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漢死亡及傷害賠償社會思考論文

時間:2022-12-22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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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漢死亡及傷害賠償社會思考論文

摘要《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使得我國侵權損害賠償日趨規(guī)范化、體系化,然而無名氏死亡流浪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不斷涌現(xiàn)卻凸顯出我國立法在流浪人員權利維護的空白地帶。本文對該類案件的三大焦點——原告主體資格、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賠償金后續(xù)處理問題作簡單的探索,并為合理解決流浪人員權利維護的現(xiàn)實問題提出建議。

關鍵詞:原告主體資格;賠償標準;賠償金保管

一、民政局有無資格替無名氏死亡流浪漢維權索賠

高淳縣民政局代死亡無名流浪漢維權一案經(jīng)媒體報道后,民政局有無資格替無名氏死亡流浪漢維權索賠成為熱議焦點。該案之所以引發(fā)關注討論原因在于民政局因原告主體不適格而被駁回,而在此案之前的類似案件中,民政局的訴訟請求一般都得到了支持。

民政局認為,民政部門作為對流浪乞討之人提供救助的機構,其職責范圍不應僅是保障流浪漢基本生存所需,還應當包括在其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情況下的法律救濟。在流浪漢身份不明,其近親屬難以找出的情況下,替社會弱者維護權益,是符合法律平等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立法本旨和人道主義精神的。

但是,這種觀點卻遭到了質疑。一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我們可以得知,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主要是受害人、受害人承擔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即其近親屬。

很顯然,民政局既非直接受害人,也非受害人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被撫養(yǎng)人,更不是死亡受害者的近親屬。因此,民政局并不是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替死亡的無名流浪漢主張權利的適格主體。另一方面,民政部門的法定職責中也并不包括代無名流浪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據(jù)《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民政部門的救助職責有五類:第一,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第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第三,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及時送醫(yī)院救治;第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第五,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民政部門作為政府行政機關,其職能職責因謹遵行政法上的“法不授權不可為”原則。因該條并無概括性授權條款,民政局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職責也僅限于行政法規(guī)明確列舉的這五項內容。

可見,民政局既不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適格訴訟主體,也沒有法律授權的代無名流浪漢提起訴訟的法定職責。法律依據(jù)的欠缺正是民政局主體資格引發(fā)爭議的關鍵所在。本文認為,民政局不宜作為原告代無名流浪漢主張權利,而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死亡無名流浪漢主張合法權益。

因為民政局與受害人無名流浪漢之間僅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民事關系指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政局作為政府行政機關與致人損害一方的肇事司機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前者是行政主體。而他們之間也并不存在財產(chǎn)關系或人身關系。既然民政局與肇事方并非民事關系,那么也就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了。故民政局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原告,無權就該無名流浪人士的死亡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既然我國司法審判機關認為民政局與死亡無名流浪漢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各地實踐之中曾出現(xiàn)的交管、路政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為死亡無名流浪漢維權也同樣應以該理由而排除其原告資格身份。然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卻并非行政主體,而是社會組織,這一民事主體身份使得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死亡無名流浪漢主張合法權益成為可能,法律關系障礙得以排除。

二、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何在,死亡賠償金該不該賠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他合理費用。這其中,受關注最多的要數(shù)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納入賠償范圍了。

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有無取決于死亡流浪漢是否有依法應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對于身份不明的流浪漢,該被撫養(yǎng)人是否存在以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年限又應是多少,這些問題顯然無法得以查明。針對這些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經(jīng)法醫(yī)鑒定死亡人員男性年齡在二十三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的,被撫養(yǎng)人推定為1人,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10年。”然而,廣東省以外的其他地區(qū)卻沒有類似的規(guī)定,這也使得這些地區(qū)在該問題的處理上顯得無章可循。

當然,也有學者對這種“推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做法提出了強烈的質疑,認為這“簡直就是對法律的戲弄與污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屬于被撫養(yǎng)人的專屬性請求權,這項權利因請求權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身份關系而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死亡后的撫養(yǎng)費,因此就更不能轉讓給一個與該被撫養(yǎng)人和死者都毫不相關的第三人。

本文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賠償范圍持保留態(tài)度,認為應在找到其親近屬后由這些權利的享有人依法提出訴訟請求。死亡補償費以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一方面,死亡的無名流浪漢是否有近親屬有待查實。另一方面,如果主張賠償死亡補償費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民政局究竟是在為無名死者維權還是為死者親屬維權呢?

但如若賠償范圍包括死亡賠償金,則是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賠償標準便對死亡賠償金賠付數(shù)額的確定起到關鍵作用。其法律依據(j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流浪漢雖然身處城市之中,但以乞討為生的他們根本無法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死后若按城鎮(zhèn)居民待遇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否妥當尚存爭議。

本文認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較為合適。無名流浪漢的生活來源完全是基于乞討,連自己溫飽都沒法維持,更不可能有其他可支配收入。生前處境極差,死后若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對肇事一方的確顯得不太公允。然而雖無法確定無名氏死亡流浪漢到底屬農(nóng)村戶口還是城市戶口,但其長期漂泊于城市之中,將其算作在城市居住的公民也不無道理。兩相權衡,并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之規(guī)定“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或者撫養(yǎng)人的城市居民,可全額享受當?shù)爻鞘芯用褡畹蜕畋U蠘藴省!卑闯鞘芯用褡畹蜕畋U蠘藴视嬎闼劳鲑r償金,是將兩種觀點折中之后的取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遠低于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卻高于無名流浪漢生前的生活標準,既對肇事一方更公平,又保障了受害死者一方的基本權益。

三、受償主體缺位,所獲賠償金后續(xù)如何處置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然而目前僅廣東省、浙江省等少數(shù)省份設立了該基金管理機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無名死者的損害賠償費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一條也同樣有明文規(guī)定,無法確認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士,其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予以提存保管。

對于其他暫未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地區(qū),損害賠償金后續(xù)該如何妥善處置呢?民政、交管等部門都曾主張過對其進行代收和保管,有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則被法院駁回,各地做法存在較大差異。

若經(jīng)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死者的近親屬仍未找到,該筆款項無人認領時,提存保管的有關部門又該如何處置這筆賠償金呢?法律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實踐中也無先例遵循。大多數(shù)學者主張,這筆賠償款應上繳國庫,并由國家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統(tǒng)一使用和管理。公務員之家

本文認為既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死亡無名流浪漢主張合法權益,那么也宜由其對賠償金予以提存保管,主要原因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專門負責處理救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能將所代為提存保管的賠償款和通過財政補助、社會捐款等方式籌集而來的救助基金進行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職能專一能最大限度集中優(yōu)勢資源,提高處理相關事務的效率。這是其他集多職能為一體社會組織或部門單位所無法比擬的優(yōu)越性。另外,如前文所述,在廣東省、浙江省等地已有相關立法文件予以支持。

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法定的社會專項基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條,國家為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此救助基金的職責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有詳細規(guī)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結語

立法空白凸顯出我國關于社會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制度的不足。如果僅因為法律沒有規(guī)定就堵上了無名氏死亡流浪漢的維權之路,司法不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這些社會弱者又該求助何方?這些問題的解決最終還是有賴于立法機關的作為。

注釋:

曾隆興.詳解損害賠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頁.

周輝斌.救助站為身份不明死亡流浪人員維權事件的法律解讀.時代法學.2007.5(2).

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