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根據的司法原則探索

時間:2022-10-16 05: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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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根據的司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常軍

以事實為根據,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審判工作的基本準則。它是我們黨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在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規制司法行為的終極標準。它要求司法機關以真實的工作機制出發,根據案件的真實情況對社會存在的違法性侵害行為,做出對稱性的裁判,以對稱回應的標準給予違法者以應得的法律懲戒,進而實現案件當事方基本利益的平衡。不可否認,這是當今最理想的司法審判準則,是司法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理想目標。但是,司法審判過程中客觀存在的主觀因素的干擾,再加之司法審判事實不可逆性規律的客觀作用,使事實根據很難成為司法審判工作的實際操作規則,這一點是應該引起司法部門高度重視的。

一、政治原則介入司法審判本身就是階級意志的一種折射

如前所述,以事實為根據,是我黨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在司法界轉制置換而來的。它做為一種政治原則是特定階級為了階級斗爭的需要所提出的觀點、方針和意愿。它是經過特定階級用科學的思維邏緝總結概括出來的理論成果,是特定階級思想意愿的主觀折射。因此,將政治原則直接置換為司法審判的操作規則,實在是難以抹去主觀階級傾向的色彩,實在是具有以政治原則為根據、以階級利益為準則去操作司法審判之嫌。它對具體司法審判工作所發生的導向,不是向客觀事實的原形靠近,而是促使法官們經常性地思考如何使自己的審判工作更加到位地符合某項即定的政治原則,更加到位地符合特定階級的意志。當然,法律在接受了政治原則的強烈暗示之后,也會做一些特有的法律加工,使其能夠幅射現實世界的客觀情況。社會主義法律甚至會對社會進行符合實際的調查,真實反映社會的整體利益要求。但它終究是在階級意志引導下形成的一種未然社會規則。它與其說是在具體規制著人們的法律行為和法官們的司法審判工作,不如說是從宏觀的角度向人們!包括法官"提示一種導向,告誡人們在宏觀法律規制下如何作為和不作為,從而使自己成為一個政治原則置換來的司法審判準則,排斥任何主觀因素的介入是很難做到的。

二、司法審判的滯后性,使其只能面對基于證據支持的法律擬制事實

唯物辯證法提示我們,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無限的因果鏈條之中,各有自己的存在位置。都是原因在前,結果在后,原因產生結果,結果反映原因,二者是以緊密聯系的狀態而存在的。因此,由原因預測結果,由結果判定原因,自然也成為世界發展的一個客觀規律。在司法實踐中只有發生了司法管轄的案件事實,才會提起相應的司法程序,并做出相應的司法裁判。但是,規律性的情況是,案件事實是在法律暫時失控時發生的。案件發生時,司法機關并未察覺,司法機關往往在一定的時間、空間阻斷后才啟動司法審判程序、實踐司法介入的。正是司法審判相對于訴訟案件的這種時空滯后性,再加上時空不可逆的特點,使得法官不能完整客觀地再現和復制案件的原始狀況,而只能基于一定的證據去模擬可能的案件事實原貌,去主觀推斷一個又一個近似的案件情節。由此可見,司法審判已不是以原型的案件事實為根據,而是以基于證據支持的擬制事實為根據的。再深入地說,司法審判是以主觀回憶的事實形態的主觀再造、以法官對證據的主觀采信和推定為根據的。那么,什么是證據呢按照我國法學教科書的公認定義,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它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是能夠證明案件某些內在因素的,客觀性和相關性是證據存在的兩個必備條件。同樣是這個證據的定義和構成要件告訴我們,證據事實并不都是實際案件事實,有一些僅僅是相關的事實。即使是案件事實的某一客觀要素做證據,如犯罪嫌疑人丟棄在作案現場的作案工具、衣服和手套,遺留在作案現場的指紋、腳印、血跡、精斑等痕跡,也只能說明這些物品和痕跡屬于案件當事人的,而其作為內容如何,其證據和案件事實的特定情節有什么樣的內在聯系,還需要法官的主觀采信和推定。至于案件的目擊人,雖然可以再現案件的發生過程,復制案件發生的背景,但其目擊人的身份及法律效應,目擊內容的真實程度,目擊人內心價值的主觀取舍,對案件事實客觀性的干擾程度如何,都需要法官重疊使用證據去二次進行主觀采信和推定。由此可見,司法審判最終采信的僅僅是基于證據支持的法律擬制事實,而不是超然于證據之外的回歸于事實本身的純粹客觀事實。其實,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打的也是證據戰。不論是誰主張誰舉證,還是舉證倒置,訴訟參加人的重要工作是舉案件事實,去影響法官做出于己有利的司法裁決,是所有訴訟參加人的全部努力內容。同樣,法官在司法審判中也只對證據負責,只負責從采信的證據中推斷出案件的擬制事實,并根據證據擬制事實做出司法裁判。這樣,在司法訴訟中就會出現作案手段老練、善于人為變造證據體系的犯罪嫌疑人阻滯司法程序,逍遙法外,而那些疏于收集和掌握證據的被害人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現象。因此,法律在某些案件事實面前是無能為力的。無論原型客觀事實如何,只要沒有證據支持的法律擬制事實存在,法律便無法做出應有的司法裁判。刑事訴訟中的“疑罪從無”的規定,就意味著當客觀事實不能通過證據進行主觀推定時,就只能主觀認定當事人無罪。而刑法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更是主觀定罪的典型。只要你具有超常規數額財產,又無法證明財產的合法來源,因而你就有罪。這里雖然規定了倒置的舉證責任,將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當事人。但是,最后的有罪判決,并不是以絕對客觀事實為依據,甚至不是證據擬制事實為依據做出的。如果牽強地說有證據的話,也只是被告當事人拿不出證據,這種司法裁判無疑距離以事實為根據這個司法訴訟終極理想目標就更遙遠了。總之,在司法訴訟中,法官并不對原本的客觀事實負責,并不承擔發現客觀事實原型的使命。其實,滯后的司法審判也無法去復原案件客觀事實的原型。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基本使命就是收集證據,強化證據與案件擬制事實之間的聯系,并通過非客觀的案件擬制事實實現對原本案件事實的相應程度的重構。

