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身份的“轉換”與法律的困境
時間:2022-03-24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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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中國社會的巨大轉型改變了中國傳統社會的文化和心理結構,其中伴隨著農民身份的轉換,梅因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似乎在某種程度上契合了這種趨勢。“小黑的判決書”則從另外一個視角揭示出了處于“現代化宿命”的中國鄉村社會身份關系的復雜性,呈現出了一幅驚心動魄的現代法律理念與鄉村倫理本位的短路相接的社會圖景。后身份時代文化觀念層面的歧視以及沖突逐漸取代了作為一種正式的制度層面的身份關系,同時這個由人情、法律、身份、利益交織的人間故事,它告訴我們由此而引發的焦慮、不安是深層次的,它極有可能是具有相當程度上的破壞性的。
一、
處于我們這個時代的人們,不免會沾染上一些浮躁之氣,同時長期浸染其中的我們也許在某種程度上忽視了真正屬于我們自己的內在的生活。對于學術研究來說,我們的確缺乏對于事實的仔細辨認,輕易就敢對一些重大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當然這些看法都是很難經得起推敲的,因而在思考問題時若能就歷史事實與當下社會有相當程度的把握,大概想得就更透些,也更有底蘊和深度,或許也就經得起時間和社會的考驗。當然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若真想對歷史事實有一個確切地把握,這也是不易做到的。就以我所在的一個被稱為“知識的殿堂”的大學里而言,居于其間尋覓一本學術專著(梅因的《古代法》)也顯得十分困難,況且對歷史事實的把握哪里會比僅僅是尋找一本學術專著更為容易,它需要的恐怕是改變自己的思維方式從而重新認識一個新的世界。
近代著名的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梅因(HenryS.Maine,1822-1888),在他的著作《古代法》(AncientLaw),從對歐洲古代社會“人法”的分析和進行一番細致的比較法律社會學考察后,得出了一個驚人的結論,“如果我們依照最優秀著者的用法,把‘身分’這個名詞用來僅僅表示這一些人格狀態,并避免把這個名詞是用于作為合意的直接或間接結果的那種狀態,則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分到契約’的運動。”[i]這一著名公式以及包含的革命話語,在其后的一百多年里爭論不斷,恐怕也是引用最為頻繁的一段文句。然而,當我去尋找這本書的時候卻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況,大學圖書館里可能是過于老舊的版本而不知遺落在哪個沒有人知道的角落里以至于無法尋覓到,而書店的說法則是這本書早已經脫銷了,幸好我在網上的一個二手書店淘到了一個1959年的版本。面對這本已經發黃的名著,我不禁感慨,這是否意味著“從身份到契約”的沒落,作為符號化的現念雖然在書齋里已經達成了共識或者說已經廣為流傳,但作為一種觀念和文化它或許并未絲毫達致人心。另外正處于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社會更遭致了前所未有的觀念、文化、理想沖突,在這個社會不僅僅充斥著諸如“從身份到契約”式的宣言書,更有來自后現代主義的解構和瘋狂肆虐,它甚至容納了前現代的種種特權現象以及官本位思想。
梅因在《古代法》中極力反對自然法與社會契約論,他明確指出:“凡是似乎可信的和內容豐富的、但卻絕對未經證實的各種理論,像‘自然法’(LawofNature)或‘社會契約’(SocialCompact)之類,往往為一般人所愛好,很少有踏實地探究社會和法律的原始歷史的;這些理論不但使注意力離開了可以發現真理的唯一出處,并且當它們一度被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學以后各個階段都受到其最真實和最大的影響,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ii]因而他把目光轉向了羅馬法,以歷史法學的基本立場提出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著名論斷。在《古代法》一書中,他認為“在運動發展的過程中,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滅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個人’不斷地代替了‘家族’,成為民事法律所考慮的單位”,“在以前,‘人’的一切關系都是概括在‘家族’關系之中的,把這種社會狀態作為歷史上的一個起點,從這一個起點開始,我們似乎是在不斷地向著一種新的社會秩序狀態移動,在這種新的社會秩序中,所有這些關系都是因‘個人’的自由合意而產生的。”[iii]
