生產過程中對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況,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國公司為了保持其社會形象,也往往會被迫取消和中國公司的訂單,特別是當這些產品是用于政府項目或有社會效應的大型項目時,碳關稅將會是抵制我國高碳產品的有力武器。這就決定了我國工業生產和出口的高隱含碳排放的商品訂單將減少,出口貿易規模將萎縮。

世界銀行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如果以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同時減排,發達國家到2020年減排2005年基準的30%、發展中國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礎上減排30%為前提,與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較而言,2020年在排放權可交換且通過公共轉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減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減排將致使我國工業出口下降幅度高達11.7%;遠高于世界工業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國和歐盟的工業出口卻分別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項研究成果顯示,即使以中國工業品出口的隱含碳排放量為基礎,如果征收30美元/噸和60美元/噸的碳關稅,也將使我國工業品出口量分別減少3.53%和6.95%。

(三)將改變我國出口商品和貿易方式結構

碳關稅對我國出口結構的影響,將主要體現在將改變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和貿易方式兩方面。

一方面,碳關稅將引起高耗能產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國鋼、火電、水泥、玻璃、石化和堿等高耗能產品單產能耗分別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紡織印染行業單位能耗是發達國家的3~5倍。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產品增長迅速,僅2004年至2008年間,中國鋼鐵、化工產品和紡織品出口占世界總量的份額就分別從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業發達國家通過征收碳關稅,將有可能促使我國對國內企業的能源消費征收碳稅,將改變我國企業投入要素組合,我國傳統出口產品的勞動力成本比較優勢難以為繼,將使我國高耗能行業產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項研究成果顯示,如果以中國工業品出口的隱含碳排放量為基礎,如果征收30美元/噸的碳關稅,以能源密集型制造業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業的出口降幅將達12.39%。

另一方面,碳關稅也將引起加工貿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占比2007年達到50.71%,2008年為47.19%,而企業從加工貿易中獲得的利潤卻遠低于研發、銷售等環節。比如“中國為蘋果公司組裝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國為150美元,而中國企業組裝每一件僅獲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則歸美國設計和營銷部門所得;如果美國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額征收碳關稅,中國組裝企業只有關門。所以征收碳關稅將會迫使中國從戰略和企業實踐層面促進出口產品升級,以賺取較高的利潤,才會加速改變上述現狀。據預計,到2015左右,加工貿易出口占我國全部出口的比重將下降到40%以下。

(四)將在一定程度上惡化出口環境

無論是美國通過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還是歐盟提出的從2012年開始所有在歐盟機場起降的飛機都要交納溫室氣體排放費,碳關稅的征收標準和額度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隨意性很大。這很可能引發較為嚴重的貿易報復和貿易摩擦。金融危機后,碳關稅實質是貿易保護的新形式。盡管2009年以來,我國出口始終是被貿易救濟調查的頭號目標,但其只是針對個別行業、個別企業或個別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時間限制。而碳關稅將針對所有出口產品征收,受眾面大且長期征收,對我國的影響可能要比特別保障措施、反補貼或反傾銷更為嚴重無疑將惡化我國產品的出口環境。

三、應對碳關稅問題的對策建議

在當前金融危機余波未退、各國經濟增長乏力的國際環境下,我國作為出口大國的敏感身份極易激發他國抵制和報復情緒。因此,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應對碳關稅:

(一)積極利用WTO現有法律機制

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應要求進口國產品承擔與進口產品相同的碳減排責任;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中國與其他國家出口產品適用同樣的碳關稅征收原則和標準;并盡力爭取WTO體系內其它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及優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過渡期,為我國實現產業升級、工業化和現代化爭取時間和更大的發展空間。

(二)積極參與國際氣候變化規則和碳關稅征收規則的制訂

鑒于不同碳關稅征收標準和碳排放交易規則確定的我國應征碳關稅的數額不同,引起我國外貿出口的降幅也不同,在國際氣候變化規則制訂過程中,我國要強調作為發展中國家應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爭取確立對我國有利的碳排放額度、減排額度、碳排放交易規則和碳關稅征收標準。具體地,盡量爭取對我國外貿出口影響最小的按照本國生產碳含量為標準對所有進口商品扣除出口商品征收碳關稅(BTADE);盡量爭取對我國外貿出口影響最小的“排放權不可交換(NTER)”規則。

(三)大力發展新型能源產業

我國政府對新型能源產業的補貼主要限于太陽能、風電、新能源汽車三大領域,政策主要包括稅收優惠、信貸優惠、價格優惠和研發優惠等。今后,還應擴大補貼新型能源的領域和推出更系統完善的、不違反《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的補貼政策,積極應對諸如美國針對我國新能源補貼政策提出的301調查和302調查,爭取占據新能源產業的國際競爭的制高點,為我國今后在這個領域的發展創造條件。

(四)盡快幫助實現企業“低碳生產”

可在有條件的企業試點,裝備有效的技術和設備,充分降低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掌握企業生產每一個具體過程的能源消耗管理,使企業對生產過程中對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的范圍,能夠清楚本公司生產過程中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相關措施和效果,實現“低碳生產”,以成功嵌入大型跨國公司供應鏈,并給國家及行業提供有力的數據。同時,企業要不斷提升技術水平,不斷搶占產品設計、原料采購、批發經銷等環節的控制權,優化產品研發設計及其生產決策,以不斷提高企業運行效率,擺脫碳關稅造成的成本上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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