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司法公開路徑分析

時間:2022-05-21 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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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司法公開路徑分析

摘要:在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主體框架已然搭建起來的今天,中國法院借力于信息化建設的司法公開工作卻因為有意或無意所存在的知性“茫然”,陷入“滿意率陷阱”中,出現感性“熱鬧”下的理性“偏失”,導致司法公開的規范文件與司法現狀存在不適,司法公開的實際效果與民眾預期存在差異以及司法公開的方法運用與司法實踐存在失調。為進一步深化“互聯網+”時代的司法公開工作,實現網絡時代中“弱化中強化的司法”和“極化中弱化的民意”衡平,應從理論實證雙重角度解析司法公開在基本理念、主要原則、運行載體、制度機制等方面的異同,尋找符合大數據時代的司法公開的中國方案。

關鍵詞:“互聯網+”;司法公開;中國方案

當下,“互聯網+”模式正快速地改變著人類的認知方式,我國法院以“天平工程”建設為載體,通過四大公開平臺不斷深化司法公開的形式來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回應以嚴謹、繁瑣、封閉、程序化為特征的傳統司法如何順應民眾對司法服務便利化、快捷化、開放化、個性化的新需求。此時,若要貫徹和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繼續推動信息化時代的司法公開工作中,則須在對司法公開的時代內涵和現實需要解析的基礎上進行“度”的準確把握。

