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出版論文格式建議
時間:2022-05-05 04: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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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文社科學術研究領域,各學科學術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不統(tǒng)一是個基本的事實,法學就是代表領域之一。法學學術期刊中論文出版格式的不同,其核心差異不在于封面或者具體版面的設置,而在于期刊中論文具體寫作格式的巨大差異。論文寫作格式的統(tǒng)一,一直是學術界大多學者的重要呼聲,然而似乎收效甚微,差異不僅沒有任何變化,還有固化的趨勢。那么法學學術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統(tǒng)一的難點在哪里,該如何統(tǒng)一,就是需要厘清和回答的基本問題。本文以南京大學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2017—2018)收錄來源期刊目錄(即俗稱的“CSSCI”來源期刊)中的法學期刊為例,以其目錄中的23類法學期刊為樣本,①從論文格式的現(xiàn)狀、統(tǒng)一困境和具體建議3個方面對上述問題進行闡釋。
1法學核心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的關鍵差異
法學23部核心期刊出版論文樣式在細節(jié)方面差異很多,幾乎沒有任何兩部期刊的論文格式是相同的,可謂“春風襲來,五彩繽紛”。如果忽略其版面和具體設置方面的不同,僅從論文行文寫作格式上看,其突出差異大致可以總結如下。1.1參考文獻位置不同。期刊出版中論文一般由兩個部分組成:正文和參考文獻。除了正文之外,最為重要的就應當是參考文獻了,各個法學期刊在論文形式上,對參考文獻的位置安排具有重要差別。根據(jù)參考文獻是置于整個文檔后面作為尾注,還是置于同頁位置的底部作為腳注,可以總結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參考文獻置于整個正文后面的,這種形式的只有一部期刊,就是《政法論叢》;第二種,參考文獻采用同頁腳注形式的,共有以《中國法學》為代表的18本法學期刊采用這種模式;第三種,參考文獻正文后和同頁腳注相混合的模式,這種模式共有4部法學期刊,它們分別是《法律科學》《現(xiàn)代法學》《法學家》《政法論壇》(具體的參考文獻格式種類數(shù)量可以參見表1)。1.2目次要求不同。對于有無“目次”的要求,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有目次要求。這種形式的只有兩個期刊,即《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和《清華法學》,但兩個期刊目次卻也存在差異,比如目次的表格、字體、目次形式、版面設計等也各不相同。第二類,不需要目次。剩余其它的21本法學期刊都是沒有“目次”要求的。因此,從兩個期刊數(shù)量的對比上看,要求“目次”是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的個別性要求,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成為23本之外其它法學期刊的慣例。但如果從特色和具體作用的視角看,目次的存在也可以體現(xiàn)出作者的標題擬定能力和具體闡述水平,對論文的整體質(zhì)量的評價也可以通過目次“以小見大”;“目次”的存在可以更好地幫助讀者瀏覽論文的整體架構和邏輯脈絡,不僅可以使編輯清晰地看出作者想要論述的重點內(nèi)容,也可以為選題和外審評閱節(jié)省一定的時間,而這也正是要求有“目次”的一個重要原因,相對來講也就成為有關期刊的重要特色所在了。但很多法學期刊并沒有目次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兩個方面,其一是版面空間問題,其二是傳統(tǒng)格式的習慣。1.3腳注編碼順序不同。由于同頁腳注和混合模式的腳注是有差異的,因此針對有論文腳注要求的22部法學期刊,將其參考文獻模式分為兩大類。