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灌區(qū)水價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28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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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灌區(qū)水價管理論文

1供水價格現狀及影響

由于受傳統水利和區(qū)域經濟水平的影響,德州市引黃供水價格一直在低價位運行,遠遠達不到實際供水成本,更談不到政策規(guī)定的供水價格,造成工程管理單位連年虧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德州市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發(fā)展。

1.1農業(yè)水價現狀

德州市現行農業(yè)水價是1996年調整后執(zhí)行的,即混水3.6分/m3(引黃干渠內引水),清水4.5分/m3(干渠以下引水)。由于近幾年部分成本費用增加,實際成本已遠大于供水價格。經測算,現農業(yè)供水成本為:混水0.18元/m3,清水0.19元/m3。由于水價明顯偏低,導致農民對投資節(jié)水設備的積極性不高,節(jié)水意識不強,目前,許多地方仍使用大水漫灌的傳統澆灌方式,特別是用水條件較好的上游地區(qū)更是如此。經權威機構評審,目前,渠系水利用系數只有64%,灌溉水利用系數為48%,浪費和損失水量占了很大比重。另外,低價供水導致上游地區(qū)無節(jié)制使用引黃干渠水源,下游地區(qū)又因缺水而告急,水資源分配極不平衡。

1.2工業(yè)水價現狀

德州市引黃區(qū)工業(yè)用水主要是華能德州電廠冷卻耗用水,黃河水通過潘莊引黃總干渠,經三級沉沙后入馬頰河,輸水距離150多km。現行水價是1996年經山東省物價局批準執(zhí)行的0.42元/m3。根據近幾年的成本變化,經計算,實際成本為0.60元/m3,加法定盈余,供水價格超過0.80元/m3(不含稅金),相當現行水價的兩倍。電廠用水與德州市其他工業(yè)用水相比,供水價格也明顯偏低,目前,德州市其他工業(yè)主要用城市自來水,按現行供水價格加城市排污費2.25元/m3;其次是取地下水,按現行德州市城市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城市排污費0.65元/m3,均高于供電廠引黃水價。當前多數電力企業(yè)的生產效益比較好,用水價格低于其他工業(yè)顯然不合理。

1.3城市源水價格現狀

德州市供城市用水水源,一是取地下水,二是引用黃河水,黃河水占城市總用水量的71.6%,日供水在7~8萬m3左右。德州市供城市引黃水分為兩種供水方式,一是直接引水入自來水廠調蓄水庫(引水條件與供電廠水基本相同),二是由德州市丁東水庫通過地下管道供水。現行水價是1998年經德州市物價局批準執(zhí)行的,兩種供水方式采用綜合水價收費,統一按0.19元/m3。經計算,目前實際供水成本遠大于現行水價:(1)由丁東水庫通過地下管道供水實際成本為1.12元/m3,加法定盈余,供水價格1.36元/m3;(2)直接引黃河水入城市自來水廠調蓄水庫,供水成本為0.53元/m3,加法定盈余后,供水價格為0.72元/m3。根據近幾年引水統計,丁東水庫供水量占供水總量的40%左右,直接引黃河水入城市自來水廠調蓄水庫占總量的60%左右,平均供水價格應在0.90元/m3以上。當前,因黃河限流和過水河道污染,地下水超采且含氟超標,不適宜飲用,今后城市水源將主要依靠丁東水庫供水。

2供水價格偏低的成因

2.1供水成本增加

近幾年來,由于德州市供水成本變化,實際成本已遠大于現行水價,其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2.1.2黃河渠首水費大幅度上調

自1996年以來,黃河渠首水費經兩次調整,供農業(yè)用水已由當時的平均4.2厘/m3,上升到現在的平均1.1分/m3,增幅1.6倍,僅此一項,德州市每年將多支付黃河渠首水費800多萬元。

2.1.2灌區(qū)沉沙區(qū)占地賠償和移民搬遷投入增加

由于灌區(qū)沉沙區(qū)沉沙條件越來越困難,農村經濟也在不斷增長,為了不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穩(wěn)定群眾情緒,在占地賠償和遷村移民投入上分別比1996年前增長了37%和62%。

2.1.3灌區(qū)改造工程投入增加

由于德州市兩灌區(qū)運行已達30年,工程老化嚴重,1998年以來,開始實施灌區(qū)改造工程,目前已累計投入資金4000多萬元。

2.1.4工資福利及各項社會保障費用增幅較大

近五年來,德州市人均收入增長了70%,福利和各項社會保障補貼也有較大幅度增長。

2.1.5財務費用增加

水管單位因多年來虧本運行,加之工程老化,勢必貸款進行維修改造,負債越來越大,從而造成財務費用增加。

2.2區(qū)域經濟相對落后,社會承受能力影響水價調整

德州市是以農業(yè)經濟為主的城市,在全省內尚屬經濟落后地區(qū)。據調查,目前全省水價較高的多為經濟強勁城市,德州市雖屬水資源嚴重匱乏城市,而且引水成本又相對較高,但在價格調整時,仍過多地考慮了企業(yè)和居民的承受能力,而忽略了工程管理單位的承受能力。長期下去,不但水利工程得不到有效維護,勢必影響當地引黃供水能力。

2.3水費性質不明確,價格形成機制沒有落到實處

早在1992年山東省物價局頒布的《山東省及省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運輸目錄》已明確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列入山東省重工商品價格管理目錄,從價格管理職能上確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屬于商品。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水利產業(yè)政策》,也規(guī)定了水利工程水費作為供水價格管理。但由于多年來社會普遍存在的公益水利觀念,人們對供水商品意識還比較薄弱。在供水價格管理和收費領域仍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特別是農業(yè)水費,目前德州市仍作為一種農民負擔認定,因此,在價格調整問題上,一直視為增加農民負擔,而得不到及時解決。

3解決供水價格偏低問題的對策

3.1貫徹執(zhí)行相關政策

認真貫徹國務院頒布的《水利產業(yè)政策》和山東省人民政府1999年印發(fā)的《山東省{水利產業(yè)政策)實施方案》。

德州市向工業(yè)、城市供水應按照供水成本、稅金及合理利潤核定水價;農業(yè)供水考慮現實農民承受能力,供水價格在0.10~0.15元/m3之間核定較為適宜,今后視情況逐步調整。價格形成要真正體現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體現一般商品的價值規(guī)律,體現國家的產業(yè)經濟政策。

3.2實行動態(tài)水價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的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按照“小步快跑”的價格調整思路,建議最長2-3年核定一次水價。

3.3合理確定費用定額,推行科學的價格形成機制

為使供水價格更趨于合理,建議水利和價格主管部門對供水成本和費用項目根據不同供水特點制定較具體的定額標準,避免因管理不善和浪費嚴重而人為抬高水價。

3.4加強水費收支管理,提高水管單位會計核算水平

水管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頒發(fā)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劃清財政補助與供水收費的界限,客觀地反映供水收入、成本和費用,提高水價的合理性和真實性。

3.5轉變水費觀念,規(guī)范收費行為

最近,山東省水利廳轉發(fā)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車輛通行費管理等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的通知》,已明確將水利工程水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管理,不再作為財政性資金納入預算外管理,從政策上解決了供水生產耗費與補償的問題。從更深層次理解,這種轉變不但是一種規(guī)費性質的改變,而是涉及供水管理單位職能和體制的調整,供水管理單位已不再是單純社會公益性事業(yè),而是融服務與經營為一體的社會產業(yè),體制上同財政也將完全脫鉤,因此,供水生產不但要考慮社會效益,同時還要考慮水管單位本身經濟效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