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基礎設施經濟發展綜述論文

時間:2022-01-17 05:49:00

導語:農業基礎設施經濟發展綜述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業基礎設施經濟發展綜述論文

關鍵詞: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經濟增長格蘭杰檢驗

摘要:運用單位根檢驗、協整檢驗、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方法,對1985-2004年間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和經濟增長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了研究,結果發現:經濟增長與農業基礎設施投資長期存在唯一穩定的關系,但從短期來看,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并不顯著。主要原因在于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與經濟增長長期不同步所致。需要采取積極措施,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實現經濟增長與基礎設施投資增加的良性互動。

基礎。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要實現傳統自給性農業向現代商品性農業的轉變,實現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可持續發展,必須要有發達和完善的現代農業基礎設施與之相配套。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對于消除貧困、縮小城鄉差距、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升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等有著重要的作用。Patrick2Bond指出,農業基礎設施對于經濟生活具有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直接效應包括工作機會、生產率提高等;間接效應包括農村環境改善和農民福利水平的提高。石愛虎、霍學喜認為,農業基礎設施在農業發展中的經濟效應體現為物質基礎效應、效率提高效應和結構變動效應。[1]樊勝根研究發現,降低扶貧率和提高農業生產率起作用的13項因素中,增加基礎設施(尤其是道路)投資的作用居于第3位(教育和農業科研居前2位)。

林毅夫指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將使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長期受益,農村經濟的發展進而可以擴大全國的市場規模,不斷為全國經濟增長提供新的空間,提升經濟發展水平。[3]有關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對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已有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共識,而關于農業基礎設施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性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見。本文利用1985-2004年農業基礎設施投資額和國內生產總值的時間序列數據,對農業基礎設施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性檢驗,以期說明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一、有效性檢驗

(一)單位根檢驗

(二)協整檢驗

為了檢驗LnGDP和LnFund是否存在協整關系,利用Engle和Granger于1987年提出協整方法[7],用Eviews軟件對殘差進行ADF檢驗,以判定其平穩性。對經濟增長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進行最小二乘法回歸,其結果為:

LnGDP=7.65+0.66LnFund+μR2=0.9089ADR2=0.9032F=159.7045采用ADF檢驗法檢驗方程殘差μ的平穩性,結果如表2所示。μ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拒絕了存在單位根的假設,表明殘差為平穩的時間序列,經濟增長與農業基礎設

施投資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即兩者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比例關系。

(三)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

因果關系檢驗主要是說明兩個或多個變量之間是否存在相互之間的因果關系,它確定的是一個變量能否有助于預測另一個變量,即如果變量X是變量Y的格蘭杰原因,那么X的過去的和現在的時間序列數據有助于改進對變量Y的預測。其數學檢驗模型為:

其中εt為零均值非自相關隨機誤差項;α,β為系數。原假設為:H0:βj=0(j=1,…,n),若原假設成立則有:

令非限制性變量(4)式的殘差平方和為SSE1,限制性變量(5)式的殘差平方和為SSE2,則F(SSE2-SSE1)/nSSE1/(T-n-m-1)應服從自由度為(m,T-n-m-1)的F分布,其中T為樣本數量;n、m分別為根據AIC準則和SC準則決定的X和Y的滯后階數。如果接受零假設H0,則X是Y的非格蘭杰原因;而如果拒絕零假設H0,說明X是Y的格蘭杰原因。

對經濟增長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因果檢驗,其結果如表3。其中,F值為檢驗統計量,P值為檢驗的概率值(P≥0)。若P值小于0.05,表示因果關系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成立;若P值小于0.1,表示因果關系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成立,否則,因果關系不成立。表3中P值一個大于0.05,另一個小于0.05,意味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經濟增長與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只存在格蘭杰意義上的單向因果關系,即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而經濟增長是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的原因[5];但由于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經濟增長與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存在格蘭杰意義上的雙向因果關系,因此,從長期來看,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的增加可以與經濟增長互相促進。

二、原因探討

基于有效性檢驗,農業基礎設施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相互關系為:農業基礎設施投資與經濟增長都是非平穩的時間序列數據,它們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即協整關系。雖然從短期來看,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不明顯,但長期來看,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的增加與經濟增長是互相促進的。這與世界銀行1994年給出的基礎設施存量增長與經濟發展之間具有正相關的經驗性結論并不完全一致。我國農業基礎設施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之所以不能驗證這一結論,除了戰略選擇失當、投資效益低下、布局不盡合理且忽視技術進步的原因之外,主要在于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增加與經濟增長長期不同步。

(一)財政支農資金長期不足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基礎設施主要由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投資建設。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計算,1985-2003年間,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占全國基本建設投資的比例在“八五”時期為3%,“九五”時期為5.6%,2002年為7.3%;財政支出方面,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農業支出的絕對量在不斷增加,從1978年的150.7億元增加到2001年的1456.7億元,但財政支出中農業基本建設支出的比例卻不斷下降,1978年為13.4%,20001年為7.7%,下降了5.7個百分點。

(二)信貸資金不足

現階段主要由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承擔對農業的信貸任務。由于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周期和回收周期較長,收費較低有時甚至是無償服務,商業性銀行不愿意提供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大量資金。出于自身穩健經營的要求,農業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著“慎貸”和“惜貸”現象。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計算,1995-2003年農業貸款占銀行總貸款的最高比例僅為7.1%。

