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隱私權保護現狀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09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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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作為一把雙刃劍,在給人們帶來繁榮、便利的同時,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別是網絡的公開性和易窺竊性很容易使人們的隱私暴露于天下,個人隱私面臨著嚴重的威脅,網絡隱私權有其特定的含義和內容,需要加以明確界定.美國和歐盟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是兩種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長,值得借鑒.如何結合我國的國情保護好網絡環境下的個人隱私權是本文所關注與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行業自律立法規制民法典
2007年12月29時,31歲的白領女子姜巖從北京的24層的家中跳樓身亡。姜巖自殺之前曾寫下兩個多月的死亡日記,將自殺的原因歸結為丈夫的出軌,08年1月初,姜巖的死亡日記被網友轉載到各大論壇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網友們紛紛譴責姜巖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單位、電話、MSN等資料。有激憤的網友開始采取“電話騷擾”、“登門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極大干擾,也迅速被原工作單位辭退,第三者也因為壓力被迫辭職、二人甚至長時間找不到新的工作。2008年3月,王先生將三家網站告上法庭,首次將“網絡暴力”和“網絡隱私”推向司法領域,催生出中國網絡隱私保護第一案。
還有08年的艷照門事件、06年的“銅須門事件”、01年的璩美鳳“光碟事件”等等,這些通過網絡而發生的事件不得不讓我們有所反思,現在互聯網絡的發達,在我們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達意見的同時,怎樣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鍵盤下擊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為一種新的暴力。而在這種暴力面前,我們僅有的那點隱私卻顯得那么弱不禁風,不得不讓我們感覺到我們的隱私正處在一個極不“隱私”的環境下,正如美國學者A..斯皮內羅所驚呼:“我們正生活在一個透明的社會里”,“社會中每一個人保所擁有的個人隱私權正在消失”一樣,信息產業巨頭斯科特·麥克尼利也曾斷言:“必須承認這一事實,私生活已不復存在”,“電子監督本領通天,人類未來無隱私”。由此可見,網絡時代的隱私保護正越來越被我們關注,本文試圖通過對網絡隱私權的論述來探討適合我國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模式。
一隱私權與網絡隱私權
1.1隱私權
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路易斯·D·布蘭迪斯和塞繆爾·D·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第四期上發表了《隱私權》一文,首次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及系統理論。至此之后,經過百余年的發展,隱私權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一些國家是制定專門的成文法對隱私權加以保護,一些國家則通過判例加以保護。
所謂隱私,一般是指不愿意為別人所知曉的有關自己的私生活和個人事務,譬如個人的資料信息、交友范圍、生理狀況乃至性習慣等。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一書中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由于我國法律目前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因此我國法律并未明確隱私權,也沒有形成較為系統的隱私權保護理論。這也是我國有關隱私權保護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②]
1.2網絡隱私權的提出
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給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領域等發生了深刻而顯著的變化,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于是網上購物、遠程診斷、免費郵箱等悄然興起。然而,網絡在給人類帶來繁榮、便利的同時,也打破了時間、空間的界限,使作為隱私權屏障的時間、空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義,給數百年來人類形成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帶來極大的沖擊。它使社會和公眾的全部活動一覽無遺,使文明的人類面臨著一種被剝奪的赤裸的感覺開篇所提出的那些事件也為我們證實著這些絕非危言聳聽,或許網絡侵犯隱私權案的下一個受害人就是你!
