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影響農業發展透析

時間:2022-05-25 08:24:00

導語:土地流轉影響農業發展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土地流轉影響農業發展透析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還指出,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來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對于全國特別是農業大省發展農業產業化具有積極的報導意義。

一、河南省農業產業化發展過程中實現土地流轉的必要性

(一)河南省人均土地資源少,農業產業化產品成本高河南省是個農業大省,但由于土地資源有限,人多地少,再加上現行土地政策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缺乏土地流轉政策的具體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戶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弱者,為了風險最小化,往往習慣使用傳統的農業技術,種植傳統的糧食和經濟作物,且農戶在生產農產品過程中傾向于實現家庭農產品種植的多樣化,以求實現自給自足。因此,生產規模小導致農產品特別是糧、棉、油生產成本高、質量低、效益低。這也增加了河南省農業產業化企業生產成本,削弱了其競爭力。

(二)土地制約了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的轉移農業產業化一方面可以為農產品提供市場,增加農民收入,更主要的是可以吸收大量的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轉移,從而提高其收入。發展農村經濟盡管人均土地少,但由于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依附于土地,不能離土從事非農產業,即使離土,在收獲季節也要趕回家收獲農作物,這對農民進入農業產業化企業組織從事生產帶來了不利影響。土地流轉既可以大大提高土地集約化運用效率,又可以把廣大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放心地去從事二、三產業;可以有效地解決人地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可以避免農耕中大量的重復投入,有效地節約資金,降低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效益,為適度規模經營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為發展農業的產業化、標準化,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發展現代農業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小農思想限制了農業產業化的進一步發展自農村實行改革以來,農民種什么,養什么,怎樣種養經營,有了充分的自主權。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由于市場信息不靈,流通渠道不暢,在選擇項目上缺乏科學性,在從事農業生產時,采取感性行為,缺乏深入的理性思考,加劇了農產品市場價格波動,增加了農戶從事商品生產的信息成本、流通成本和年際間的風險成本,既影響了農戶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也影響了農業產業化企業生產的穩定性,制約了農業產業化發展步伐。

二、河南省農業產業化發展中的土地流轉模式選擇

(一)租賃模式

目前,河南省許多地方農民外出打工,導致土地撂荒或者粗放式經營,既浪費了耕地資源,又減少了收入,但他們又不愿意長期放棄土地的使用權,同時有一些對農業生產具有豐富的經驗,且有意愿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由于耕地規模少而不能實現規模經濟。因此,可以通過引導農民以保產價格把土地在一定時期內租賃給一些具有專業生產農產品的個人,使其可以實現規模發展,實現多贏。

(二)股份制模式

股份制模式主要是指種養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科技組織等農業經營主體以資金技術、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投入資金)、基地打工收入量化入股,由農業經營主體統一經營,集中連片開發農戶流轉的土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農戶按股份分配土地經營所得收益,使得經營主體與流轉土地的農戶形成利益共同體。如河南省湯陰縣采用加大財政投資、稅收優惠、用地用電和運輸優惠等措施,吸引各類經營主體優先開展土地流轉租賃。

(三)反租倒包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是指公司、大戶或村集體等經營主體先通過租賃或入股等模式獲得農戶流轉的土地,經過投資開發,改善生產條件后再承包給農民管理經營,負責代耕、代種。這種模式既可以為經營主體提供穩定的原料來源,又可以為原承包農戶和再承包農戶提供經濟效益,大大加強了這種模式對農業產業化的促進作用,擴大農業產業化規模。如河南省科迪集團以每畝地500公斤糧食的“價格”,把農民的承包地“反租”過來,再包給農民耕種。農民按照企業的規劃,在土地上種植特種蔬菜、培育優質牧草、喂養良種奶牛。這樣,土地成了企業的“第一加工車間”,而農民,則成了企業的“編外工人”。

三、河南省農業產業化過程中實現土地流轉的條件

(一)必須正確把握土地流轉的原則

首先,根據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土地流轉必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應是農戶。因而,各地必須從實際出發,應尊重農民的意愿,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并使農民通過土地流轉在經濟上得到補償并獲取一定的收益,不能用收回農民承包地來實現土地流轉。其次,土地流轉必須遵循“二不”原則,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第三,土地流轉方式多樣化。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對人多地少或土地面積不大、農戶不愿放棄土地的村民小組,應把工作的重點放在產業結構的調整上,通過建立示范點、示范片,以及提供資金、技術、信息等服務,引導農戶連片種植,形成規模化生產。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要明確承包關系,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保障農戶合法收益。

(二)加強土地流轉的服務和管理

各級政府作為農民利益的保護者,必須加強對土地流轉的服務和管理。如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土地流轉檔案、資料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土地流轉動態;監督、指導土地流轉雙方訂立流轉合同;及時辦理合同的變更、解除、鑒證;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合同檔案;農業、國土等部門介入土地流轉的管理,通過設立“鄉鎮土地流轉法律服務工作站”和土地流轉仲裁機構,負責解決土地流轉后的矛盾和糾紛。妥善調處因土地流轉引發的各種糾紛。

(三)引導和支持農業產業化企業

等各類經營主體參與農村土地流轉農業產業化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是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參與主體,因此,各級政府應該通過一些優惠的政策與措施吸引農業產業化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到農村承接、承租土地。如2008年6月份,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的通知,這份通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產自銷的產品給予了部分稅收優惠,這些優惠也可以擴大到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各經營主體。

(四)加強制定、宣傳土地流轉相關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土地流轉農民收益

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在鄢陵縣調查表明,有56.4%的被調查農戶不知道農村土地承包法,有69%的鄉村基層干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知半解或不知曉。在具體的流轉中,行為也相當不規范。因此,一方面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對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要切實規范和監督政府行為,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才是主體,農民與各類經營主體之間才能形成土地流轉,要防止一些變相的“土地流轉模式”,侵犯農民權益。如早在2001年,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就明確指出:“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承包地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度,應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