一、“互聯網+”司法公開的背景解析

誠如默頓所言:“沒有對經歷變遷的社會組織所履行的顯功能和潛功能的確切認識,尋求社會變遷就是沉迷于社會儀式而不是社會工程。”[1]194作為一項社會工程的司法公開,之所以選擇數字化和信息化的應用作為有效彌合司法程序嚴格性與可接近性之間鴻溝的基礎工具和實施方式,實現現代司法裁判制度有效地為所有人所接近而非理論層面上對于所有人可以接近的目標,是基于聯結靜態理論和動態實踐并通過考量制度化行動模式客觀后果功能性質凈均衡之后做出選擇,而兩種樣態得以實現有效聯結起來的關鍵概念。(一)數字時代的來臨。隨著現代社會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技術以及相關運用讓互聯網從技術工具演變成為思維方式,以“用戶至上”和“體驗為王”為內涵的“用戶體驗”成為互聯網思維的首要原則。內容生產、傳播和使用的工具被為數眾多的網民所掌握,他們又將開始學會并逐漸掌握運用互聯網的思維模式來思考并且解決問題,將用戶自身的直觀感受和滿意程度作為評價某個產品或者服務的標準。此時,用戶體驗原則的運用,不僅帶來民眾對于產品評判標準的轉向,也讓民眾的個體權利得到彰顯,權力呈現出分散化和扁平化的傾向。互聯網為現實生活中呈現出碎片化和原子化的邊緣化的民眾群體提供了交流溝通的場所。個體在社會生活網絡化過程中獲得了比較明確的自主性和自覺性,能夠更加清楚地認識個體的處境和利益,尤其是在新媒體技術的作用下,“普通民眾的言談權力開始在網絡中迅速匯集起來,不僅在不斷流動的信息傳遞中整合成強大的橫向的認同權力,而且還形成了從底層向中層乃至上層發生直接作用的縱向認同權力。”[2]此時,傳統社會的權力結構受到互聯網技術結構內涵的去中心化以及分布式理念的沖擊,處于社會上層的掌權者也不得不對被“群體極化機制”催生出的極端化的民粹情緒所影響的社會權力刮目相待,公共領域的結構開始轉型并不斷實現交往空間的公共化。(二)風險社會的體驗。在信息技術革命重構下形成的網絡社會中,“時間的虛化”推動“空間的虛化”成為一種現實。這種時空的虛化不僅具有超越空間的因果關系上的優先性[3],而且也打破了過往受在場領域支配的各種關系,在實現民眾思維方式更迭以及社會權力結構重組的同時,也促使了充滿非線性與不確定性、脆弱性與風險性的人類社會發生深刻的系統性結構轉型,并逐步進入一個人為制造的、高度不確定和復雜的“風險社會”時代。在這個社會中,“計算機網絡中權利的抽象化,正在瓦解現存的社會控制機制和政治表達機制”[4]73,數據和信息化發展過程中的不可控風險以及不呈線性發展的趨勢成為現代社會不確定性危機的重要因素。誠如貝克所言:“風險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地域和團體,而是呈現出全球化的趨勢。”[5]前言7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危機,中國亦正在經歷風險社會的洗禮。作為一個用40年的時間走完西方國家幾百年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中國實現了系統轉型與快速發展,同時中國傳統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模式由于政治信任消解、貧富懸殊以及文化價值取向弱化等原因也受到極大的挑戰,“社會系統轉型與快速發展催生出風險社會的中國形態。”[6]此時,普通民眾現代化觀念更新速度滯后于社會高速發展速度,許多鄉村地區的民眾依然帶著“熟人社會”的行為規則和心理習慣進入現代化的“半熟人社會”的城市生活,在大小傳統日益疏離的沖擊下產生了大量心理不適,出現焦慮、缺乏安全感等狀態。(三)司法改革的選擇。面對不可預測性、不確定性、突發性和必然性的風險社會的挑戰,選擇通過司法締造一種將沖突變得可預期、可控制和有秩序的防范和解決機制,而非片面追求將社會改造成同質化的整體,成為風險社會語境下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普遍共識。就我國而言,司法內涵的廣泛人民屬性決定了我國風險社會治理模式本質上各階層充分協商之后達致的一種“消解或彌合分歧,防范沖突并以和平的方式維護和爭取利益和價值”[7]譯者序X的理性平衡狀態,其協商的基礎在于民眾法治思維的整體塑造。然而,在由數字時代所帶來的民眾話語權不斷增強,全民參與社會的治理局面逐漸形成的同時,受到中國現代立法理論“舶來品質”以及不同群體法律知識差異的影響,作為信息非對稱雙方的人民法院和案件的“聽眾”關于“裁判可接受性”的博弈越來越游走于“理想”和“現實”之間,“公眾對司法的認同感并未同步提升,法院自評與公眾他評差距較大”[8]31的現象時常出現。在信息過剩而注意力缺失的網絡時代,為避免數字化催化下的法律“知溝”現象的負向作用將愈演愈烈,從而導致司法權威受到削弱,司法公正遭到質疑。人民法院自上而下開展了一場圍繞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工作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的司法改革。正確評價這場司法改革能否順利完成樹立司法公信的任務,秉承是否從“從人民的角度看問題,用社會科學的方法解決問題”的態度[9],考量是否獲得了民眾的廣泛參與、支持和理解,是否取信于民等因素必不可少。因此,人民法院在提升訴訟服務質量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絡來推進司法公開這項使人“看得見”,也是社會公約數最大、阻力最小、實踐效果最好、最能形成共識的司法改革措施,正是人民法院改變以純粹的法律邏輯來推導某項法律制度是否合理這一帶有“自證”性質的思維方法,更正僅僅將“聽眾”作為裁判技術和方法考量因素的態度的一種嘗試和努力。