二網絡隱私權概述
本文所講的網絡隱私權并不是一個法定術語,也不是一種新的、獨立的隱私權的類型,它實質上是隱私權范圍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我國目前對這一領域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網絡隱私權的本體“隱私權”的概念尚未被法律確立,所以本文所講的網絡隱私權僅從理論上分析網絡隱私權。
2.1網絡隱私權的概念
本文作者認為,網絡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活動領域與個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隨意轉載、下載、傳播所知曉他人的隱私,惡意誹謗他人等。
2.2網絡隱私權的范圍
網絡隱私權的保護范圍,是我們保護網絡隱私權的直接參照點,也是我們界定侵權案件的直接依據。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2.1個人活動領域:網絡雖然具有虛擬性,但跟現實社會一樣,用戶在網絡中也擁有自己的領域。它表現在首先是用戶所擁有的連入互聯網的PC終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計算機電腦,除非用戶自己在電腦上設置共享,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入用戶端的電腦查看用戶的資料等。這也是當今各國所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即黑客入侵。本文認為個人活動領域主要集中在下面三個方面:
①個人通信內容。網上個人通訊通常采用的方式是發送e-mail(電子郵件)。作為公民網絡隱私權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之一,但有時其在網絡中傳遞的安全性“甚至不如明信片”。
②個人計算機數據資料的安全。個人計算機數據資料從廣義上說是指個人計算機內部或外接的所有以存儲器形式記錄的電子數據。從狹義上說是指計算機存儲器中能夠反映個人情況的信息。在某些時候,信息是無價的。
③個人生活的安寧。相對于通信安全、個人數據資料安全而言,個人生活安寧因與物質利益聯系最為密切,所以其包含的意義更為重要。
2.2.2個人信息:個人的收入、信用、財產、消費等信息,它包括我們經常用到的QQ、MSN等聊天工具的號碼與密碼、信用卡號與密碼、網上購物所用的淘寶帳號及密碼等有關個人經濟秘密的隱私。除了這些,個人信息還應包括在我國戶籍管理機構、社保管理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等政府部門所登記的有關個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手機號碼等信息。
2.2.3已被侵犯的個人隱私:這里主要是指已被別人侵犯的個人隱私,第三人不得隨意傳播等,造成對別人隱私權的進一步侵害。從目前社會所發生的隱私侵犯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正是
由于網絡用戶(網民)的肆意傳播,才造成網絡侵犯隱私權的惡果迅速被擴大,乃至不可收拾。
2.3網絡隱私權的特點
現代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在帶給人們各種便利、快捷服務的同時,也留下了個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公開或傳播的種種隱患。網絡隱私權也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而呈現出一些特點。
2.3.1網絡隱私權的主體當且應當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網絡隱私權所體現的是一種人格尊嚴以及人在這個社會所采取的某種生活態度以及價值取向等問題,而這種人格尊嚴也好,價值取向也好,其主體應均為自然人,而非擬制的人。自然人的隱私權主要體現在對自己名譽的重大影響,因此現在對隱私權的救濟辦法一般就是以侵犯名譽權等其他訴因來請求法律保護;而法人的隱私,主要體現在其商業秘密,在我國有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
2.3.2網絡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領域和個人信息。客體為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包括個人活動領域和個人信息,而這里的個人活動領域和個人信息均是個人不愿為外部所知悉的信息和思想。
2.3.3網絡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經濟價值。
“信息就是財富”,張新寶教授曾提出:“任何一種新的技術或產業的出現和發展,其原動力都是經濟利益或利潤”,對網絡隱私權的侵犯已不再是基于窺探別人隱私的好奇心,而是完完全全的利益驅使,這在現代社會中對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等表現的特別明顯,這也是網絡隱私權呈現出來的新特點。
2.3.3管轄權的不確定性。
因為網絡隱私權的載體是網絡,是個虛擬的社會環境,地域性特點不明顯。若是在網絡環境下發生侵權行為,往往對侵權行為人難以追蹤或是對侵權行為發生地、結果地等確定司法管轄權的連接點確定不明,這些導致網絡隱私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具有不確定性。
2.4網絡隱私權的侵權特點
有上述可見網絡隱私權具有主體是自然人、客體為個人活動領域和個人信息、內容具有經濟價值等特點。因此,網絡隱私權的侵權特點也將呈現出于以往隱私侵權不同的特點。
2.4.1侵權方式更加便捷。
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計算機網絡成為一種越來越普遍的信息交流工具,任何一臺聯網的電腦所面對的都是整個世界,含有他人隱私的信息的非常便捷,可謂轉瞬間就可以完成侵害過程。
2.4.2侵害手段多樣化和高科技化,保護困難。
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的趨勢之一是越來越方便人們的使用,日新月異的高科技發展也給侵害隱私權者提供了更新的侵害手段,并且越來越重視“以人為本”,即使侵害人不具備很高深的計算機專業知識,也能利用信息技術實施侵害行為。
2.4.3侵害手段隱蔽。
在計算機網絡中,大部分的的通訊者和用戶往往是使用匿名的方式存在,大多數的網絡用戶并不希望自己的網上活動和真實身份被知曉,這也就造就許多“使用痕跡清除”類型的程序和軟件的出現。隱蔽自己的真實信息,這就像一把雙刃劍,對己固然很好,但同時也使得網絡成了不法之徒侵害他人隱私的隱身之處,使得網絡環境下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成為一種“無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顯的侵害現場,也很難判明侵害的時間以及侵害人的真實身份,給人一種霧里看花的感覺。
三網絡隱私權的保護
鑒于上述,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既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理論問題,現實中也存在諸多的限制,因此應有基本的原則作指導來尋求保護網絡隱私權有效的途徑。
3.1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3.1.1收集限制原則
