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促銷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26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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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作為一筆實實在在的支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經營中日益得到重視。如何通過合法合理的稅收籌劃,幫助企業節約資金,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已成為眾多企業追求的目標。本文試以具體的案例,分析稅收籌劃在商場促銷活動中的運用,對商場促銷方式的選擇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關鍵詞]商場促銷活動稅收籌劃
一、提出問題
促銷即銷售促進,也叫營業推廣。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促銷活動已成為商場擴大宣傳,減少存貨,獲取利潤的常用手段。它的形式多種多樣,如以舊換新、以物易物、還本銷售、有獎銷售、打折銷售、附贈服務銷售等。然而,一些商場在進行促銷方式的選擇時,往往忽略了相關的稅收因素。殊不知稅法上對不同方式所做的處理不同,計稅的不同會直接導致導致商場的利潤大不相同。稅收籌劃要求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達到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那么,我們又該如何運用當前的稅法,在籌劃空間內,達到企業稅負最優呢?
二、案例分析
試以下面案例分析說明:
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利潤率為20%,現銷售200元商品,成本為160元,企業所得稅為25%。國慶期間促銷欲采用以下四種方案:
1.采取以舊換新銷售方式,舊貨的價格定位為20元,即買新貨時可以少繳20元。
2.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商品打九折。
3.購滿商品滿200元時贈送價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為12元,均為含稅價格。
4.購滿商品滿200元,即可返還現金20元。
假設以上方案對消費者的吸引一樣,消費者購買10件該商品,價值共計2000元,商場應該選取哪樣方案呢?
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小,因此我們在計算時不予以考慮。根據現行稅法,通過計算來比較、衡量不同方案的稅負情況和盈利情況,四種方案下企業所負擔的稅收情況如下:
1.方案一中,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能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消費者拿舊貨換取新貨,只需交納1800元。因此,應納增值稅=2000/(1+17%)×17%-1600/(1+17%)×17%=58.1(元);利潤額=1800/(1+17%)-1600/(1+17%)=170.9(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25%=28.2(元);稅后凈利潤=85.5-28.2=42.7(元)。2.方案二中采取的是折扣銷售①,現行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折扣。這里我們假定商場將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則以折扣后的余額計稅:應納增值稅=1800/(1+17%)×17%-1600/(1+17%)×17%=29.1(元);利潤額=1800/(1+17%)-1600/(1+17%)=170.9(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25%=28.2(元);稅后凈利潤=85.5-28.2=42.7(元)。
3.方案三中采取的是附送贈品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贈品視同銷售,另外不僅所贈商品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還會涉及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分析如下:應繳納增值稅=2000/(1+17%)×17%-1600/(1+17%)×17%=58.1(元);贈送價值200元的商品為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200/(1+17%)×17%-120/(1+17%)×17%=11.6(元);合計應納增值稅=58.1+11.6=69.7(元)。同時,根據國稅函[2000]57號文件規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等應按規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能讓利顧客200元,商場贈送價值200元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該個人所得稅最后只能由商場承擔。個人所得稅按個人偶然所得進行計算,贈送該商品時商場需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1-20%)×20%==50(元)。這樣,該商場的利潤額=2000/(1+17%)-1600/(1+17%)-120/(1+17%)-50=189.3元;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該商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1+17%)-1600/(1+17%)]×25%=85.5(元);稅后利潤=189.3-85.5=103.8(元)。
4.方案四中,商場選擇的是返還現金的方式,屬于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同時所贈送的200元現金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由商場承擔,分析如下:銷售2000元商品應繳納增值稅=2000/(1+17%)×17%-1600/(1+17%)×17%=58.1(元);應納個人所得稅(同方案三)=200/(1-20%)×20%=50(元);應納企業所得稅(同方案三)=[2000/(1+17%)-1600/(1+17%)]×25%=85.5(元);利潤額=2000/(1+17%)-1600/(1+17%)-200-50=91.9(元);稅后利潤=91.9-85.5=6.4(元)。
三、得出結論
比較四種方案后,我們不難發現,同是在消費者購買了價值2000元商品的情況下,稅收負擔情況相差較大。方案三稅后利潤最大達到103.8元,方案一和方案二次之均為42.7元,方案四所獲稅后利潤最小,只有6.4元。原因在于,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贈送商品較之抵免、折扣、直接返現而言,可以抵免購置該商品的進項稅額,因而成本最低。同時在案例中,贈送的商品利潤率的40%遠高于銷售商品的20%,做視同銷售處理,就相當于獲取了較高利潤。如果商品的利潤率發生變化,又會有差異。當然我們的分析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我們的假設前提是四種方案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一樣,以及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所以,商家應根據自己的目標綜合考慮,但是絕不能忽略稅收因素,盲目選擇促銷手段,而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收優惠,以便做出最優選擇。
參考文獻:
[1]費茂清劉意:淺析促銷方式的納稅籌劃.財會月刊(綜合),2007.6
[2]菜昌:稅收籌劃方法與案例.廣東經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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