二、“互聯網+”司法公開的實踐隱憂

人民法院以“天平工程”建設為載體,以“三全三化”為指引的司法公開,是人民法院選擇主動進行司法改革來回應數字時代和風險社會雙重壓力下的民眾的司法需求,其功能的發揮,無論從規范性文件制定層面還是從操作性措施出臺層面,都要應對傳統司法活動中忽視“用戶體驗”的頑疾,迎合大數據時代對司法公開的特殊要求。然而,由于部分司法公開的踐行者依然對“司法公開是什么”存在認知偏差,導致部分法院開展“互聯網+”司法公開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與司法實際存在脫節之處。(一)規范文件與司法現狀的不適。互聯網正顛覆我們的生活,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司法也不可能例外。與此同時,立法的滯后性導致傳統的司法組織、架構無法妥善處理互聯網時代的新問題,傳統司法體系在現代互聯網浪潮的沖擊下已無法與司法實踐形成有效對接,條文規定與司法實踐相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首先,相關規定分散且不成體系。雖然我國早在2007年就通過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目前我國有關于司法公開內容的規范性文件大多散見于憲法、三大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是其他政策指導性文件當中,而且多是關于審判公開的原則性規定。這種相對分散且無完整體系化的立法模式容易導致司法公開踐行者對于大數據時代不斷變化的司法公開的標準和范圍出現認識上的相互矛盾。其次,司法文件效力位階較低。從司法審判業務實際出發的司法公開建設主要局限于司法電子化作業這一工具層面,還沒有上升到方法論和價值層面的現狀決定了當前司法公開涉及的審判流程、執行信息、裁判文書和庭審直播等內容以及相關平臺建設的規范性文件都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存在,雖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性和司法強制力,但效力與法律相比依然很有限,且其中還存在部分矛盾和沖突之處,無法起到規制其他國家機關的活動和推動實現依法治國總方略的作用。最后,救濟保障制度有待增強。雖然我國在《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外,還通過《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中針對“互聯網+”司法公開的救濟和保障機制設置了部分條款,但相關的規定比較含糊且缺乏操作性或是缺乏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導致司法公開權利受到侵害時,很可能沒有辦法起到保障救濟的作用。(二)實際效果與用戶預期的差異。若從用戶的視角出發,當前“互聯網+”司法公開機制在滿足服務對象合理期待、提高社會民眾體驗滿意度以及提升司法品牌競爭力等方面的現實體驗與期待感知存在明顯的落差,而這種落差最為明顯的標志就在于社會公眾在司法公開所追求的司法公正方面并沒有獲得立法者和司法者期預的高度獲得感。一是權力主導與司法公開方向的偏離性。我國司法公開屬于審判者主導型的單向性單方獨導模式的特性,決定了“互聯網+”司法公開依然被定位為司法權力在運行方式方面對信息化時代的回應而非民眾權利話語表達方式的網絡化升級,從而導致“互聯網+”司法公開被程序工具化傾向所包圍,缺少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進行保障的總體設計和規定,影響司法公開引導公眾正確參與訴訟活動的效果。