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時間探析
時間:2022-12-14 03: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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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勞動關系成立之時,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本文首先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基本介紹,然后分析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最后探究了法律對此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決措施,以此加深人們對這一選題的認識和理解。
二、勞動關系介紹及產生依據
1.基本介紹。所謂勞動關系,指的是勞動者和雇傭勞動者的相關用人單位間成立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即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會得到相應的資金回報。該關系以勞動合同為成立依據,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首先要遵循基本的市場交易規律。勞動法在一定程度上會為合同雙方提供自由選擇權,勞動合同確立之時,需要經歷邀約階段和承諾階段,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明確具體的勞動關系、權利和義務。2.產生依據。為了全面分析勞動關系建立時間,應首先明確這一關系的產生依據,契約關系需要根據相應的契約關系理論成立,同時,在事實的基礎上,促進契約關系成立,其中勞動關系在事實基礎之上會產生法律效力,并且法律會將基于事實的勞動合同視為勞動關系產生的主要依據。
三、勞動合同成立時間分析
勞動合同性質的不同,導致合同成立時間不相一致,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兩種合同性質,第一種是諾成性合同,第二種是實踐性合同。其中,實踐合同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目標,該合同主要維護義務者的利益,因此,當標的物未能及時完成交付時,此時契約不受法律保護。諾成性合同的成立時間,主要以承諾生效時間為準。合同雙方以文件的形式簽署合同,此時文件蓋章確認后,則標志著合同成立。《勞動合同法》針對此內容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協商過程中雙方針對即將鑒定的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建議,用人單位對其簽字、蓋章后,此時的勞動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然而該合同成立時間則依據合同形式來確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來體現,目前,這一形式的法律意義尚未得出一致性說法。口頭合同同樣享有法律保護,它也會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效明確,并且相應的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即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期間,用工期間應按照事先約定的具體報酬開展用工行為,但當報酬約定未明確,那么則應改變參照規定,不能按照口頭合同的形式予以處理。當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補辦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同時,還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從上述分析中能夠看出,勞動合同所具備的屬性具有兼顧適用性,具體表現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形式的合同。
四、勞動關系建立時間及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生效不等同于勞動合同成立。后者是對事實進行分析、判斷,并對合同是否存在這一問題有效解決;前者主要對價值進行判斷,同時,還能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法律后果。一般來講,二者的時間具有一致性,且當事人還可以附加規定生效日期的相關合同。二者所存時間差常在勞動合同成立之后,個別事件發生,或者受時間因素影響。在產生時間差的這段時間內,合同雙方不受勞動合同約束,此時勞動關系尚未正式成立。僅在勞動合同成立且生效時,合同雙方需根據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行使相應權利,從中可知,勞動合同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違約責任。當勞動合同形式全面掌握后,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也自然能得以了解。勞動合同成立時間即為生效時間,這種情形發生在合同雙方未附加生效說明之中。其中,勞動關系的正式建立發生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階段,并不是發生在合同的成立階段或生效階段,在此期間,“用工定義”也會被重新認識,勞動關系的基本判定原則也會被明確。例如,36歲的賈某在2008年11月6號與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說明賈某的上班時間為2009年2月4號,薪資4000元。根據這一說法,合同簽訂時間不具備實質性意義,但賈某合同中約定的上班時間存在意義,2009年2月4號上班后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在2008年11月6號到2009年2月4號的這段時間內,由于合同未達到生效日期,賈某也無需享受薪資報酬。勞動關系時間等同于履行勞動合同的時間后,這時當事人無需承擔預期違約責任,這種違約形式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勞動關系指的是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以勞動合同的形式進行確立,與合同生效時間相吻合。此時勞動者應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配合用人單位的管理,同時,履行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而勞動合同的成立時間、生效時間和履行時間才會被合理區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會被明確。
五、勞動關系成立的法律規定問題及完善措施
勞動關系基于勞動合同而產生,然而勞動合同基于合同雙方意見協商一致時成立。勞動合同生效自合同簽訂并無特定生效時間約定之時,此時勞動關系隨之形成。“用工”并不是一成不變,它可以根據條件變化而改變,同時,合同變更符合相應的變更規定。正是因為已有法規不夠完善、規范,進而才會導致人們對勞動關系產生時間誤解和片面的依據認識。首先,勞動合同形式未能明確,經常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中變化,進而這會不同程度的影響勞動關系。《勞動法》未對口頭形式的約定進行法律后果明確,且僅用“應當”二字對書面勞動合同進行法律說明,因此,為了充分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應對不完善的法律條例內容適當補充,以此增強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然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生效內容導致合同效力水平降低,并影響效力制度的實際作用。具體表現為:不利于合同效力準確進行價值判斷;影響生效說明的勞動合同存在價值;口頭合同未能明確具體的成立時間。此外,它還會降低生效勞動合同應有的法律效力,導致其與不同法律條例中的說明存在較大出入。最后,勞動關系受內容沖突影響,還會間接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道德建設。要想真正發揮法律優勢,應對法律合同內容有效補充和修訂,例如,勞動合同生效后,勞動關系即可形成,無勞動合同情形下,用工之日即勞動關系形成之時。
六、結語
綜上所述,探究勞動關系建立時間,這不僅會對勞動合同、用工定義有效了解,而且還會使人們意識到法律的不足之處,掌握合理的勞動關系建立時間,有利于勞動合同雙方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這對我國建設和諧社會,加快我國法治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我國社會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有利于強化勞動者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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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悅 單位:南昌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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