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析大學生兼職的勞動關系

時間:2022-01-21 0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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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析大學生兼職的勞動關系

一、兼職大學生能夠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我國《勞動法》既沒有明確地將兼職大學生納入保護,也沒有明確地排除。那么,兼職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應該包含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我國《憲法》第42條賦予了公民平等的勞動權利能力。我國勞動法對于勞動行為能力的要求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法定的年齡標準;第二、體力標準或健康標準;第三、智力條件;第四、人身自由。綜上,我們不難發現,現在的高校大學生均具備了以上四個條件,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大學生兼職能否形成勞動關系

即使大學生有能夠成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但是大學生兼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還需要具體分析。調查結果顯示有32.7%的大學生從事過家教輔導等類型的兼職,這種兼職建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屬于勞務關系,應屬民法的調整范圍。但是,有高達52.3%的大學生從事過餐飲服務類。這種兼職的一方主體正如富士康,肯德基,麥當勞等符合《勞動法》第2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標準,而且雙方關系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應該認定為是勞動關系,屬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本文探討的是大學生兼職的勞動法適用問題。有學者認為,大學生的主業是學習,不是在學習之外謀生,所以大學生兼職是勤工助學的性質。根據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2007年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可以發現,勤工助學是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但調查表明,現今幾乎100%的大學生校外兼職都不是學校安排,屬私自校外打工,不在勤工助學范圍之內。并且有學者認為《若干意見》制定時間在九十年代,明顯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已經和當今社會的現狀不符,適用《若干意見》規范大學生兼職只會使得大學生維權十分困難。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能否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應著重關注勞動關系的特征。勞動關系最重要的特征為不平等性,表現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從屬性和隸屬性。雖然因為大學生身份特殊,一般沒有被納入單位的編制,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的人身隸屬性。92.3%的大學生在工作中需要聽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具有明顯的從屬性和隸屬性。而符合以上特征,以實現勞動力和財產轉移的關系應當認定為是勞動關系。

就現在大學生兼職的狀況來看,大部分的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大學生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實行勞動法上的規定,也無需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和責任。而大學生往往充滿激情、精力旺盛,可以給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甚至是更多的勞動力。但是大多獲得的報酬卻等于或是低于《勞動法》規定的最低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兼職也沒有漲過工資,更沒有勞動保險等相關的福利。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小時工資已經調整到了15.2元,但是北京市多家肯德基店只付給大學生11塊錢左右的工資。2012年,就有媒體曝光富士康的兼職大學生每周工作60小時,但是富士康現在各地的工廠仍然在不斷地招聘大學生。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明顯是規避《勞動法》的適用,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如果還認為大學生兼職不能適用《勞動法》,只能讓大學生維權舉步維艱。綜上,要從根本上保護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明確兼職大學生勞動法上的身份和地位。從勞動法的角度去對大學生兼職進行調整和保護。

作者:黃燕嵐殷茵馬芳璐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