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審判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時間:2022-04-05 03: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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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不斷發(fā)展,行政審判制度體系不斷得到完善與加強。從本質上看,行政訴訟的根本目標就是為了維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對行政機關履行職權實施持續(xù)性監(jiān)督,是國內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但隨著社會群體法治意識的不斷發(fā)展,現行的行政審判機制已出現不適應現象,特別是在應對具有復雜性、多樣性以及爭議性的案件時,往往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文章圍繞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問題解決,推動行政審判體制改革,力求為相關領域發(fā)展做出有益的理論嘗試。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審判;制度改革;行政法院
1989年,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下稱《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審判制度進行規(guī)范并沿用至今,多年來,在維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解決行政爭議及敦促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中起到較好的監(jiān)督作用。十八屆三中全以來,市場在資源體系中的配置作用越來越明顯,行政訴訟在化解社會矛盾效力明顯下降,導致一些的“信訪”情況產生,對于社會安全及穩(wěn)定產生影響。民間一些“不信法信訪”的現象,表明沿用至今的《行政訴訟法》其權威性和適用性都出現較大幅度的下滑。而從正常情況來看,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人民應當對法律的公正公平存在信任,存在畏懼之心,能夠通過各種方式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但遇事首先想到信訪及曝光,說明對于國內審判制度存在修改空間。基于此背景,必須要建立健全新的行政法律體系,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普適性。
一是審判權威問題。國內相關權威機構就法院行政訴訟能力進行調研,數據顯示,27.14%選擇完全具備處理問題的權威與能力;14.37%選擇基本具備,而58.49%選擇不相信法院具備足夠的能力和水平,說明民眾對于國家權力機關履行職責能力存在較大質疑,而一些行政機關的特權意識當中,也沒有重視法院權威。分析原因,主要在于現行法律對維護法庭秩序的權威性沒有顯示出現,相關政策體系不夠完善;對行政機關的干預行為沒有很好的制約,同一件案子往往涉及多個權力主體;在法律上沒有對行政機關與法院的關系進行明確,現行法律條款缺乏硬性規(guī)定。二是審判獨立重構及制度保障問題。從國內現行審判體系來看,法院審判行為往往要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制約,雖然國家提出“獨立審判”概念,但卻沒有體現在實踐當中。縱觀國內外審判體系,只有審判獨立才能夠保障法官有效行使其審判權,法官獨立審判已成為國際社會一致認可的制度。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法院審判獨立的制度,仍然沒有實行法官獨立,這也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例如,承審的法官不具有斷案的權利、斷案人員在案例審理的過程中不能參與、法院的開庭審理更加注重形式等,從而造成審判職能受到行政管理的干預。要想實現審判獨立,就需要相應的制度進行保障:即法官的職位、生活以及任職資格等多方面的保障。三是司法地方化問題嚴重與行政訴訟執(zhí)行難的問題。其中司法地方化主要體現在:
(1)機構設置方面。在法院的機構設置上,通常按區(qū)域設置,地方行政直接領導司法機關;
(2)法官任免方面。我國的憲法以及現行法官法中明文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地方法院院長的任免工作,一般法官的任免則由本級權力機構負責,在這項工作當中地方黨委的作用尤為重要,這樣的任免方式也使許多法官將自己定位于服務于地方政府的法官;