對于同頁腳注模式,其具體的腳注編碼順序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每頁重新進行編碼,這些期刊主要是《行政法學研究》《政法論壇》和《中國刑事法雜志》;第二種,全文按順序進行編碼,不在每頁重新編碼,剩余的15本期刊都是不需要重新編碼的,只需要按順序編碼即可。在混合模式中,具體的腳注編碼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需要每頁重新編碼,對應的有《法律科學》《現(xiàn)代法學》和《政法論壇》三部期刊;第二類,只要按順序編碼即可的,這一類只有《法學家》一部期刊。除了上述突出的差異外,其實還有很多其它的差異,如參考文獻具體格式、標點符號、編碼的數(shù)字樣式、摘要格式、字數(shù)多少、關鍵詞格式、題目格式、字體格式、章節(jié)布局等。
2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難以統(tǒng)一的困境
法學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統(tǒng)一面臨著多樣的困境,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體現(xiàn)為兩個方面:其一,格式多樣可以預防“一稿多投”;其二,格式多樣是期刊特色的體現(xiàn)。但格式多樣真的可以預防一稿多投嗎?格式多樣真的可以成為期刊特色所在嗎?2.1“一稿多投”的爭議。統(tǒng)一格式的第一重困境就是對于“一稿多投”的爭議。論文不得“一稿多發(fā)”是基本的學術規(guī)范,更是學術應當堅守的基本道德,這已經(jīng)是學界的基本共識。但論文可否“一稿多投”,卻不是一個可以在投稿者和期刊編輯部之間輕易達成共識的問題。由于所處的位置不同,欲達到的目的不同,投稿者和期刊編輯對“一稿多投”的態(tài)度不僅難以達成共識,甚至還是相互對立的。因為投稿者正如產(chǎn)品的賣方,其當然希望有更多的買方來對其產(chǎn)品表達興趣,畢竟雞蛋不能放到一個籃子里,這樣既可以預防風險(投稿失?。部梢允圪u給出價最高的買方(性價比或者排名最好的期刊)。而期刊編輯部正如買方,其當然喜歡貨比三家,稿件越多越好,但由于不同期刊對論文的選題和意愿發(fā)表的論文內(nèi)容有明顯差異和偏好,有的又有明確的方向性要求,這就導致很多投稿的論文內(nèi)容并不符合所投期刊在相應時間內(nèi)的要求,被所投期刊拒稿。但如果很快被拒稿也好,還可以修改后投給其它期刊,但一般期刊都要一個月才可能拒稿,有的時間更長。即使沒有被拒稿而過了初審,還要經(jīng)歷外審、編輯審、審委會審,然后才會決定是直接錄用還是修改后錄用。上述稿件審查過程少則兩個月,多則半年以上,很多作者需要快速的反饋和結果,如果一個月還可以等,半年以上除非是約稿,否則是無法等待的,也難以等待。所以“一稿多投”是很多學者抵消審稿期過長,特別是論文是否錄用的不確定性結果的一種策略性應對。余德華就認為,一稿多投的原因就包括審稿周期過長、作者難以判定期刊近期選題、編輯部沒有回執(zhí)等方面。[1]很多投稿者為了更好地進行一稿多投,會在寫作之后對文章格式進行修改和備份,一般都會制定多套投稿方案,例如多輪投遞,一輪兩個月等各種策略。論文作者一般會多試幾家雜志社,以期望能夠在多輪審核中符合某一個或者幾個期刊的發(fā)表要求,當然符合幾個期刊的要求是不能奢望的“運氣”,因為對于一般的作者來講,能有一個期刊有審稿意向和發(fā)表意向那就是一個非常幸運的事情了,遑論多個期刊都有意向。這也是有學者認為一稿多投具有一定正當性,甚至是作者基本權利的理由所在。[2]2.2“一稿多投”禁止權的“異化”。反對“一稿多投”的聲音大多是從出版單位的視角來發(fā)出的,這種聲音多認為“一稿多投”是一種學術失范行為,其后果會導致“一稿多發(fā)”,擾亂正常的學術秩序,給出版單位帶來人力、物力的浪費及不必要的名譽損失。[3]在以上各種反對“一稿多投”的策略失效后,期刊編輯部會動用法律手段,以《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來行使論文初稿的拒絕權。②但這此條文規(guī)定是否就是絕對地禁止“一稿多投”,卻是模糊的,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是民事行為的基本權利。其實,很多編輯也只是形式上反對“一稿多投”,其本質(zhì)目的在于防范“一稿多發(fā)”的不誠信行為。