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時間:2022-07-19 08: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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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依法治國建設和互聯網時代信息的迅速傳播,人們的法律和權利意識不斷提高,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也逐漸增加。文章通過司法案件,分析當今社會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從法學角度分析社會輿論監督對司法審判的積極和消極作用,并就如何平衡二者關系,促進司法公正獨立提出建議。
關鍵詞:社會輿論監督;司法獨立;司法審判;公正
輿論監督是媒體擁有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并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的權利。它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卻是一種精神的、道德的力量。當分散的、個別的議論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經過傳播而形成社會輿論時,便代表著眾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對社會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以案例分析我國社會輿論“干預”司法的現狀
媒體輿論,一定程度上影響的是大眾。近幾年來,許多案件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網友們分成各種觀點激烈評論,甚至偶爾也出現一邊倒的狀態,一定程度上“干預”司法裁判。比如,發生在2006年的彭宇案,彭宇借助媒體和網絡的力量引導輿論對法院施壓,他向媒體表達自己是“做好事”,沒有撞到人,而一些媒體則不加考察直接進行報道,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道和輿情,社會輿論的抨擊使一審法院受到了極大的壓力,在證據充分的條件下,卻搬出經驗法則進行事實推斷,最終使一起簡單的侵權案件演變為一場道德論戰譹訛。還有同年的“唐慧案”,正是由于部分網絡媒體對唐慧的同情心理,導致案件初期民意和社會輿論“一邊倒”地支持唐慧,對其非法鬧訪行為卻忽視不見。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在這種媒體引導判斷、民憤干涉司法的情況下,對司法實施輿論壓力,產生了很多負面問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司法機關聽取群眾意見,并不代表案件走向或者判決結果就要被民眾的情緒所左右。
二、從法學角度看社會輿論監督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一)社會輿論監督對司法審判的積極影響
1.有利于我國司法審判制度的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讓司法程序變得更加透明,也可以通過媒體將判決結果公之于眾,接受社會輿論的評議,民意想要得到普遍的社會正義,而司法審判要求實現嚴格的程序正義。這樣,讓人們了解司法審判過程,監督司法審判的審理,有利于我國司法審判走向公開化和透明化的道路,實現實體和程序正義,促進司法審判制度的完善發展。
2.有利于公民行使政治權利。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知悉法律賦予該主體的權利相關的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和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權利和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能夠廣泛的聽取民意,并且對中肯的建議作出采納和回應,將有助于加強普通民眾與司法審判的聯系、案件審判結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推動司法公正。
3.有利于實現權利制約權力。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說要平衡權利和權力的關系。司法執法人員本身不可避免會出現人情關系或者貪污賄賂等司法腐敗現象,權力的濫用使得司法部門出現人浮于事、辦事效率低下的狀況。而社會輿論監督則將司法人員的司法行為置于監督之下,司法程序也在監督下運行,使案件調查更加接近于事實真相,有利于司法人員端正自身態度,提升個人司法素質,減少司法腐敗事件的發生,以此來填補公權力缺漏,實現個案的公平公正。
(二)社會輿論監督與司法審判的消極影響
1.影響司法人員的判斷
媒體或者公民基于追求言論自由和表達個人判斷的想法,在微博等平臺肆意談論案件以及個人看法甚至謾罵當事人或者司法人員。其中多數網友并不是法律專業人士,甚至還有居心不良的人。這樣就會造成言論的極大不負責任性,尤其在一些影響力較大的案件中,各大網絡論壇鋪天蓋地的民意壓力,極易引入不科學、片面的信息,或多或少地左右了法官的思維和案件的審判,擾亂案件審理的正常司法程序,對法官的司法判決產生誤導,影響司法判決的公平性。即使法官具有較高的司法審判素養,采用科學的評判標準,也會受到紛繁復雜的新聞信息的不良影響。
2.加大了司法審判的壓力,不利于司法獨立
民眾往往以個人的主觀是非標準判斷事件的對錯,并且極易受到媒體的帶動,媒體的報道若與司法審判不相符合,就會引起民眾的質疑甚至民憤,加大了司法審判的壓力,破壞了司法審判秩序,使司法人員失去中立,有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譺訛3.降低了司法公信力隨著網絡媒體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信訪難、執行難等問題的偏激報道,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失去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執法的惡性循環。案件一旦出現問題,媒體、民眾就開始質疑司法人員的能力和辦事效率,嚴重影響司法的正常發展。
三、解決二者沖突,促進司法審判獨立公正的完善之策
朱蘇力教授說:“司法執法機關的活動還是應與社會輿論保持一種恰當的距離,不能過多地強調社會輿論對審判機關的司法活動的監督,歷史上曾經確信為正確的、公正的社會輿論事后看來也并非那么正確和公正。法律是一門專門的知識,需要專門的技術,過多強調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是主張外行領導內行”。為確保司法審判的獨立公正,解決二者的沖突,試提出以下建議:
(一)保證司法工作公開透明
我國法院體制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對不實言論的監管在立法上沒有有效地控制和規定。司法機關是國家工作機關,其辦案過程應該公開透明,讓廣大群眾了解事情的真相。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及時相關信息,最大限度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審理情況,把評論與監督的權利歸還給人民。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民眾自會進行理性的思考,做出理性的民意表達。
(二)司法人員提升自身辦案素質
法官對民意的尊重,并不是一味順從地將民眾對個案的意見移植到審判中,司法程序也不允許民意審判。司法機關應提升自己辦案水平,減少工作失誤,按照程序與證據依法辦案,只有嚴格執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程序,并接受民眾對于司法機關是否嚴格執法的監督,才是司法機關對民意最好的尊重。司法工作者同時也應加強與各大新聞網站聯絡溝通,將法院的典型案例分析做深做透后于各大平臺,充分延伸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從而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法制,加強對社會的普法工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首先應規范媒體等傳媒的運營,在此行業中建立全責任歸咎機制,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防止不實報道的出現。完善對不實信息傳播的管理和法律制約。其次,政府或法院、檢察院可以在網絡上建立民意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平臺,完善信息制度,以及審判后的案例分析等溝通的方式,對大眾進行普法。每個網民要有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網民在自由表達意見的同時,必須守住一定的界限,不能觸碰法律底線。通過以上措施,方能凸顯法制之力,實現司法審判獨立和公正。
作者:李雯倩 單位: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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