在網絡服務提供商收集有關用戶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時候,首先通報經營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個人對是否提供信息、對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決定權。收集個人資料應取得個人明示同意后才可進行。[③]并且,在網絡服務提供商收集有關信息的時候,要通報所收集內容,若收集內容與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內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權拒絕提供信息。另外,因大多數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收集信息時,往往選擇格式合同,而被收集人往往只有兩個選擇,即“同意”或“不同意”。因此在格式合同內容的選擇上,網絡服務提供商要遵守此原則,不作非分收集。
3.1.2嚴格保護人格尊嚴原則
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應建立在保護人格尊嚴的基礎之上。探究我國歷史,從來就是集權思想,歷來就缺乏個人權利主體意識,人格尊嚴向來不被重視。個人的情感、個人生活的空間與安寧也同樣不能受到尊重。所以,將嚴格保護人格尊嚴作為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更有利于我們實施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我國目前最主要的處理隱私權糾紛的法律依據是《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及《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亦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可見,我國并沒有為隱私權提供獨立的保護,而是納入名譽權進行保護,可見名譽權與人的人格尊嚴息息相關。因此,嚴格保護人格尊嚴,實為在隱私權未被明確確立的法律條件下保護網絡隱私權不可或缺的原則。
3.1.3限制使用原則
除非隱私所有權人同意,任何組織(包括國家機關等)不得以除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國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開、使用、傳播個人隱私等。目前限制使用原則在用戶資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戰,網絡服務提供商所聲明的的條款主要指未經用戶明確表示同意,網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姓名和電子郵件地址,網站不應當以商業目的與其他組織共享用戶的電子郵件與個人化信息。這一要求為一般網站所接受。道理很明顯,這是限制使用的原則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處理個人信息資料的共享時,卻是五花八門,內容各異。譬如有許多網站在處理個人化信息資料的共享條款中,采取的是很迷糊的表述。比如,某網站先稱:“一般來說,除非得到您的同意或在某些特殊情形先,例如我們基于善意相信是法律所要求或屬下列情形之一,我們不會揭露您的任何個人識別資料”,并稱,“有關您的個人資料可能被分享的方式,請參閱每個產品和服務的[服務條款]或[使用協議]”并向被收集人列出幾種可以分享其資料的情形。這樣,被收集人就很被動,收集人可以以符合其利益的方式共享被收集人的個人資料,這樣個人資料就形式上被保護而實質上卻
仍處于一種未知的保護狀態。
3.1.4公開原則
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提取與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應采取公開的政策。只有采取公開的原則,隱私所有權人的隱私才有可能處于一種可被監督的狀態,而利用人也可以基于這種監督信賴行事,確保不侵犯隱私所有權人的隱私。
3.2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方式探究
明確了網絡隱私權所擁有的法律精神內涵,接下來就應該尋求一種適合這種內涵的法律保護方式,放眼世界,目前世界存在兩種不同模式的保護模式且都較完備,仔細分析兩者的利弊,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網絡隱私權的保護起到莫大的作用,正可謂借東風之力,擂響我戰鼓。
這兩種模式一為行業自律模式,另一為立法規制模式。美國由于注重維護網絡信息產業發展,明顯傾向于主張行業自律模式;而歐盟注重對于個人隱私權益的充分保護和尊重,自然主張立法規制模式。
3.2.1美國行業自律模式。
美國傾向于通過網絡行業自律的模式來實現對網上非法搜集個人隱私材料的控制。對美國而言,其采用行業自律模式明顯有利于網絡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增長,但是,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的缺陷:①、對網絡服務商的義務規定過于寬松,容易引發網絡隱私權的侵權行為問題。②、這種模式缺乏保證規定實施的機制。因為這種模式完全建立在行業自律的基礎之上,依靠網絡服務提供商和與之有關的其它產業的自覺行動來保證這些規定的執行。[④]
3.2.2歐盟立法規制模式。
歐盟主張立法規制模式,注重對于個人隱私權益的充分保護和尊重,通過法律的具體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商在網上的各種各樣的搜集用戶數據和隱私的行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網絡服務提供商在網上搜集用戶隱私材料的行為更規范,相對于用戶來講更透明,使網上用戶的個人隱私更容易得到保護。然而,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負面影響。它增加了以網絡服務提供商為代表的整個信息產業的成本,甚至會損害信息產業的利益并阻礙網絡的發展。[⑤]
3.2.3我國采取上述兩種模式的可能性。
我國對隱私權的研究起步較晚,直至現在,“隱私權”一概念尚未確立,再加之傳統的文化傳統和國人的思維習慣導致隱私權的自我保護意識還很淡薄,隱私權保護的意識還沒成型,像很多家長至今還堅守子女的信件可以隨意拆開、很多上司還在樂此不疲地窺探著員工的隱私還美其名曰:關心員工等類似情況。同樣,在這物欲橫流的時代,一些人信奉“金錢至上”,為了一丁點金錢的誘惑,便出賣自己的人格。當某些人發現別人的隱私能為自己帶來豐厚的經濟收入時,人性的貪婪就會擊潰人的良知,而別人的隱私這時就會淪為其骯臟交易的籌碼。這種現象漫延到網絡社會中,使得我們在保護網絡隱私權時,不能單純依靠自我約束這種類型的做法,可見單純的依靠行業自律模式來確立我國的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不切合我國的實際。