[4]雖然“一稿多投”會導致“一稿多發(fā)”,但卻并不是根本原因所在,“一稿多發(fā)”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學者的“自私自利”行為。為了獲得學位、職稱評選、申請獎項等方面的利益,有的學者甘愿冒著“一稿多發(fā)”的危險,修改同一稿件在不同學術期刊上發(fā)表,以增加學術成果。這種“投機取巧”的行為就導致了學術不端行為的出現(xiàn)。因此,以禁止“一稿多投”來預防“一稿多發(fā)”只是治標不治本,要想預防“一稿多發(fā)”就要從學術誠信建設和懲戒方面入手,使作者一旦學術失信就受到全面懲戒,以至于不敢貿(mào)然行動。雖然《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對于期刊出版單位,其肯定會在論文投稿的要求中明確不得“一稿多投”,否則不予順利投稿,但這明顯是一個霸王條款,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明顯不平等。期刊的強勢壟斷地位,導致了稿件投遞中的地位不平等現(xiàn)象。因為投稿的人太多,而獲得認可、能有效發(fā)表的期刊數(shù)量卻也只有數(shù)本,法學期刊中“僧多粥少”的局面導致了雜志社(編輯出版單位)的地位處于明顯的優(yōu)勢。更為重要的是,各個擁有法學一級博士點的學校在2018年1月8日又迎來了擴充,從40個變?yōu)?8個。法學一級博士點的擴充,意味著法學博士招生數(shù)量的擴充,但這種博士生數(shù)量的增加,更會強化已經(jīng)較為稀少的法學期刊發(fā)表資源的競爭,強化競爭當然是有好處的,但這種好處卻是期刊地位越來越重要,甚至強化了其壟斷性,導致一些期刊的腐敗。因此,如果你是作者,你是要接受期刊禁止“一稿多投”的規(guī)定進而順利投稿呢,還是拒絕這個約定無法順利投稿呢?很明顯大多數(shù)作者都選擇了前者,這很難說是作者真實意思的表達,因為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在地位上明顯具有差異,編輯部居于優(yōu)勢地位,作者居于弱勢地位(除非是已經(jīng)成為名家,不愁期刊發(fā)表的問題)。這種地位上的差異,就導致了期刊編輯在現(xiàn)實中的重要性日漸提高,編輯的專斷權力和論文可否發(fā)表的決定權,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學術腐敗現(xiàn)象。雖然有的期刊要求,如果發(fā)現(xiàn)“一稿多投”就被納入黑名單,但事實上,除非是單獨“約稿”,否則眾多學者都會進行一稿多投。因此,格式不統(tǒng)一并不能杜絕“一稿多投”,也并不是遏制“一稿多發(fā)”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但一稿多投會出現(xiàn)多重審稿,浪費審稿資源,造成期刊相互之間的競爭和刊出中的矛盾,所以防止“一稿多投”就成了各期刊的規(guī)范要求,而預防一稿多投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各個期刊不同的論文格式和相關要求,但這種不同期刊擁有不同出版格式的要求是否真的就能防止一稿多投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更有甚者將一稿多投的責任歸咎于期刊編輯,[5]這顯然是不恰當?shù)模驗槠诳庉嫴侩y以杜絕這種問題,更為重要的原因當然在于論文作者。2.3格式作為期刊特色的“固守”。在法學期刊中,各個期刊都有各自的特色,其特色體現(xiàn)為多個方面,例如論文選題、論文類型、期刊專題設置、部門法專欄、熱點探討、案例評析以及經(jīng)典書評等特色。但很多期刊卻將論文格式也納入了其中,作為期刊特色之一。一味地堅守論文格式的特色,而不創(chuàng)新期刊出版樣式,其本質(zhì)就是一種異化的固守。期刊出版編輯部為了凸顯期刊的各種特色,除了在論文選題和相關討論方面進行特色設置外,例如《行政法學研究》《中國刑事法雜志》,其期刊名稱就明確了其要發(fā)表和選擇的論文主題,如沒有特別的約稿或者專題會議,這兩個期刊的選題基本集中于行政法學和中國刑事法學兩個方面。期刊編輯部一般會以各種“特色”來固守和堅持自己期刊的傳統(tǒng)形式,而這種傳統(tǒng)形式就包含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的傳統(tǒng)性,但論文格式的差異在本質(zhì)上不應當是期刊出版特色。