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罪實證分析
時間:2022-02-27 03: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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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刑法第333條規定的非法組織賣血罪為主要研究,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定罪的判決書進行數據匯總、分析與研究,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審理簡單,主刑罰金及量刑均較低且集中以及犯罪手段轉型等特點。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概述
血液對臨床治療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然而血液犯罪卻屢見不鮮,對于我國血液管理制度破壞最為嚴重的莫過于有組織的非法賣血行為[1]。《刑法》第333條對于我國血液管理制度的保障是否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我國對于血液管理相關立法是否還存在缺陷我們卻不得而知。本文力求從實證角度出發探討近兩年半(2015.7—2017.12)以來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定罪的各類案件的情況。將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查詢和收集有關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判決情況[2],通過對判決的整理、分析、歸納和總結,提煉出判決的特點,發現問題,最后提出相應的對策。共搜集到三年內84起以非法組織賣血罪進行定罪量刑的判決書。
二、作為分析藍本的非法組織賣血犯罪判決的特點
(一)通常審理容易,案情簡單。在進行分析的84起樣本案例中,采用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數量分別為64例和20例,簡易程序數量遠遠超過普通程序,由此可見,在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通常審理起來較為容易。(二)主刑與罰金刑均集中且較低。《刑法》第333條第1款規定了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附加刑為罰金刑。在對樣本判決進行統計后發現,在進行定罪量刑的210名被告人中,被判處緩刑的人數為27人,緩刑率為12.9%;被判處拘役的人數為7人,拘役率為3.3%;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人數為137人,所占比例為65.2%;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含一年)到兩年的人數為38人,所占比例為18.1%;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以上(含兩年)為1人,所占比例為0.5%。(三)涉案人數多,單位冒名頂替情況嚴重。在上述84起判決中,共對210名被告人進行了定罪量刑。平均每起案件對2.5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在計算時忽略了一起案件中個人或者數人被另案處理的情況,因此得出數據應當略低于實際數據,也就是說實際上每起案件定罪人數應當略高于2.5人。在樣本案例中,被告人運用不法手段獲取獻血名額再組織賣血人員冒名頂替進行非法獻血的案件數量為30件,所占比例為35.7%。通過冒名頂替進行非法獻血的行為可以細化為以下兩類。第一,企事業單位為完成獻血任務而與“血頭”接觸,并支付報酬。第二,負責分配獻血名額的相關負責人為獲取不法利益而將獻血名額提供給“血頭”,供其不法使用。
三、非法組織賣血犯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空白罪狀規定簡單導致罪刑不相適應。從數據中可以看出,審判人員在對觸犯該罪的被告人進行量刑時主刑普遍集中在一年以下,沒有指導法官在法定刑內細化量刑的標準,從而導致量刑上的“經驗化”即不重視案件的特性,而一味依照以往審判經驗量刑[3]。(二)“轉化犯”的規定不應當包括非法組織賣血罪。非法組織賣血罪所造成的間接傷害中無論如何也發展不出故意這一主觀方面。相比較我國刑法規定的其余7種轉化犯,轉化所涉及的兩個罪名都是故意性質的犯罪[4]。因此,非法組織賣血罪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轉化為故意傷害罪。(三)現存獻血制度存在缺陷,執法手段滯后。我國目前主要存在四種獻血模式,即:無償獻血、指令性計劃獻血、互助獻血、自體輸血。不僅指令性獻血容易滋生上文所述的單位違法行為,互助獻血同樣容易滋生不法行為。
四、司法實踐中問題的解決辦法
(一)細化量刑意見作為指導。刑法對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這一設置是合理的,因為相對于通常法定最高刑是3年的過失犯罪或者故意傷害至輕傷來講,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勢必有著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由于缺乏細化的量刑意見作為指導,導致被告人往往獲得低刑期,這對于維護血液制度是不利的,因此針對不同的量刑情節應當設置不同的量刑區間。(二)對刑法333條進行合理設置。對于非法組織賣血罪為何不適用第333條第二款“轉化犯”規定的原因上文已經做了分析,為了明確第333條第二款的適用對象,應當將刑法第333條第一款的非法組織賣血罪與強迫賣血罪分開表述,第二款明確表述僅適用于強迫賣血罪。對非法組織賣血罪可能造成的其他嚴重情形設置行的法定刑區間。(三)對“非法組織賣血罪”中的“組織”進行擴大解釋。前文表述了在拐賣婦女兒童罪上對于此種問題的處理辦法,但是單單為了此漏洞而另設罪名將上述單位違法行為納為犯罪太過繁瑣[5],為了更好將單位主動聯系“血頭”冒充獻血的行為進行定罪處罰,應當對“組織”一詞進行擴大解釋,納入單位聯系進行冒充獻血的行為模式。
[參考文獻]
[1]卜劍波.破壞自然資源犯罪的實證分析[D].中南林業科技大學,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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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明楷.論刑法的謙抑性[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5(04):12.
[4]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69.
[5]陳卓.試論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D].西南政法大學,2007.2.
作者:李九澤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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