二是零和博弈與司法公開過程的斷裂性。“互聯網+”司法公開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封閉性、單向性、斷裂性等現象,不重視案件審理流程、審判管理等事務性信息公開的情況時有發生,部分裁判文書上網審批手續和內容不規范,不上網裁判文書信息項公開不理想甚至出現濫用裁判文書不上網理由的兜底條款回避裁判文書上網的情形不在少數,在電子卷宗全程留痕的技術背景下依然“屏蔽”自由心證和案件處理評議過程的做法成為慣例。三是需求差異與司法公開內容的不適性。不同社會群體對于司法公開內容有著不同的期待和要求,而部分法院和法官無法正確看待多元的公開期待和有限的司法應對之間匹配存在困難的問題,缺乏對于社會公眾和當事人關心度的研究,在信息化時代依然消極地采取選擇性回應、延遲性回應和自我性回應等方式進行司法公開,“互聯網+”司法公開的努力很可能被服務對象群體異化,出現逆向選擇效應。(三)方法運用與司法實踐的失調。誠如江必新大法官所言:“法律是用來調整社會關系的,是用來解決社會問題的……司法活動如不考慮到法律對社會所產生的效果和作用,那么就可能背離或偏離法律的目的,就會迷失方向。”[10]然而,伴隨著網絡環境下司法公開的向縱深發展,這一制度設計初衷卻遭遇了一系列的問題。其一,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存在沖突。司法權是一種兼具社會公眾具有知情權且處理私人事務或者涉及私人事務的國家公權力的屬性,決定了司法權的運行情況在必須公開的同時也具有了保護個人的限制。稍顯遺憾的是,部分法院在“司法公開的思路和做法沿襲著增強司法透明度、加強公眾監督方向前進,而公開中保護案件當事人隱私信息的緩沖設施并不完全到位”[11]的背景下,不能正確看待裁判文書是否全面上網、庭審直播是否全面公開的問題,無法合理協調保障公眾知情權和隱私權保護的矛盾,所實施的司法公開導致的侵犯當事人人身權利,特別是侵犯隱私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其二,措施一致性與地域相異性反差明顯。作為一項系統化和體系化的工程,“互聯網+”司法公開呈現出復雜且精細樣態的特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工作的過程中,應當堅持上下級法院協調一致原則,按照體系化建設的要求,遵循科學發展觀統籌兼顧的方法。然而,部分法院推進“互聯網+”司法公開工作,卻片面強調措施的一致性而不考慮現有司法資源不平衡對于中西部地區法院建設的制約作用,特別是忽視不同地區網民心態的差異性,沒有根據不同網民的心理特性制定相應的調試策略和引導機制,而是簡單地認為通過整齊劃一的司法公開平臺軟件開發和技術運用就能推動司法公開,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其三,“信息孤島”效應與數據共享運用無法協調。不少法院投入許多人力物力財力,開發了大量的審執和辦公系統,但由于這些多而散的系統平臺與審執工作之間缺乏有效的融合且互相之間重疊甚至沖突,形成了無序化狀態下的“信息孤島”,建立系統數據庫的“元數據”也可能由于數據統計的不全面、不準確以及內含雜質而無從獲取。這些“信息孤島”導致了審執數據不能直接轉化為司法公開數據,使得本該進行深度運用和共享的大數據只能作為基礎數據“趴”在信息平臺之上,無法實現司法公開成果對法官的反哺作用。

