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財務管理及規范建議

時間:2022-01-24 1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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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財務管理及規范建議

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是積極發展現代農業,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推動鄉村全面振興的重要舉措。農民合作社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要實現健康運行和有序發展,必然要加強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其各項資金活動,準確記錄和反映農民合作社生產運營狀況和財務運行情況。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還處于初級階段,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提升空間,不利于農民合作社健康長遠發展。對農民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中的現實問題進行分析并積極尋求解決措施,對于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及會計核算面臨的問題

盡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等對農民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都有一定的指導規范,農民合作社初步實施了會計核算、籌資管理等財務基礎工作,但并未建立完整的財務制度,未形成完整的會計體系,合作社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差強人意。會計核算是農民合作社財務及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民合作社的會計核算工作有了操作指南。但是,由于農民合作社財務及管理工作基礎薄弱,會計核算工作還很不完善,相當一部分農民合作社的會計核算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農民合作社資金籌集渠道狹窄充裕的資金流是農民合作社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還處于質量提升關鍵期,為適應市場需求,合作社成員共同投資,創辦農產品加工等經濟實體已成為一種新興趨勢。興建經濟實體必然要求有大量資金投入,這使得農民合作社的資金需求量大增。而與公司等主體相比,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籌資渠道狹窄,融資非常困難,造成農民合作社資金嚴重缺乏。筆者調查發現,資金缺乏成為制約當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許多農民合作社的融資手段依賴于合作社理事長的個人經濟水平、社會地位和信用狀況,使得合作社理事長的個人意志在合作社財務會計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合作社財務的健康管理。

(二)農民合作社資金管理缺乏有效監管機制資金是企業和組織生存、發展的基礎。財務及管理工作的核心是資金管理,資金是貫穿財務及管理工作始終的一根紅線。當前很多合作社的資金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主要體現在股金管理存在隱患、對國家扶持資金缺乏管理監督機制、沒有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資金沒有得到有效運營。

(三)農民合作社盈余分配停留在象征性層面盈余分配是財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農民合作社所有成員都關心的一個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一是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但現實中,不少農民合作社盈余分配停留在象征性層面。例如,一些合作社只給入股成員分紅,而不是按交易量(額)返還,或者以股金分紅代替交易量(額)返還,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額)返還和股金分紅,因此,盈余分配出現走樣、不規范等問題。

(四)公積金量化追求片面均等化而忽視了成員的貢獻公積金份額是農民合作社盈余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一部分數額,主要用途是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和轉為成員出資。如果轉為成員的出資,就應合理量化到各個成員的賬戶中,量化方法不同,得出公積金量化到每位成員賬戶中的數額不同。目前,有些農民合作社公積金量化方法簡單,主要體現在:單純以成員平均的辦法量化,沒有考慮各種經濟因素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的影響。有的采用按交易量(額)標準量化,忽視了成員出資對農民合作社發展所作的貢獻,有的采用按成員出資為標準進行量化,忽視了成員與農民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量(額)所作的貢獻,把農民合作社視為以單純追求貨幣報酬效應為宗旨的企業組織。

(五)農民合作社內部會計控制缺乏導致民主管理落空內部會計控制是指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內部會計控制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無論對于企業還是組織,加強內部會計控制都是保證其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為改善企業管理、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陸續發布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一系列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由于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模式、經營特點都有其不同于公司的特殊性,目前我國農民合作社內部會計控制問題非常突出,主要體現在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未真正實行崗位分離制度、不相容職務沒有嚴格分開、缺乏貨幣資金使用的授權審批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不力、民主治理結構不齊全、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機制等。

二、進一步規范提升農民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建議

我國農民合作社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財務會計管理工作還很不完善,導致農民合作社成員對其權利和義務、權益和責任不清楚,長此以往就會使成員對農民合作社失去信心。因此,農民合作社要想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必須給農民合作社每個成員一筆明白賬,即讓每個成員都能讀懂的財務賬,讓成員明白他們在農民合作社中享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到心中有數。財務及管理工作的混亂還可能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流失。因此,應結合合作社經營的現實情況,研究制定恰當適度的農民合作社財務及管理制度并嚴格有效地執行,切實加強財務及管理工作。

(一)拓寬合作社的融資渠道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力度,結合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情況,積極探索適合農民合作社的貸款擔保方式,對農民合作社進行信用評級,按不同的信用級別實行差別利率,通過信用評級的方式鼓勵農民合作社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增加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會。只有拓寬并規范合作社的融資渠道,才能使合作社的財務會計管理減少因過于依賴理事長個人作用而可能產生的財務壟斷,從而實現財務管理正規化、透明化、檔案化。

(二)建章立制強化對合作社的資金流監管力度首先,要加強農民合作社資產統計與產權登記管理,完善農民合作社資產評估監督制度和審計制度,切實解決農民合作社資產出租、出售等問題,以防止農民合作社資產流失,確保農民合作社資產保值增值。其次,要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管。積極發揮合作社內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對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也要切實履行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國家補助資金切實給合作社發展帶來實效。

(三)嚴格執行法規進一步規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合理的盈余分配是農民合作社增強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動力。在分配順序上,可分配盈余首先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然后將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這種分配方法,體現了農民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量(額)返還為主、按股份分配為輔的原則,應嚴格執行。此外,也不能以所謂的股金分紅替代按交易量(額)返還。

(四)合理量化合作社成員享有的公積金份額農民合作社取得的公積金應歸全體有出資成員和有業務交易量成員共同享有,要實行嚴格明確的份額量化方法。關鍵在于界定確認成員對農民合作社經營積累的法定享有份額,而不是對成員經濟利益的直接分配,應依據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合理確定成員出資額和交易量(額)兩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權重,計算確定成員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進行合理量化。唯其如此,才能既調動成員出資的積極性,又調動成員與農民合作社增加業務交易量,促進農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發展。

(五)探索建立健全合作社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應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等原則,規范處理合作社每一項經濟業務的全過程,不能由一個人包辦到底,必須由幾個不同職能的人或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確保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合作社的賬、錢、物實行三分管,即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不得一個人兼任,做到賬目記載、資金收付、實物進出三方面的人員分開,專人負責,便于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每項經濟業務發生后,都必須填制會計憑證,所有憑證必須連續編號,按規定的程序傳遞,由規定的責任人簽章,然后歸檔備查。為防止違紀事項發生,應建立復核與核對制度,實現及時糾錯。此外,還需提升合作社財務的公開透明程度,將財務收支結果定期公布,接受群眾質詢,切實履行民主管理與群眾監督機制。〔本文為黑龍江省教育科學規劃重點課題“百村千社萬戶”公益助農行動的實施路徑研究與實踐(基金號:GZB1320249)階段性成果〕

作者:趙金英 何偉威 單位: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牡丹江分院 黑龍江農業經濟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