(三)鄉鎮負債嚴重,無力投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中小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由縣鄉(鎮)財政負擔,然而,由于我國縣鄉(鎮)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同時鄉(鎮)的財政負債已十分嚴重,依靠鄉鎮集體進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存在投資不足的問題。農業稅制改革,取消“兩工”(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一些鄉鎮對農業公共事業所需資金實行“一事一議”制度。根據有關規定,“一事一議”僅限于村級,而且必須是由村里興辦的農田水利設施、人畜吃水設施、村莊道路建設、植樹造林工程等全體村民直接或間接受益的公共性設施和項目。而這項資金根據有關規定,年人均不能超過15元。由于農民小規模和分散式的經營方式,決定了農民投資能力十分有限,要求村民自籌資金或舉債進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議案難以被認可,即使有些村社開展議事,也大多是“議而不定”或“定而不行”,造成急需建設的農業基礎設施無法興建,過去利用主渠道“兩工”興建的農業基礎設施嚴重毀壞后又無力修復和管理。

農業基礎設施長期投入不足,導致:(1)農業基礎設施長期不能滿足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難以發揮出它應有的“社會先行資本”的本質特征。(2)由于資源約束,不能同時或在短期內建成農業基礎設施體系,而只能有選擇性地建設某些子項或小規模的農業基礎設施,農業基礎設施的規

模效應不能得到有效和充分發揮。(3)農業中的許多重要基礎設施本來就依賴于城市和工業基礎設施,或者本身就是城市和工業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或者是城市和工業基礎設施在農村和農業生產領域內的延伸。在現行城鄉二元制度或非制度性的障礙下,農業基礎設施的關聯效應和投資乘數作用無法充分發揮作用,致使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減小。(4)伴隨著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相對重要性的變化,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在整個基礎設施投資比例不可能有大幅度增加,甚至趨于下降,在投資結構不盡合理和投資效率不高的情況下,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難以發揮。

三、政策建議

我國農業基礎設施投資不足不僅構成了農業生產的瓶頸制約,而且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并不明顯,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并制定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資,早日實現經濟增長與基礎設施投資增加的良性互動。

(一)提高對農業基礎設施重要性的認識

基礎設施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經濟社會賴以發展的“先行資本”,農業基礎設施則是農業和農村賴以發展的“先行資本”[6];僅僅認識到農業基礎設施是農業生產的物質技術條件是不夠的,必須擴大基礎設施的認識范圍,在計算農業基礎設施的貢獻率時,要充分考慮到農業基礎設施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不能單純著眼于農業經濟效益,要充分考慮農業基礎設施的經濟和社會性意義??傊?,只有高度認識到發展農業基礎設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才有可能在實踐中給予其應有的發展地位。

(二)明確劃分事權,發揮各投資主體的積極性

明確劃分事權就是要真正嚴格地劃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村社區、鄉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投資責任和投資范圍。(1)全國性的、跨農業區和跨流域的農業骨干基礎設施應由中央政府負責投資和管理;區域性的農業基礎設施應以地方政府作為投資和管理主體,中央政府可給予必要的支持和補貼,受益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適當分攤投資成本;小流域和社區范圍內的小型農業基礎設施應主要由社區集體和農民個人負責投資和管理,地方政府可以給予必要的支持和補貼。(2)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都應設立水利等各項專項建設基金,以用于本區域內一些較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3)政府主要運用經濟手段、經濟杠桿和經濟政策,引導和誘使農戶投資建設自用為主的小型工程,并依法處理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按投入要素進行補償與分配等問題。

(三)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打破國家是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渠道唯一來源的框架,逐步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多渠道籌資模式,保證有充足的資金來推動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并滿足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1)在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計劃和規劃方面,統籌城鄉經濟和工農業經濟發展,逐步調整國民收入和社會資金的分配格局,保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需要。(2)要逐步增加財政資金對農業的投入比重,中央政府基本建設計劃安排的預算內農業投資比重應由目前的17%提高到20%以上。國家對農業的補貼,應逐步轉到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上來。(3)要逐步增加信貸資金用于農業的比重,保持農業貸款增長率高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長率,銀行新增貸款規模中農業貸款的比重達到10%以上。

(四)積極吸引民間資本投入農業基礎設施

按照受益范圍和排他成本的大小,農業基礎設施可劃分為競爭性和非競爭性兩大類,對競爭性項目,由于受益范圍不局限于農村社區,外部性大,原則上應由政府供給,但在政府財政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通過產權改革,將其外部收益內部化,民間資本也可介入。政府建立財政貼息制度,把一部分財政撥款或財政信貸轉為對基礎設施項目的貼息資金增強民間資本介入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引誘對有競爭性項目,由于排他性成本不高,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可以補償投資成本,應放開市場準入,民間資本采用多種方式介入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探索和完善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管理體制

按照“誰投資、誰管護、誰受益、誰所有”的原則,加快農業基礎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清晰歸屬,明確權責,建立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激勵機制。(1)對于農戶自建或自用為主的小型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產權證;(2)對受益戶較多的工程,可組建合作管理組織,國家補助形成的產權歸合作組織所有;(3)對經營性的工程,可組建法人實體,實行企業化運作,可拍賣給個人經營;(4)對業主開發建設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地方政府要予以扶持,并規范其收費標準和服務行為。

參考文獻:

[1]石愛虎,霍學喜.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經濟效應分析[J].科學•經濟•社會,1996(2):35-38.

[2]樊勝根,張林秀,張曉波.經濟增長、地區差距與貧困———中國農村公共投資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118-120.

[3]林毅夫,林毅夫發展論壇[EB/OL].2003-11-19..

[4]J.M.伍德里奇.計量經濟學導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

[5]馬樹才,李華.基礎建設投資拉動經濟增長測算研究[J].統計研究,2003(10):12-15.

[6]孫良,我國農業基礎設施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J].農業與農村發展,2002(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