三、“互聯網+”司法公開的路徑規劃

大數據與司法公開的組合是在法院信息化進程中逐漸展開的,“它既是信息時代的要求,也是信息時代的成果。”[12]248就現狀而言,作為實施主體的法院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所推行的司法公開工作中存在“重推進輕論證”的傾向,對于“互聯網+”司法公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走形變樣問題也沒有進行徹底的自我檢視,司法公開實施者與參與者之間“內熱外冷”“內省外諷”的問題始終存在。為此,進行“互聯網+”司法公開的路徑規劃成為一種必然。(一)四組運行關系的再厘清。從哲學的角度來看,正確立場和態度的展開是社會實踐活動向前發展的驅動力,然而作為一種態度和方法的司法公開,卻因為知性的“茫然”[13]8—9,導致其出現感性“熱鬧”下的理性“偏失”現象。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大數據時代司法公開工作的革新,人民法院應走出三大認知誤區①,在“三大思維”②啟發下協調處理好四組關系,真正實現“五個堅持”③。一是整體規劃和分布推進的關系。從宏觀角度來看,需要正視現有司法資源不平衡的制約作用,特別是司法公開平臺軟件開發和技術運用等方面存在差距的現狀,堅持統一推進原則,準確把握和及時跟進“天平工程”建設的最新技術,建立相關軟件開發和技術應用的共享機制,整合已有資源,加強協調配合,實現司法公開建設的經濟性和標準化。從微觀來說,需要明確雖然人民法院數字化建設已是大勢所趨,但部分當事人更傾向于借助傳統的窗口答疑、紙質訴訟指南、內墻展示等方式獲取司法公開相關信息的情況也應當成為考量的因素,在規劃司法公開數字化設施和相關經費的同時,必須注意設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司法公開平臺之間的融合性,避免產生維護不到位,損毀、浪費嚴重的情況。二是推進司法公開與遵循司法規律的關系。在“脫魅”時代的中國,要進一步借助互聯網與司法公開的結合,在社會生活實踐中實現引導和商談民意的功效,則必須精準把握好數字化時代司法公開理應遵循的特定司法規律以及尊重社情民意,合理限定司法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同時,司法公開作為展現法律動態形式的一種制度,應被視為一項充滿了技藝和經驗的工作,其與互聯網的深度融合需要司法者精確把握不同受眾對司法公開需求的差異性,關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最關注、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切實將司法公開聚焦到服務群眾需求和保障公眾參與上來,在現實司法能力和公眾需求相適應的基礎上采取相應的平臺和方式,力求“態度上積極而審慎、內容上全面且系統、程度上徹底但有區分、載體上多樣中求先進”[14]247。三是司法公開與權利保護的關系。集權思想長期占據著我國社會生活主導地位以及個人權利主體意識相對缺乏的問題,導致在部分司法公開實施者的潛意識中,人格尊嚴、個人情感以及個人生活空間并沒有得到相應的尊重。為了避免在“互聯網+”司法公開的過程中出現簡單將司法公開理解為把所有信息都通過數字化的形式公之于眾從而導致個人隱私權遭到侵犯,人民法院在廣泛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動司法公開四大平臺建設時,應將有利于實現公平正義作為最終的把握標準,堅持以嚴格依法辦事原則來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實現國家安全利益、行業商業利益和個人隱私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信息化時代的司法公開建設。四是利用先進技術與更新思想觀念的關系。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嘗試用網絡方式滿足人民司法需求、解決司法難題,成為各級法院順應互聯網技術變革的大趨勢,利用最新科技打造信息平臺所遵循的方向。同時,作為提升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探索,“互聯網+司法公開”這一信息化時代下的司法公開運行方式,并不是互聯網和司法公開的簡單相加,而是二者的深度融合[15],只有實現了先進技術和更新觀念的有效互動,消除了司法公開的心理障礙和技術壁壘,明確“互聯網+”司法公開與法院傳統工作方式之間形成動態的互補關系而非全然的對立關系,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效果。(二)四項運行舉措的新設計。互聯網技術的運用在司法公開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現代信息技術也成為人民法院推動司法公開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媒介。然而,無規矩不成方圓,作為一項司法基本原則的司法公開要真正在信息化浪潮中落地生根,除了有先行理念的更新,還需要用具有動態調整功能的制度機制將觀念固化為器物載體。一是強化司法公開立法。當前司法公開立法與不同群體民眾司法需求不相適應的司法現實,可能導致“互聯網+”司法公開的探索和創新陷入合法性危機。為此,應督促立法機關對司法信息進行區分,以訴訟法和《信息公開法》對涉訴性司法公開和非涉訴性司法公開進行規制,推進司法公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就涉訴性司法公開而言,首先是增加審判流程公開的相關條文,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將司法公開制度進行固化;其次是加強網絡平臺建設的規范化,對司法機關在網絡上公開的當事人權利義務、采取的訴訟程序、強制措施、財產處置信息,包括網站維護、安全管理等內容加以詳細規定,實現司法公開平臺與法院審判執行業務相融合;最后,將司法解釋中涉訴性司法公開的具體內容納入到訴訟法中進行規制,改變由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直接規定司法公開而造成的分散且效力低的問題。