另外,反觀立法規制模式,首先我國關于隱私權尚無全國性的系統立法,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散見于各部門的法律法規中,民法中有,刑法中有,民事訴訟法中也有,乃至地方法規中也能看見其身影,顯得零散、瑣碎、不成體系。其次,立法深度不夠,隨著科技的發展,網絡隱私權的侵犯手段也越來越高科技,而我們的立法人員往往是一些法學人才,對理工科的計算機技術不能把握;而計算機技術人才也沒有能力去立法。這樣就出現“立法者不懂技術,技術人員又無權立法”[⑥]的尷尬狀況。最后,正如上文所講,民法中對隱私權的概念和范圍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還未將隱私權列為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這樣看來,單純想象以立法規制模式來確立我國的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又是一種一廂情愿。
3.3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設想
作為我國選擇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模式與方法,結合我國的現實社會的特點,作者認為采眾家之長,以“法律規制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模式才更適合中國的國情。這一模式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共同架構。
3.3.1完善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立法
首先,追根逐源法律應明確確定“隱私權”的概念和范圍,這樣作為隱私權網絡延伸的網路隱私權才能有“源”可依。可以說,有效保障網絡隱私權要建立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立法體系、這要求明確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把它與名譽權、通信秘密與自由、言論表達與自由,甚至是新聞出版自由這些已有權利之間的區別于聯系界定清楚。把它在人格權中的位階界定清楚。其次,對于虛擬世界(網絡社會)的立法應加強,例如像電子商務法對于網絡商務合同的規范性立法一樣,僅有隱私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是不夠的,還應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這直接來源于法理中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定。
目前真正涉及到網絡信息保護的只有信息產業部于2000年11月7日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提及“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違反此規定者,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3.3.2成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自律組織
這是行業自律模式在我國的具體體現,即依靠相關產業服務者或者產業實體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的方式進行自我約束和行業監督,以實現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建立我國的行業自律體系,應當充分發揮網絡組織和機構的自我管理的作用,建立保護“網絡隱私權”、規范網絡活動的自治協會,在業內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政策,將此政策最為最低標準規范企業的網絡經營。參加協會的企業必須服從協會的監督和管理,遵守對于隱私權保護的行為準則。自律組織對于行業的不規范運營行為和其他一些可能侵害網絡社會成語隱私權的行為進行監管和賦予一定的治理權限。而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可以采用認證體系,對符合不同自律標準的網絡服務提供商頒發具有一定效力認證證書,并憑此認證證書對其監督和管理。目前我國互聯網業最主要的一個自律性組織是于2001年5月25日成立的中國互聯網協會,該組織于2002年3月26日公布《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
3.3.3在立法過程中,應當注意增加常規法律的技術性,即與高科技的網絡技術相接軌。
“立法者不懂技術,技術人員又無權立法”,這就使得現行的一些網絡法規與網絡實際相脫節,根本沒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難見到實效。所以,應該加強立法者與技術人員的相互溝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網絡法規。關于這些,我們不妨參照一下我國現在正在實行的專利人制度。專利人
是指獲得了專利人資格,持有專利人工作證并在專利機構專職或兼職從事專利工作的人員。據以,我們在進行法律資格考試的時候,對考試科目進行仔細分類,對于類似網絡立法這些需要一些計算機專業技術的領域可以把錄取范圍限制在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人員中,即將某些技術人員納入到我國的法律領域來,不管是立法還是司法等。這樣才能做到“術業有專攻”,才可以將法律和技術完美的結合到一起。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尤其是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正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網絡隱私權作為信息時代的產物,其表現形式呈現出與以往的隱私權不同的特點其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針對網絡條件下的權利維護,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介入手段,綜合、全面、有效的控制網絡侵權行為是新興的研究課題,還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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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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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秀蘭.《網絡隱私權保護研究》.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1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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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看百度百科/view/49906.htm
[②]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
[③]張秀蘭:《網絡隱私權保護研究》,北京圖書館出版社
[④]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
[⑤]同上
[⑥]張秀蘭:《網絡隱私權保護研究》,北京,圖書館出版社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