在《古代法》導言中該書的編者亞倫在1931年時就曾指出,“很可能,過去一度有家庭這個發源地擔任的任務,在將來要由工團這個發源地來擔任了;也可能梅因的這個著名原則,將會有一天會被簡單地認為只是社會史中的一個插曲。”[iv]已故著名哲學家高清海先生,在繼承和發揚馬克思主義關于自由的理解基礎上,提出了在“類人”之上建立起“類哲學”的命題,人的生存和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首先是建立在人身依附關系之中非獨立的群體,其次是物的依賴性之上人的獨立自主階段,最后是人的自覺、自由達到相當程度成為“類人”的階段,人組織成自治性聯合體,按照自己的個性和需求尋求合作、生存和發展。比較言之,高清海先生關于“類人”、“類哲學”的論述比梅因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更具有現實的解釋力以及未來的預見力,今天神州大地蓬勃發展起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一種“自治人聯合體”的形式將中國“一盤散沙”、“不善合”的農民有機地團結起來,恐怕這也是契約自由所無法解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種“弱者的聯合”,它是以超越出市場經濟“理性人”所能預見的范圍之外的“社會人”的角色定位出現的。
也許是出于偶然,我找到了梁治平先生1986年發表在《讀書》雜志上的文章《“從身份到契約”:社會關系的革命——讀梅因《古代法》隨想》。這篇文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契合了當時的社會情緒,他在文章中尖銳地批評了中國社會的權力崇拜以及腐敗現象,并將其歸究于中國古代法律“身份關系”的影響,文章分析得出“身份化的社會狀態正是中國在近代落伍的重要標志之一”,他進一步指出“中國的現代化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之一正是要以契約取代身份。”[v]他將這種契約關系歸納為四點:契約關系是一種理性關系;契約關系意味著個人意識的發達;契約關系的個人乃是平等的原子;契約關系必然表現為法律關系。時至今日,梁治平先生或許不會再如此簡單、輕率地指出中國必須也只能以契約取代身份,但是我想有一點還是不會改變,即梁治平先生仍然會對由身份關系導致的腐敗和特權現象提出尖銳的批評。
2002年俞江發表在《讀書》雜志上的文章《是“身份到契約”還是“身份契約”》與梁文有所不同,俞江對中國古代法律持充分的理解的態度,中國古代契約更強調“信”,它完全是經驗的產物,并且它是遵循寬泛的底線倫理的“身份型契約”。[vi]面對今天日益嚴重的格式條款問題,往往人們締結契約時并非出于自愿甚至面對的是強迫的、不公正的情形,因而契約自由解決不了公正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不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然而,當下對于中國“身份關系”的理解亦處于觀念擬制甚至是想象的狀態之中,特別是中國的鄉村社會已然不同于費孝通先生所描繪的是一個“差序格局”的社會。費老曾經指出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表現為極強的身份關系,人們之間的關系是以自我與他人之間的血緣關系構成的,他有一個很形象的比喻,在鄉土中國,“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系成的社會關系,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vii]中國傳統鄉村社會是以家為本位的,其中父權居于核心,家庭成員之間是相互扶助的關系,是以倫理法為特質的社會建構模式。
而當下中國鄉村社會所表現出來的身份與契約關系的復雜程度是那些整天精密計量規則的法學家們所無法想象的,下面引入一個我本人在2007年春節期間回鄉(江南農村)所遇到的真實案例為敘述內容展開一種可以稱為法律社會學的實證分析,我將其稱為“小黑的判決書”,其中小黑便是該事件的主角。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十分典型、極富于討論價值的例子,并且這種典型性在于它揭示了處于急遽社會變遷的鄉村社會村民觀念上、文化認同上的沖突、危機以及所表現出來的無法抑制的焦躁不安。
二、
當然,這里不得不指出的是,以一個案例這樣極為特殊性的事物來解釋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難免會遭到一些人的指責,而本身確實也不是十分嚴謹。為了增強文中所敘述內容的力量和可信度,同時也是必須注意的規范問題,其間需要有一些過渡和連結性的表達以及必要的具體的限定,這樣或許也就能夠保證我們所分析的問題與例證之間存在可靠的相互印證的邏輯關系。小黑的故事發生于21世紀中國鄉村工業化蓬勃發展時期,部分農民的社會身份關系發生了根本的轉換,并且與此同時農民正在逐步失去土地。這里在對事例介紹之前,須對一些基本的問題有一個簡單的交待。