(3)經費來源方面。地方財政為地方法院提供經費,而經費的多寡也直接影響著辦公環(huán)境以及法官福利等問題,這也是影響法院判案中立性的重要問題。關于執(zhí)行難的問題一直是法院判案的一大難題。這一問題突出體現在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敗訴的案件當中。被執(zhí)行機關在這一問題當中占決定性因素,當然也不能排除執(zhí)行機關的責任,例如當出現被執(zhí)行機關不具備履行能力時,執(zhí)行機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導致執(zhí)行難的主要原因仍然是我國司法的地方化問題嚴重,如果司法權不能達到統(tǒng)一,就難以產生對各級地方行政權力的約束作用。四是法官官僚化與司法行政化的問題。法官官僚化主要原因是法官的社會地位較高,導致一部分法官服務人民的意識淡化,工作中有官僚主義的現象出現。同時法官的工資收入還要受行政級別的影響,不同級別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稱謂,如處級、廳級以及部級等。司法行政化可以分為司法的內部行政化與外部行政化。其中內部行政化一般指法院的內部活動以及管理形式具有較強的行政化特點。通常表現在:一法院的工作方式行政化。所以能否主動的發(fā)現并處理案件通常被視為評判工作質量的重要指標,雖然司法的本質特征是被動性司法,但在實際訴訟當中,法院仍然要積極地尋找案件。《行政訴訟法》也對此加以肯定。二是法院上下級關系行政化。其實法院無所謂上下級之分,每一個級別的法院都應該是相對獨立的,都需要遵守法律來履行職責。最后是各級法院人事管理的行政化。外部行政化則是指法院在日常的運行過程當中還要受各級行政部門的影響。我國的法院要接受同級政府、黨委的約束,法院要承擔較多與司法不相干的任務與工作,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將為當地政府服務視為自身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現。
二、我國行政審判制度的完善
總而言之,我國目前的行政審判制度仍然有許多問題存在,還需要不斷的改進與完善。回顧多年來的行政審判工作,總結審判經驗,要想進一步健全我國的行政審判制度,彌補當前司法體制的不足,我國各級法院主要應做好下列幾方面的工作,以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行政權,有效提高法院的地位,樹立法院在社會上的權威形象,彌補當前司法行政化與地方化的一些問題,有效確保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的形成。中國行政法院的制度設計應做到:構建行政法院是司法權制約行政權,行政法院應提高法院地位、樹立法院權威,應克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弊病,應保障司法獨立尤其是法官獨立。行政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原法院行使的行政審判職能全部轉由行政法院行使,審理和判決行政案件,原來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外的內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1)建立科學的庭審程序。當前,我國各地方法院的庭審程序仍然不夠規(guī)范,因此要努力規(guī)范庭審程序以保證當事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要保障當事人舉證質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為當事人表達訴訟主張創(chuàng)造條件;以此來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同時,庭審程序的不斷完善與規(guī)范,可以有效避免超職審判的現象,最大限度的發(fā)揮不當事雙方的主觀能動作用,有利于克服審判過程中一些不良現象,大大降低超審限案件的比例。
(2)注重證據。在行政案件的審理當中要格外重視以事實為依據,切實加強證據的規(guī)則。做好證據的審查工作是規(guī)范審判程序的主要內容,法院要允許并保護當事人舉證質證的權利,同時注重合議庭對證據的認證工作。目前,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出臺了行政訴訟證據規(guī)則的相關解釋,但仍然不夠完善與具體,對于行政審判中舉證、質證以及認證的問題未能有效解決,因此全面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與公正性,能夠有效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的權利。我國各級法院要全面總結行政案件審判的經驗,制定出一整套規(guī)范的訴訟舉證、質證以及認證的規(guī)則。
(3)完善法律適用規(guī)則。幫助行政法官搜集相關證據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體現,合法性審查也是司法審查的本質內容。當前,我國的法律規(guī)則仍然存在較多的漏洞,所以規(guī)范行政審判程序能夠有效規(guī)避適用法律的隨意性,減少審判工作中的各種失誤。總的來說,要想迅速有效的處理好行政案件,就要有效完善法律適用的規(guī)則,使之日益科學化和規(guī)范化。目前,結合我國《憲法》《行政處罰法》與《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來制定我國行政法院的規(guī)范,能夠幫助法官正確判斷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性,正確裁決或解釋法律問題,使各級法院的法官更加清楚的理解法律規(guī)則,避免誤解、曲解法律規(guī)范的問題出現。
(4)明確合議庭職責。作為行政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庭能夠有效保障法庭的審判質量,切實加強審判效率,要強化合議庭的審判職責,使其在疑難、復雜、重大中扮演重要的指導作用。
(5)完善行政裁判文書。裁判文書是體現法院審判案件水平的重要標志,是法制宣傳的基本材料。因此,要注重行政裁判文書的質量,使其突出體現客觀性、證據性、說理性。隨著行政裁判文書格式的有效改進,更好地展現法庭審判的過程,明確記錄判決理由,使行政裁判文書成為真實展現公正裁判的重要材料。
作者:郭慶芬 單位:山西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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