就非涉訴司法公開而言,由于司法公開對于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保護的差異性以及司法公開供需雙方的不對稱性,有必要設立統一的《信息公開法》,通過“明確將司法機關列入公開義務主體、綜合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增設司法公開的特殊規定”等方式[16]56,從立法體系到具體規范上進行有效的規制。二是規定民意回應機制。在網絡社會的今天,要通過司法公開達到說服的效果,作為司法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去考慮、尊重作為消費者的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于“正義”產品的需求,注重“過程性和交涉性”的溝通程序以及對于“聽眾”的“說服”而不僅僅是“勸服”,在“日常法律領域”通過以符合社會感受的方式來說明法律。具體而言,人民法院應嘗試通過兩個機制解決民意信息進法院、法院信息傳出去和信息在民意與法院之間達到平衡等問題,逐步完善司法公開中網絡民意收集回應體系。首先,針對屬于感性資料收集的網絡民意收集機制存在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繼續拓展網絡民意收集渠道,關注除官方網站外的其他網站,建立以專業網站為主、以當前其他主流網站為輔的民意收集機制;加強網絡民意收集窗口建設,增強法院輿論窗口建設,在四大公開平臺下開設網評窗口,強化法院和網民之間的互動,讓法院網絡司法信息公開更加便民利民;加強網絡民意收集的預警機制,對當前網絡輿情作出評價分析并預測其發展趨勢,同時堅持及時的原則,對可能引發網絡輿情的案件,在不泄露審判秘密的前提下適時信息,保證信息透明。其次,針對屬于理性資料整合的網絡民意分析引導機制存在的問題,人民法院除了正確判斷、應對并引導網絡民意向理性發展之外,還應建立健全網絡民意的回應機制,通過繼續拓展網絡民意的回應方式、建立網絡民意的反饋和評價機制以及健全司法回應網絡民意的監督機制,正確區分事實導向型危機和價值導向型危機的處置方式,實現與網絡輿論的良性、和諧、陽光、有序互動。三是增設權利救濟措施。司法公開權利救濟措施的缺失,導致民眾在獲取司法信息的權利得不到滿足時,會選擇借助于媒體和輿論的壓力迫使司法機關公開相關信息,形成“媒體—輿論—權力—法官”這種間接影響司法公開和審判獨立的模式。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人民法院在明確司法公開責任主體的基礎上,從機構設置和程序設計等方面構建互聯網時代的司法公開救濟機制。第一,設立司法信息公開監督委員會。嘗試在法院內部設立一個獨立機構專門用于解決司法信息是否公開的糾紛的司法信息公開監督委員會,具體負責審查決定信息是否應該公開以及公開的范圍、程度等問題,并受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信息不公開的投訴。第二,賦予當事人選擇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和實行權利保障原則,若當事人合意共同要求不予網上公開以避免擴大公開范圍的情況下可選擇不公開,法院在不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準予不用網絡技術進行公開。第三,完善違背司法公開原則的重審程序。針對在司法實踐中,二審法院較少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現象,通過限制二審法官在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以及將發回重審的案件交由其他法院審理等方式,完善二審程序中違背審判公開原則發回重審的制度以保障公審判原則得到全面的落實。四是健全三方評估機制。司法公開評估體系的四大效能,決定了人民法院在進一步深化“互聯網+”司法公開工作的過程中,必然傾向于選擇借助一套完備的司法公開評估體系來證明司法體制及其運行規則具有透明度,彌合司法公開的實施者與參與者對于司法公開認同程度的差異,從而取得民眾的信賴和廣泛的民眾基礎。一是考慮司法的復雜性和多樣化,降低數字化指標在績效考評中的作用,結合多方因素將司法公開的質量、社會效果等內容納入考評范圍。二是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公開評價指標體系來驗證公開工作的績效,重點圍繞公開制度的科學和完備程度、公開的實際范圍和數量、信息獲取的方便性、公開質量的可評價性,促進司法公開評估內容的科學化、規范化和評估方式的多元化,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現實和規律。三是將司法公開的方式納入評估指標并給予準確定位,對傳統的司法公開方式和新型的司法公開方式進行全面評估,從而引導和規范司法公開方式,在真正反映一個法院的司法公開水平的基礎上全面地分析面臨的困難以及探究司法公開發展的方向。

綜上所述,作為一項兼具人本化思辨、文化論傳承、規范性選擇的制度,司法公開是人民法院制度建設的一場革命,在其實踐的過程中構建起“基本權利的兌現”“業務水準的提升”“司法權威的樹立”“司法公信的彰顯”和“理性商談的推行”五個層次價值取向的多元化價值體系。[17]于是,當“五位一體”的司法公開與“互聯網+”時代相遇時,司法公開就被賦予了全新的時代使命和任務,在實現移動互聯時代法院運行模式新發展的同時,提供一套溝通“言說者”與“聽眾”,培育法院公共關系,重塑法律人和民眾法律理念、司法情感、行為決策及結果預判模式功能的新時代司法公開的中國方案。

作者:林坤 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