那么什么才是期刊的出版特色呢,最為重要的特色就是期刊論文的選題是否具有前沿性、理論性、可傳播性和可爭論性,而不是以論文格式的差異作為期刊出版的特色。這種特色一般和版面設計風格、內(nèi)容選擇有關。為了更好地吸引學者,期刊擁有自己的獨特的出版風格和論文選題也是正常的事情,因為所有法學期刊不可能發(fā)表的論文選題一模一樣,同一化的出版模式也是不可能,不現(xiàn)實的。出版樣式是期刊存在的特色之一,但這種樣式不能等同于論文格式。對相關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的固執(zhí),已經(jīng)逐漸成為阻礙期刊之間相互交流和知識有效傳播的“異化”力量。期刊中的論文作為知識的一種有效載體和編碼形式,其目的應當是能夠有效傳播,并且傳播得更遠、更廣,而不是以格式固步自封,阻礙論文知識的傳播。期刊發(fā)表之后,如何評價學者的期刊質(zhì)量又以引用率為指標,所以相互之間的引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相互之間引注本身是知識的相互交流,并且是可以擦出火花,碰撞出成果的良好路徑。但學術互動與交流卻有著嚴重的困境與現(xiàn)實,不僅僅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間有重要差異,即使在相同類型的期刊之間也差異較大,甚至可以說個個不同。如果有一個有效的格式模版,論文中的各種知識性信息編碼是統(tǒng)一的,可以輕松地被其它學者學習和傳播,就是最好的格式特色。曾有學者就提出期刊的特色的定位可以遵循地域優(yōu)勢、專業(yè)優(yōu)勢進行選題方面的定位。[6]但很多期刊為了保持所謂的特色,卻從論文作者的職稱方面進行選定,例如,有的要求只接受副高以上職稱的文章,在讀博士生的文章基本沒有進入審稿的可能,除非有自己的導師共同書寫并掛名才可能。甚至有的法學期刊為了杜絕這些所謂的掛名導師,已經(jīng)明確要求不再接受多人共同署名的文章,如《法律科學》2017年9月18日于官網(wǎng)公布,“我刊將不再接受兩名及兩名以上作者合著署名稿件的投稿,僅接受獨立作者署名投稿”。這種以署名體現(xiàn)特色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開始成了其它期刊的可能效仿的形式。各種期刊還有發(fā)刊的側(cè)重點、論題方向等限制,都導致了論文期刊投稿中的難度正在不斷增強。這些突出的期刊出版差異和一些其它的眾多的差異,使論文作者和期刊編輯在論文投稿和期刊出版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無謂工作量,特別是修改論文格式方面。更為重要的是,一般作者在進行論文寫作時,一般采用一種模式將一篇文章書寫完畢,但其投稿過程中卻要反復修改為其所要投稿的期刊的格式要求,因為有些期刊有時會直接以“格式不對”拒絕相關作者的投稿,或者拒絕進入審稿環(huán)節(jié),導致很多優(yōu)秀稿件不能得到及時發(fā)表,特別是時效性較強的論文更是錯過了較好的發(fā)表期。
3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統(tǒng)一的建議
期刊出版中對論文格式的要求,本身沒有價值上的好壞,也沒有位階上的高低,不同格式也就沒有了對錯之分。但期刊出版在形式上體現(xiàn)為對所學術上的較好評價,其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傳播學者的知識或者某個學術觀點,所以,能夠有效地傳播應當是學術期刊出版中的核心目的。因此,讓讀者更好地閱讀文章,在文章中與作者進行充分的學術交流,應當是期刊出版中最應當堅持的目的原則之一。對于法學期刊,如何能夠滿足這個原則就要從讀者的需求中來尋得。3.1科學制定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的統(tǒng)一格式。由于論文格式是整個期刊出版中最為重要的形式,其中的大量工作是由編輯負責的,除了版面設計和論文選擇外,更為突出的就是論文的格式修改和編輯的逐字審查。所以編輯是一個比較勞累的工作,其一直要對期刊論文的各種格式進行編輯和修改,工作可謂繁重。期刊出版中,格式修改工作量最大,這不僅增加了編輯的工作強度,更增加了編輯的工作時間,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效率。