三、人為因素的介入,影響和干擾司法裁判的客觀本質

司法裁判是一個人為的過程,雖然有著法律的嚴格規制,但是其中的人為因素時刻都能改造法律的規制,使其成為法官主觀辦案的必然結果。例如我國的司法審判是在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大環境中進行的。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以出庭支持公訴、庭后抗訴的形式,監督和規制司法審判工作的進行。這就會給法官增加思想壓力,使其在審判工作中思考事實根據的同時,更多地考慮如何辦案才會避免與其檢察機關發生沖突,這叫做以檢察機關司法思維取向為依據。再如,司法輿論前置往往也會左右司法裁判。我國各個訴訟法都規定了審判公開的原則,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司法訴訟允許新聞記者參與旁聽、采訪和報道。因此,往往會出現下述情況,司法裁判尚未做出,新聞媒體就對案件事實進行“一邊倒”的報道和界定,并引起社會轟動響應,甚至有少數領導人還做出了傾向性的批示。所有這些都會對法官產生無形的壓力,使其原本的客觀邏輯發生動搖和模糊,迫使法官一味去迎合社會輿論的潮流,迎合少數領導人的長官意志,去做出司法裁判。這叫做以社會輿論為依據,以長官意志為依據。此外,法官自身存在的主觀因素也在時刻干擾著司法裁判的客觀性質。例如,法官對司法的價值或成本進行過分的核算,即如何裁判案件更會直接贏得首長的贊許和同行的認可;如何裁判案件才會降低自己的司法行為的價值成本。所有這些,都會導致法官客觀裁判取向不適當偏移,轉而堅持以利益價值成本為根據去從事司法行為。法官多年形成的思維定勢,也會左右司法審判。應該說,法官頭腦里形成的思維定勢,都是來自于司法審判實踐,都是正確進行司法審判的有效武器。但是,當這種思想武器背離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辯證法而使用,在變化了的案件事實面前仍然恪守固定的邏輯思維格式和標準,傾向性地采信證據,傾向性地推定基于證據支持的擬制事實,以自己的習慣思維去主觀改造案件客觀事實,就會導致法官主觀武斷地做出司法裁判,這叫做以法官的內心主觀意念為依據。更有甚者,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因外界因素產生的一時性的性格沖動,例如,案件當事人不經意表露出的外在形態和語言對法官心理的沖擊,產生對案件當事人的主觀好惡;外界強力因素,如威脅、欺騙、甚至直接地迫害都可能導致一部分法官做出違心地司法裁判。更有甚者,少數法官職業道德敗壞,世界觀標準錯位,私下收受賄賂,進行枉法裁判等等,都會強化法官內心主觀因素對司法審判客觀性質的沖擊,使司法審判越來越背離以事實為根據的終極理想目標。總而言之,司法是在案件事實發生之后介入的,由于客觀時空不可逆性規律的作用,司法介入時,純粹的客觀事實已經一去不復返。而且,“法官并不對案件的所謂客觀事實負責,并不承擔發現客觀事實的使命,推斷出基于證據支持的法律意義上的‘擬制事實’才是法官力所能及的現實使命”,再加上人為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大量主觀因素的作用其間。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關于事實根據的法律悖說又是現實的,面對已經消失了的案件事實,依據一去不復返地超然于證據之外的絕對客觀事實去操作司法審判,顯然有悖于司法運作的特殊規律,是任何法官都無法做到的。當然,筆者并非否定事實根據司法原則的科學性。筆者的行文目的僅僅是指出事實根據司法原則的相對性,進而尋求最大程度彌補這種相對性的途徑。證據是不可避免地要通過法官的主觀運作加以采信的。但是,如何使法官對證據的主觀采信更受一個公認的盡可能客觀的采信標準的規范和制約,使審判工作盡可能地傾向于事實根據司法原則,應該是我們整個司法界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出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對方的證據。用證據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