其一、小黑所在的鄉村(比較典型的江南農村)發生了巨大的社會變遷,工業化的迅猛發展改變了原有的傳統鄉村面貌,給人們帶來了相當程度的“物是人非”之惑,在此基礎上的現代化和物質消費主義激發了村民們的消費欲望,而收入有限的農民更感受到了無法滿足的強烈的心理落差。因而發生在此時此地的“小黑”的故事是富于時代內涵和氣息的典型案例;其二、鄉村社會基本上是一個以血緣、地緣關系建構起來的封閉的社會系統,若想深度介入其中了解其間發生的人與事,必定要與之發生實質性的社會關系,而我個人雖然基本上已經脫離鄉村,但我與鄉村社會仍共有一套基本的話語系統,我熟悉這個“熟人社會”的人與事,而且最為關鍵的是我仔細觀察并記錄下了其間所發生的事情的經過,作為一個親歷者我可以將自己所見到的完整和清晰地表達出來;其三、小黑的故事是一個很有思想沖擊力的故事,這個故事主要講述了一個難以執行的“法院判決書”,分為“法院判決書的來歷”與“為何難以執行的經過”兩個部分來介紹。
這里首先敘述整個事件的起因,即“法院判決書的來歷”。我所接觸的爭論以及問題來自于A的兩個親戚——姑父與姐夫之間。姐夫是新任隊長(村民小組長),問題主要是村里“集體荒山”被征用后的賠償紛爭。小黑是姑父的侄子,小黑好幾年前就外出打工而且在城里掙了一些錢,于是乘著買房能夠遷戶口的政策在城里買房將戶口從農村遷到了城市。近些年由于發展工業,水泥廠落戶到村口,村里的荒山被征用,小黑于是想到可以分到“很大一筆”補償,遂將戶口遷回村里,以便享受到“村民待遇”。而前任隊長卻堅決不讓小黑分享利益,小黑的做法有些“投機取巧”(理性人),但最后前任隊長行動中卻讓小黑遷回了村里,畢竟小黑“生于斯,長于斯”。但是前任隊長卻堅決反對小黑參與分配,于是小黑一紙訴狀將前任隊長告上了法庭,法院支持了小黑的訴訟請求,形式上來看小黑具有該村戶籍的村民身份(盡管他是在“集體荒山”被征用之前遷回來的),可以參與“集體荒山”利益的分配。
但是這個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執行起來卻一波三折,判決以后一年多將近兩年的時間沒有能夠實際執行,其間發生的事情既有啟發人們思考的意義,也能實際折射出在利益分配爭端基礎上的文化觀念沖突。
前任隊長堅決不分配“荒山”被征用的賠償款,因為“荒山”是集體所有的,隊長不同意也就沒法分配,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前任隊長并不得民心,“小黑的判決書”的確沒法執行,大家也都未分到補償款,接下來發生的是不得民心的前任隊長在換屆之時被撤掉了。姐夫由于力爭分配補償款而獲得村民們的一致支持,成為新任的村民小組長,他就在春節臨近的時候分配了補償款,并且村民每戶還分到了若干箱水果,盡管分到的錢并不是很令人滿意,但是村民們對此仍然是歡天喜地,畢竟懸而未決的錢款終于分到了自己的手里。
然而,小黑的問題在此并未得到解決,新任隊長姐夫分配補償款的前提即是不分給小黑,而小黑對此基本上是不抱希望了,在整個過程中小黑花費了高昂的費用(戶口遷回以及打官司),荒山征用補償款本身也并不誘人,這遠遠不及他為此所付出的代價,于是他將“要錢”的事情委托給了姑父,并授意“能要到多少就是多少”,而且要到的錢以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姑父。小黑是姑父的親侄子,有這么一層關系在,況且他在其中有可能獲得一定的好處,姑父于是找到了新任隊長,姐夫與姑父之間也是存在親戚關系的,或許這補償款能夠要到。但是實際的情況是,姐夫并未給姑父應有的“面子”,盡管同時姑父以判決的名義要求新任隊長姐夫支付小黑的補償款。而姐夫認為既然小黑已經遷走,戶口又遷了回來,但事實上小黑已經不在村里居住、生活,早已經不是該村村民,如果在一該村村民的名義分配補償款是不妥當的,而且全體村民也不會同意。姐夫堅決不同意分給小黑,這樣在利益面前姐夫與姑父的親緣關系明顯淡漠了,而他們之間的沖突就產生了,并且他們都在尋求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法律資源的正當性論證。姑父為了要到錢款,幾次去法院,也找了“關系”,法院也幾次派人下來找新任的隊長,但是新任隊長總是聲稱隊里沒錢,或者干脆找不到人。為了尋求正式法律的支持,也由于畏懼可能的國家法律的壓力,姐夫也去了趟法院,并在縣里最好的飯店和洗浴中心請法官吃飯、洗澡等,法官對姐夫說,回去少給一些這件事情也就過去了。當然,小黑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小黑的判決書如此難以執行,恐怕其中不僅僅是村民不懂法律,更深層次的原因應該是觀念和文化上的障礙。