那么如何才可以更好地降低這些成本呢,就應當有一個統(tǒng)一的權威機構,例如,中國法學會制定一個統(tǒng)一的論文書寫格式,供各法學期刊統(tǒng)一使用,這可以使作者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或者投稿中只要堅持最為權威的論文格式即可,不至于為特別期刊的特殊要求而反復修改論文格式,不僅增加了工作量,更將創(chuàng)作的精力化為了不必要的無用功。統(tǒng)一的論文格式,可以降低作者修改論文格式的成本,其可以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更多的學術創(chuàng)作中,同時也會減少編輯的無謂工作,使編輯可以將更多的時間投入到對好文章的選擇上。在法學界被公認的法學核心三大刊物是《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和《法學研究》,其論文投稿的模板已經(jīng)逐漸成為其它期刊學習的榜樣,很多學術性的會議,都以三大刊物的論文格式作為參考格式進行推廣?;蛟S在統(tǒng)一法學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的建議中,可以以上述三大刊物的基本格式為藍本,吸收其它法學期刊的優(yōu)點,由法學界召開一個學術會議,統(tǒng)一期刊出版的論文格式,以規(guī)范期刊出版后知識的有效傳播和觀點之間的碰撞。當然也可以參考《國家標準GB7713-87(科學論文編寫格式)》制定一份法學領域的統(tǒng)一格式標準。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能否統(tǒng)一,其實是一個技術問題和規(guī)范性問題,當然是沒有必要通過立法來規(guī)定的,但學者應當具有廣闊的胸懷,擁有海納百川的氣魄,讓法學期刊之間更好地競爭,而不是以格式來搪塞,阻隔知識的交流。學者應當有學者的使命,期刊也應當有期刊的意義和作用,但格式的差異絕對不是特色所在,知識創(chuàng)新后的有效傳播和理論進步后的廣泛爭論,才是期刊的使命和價值所在。雖然法學期刊格式統(tǒng)一不是一蹴而就的,因為肯定還有很多編輯部或者編輯有各種理由來回避這個現(xiàn)實性問題,但技術的發(fā)展已經(jīng)使這種統(tǒng)一得以可能,因此各期刊編輯部不應當回避這個問題。3.2法學期刊出版中的專著統(tǒng)一問題。統(tǒng)一法學期刊出版中的專著問題,便于各法學期刊之間的相互交流和引用,便于閱讀期刊的學者形成規(guī)范的學術研究和知識傳播路徑。其實,法學期刊中格式的不統(tǒng)一,是所有中文文科期刊的基本特質(zhì),幾乎沒有任何兩個期刊是完全格式相同的,這和各個學校的論文寫作要求有很大相關性。以法學界的代表院校“五院四系”為例,其都有法學期刊,其教學中本科、碩士、博士論文寫作中的格式都不相同,包括文章格式、論文參考文獻、腳注格式、甚至封面內(nèi)容都不相同。如果是學校特色當然可以堅持,但這種所謂論文寫作中的格式“特色”是否有意義,卻值得爭論。筆者認為,這種寫作上的格式差異已經(jīng)失去了意義,所謂的防止抄襲也會失去意義,不僅不利于各學校相互之間的交流,更加深了學術規(guī)范差異化的可能。雖然各個法學期刊出版中也會以格式強調(diào)版權,但版權的產(chǎn)生和設置的目的不是為了禁錮知識,而是為了保護知識生產(chǎn)者的合法權益,但知識應當能夠更好地傳播和應用,這才是知識的本質(zhì)所在,不能傳播的知識只是一種專制。如果知識限于或者封閉于一定的圈子之內(nèi),那么這種知識總有一天會被替代和革新,畢竟“哥白尼革命”不過是500年前的事情,而認識論的哥白尼革命距今也只有不過200多年。其實,除了法學期刊出版格式的不統(tǒng)一之外,還有很多法律方面的著作也一樣是格式多樣。例如,法律出版社的法律書籍和商務印書館法律書籍中參考文獻和字體的格式就差異較大,但是這種差異似乎并沒有突出所謂的特色,并且更會加劇這種所謂的形式固化,更為嚴重的是,這種固化已經(jīng)成為利益尋租和投機取巧的可能媒介。因此,期刊出版中的格式統(tǒng)一問題應當引起更多學者,尤其是編輯的關注,進行深入探究并找到最低的規(guī)范共識,以促進知識的創(chuàng)新和有效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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