這個故事中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即如何認定村民身份。在現代化強勢話語的支配下,在人們的日常用語中“農民”甚至成為了貶義罵人的用詞,可見農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落后、愚昧、不文明。然后在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對于農民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確實相當困難,中國的鄉村社會正在發生著千年未有的變局,其結果就是農民開始分化,傳統意義上“被困在土地上”的農民已經不復存在,約1.5億流動的農民工在世界歷史上也恐怕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僅就“小黑的判決書”一事而言,對于農民身份的界定必須具有一個相對確定、明細的標準。事實上這個標準是存在的,只不過法律所認定村民的標準與村民們的認同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甚至可以說是完全對立的。
法律上關于農民身份的認定完全是形式上的,法院會認為只要該人的戶籍是農業戶口,并落戶到具體的鄉村,即可認定為村民的身份,小黑可以給予該種身份關系而獲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村民和隊長的認定也很簡單,黑子事實上已經不在村里面生活,他已經在城里面買房、做生意、生活,他已經永遠離開了農村,因而小黑不是該村村民,沒有基于該種身份關系而獲得利益分配權利的資格。村民們的鄉土文化人同在這里是一種實質性的標準。鄉民們的基于鄉土文化認同而對“小黑”村民身份的識別與法院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認定有所不同,鄉民們的文化識別是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實際效果的經驗性標準,當然今天這種文化認同并不是穩定不變的,它更受到了來自國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影響,無論是前任還是現任的隊長都不敢“無視”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采取了極為不同的策略而已。戶籍制度作為一種準身份關系的社會、法律制度,今天正在逐漸退出歷史舞臺,總會有一些新聞說國家正在逐步廢除戶籍制度,然而作為與戶籍制度同樣起著關鍵作用的文化觀念因素卻“從幕后走向了前臺”,人們不要簡單地認為戶籍制度從法律層面上消滅了,“自由的王國”從此也就到來了,由戶籍制度引發的觀念文化上的隔閡可能在今后的相當長時間內越來越嚴重。由此,或許我們可以斷定,小黑的故事根本上正是現代法律理念與鄉村倫理本位的短路相接的產物,這也是后身份時代文化觀念層面的歧視以及沖突逐漸取代了作為一種正式的制度層面的身份關系,同時這個由人情、法律、身份、利益交織的人間故事告訴我們由此引發的焦慮、不安是深層次的,它極有可能是具有相當程度上的破壞性的。
三、
我們在現實中所遇到的事例總是很復雜的,在事實細節方面小黑的故事的確有一些瑣碎,據此我所分析出來的一些問題恐怕很難成為普遍的公理。但它至少可以瓦解人們對人類歷史發展的真理式幻想,同時它也讓我們明白,我們很難以想象的方式對中國傳統和當下以及根本無法定義的中國作出合乎道德、理性的總體性評價。尊重歷史事實以及社會事實的態度,或許才是人們準確把握中國前途未來的關鍵。
當然,故事中可以預見的是小黑在整個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是最大的。對于他而言,戶口再想遷走絕非不可能,但是已經很難了,而當他再想將戶口遷走之時,已經有人告訴他不大可能了,政策已經不再允許。對此,他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然而收益幾乎為零,這里恐怕是對小黑“個人理性”毀滅性的打擊。而且,村民以及旁觀者都會隱約感覺到,小黑的行為有些“投機取巧”,并不是那么十分光彩,這也就意味著其加入鄉村社會而成為農民的時候,是為了獲得“集體荒山”被征用給付的賠償款的分配權,其行為的正當性以及合法性完全有令人質疑之處。
不僅僅小黑村民身份的變遷經歷了政策的、個人理性的而非法律上的一系列過程。小黑一開始遷入城市是因為在城里買房才得以順利完成,他是借著政策的鼓勵而成為了“市民”。而他在得知“集體荒山”被征用而能有“可觀的補償”之時,便用“找關系”、花錢等手段將戶口遷回了原來所在的鄉村。而前面所敘述的姑父、姐夫的各種行為,也都顯得有些“灰”。他們處理與正式的國家法律以及非正式的鄉村文化認同的關系的整個過程,為人們呈現出了一幅十分精彩的利益博弈圖景。當然,無論小黑怎么努力,這樣的局面對他來說,或許不會再發生根本的轉變,而我也會相信村民的議論還會繼續,我們對于這件事情所展現出來的問題的思考絕不會停止。
小黑的判決書沒法執行,進而也就沒能發生其應有的法律效力,這除了來自準身份關系的戶籍制度的影響,還與荒山是集體所有的這種財產法律關系有某種密切的關聯。盡管判決早已經生效,前任隊長硬是不分配荒山征用給付的補償款,大家都沒有分到錢款,當然也不會分給小黑,而問題也在將近兩年的時間里存而不論。如此,小黑的問題暫時被“冷凍”了,但村民們的情緒和意見卻越積越深,終于在換屆的時候將其撤換下來。因為新任隊長姐夫的出現,該問題得以重新進入人們關注的視野,由此也上演了姐夫與姑父之間的沖突。另外,集體所有的財產法律關系不僅推動了以上整個事件的發展進程,同時它也與造就小黑的結局之間也有某種緊密的關系,或者說它是具有某種中國特色的因素。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公用征收”,必須限定在特定的范圍之內。而中國地方的情況普遍是為了發展經濟進行大規模的土地征收、征用,有學者指出中國經濟發展某種程度上是以便宜的勞動力和廉價的土地換取的,土地價格的廉價在法律上的依據即是在我國土地只能是集體或國家所有,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而給予被征收者只有少量的補償,“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濫用,發展經濟的工業建設也成為了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圍。小黑的判決書無法得到有效執行,這與公益征收、征用并無必然的聯系,但是可以說小黑即便是獲得了相應的補償,恐怕也很難彌補他為此所付出的代價,小黑的“個人理性”和某種意義上的“精明”在這里遭遇到了“突如其來”的制度瓶頸。
小黑加入鄉村而重新成為村民,從形式上看,很難被定義為基于個人自由意志而平等地去訂立契約,小黑從來沒有想過要重新成為農民,只不過是借農民的身份而獲得一定的“利益”。小黑的故事,也從另外一些方面為我們揭示出了21世紀初中國鄉村社會所面臨的一些倫理危機,雖然村民之間還尚存基本的鄉土文化認同,但就這也越來越受到日益嚴重的挑戰,人們之間的血緣、親緣關系越來越淡漠了。小黑在得知“集體荒山”的補償款被分配到了以后,試圖利用姑父與姐夫之間的親緣關系而獲得可能的分配權,然而事實證明他錯了,姑父與新任隊長姐夫之間的矛盾反而被觸發,親緣關系在今天的中國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或許實際上并不值一文。
其實,隱喻在“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之中更為深刻的命題,即是人類社會所面臨的無法抗拒的“現代化宿命”。就中國社會而言,也許不僅僅是如有人指出的那樣,中國社會有9億農民,而這在人類歷史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是在于人們能夠深入體味到處于現代化進程中農民實際的心理感受和思想觀念轉變,在于對此過程中對于社會事實和歷史事實的深度把握,由此我們面對“現代化宿命”才能有所突破、有所精進。現代中國社會的巨大變遷,既有來自外部力量的強大推動,特別是曾經流傳至今仍存在的思想啟蒙,也有來自內部力量的緩慢發展,對中國社會中法律和社會的理解不應僅僅局限于所謂“國際視野”的人權、法治、民主、文明話語,這種理解缺乏對中國社會與歷史深層次的觀察和體味,法律的生命在于它所植根于的那個民族、社會以及文化傳統。或許對于人類社會過于盲目的自信,不是一種理性的表現,而這種對于人類社會悲劇性生存圖景的無視,更是致使這種理性帶有侵略性和攻擊性。“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無論它源于何處,現在它已經演化為一種符號甚至可以說是公式,當然也許這符號本身也就表征了一種自大和狂妄的悲哀。而我更愿意認為這是對于梅因某種程度上的誤讀,他在古代法一書中寫道:“我們的法律科學所以處于這樣不能令人滿意的狀態,主要由于對于這些觀念除了最最膚淺的研究之外,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絕的草率態度或偏見。”[viii]
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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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i][英]梅因(HenryS.Maine):《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97頁。
[ii][英]梅因(HenryS.Maine):《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2頁。
[iii][英]梅因(HenryS.Maine):《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96頁。
[iv][英]梅因(HenryS.Maine):《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導言第18頁。
[v]梁治平:《“從身份到契約”:社會關系的革命——讀梅因《古代法》隨想》,《讀書》1986年第6期。
[vi]俞江:《是“身份到契約”還是“身份契約”》,《讀書》2002年第5期。
[vii]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頁。
[viii][英]梅因(HenryS.Maine):《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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